来源:平江县人民政府2017-10-18 11:10:06
平政办函〔2016〕219号
平江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平江县高标准农田建设项目奖补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各乡镇人民政府,平江工业园、福寿山汨罗江风景区,县直各单位:
《平江县高标准农田建设项目奖补资金管理暂行办法》已经县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平江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6年12月31日
平江县高标准农田建设项目奖补资金管理
暂行办法
为切实加强高标准农田建设项目奖补资金管理,根据《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推进贫困县统筹整合使用财政涉农资金工作的实施意见》(湘政办发〔2016〕53号)、《平江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平江县高标准农田建设工作方案>的通知》(平政办发〔2015〕25号)、《平江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平江县高标准农田建设项目实施细则>的通知》(平政办函〔2015〕138号)等文件精神,特制定本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平江县高标准农田建设项目奖补资金是指水务、农业、农综、国土等部门用于高标准农田建设的各类专项资金。
第二条高标准农田建设项目坚持统一规划、统一设计、统一施工质量、统一奖补标准的原则。
第三条高标准农田建设项目资金实行集中整合,统筹安排,专款专用。并采取“先建后补、以奖代投”的方式予以支持。
第四条高标准农田建设项目推行政府主导、部门主管、乡镇主抓、村级主责、优势优先的工作机制。
第二章项目管理
第五条坚持按条件立项,根据省人民政府下达我县每年高标准农田建设任务和县高标准农田建设办公室(以下简称县高标办)的年度建设计划,凡要求建设的项目区域,需符合以下条件:
1.项目区域内的乡镇党政高度重视,积极配合。
2.支、村两委高度负责,战斗力强,农民积极性高,自愿筹工筹劳。
3.适度集中连片、开发潜力大。
4.近几年来没有整体实施过农田基础设施建设项目。
第六条高标准农田建设项目实行“四自两会三公开”建管模式。
1.四自。“自选”,即项目实施内容的选择上应充分尊重当地农民群众意见,主动让农民参与项目规划、建设和运行全过程。“自建”,即由村民大会选举、经张榜公示后的理事会作为项目实施主体,发动群众筹工筹劳,鼓励新型农民经营主体和社会资金积极参与高标准农田建设。“自管”,即经公选后的理事会在项目建设中负责材料采购、工程施工、财务核算、质量管理等工作。“自用”,即项目竣工验收后,交村委会列入村级固定资产进行管理和使用。
2.两会。村委会是项目的重要责任主体,负责选举和监督村民理事会、协调用地、村民纠纷、审查账务、制定落实项目管护制度等。理事会是项目实施主体,一般由5-7人组成,由村民代表大会直选、票决公示后产生。
3.三公开。整个项目建设过程中,项目、理事会成员、投资财务向村民公示;项目建设过程向村民公开,接受村民代表大会和群众监督;自建项目明细支出在村内公示半年。
第七条坚持按设计要求建设。凡是高标准农田建设项目,无论委托实施项目还是村组自行实施项目,都必须严格按县高标办统一规划设计的相关要求进行施工,否则不予验收,不予奖补。
第八条坚持“谁主管,谁负责”。水务、农业、国土、农综等项目主管部门要切实加强所属项目的施工管理和质量管理,确保工程质量。
第九条坚持精准扶贫,助力脱贫攻坚。高标准农田建设项目应面向建档立卡的精准贫困户,重点突出贫困村,县高标办要统筹水务、农业、国土、农综等项目资金,将全县所有贫困对象纳入建设范围,做到逐年规划,全面覆盖。
第十条项目变更审批认可,按(平政办函〔2015〕138号)文件第二十七条规定执行。
第三章资金管理
第十一条高标准农田建设专项奖补资金实行专户储存,专账结算,专项管理,专款专用。
1.县高标办在县财政国库设立高标准农田建设奖补资金管理专户(专门帐套)。
2.根据(湘政办发〔2016〕53号)文件关于“已推行中央和省级其他整合试点的部分,不纳入本次统筹整合范围”的规定。水务、农业、国土、农综等部门用于高标准农田建设专项奖补资金,必须集中整合进入该专户。
3.县高标办要建立健全财务机构,确定专人负责,进行专账结算,专项管理。
4.所有用于高标准农田建设的专项奖补资金必须经此专户,由县国库集中支付。
第十二条高标准农田建设专项奖补资金主要用于材料费及机械租赁费等生产性支出。
第十三条高标准农田建设项目管理费按各项目主要监管责任单位当年投资总额的10%计提到位(其中6.5%到项目主管单位,1%到县高标办,乡级政府1%的工作经费,村级理事会0.5%的工作经费。1%作为项目竣工后两年内管护经费)。项目管理费主要用于项目规划设计、监理、评审、验收、奖励、以及乡村用于该项目的管理等方面支出,不得用于弥补该单位其它公用经费不足。上述工作经费可先统一提取到农业局高标办账户,再由高标办具体核算,报主管副县长审批后支付使用。
第十四条高标准农田建设奖补标准,先由县财政预审,再经县高标办评审后确定;并将计划书下达到村。
第四章资金拨付
第十五条高标准农田建设专项奖补资金根据工程进度,按2:4:4比例进行拨付。
1.项目建设完成30%的工程量后,由建设单位向县高标办提出用款申请,经县高标办验收合格后,拨付20%的项目资金。
2.项目建设完成70%的工程量后,由建设单位向县高标办提出用款申请,经县高标办验收合格后,再拨付40%的项目资金。
3.项目竣工后,经县级主管部门全部初验和县高标办统一查验,认定合格后,凭项目验收报告,工程监理报告,及项目建设单位申请书申请办理40%的项目资金结算。(具体到村结算由乡镇财政负责)
第十六条高标准农田建设项目实行质量保证和跟踪审计制度。
1.项目建设单位竣工验收后申请办理项目奖补资金结算手续时,须留存5%的资金作为质量保证金。待工程运行一年经复查验收合格,且资金审计无问题后,全额返回。如有工程质量问题和资金使用管理问题,由建设单位整改到位后方可支付,否则不予退还。
2.本年度高标准农田建设项目全部竣工验收合格,资金拨付手续全部完成后,县高标办应及时组织县审计部门进行审计,并在6个月之内出具审计报告,以便及时发现和整改问题,资金按时结算拨付。
第十七条严格规范高标准农田建设项目奖补资金拨付流程管理。
高标准农田建设项目奖补资金每批次资金拨付,必须由项目建设单位提出用款申请,并附相关资料,由村民理事会负责人及村级主要负责人、乡镇长、项目监管责任单位经办人、分管负责人、主要负责人签字盖章,报分管农业副县长初审签字、县长审批签字后,方可由县财政国库集中支付到乡镇财政所项目村账乡代管账户。
第五章项目及资金监管
第十八条所有高标准农田建设项目坚持公开、公正、公平、阳光操作。每个年度规划建设项目和每年建设竣工验收项目全部在县政府门户网公开,接受社会监督。
第十九条高标准农田建设项目实行责任负责制和责任追究制,建立“谁主管、谁负责”,“谁建设、谁担责”,“谁受益、谁有责”的责任制度。水务、农业、国土、农综办等县级主管部门的主要负责人为所属项目的总责任人,项目所在乡镇、村行政首长为直接责任人,项目经办人、工程监理为具体责任人。在项目建设和资金管理使用中,如出现违纪违法、工程质量及安全事故,将依法依规追究相关责任人责任。
第二十条加强事前、事中、事后全过程监管。各项目主管部门和项目所在乡镇要在项目实施的整合过程中切实加强检查、巡查和监督。特别是对施工环境、施工质量、施工进度和施工安全,要强化现场指导和督促,及时发现和解决困难和问题。县高标办每月召开一次工作调度会,每季度召开一次工作讲评会,每半年组织一次现场督战检查,确保各个项目如期如质完成建设任务。
第六章附则
第二十一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平政办发〔2015〕36号)文件自行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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平江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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