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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平山县产业发展资金使用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来源:平山县人民政府2018-02-07 10:38:14

平山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平山县产业发展资金使用管理

暂行办法》的通知

各乡镇人民政府,西柏坡经济开发区管委会,县政府各部门:

《平山县产业发展资金使用管理暂行办法》已经县政府常务会研究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平山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8年1月9日

平山县产业发展资金使用管理

暂 行 办 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落实平山县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平山县招商引资优惠政策》的通知(平政〔2017〕17号)文件精神,支持项目发展,县政府设立产业发展资金,并制订本暂行办法。

第二条 产业发展资金专项用于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在平山县投资的工业项目(含工业地产项目)、农业产业化和文化旅游等项目,县内企业新上工业类项目,县内企业转型升级项目,不包括房地产开发项目。

第三条 产业发展资金的管理和使用遵循重点突出、管理科学、公开透明、社会监督的原则。

第二章 产业发展资金的设立和管理

第四条 县政府每年安排产业发展资金3000万元以上,列入年度财政预算。

第五条 产业发展资金主要用于工业、农业和文化旅游等项目,在加快项目供地、财政金融扶持、优化营商环境、推进标准厂房建设、发展总部经济、促进人才引进、支持企业上市、鼓励创新发展、奖励招商引资、特惠“一事一议”等方面的资金支持或奖励。

第六条 产业发展资金由县财政局和项目主管部门共同管理,根据职责分工,开发区管委会、发改局、农牧局、文旅局、工信局、科技局、人社局、金融办等部门分别做为项目主管部门。财政局和项目主管部门分别履行下列管理职责:

财政局负责项目预算管理和产业发展资金的审核、拨付,审查绩效评价报告,批复绩效目标,对重点项目可引入第三方进行绩效评价,根据工作需要组织实施再评价。

项目主管部门根据产业发展资金管理办法,提出项目支持方向,组织项目申报、审核,提出资金分配计划;根据完成情况安排组织对项目进行验收,科学合理制定资金绩效目标,会同财政局对产业发展资金的使用情况进行抽查;对项目进行绩效评价、向社会公开有关信息、接受社会监督。

第三章 产业发展资金的使用

第七条 产业发展资金的使用需同时具备以下条件:

(一)符合《平山县招商引资优惠政策》(平政〔2017〕17号)要求,入驻平山县域内的项目;

(二)依法在平山登记注册、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并在平山县内依法纳税的企业;

(三)项目符合国家产业政策,满足安全生产、环保等相关要求;

(四)项目管理规范,有健全的财务管理制度和会计核算制度,会计信用和纳税信用良好,并按时向有关部门报送统计报表;

(五)经营者诚实守信,事业心和社会责任感强。

第四章 产业发展资金的申报和审批

第八条 产业发展资金严格按照以下程序申报和审批:

(一)产业发展资金原则上每年申报两次,1月份和7月份各申报一次,经县政府同意的招商引资项目合同另有约定的,按合同执行。首次申报自2017年6月1日《平山县招商引资优惠政策》(平政〔2017〕17号)生效之日开始。

(二)产业发展资金的申报程序

1.申报:产业发展资金申报单位或个人向开发区管委会、发改局、农牧局、文旅局、工信局、科技局、人社局、金融办等部门提出申请,提交身份证明或单位营业执照、资金申请报告、享受优惠政策的佐证资料。

2.初审:开发区管委会负责入驻开发区范围内的新上产业类项目,发改局负责发展总部经济、支持企业建立研发机构等职责范围内的项目,农牧局负责农业类项目,文旅局负责文化旅游类项目,工信局负责工业技改投资和开发区范围外的工业产业类项目,科技局负责科技创新、众创空间及科技孵化器建设等职能范围内的项目,金融办负责企业上市项目,人社局负责人才引进项目,各相关部门对企业提交的资料进行审核,按照《平山县招商引资优惠政策》(平政〔2017〕17号)对产业发展资金申报金额进行初审,汇总后向财政局提出产业发展资金使用计划。

3.复审:县财政局对经过初审的产业发展资金申报计划进行复审后,提出半年或年度项目产业发展资金使用方案,上报县政府。

4.审批:县政府研究通过财政局提出的半年或年度产业发展资金使用方案。

5.拨付:县财政局按照县政府批准的产业发展资金使用方案,将资金按类拨入开发区管委会、发改局、农牧局、文旅局、工信局、科技局、人社局、金融办等部门账户,由相关部门拨付产业发展资金申报单位或个人。

第五章 产业发展资金的使用和监督

第九条 产业发展资金使用部门要严格按照批准的范围和用途使用专项资金,严格遵守国家有关财务规定,确保专款专用。

第十条 财政局负责对产业发展资金的使用情况进行管理和监督;开发区管委会、发改局、农牧局、文旅局、工信局、科技局、人社局、金融办等部门负责对项目实施情况进行管理和监督。

第十一条 建立项目实施情况定期报告制度。各项目实施单位或个人要定期向开发区管委会、发改局、农牧局、文旅局、工信局、科技局、人社局、金融办等部门报告产业发展资金使用情况、项目进展情况以及取得的效益。

第十二条 使用产业发展资金,应自觉接受监督检查。对申报材料弄虚作假、骗取和挪用产业发展资金,以及对资金使用情况正常监督检查不予配合的,视情况给予以下处理:

(一)追回或核减已经安排的产业发展资金;

(二)两年内取消申请产业发展资金的资格;

(三)情节严重的,永久取消其申请产业发展资金资格,并追回所有已经安排的产业发展资金,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其刑事责任。

第六章 附 则

第十三条 其他支持产业发展相关规定与本办法不一致的以本办法为准,不重复给予奖励。

第十四条 本暂行办法自印发之日起实行,有效期2年。

平山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8年1月10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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