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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在收听蕉城区国定标准易地扶贫搬迁项目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蕉城区国定标准易地扶贫搬迁项目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来源:蕉城区政府2018-06-20 11:42:43

宁德市蕉城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蕉城区国定标准易地扶贫搬迁项目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三都澳经济开发区管委会,区直有关单位:

《蕉城区易地扶贫搬迁项目资金管理暂行办法》已经区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宁德市蕉城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8年4月 11日

蕉城区国定标准易地扶贫

搬迁项目资金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蕉城区国定标准易地扶贫搬迁项目资金管理,切实保障项目资金安全,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根据福建省财政厅、福建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福建省扶贫开发领导小组办公室关于印发《福建省易地扶贫搬迁项目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闽财农〔2017〕37号)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的国定标准易地扶贫搬迁项目是指纳入福建省“十三五”易地扶贫搬迁任务的项目。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的易地扶贫搬迁项目资金包括地方政府债券、国家专项建设基金、易地扶贫搬迁专项贷款资金、中央预算内投资补助资金、省、市、区补助资金。

地方政府债券资金是指在中央下达的政府债务限额内,由省政府发行的债券资金。

国家专项建设基金是指国家开发银行、中国农业发展银行发行专项建设债券设立的专项建设基金。

易地扶贫搬迁专项贷款资金是指国家开发银行和中国农业发展银行所发的专项贷款资金。

易地扶贫搬迁中央预算内投资补助资金每人7000元、省级造福工程专项补助资金每人3000元、市、区每人补助3000元、每户追加3000元,由区扶贫办验收合格后,将补助资金一次性打卡入户。

第四条  福建省环三兴港投资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环三公司)作为蕉城区扶贫开发投融资平台,承担扶贫开发投融资任务,承接、使用和管理由省扶贫公司下拨的易地扶贫搬迁项目资金,并承担资金偿还责任。

第五条  项目资金必须遵循专款专用、讲求绩效、公开透明、依法监督的管理原则。

第二章  资金使用

第六条  易地扶贫搬迁项目资金是为国定扶贫标准建档立卡贫困人口易地搬迁提供的补助资金。

资金使用范围包括:

(一)国定扶贫标准建档立卡贫困户人口易地扶贫搬迁安置住房建设;

(二)安置区配套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设施等建设;

(三)纳入统筹规划的同步搬迁人口的相关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设施建设。

搬迁安置任务完成后,剩余资金可以用于对国定扶贫标准建档立卡贫困户发展生产的后续扶持。

第七条  易地扶贫搬迁项目资金,不得用于以下方面:

(一)项目实施单位工作人员的工资、补贴等劳务费等工资性支出和福利性支出;

(二)购买或修建楼堂馆所等及其他与项目无关的支出。

第八条  易地扶贫搬迁项目资金实行区扶贫办申报制。易地扶贫搬迁对象向所在地乡镇提出申请,乡镇确认后报送区扶贫办审核确认。区扶贫办审核确认后将补助资金名单及资金拨付的请示函告环三公司。环三公司根据区扶贫办出具的资金拨付函,将资金拨付给区扶贫办,地方政府债券每人10000元、国家专项建设基金每人5000元一次性打卡入户;专项贷款每人35000元,按蕉城区建房标准每户30万元,各项补助资金合计在30万元以内,予以全部拨付。

第九条  环三公司应严格按照项目资金使用范围和工程进度拨付项目资金,加强资金管理。要对地方政府债券资金、国家专项建设基金、易地扶贫搬迁专项贷款资金和贷款贴息资金分别建立台账制度,实行专账管理,严格专款专用,确保安全合规。

第三章  资金偿还

第十条  地方政府债券自发放到环三公司之日起计息,国家专项基金和易地扶贫搬迁专项贷款资金自发放到省扶贫公司之日起计息。

第十一条  环三公司对本区使用的易地扶贫搬迁项目资金承担还本付息责任。区政府通过整合相关财政专项资金、增加年度预算安排,以政府购买服务方式,逐年向环三公司支付易地扶贫搬迁项目费用,用于偿还易地扶贫搬迁项目资金本息。环三公司应在项目资金本息到期日前,及时做好资金筹划,并将还款资金划入省扶贫公司还款账户。

第十二条  经签订协议各方当事人和省扶贫公司同意,环三公司可以提前偿还贷款,利息按照贷款实际发生期限计算和归还。

第四章  资金监管

第十三条  实行专账管理、专款专用。用于搬迁户的建房补助资金禁止用于看病、还债、消费等与搬迁建房无关的其他支出;用于集中安置区的基础设施建设补助资金禁止用于一般性业务费和“三公”经费等与基础设施建设无关的其它支出;

对于国定建档立卡贫困户搬迁,项目村“两委”主干应当切实加大对贫困户搬迁建房的指导、监督,督促贫困户用好搬迁建房补助资金,防止贫困户将补助资金挪作他用。

造福工程补助资金的支付按照财政国库管理制度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四条  蕉城区易地扶贫搬迁项目执行期间,区扶贫办要会同财政局对资金进行跟踪监督和绩效评价,对偏离绩效目标的项目采取措施进行整改。根据需要,绩效评价工作可委托专家、中介机构等第三方实施。接受省财政厅对资金执行绩效进行监督检查。

第十五条  区扶贫办、环三公司应加强对资金使用情况积极配合审计和纪检监察等部门对相关资金进行审计检查,防止资金被截留、挤占、挪用和贪污等情况发生,保证专款专用。

第十六条  对滞留、挤占、截留、挪用易地扶贫搬迁资金的,或因工作失职造成资金严重浪费与重大损失的,应当依法给予处理,并追究有关责任人的责任。

第五章  附  则

第十七条  本办法由区财政局、发改局、扶贫办负责解释。

第十八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执行。《蕉城区易地扶贫搬迁项目资金管理暂行办法》(宁区政办〔2017〕52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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