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镇赉县人民政府2018-02-06 10:44:45
镇政发〔2017〕19号
镇赉县人民政府关于
印发镇赉县统筹整合使用财政涉农
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各乡(镇)人民政府、国有农林牧渔场,经济开发区管委会,县政府各部门:
现将《镇赉县统筹整合使用财政涉农资金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镇赉县人民政府
2017年11月27日
镇赉县统筹整合使用财政涉农资金管理办法
一、总则
(一)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支持贫困县开展统筹整合使用财政涉农资金试点的意见》(国办发〔2016〕22号)、《吉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支持贫困县开展统筹整合使用财政涉农资金试点的实施意见》(吉政办发〔2016〕61号)和《吉林省财政厅、吉林省扶贫开发领导小组办公室关于印发指导贫困县开展统筹整合使用财政涉农资金试点工作方案的通知》(吉财农〔2016〕896号)要求,加强统筹整合使用财政涉农资金的管理(以下简称“整合资金”),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中央财政专项资金管理办法》(财农〔2017〕8号)、《吉林省财政专项扶贫资金管理实施办法》(吉财农〔2017〕309号)和国家、省有关扶贫开发方针政策等规定,制定本办法。
(二)本办法所称的统筹整合使用财政涉农资金是指按照中央、省文件规定纳入统筹整合范围的用于农业生产发展和农村基础设施建设方面的资金。
(三)统筹整合使用财政涉农资金应遵循权责匹配、创新机制、精准使用、提高效益、加强监管的原则,构建覆盖统筹整合涉农资金安排、资金下达、资金拨付、项目评审、政府采购、招标投标、项目实施、审计监督、绩效评价等全过程的统筹整合涉农资金管理机制。
(四)县脱贫攻坚工作领导小组负责对统筹整合使用财政涉农资金负总责,审定统筹整合使用财政涉农资金计划及方案,解决统筹整合使用财政涉农资金工作中的重大问题。根据县人民政府出台的年度整合资金使用方案项目计划进行资金分配。
二、资金投向和使用范围
(一)整合资金范围:包括国办发〔2016〕22号文件规定20类和吉政办发〔2016〕61号文件规定25类纳入统筹整合范围的资金,用于农业生产发展和农村基础设施建设等方面。
(二)资金实施范围:整合资金实施范围为全县82个贫困村及全县建档立卡贫困人口。
(三)整合资金主要投向以下九个方面:
1.支持培育和壮大特色优势产业,支持贫困对象发展种植业、养殖业、庭院经济和多种经营;
2.支持改善农村贫困地区基本生产生活条件,支持农村公路及贫困村村级道路建设、基本农田建设、农业生产综合提升等农村基础设施建设;
3.支持保障扶贫对象为达到持续收益的目标,采取的合作经营、企业带动、股份合作、委托管理、承包租赁等多种形式的产业扶贫;
4.支持改善贫困户生活条件,危房改造补助,农村饮水安全工程建设;
5.支持缓解贫困对象资金困难,对建档立卡贫困户贷款贴息、小额贷款风险补偿金;
6.支持贫困村改善基础设施的建设;
7.支持“雨露计划”项目。
(四)整合资金支出范围包括。
1.项目建设所需的工程施工、设备购置、材料及畜禽等与扶贫相关的支出;
2.项目可行性研究、初步设计(实施方案)编制、环境影响评价、勘察设计、工程预决算审计等支出;
3.工程监理费;
4.项目管理费;
(五)本办法第四条中规定的项目管理费可按最高不超过1%的比例从统筹整合使用财政涉农资金中提取。
项目管理费专门用于项目前期准备和实施、资金管理相关的经费开支(主要用于整合项目实地考察、评审、检查验收、工程招标、信息化建设、工程实施监管、绩效评价、资金和项目公示、档案管理等项目管理方面的支出)。
(六)整合资金不得用于下列支出。
1.行政事业单位基本支出;
2.交通工具及通讯设备;
3.各种奖金、津贴和福利补助;
4.弥补企业亏损;
5.修建楼堂馆所及贫困农场、林场棚户改造以外的职工住宅;
6.弥补预算支出缺口和偿还债务;
7.大中型基本建设项目;
8.城市基础设施建设和城市扶贫;
9.其他与脱贫攻坚无关的支出。
(七)项目启动后,生产发展类项目手续齐全即拨款;基础设施类项目,财政部门根据项目工程进度和相关手续拨付建设资金。资金拨付不再执行报账制,由项目建设单位负责会计核算。
(八)基础设施类建设项目(含有基建部分的项目)实行质量保证金制度。质量保证金为工程总造价的3%,质量保证期不超过2年。
(九)年度安排整合资金,原则上当年使用(特殊情况除外)。如有结转结余资金,下一年度继续使用(优先安排项目)。
三、项目申报与审核
(一)统筹整合使用财政涉农资金的项目申报是指乡(镇)和县直有关部门(单位),依据脱贫攻坚规划,向脱贫攻坚工作领导小组申报的各类所需实施的项目。
(二)县扶贫办要建立统筹整合使用财政涉农资金项目库,项目申请单位需就年度拟实施的项目提交项目建议书或申请报告。
1.乡(镇)组织实施的项目需提交“六步工作法”民主程序材料、乡村两级请示、带户名单、项目可研或项目建议书、涉及产业项目的需提供有效的抵押物评估报告。县直部门(单位)牵头实施的项目按行业规范提交项目申报材料,经县脱贫攻坚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批复后,由县发改部门或有审批权限的行业部门批复项目实施。
2.项目建设单位对提交的项目申报资料的真实性、合理性、完整性负责。县脱贫攻坚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对项目建设单位提交的项目书式资料是否齐全、完备进行审核。
(三)县脱贫攻坚工作领导小组组成的项目评审专家组对项目建设单位申报项目的可行性进行调查论证,具备可行性的项目由县扶贫部门汇总后形成年度项目建设计划,报县领导小组审批。审批后,县财政部门按资金管理要求进行资金拨付。
(四)同一项目不得多头申报,多头申请资金。
四、项目实施、监管与验收
(一)统筹整合使用财政涉农资金项目实施属于政府采购范围的,应当按照国家和县政府关于政府采购的有关规定,严格实行政府采购;需要进行招投标的,按照国家法律有关规定和程序依法进行招投标。与建档立卡贫困户紧密相关的基础设施类项目可参照《国家以工代赈管理办法》(国家发改委令第19号)按照项目法人责任制、建设监理制和合同管理制要求,确定每项工程的责任单位和责任人,确保工程质量。
(二)项目建设单位必须根据政府和行业主管部门批复的项目预算、项目实施计划、项目责任书的要求,组织实施,不得擅自改变或缩减项目内容,不得随意停工(发生不可抗拒的自然情况除外)。
(三)县扶贫办、财政局、项目建设单位和乡(镇)采取定期或不定期的方式,深入到项目施工现场,查验工程形象进度,保证项目资金拨付及安全使用,充分发挥使用效益。
(四)投资额度较大(1000万元以上)、建设工期较长的项目,项目施工单位必须定期向项目建设单位递交《项目施工进度报告》,同时向县扶贫办和财政局报备,以便于县扶贫办和财政局随时查验工程形象进度。
(五)年度已启动项目实行滚动制管理,下一年度整合资金优先安排滚动管理项目支出。
(六)项目竣工后,项目建设单位要及时组织竣工验收,验收报告抄送县扶贫办、财政局。并向县脱贫攻坚工作领导小组申请项目复核,经复核合格后按时限拨付工程款。
(七)出现以下情况的,该项目不予复核或暂缓复核。
1.未列入扶贫发展规划和整合资金项目库项目;
2.项目实施未按已确定的质量、规模要求进行的;
3.违反国家法律法规进行施工的。
(八)复核合格并交付使用的项目必须加强后续管理,长期发挥效益,避免资金浪费。
五、资金管理与监督
(一)与统筹整合财政涉农资金使用管理相关的各部门(单位)根据以下职责分工履行财政涉农资金使用管理职责:
1.县财政局负责统筹整合使用财政涉农资金的筹集、资金使用办法的制定、资金拨付、资金监管等工作。
2.县扶贫办负责全县脱贫规划编制、项目库建设;组织项目复核、稽查等工作。
3.项目建设单位对整合资金项目真实性、合法性、完整性及项目实施进度、工程质量、资金使用方向负责。
4.项目实施单位要遵守《会计法》相关规定进行会计管理和会计核算。
5.县审计局负责对整合资金使用和绩效等执行情况进行审计。
6.县纪检监察部门负责整合资金的监督和责任追究工作,发现截留、挤占、挪用、骗取整合资金等违纪违法行为的,予以追究相关责任。
(二)整合资金管理,要做到资金到项目,管理到项目、核算到项目。
(三)各乡(镇)和项目建设单位要加强对整合资金和项目的监督检查,配合审计、纪检监察部门做好资金和项目的审计、检查工作。
(四)县审计、纪检监察、财政等部门要把整合资金作为监管重点,加大对整合资金的审计和监督检查力度。
六、绩效评价
(一)统筹整合使用财政涉农资金管理实行绩效评价制度。绩效评价结果以适当形式公布,并作为分配财政资金参考依据。
(二)相关部门(单位)要加强对资金统筹整合使用的绩效评价并将其纳入脱贫工作成效考核。评价内容主要包括项目组织实施和工程质量及监理情况,财务管理情况。在分析评价项目资金使用情况的同时,要分析评估项目带来的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经济效益主要包括:税收、利润、产值、农民增收等。社会效益主要包括:促进产业升级、提高宜居宜行。绩效考评情况要报县财政部门。要将绩效评价结果与今后的项目申报挂钩,绩效评价优的,在项目申报时给予优先考虑、重点扶持,绩效评价差的,暂停或取消以后的项目申报资格。
七、责任追究
(一)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县脱贫攻坚工作领导小组视情况采取责令整改、通报批评、暂缓或停止支付资金、调减下年度预算安排等措施:
1.项目建设单位或部门在项目申报、实施中存在弄虚作假、挤占挪用、骗取整合资金等行为的;
2.拒不接受县财政局、扶贫办或其他部门监督检查行为的;
3.因自筹资金不到位、项目建设手续不健全造成项目无法实施行为的;
4.擅自调整项目实施主体、建设地点、项目计划以及项目未按合同期限完成(不可抗力影响除外)行为的;
5.不及时申请进行项目复核、资金结算、项目完工审计以及项目资料管理不规范行为的;
6.其他不符合本办法规定行为的。
(二)对虚报、冒领、截留、挤占、挪用统筹整合使用财政涉农资金的行为,按照《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国务院令第427号)有关规定予以处理,涉嫌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八、附则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执行。
抄送:县委各部门,各人民团体。
县人大常委会办公室,县政协办公室。
县法院,县检察院。
驻镇中省市直单位 。
镇赉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7年11月27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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