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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在收听山东省财政厅关于印发山东省农村综合性改革试点试验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山东省财政厅关于印发山东省农村综合性改革试点试验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来源:山东省人民政府2017-10-11 09:20:06

山东省财政厅

关于印发山东省农村综合性改革

试点试验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鲁财农改〔2017〕11号

泰安市威海市财政局:

  为规范农村综合性改革试点试验资金管理,充分发挥资金使用效益,根据《财政部关于印发〈开展农村综合性改革试点试验实施方案〉的通知》(财农〔2017〕53号)和《中央财政农村综合改革转移支付资金管理办法》(财农〔2016〕177号)等,我们研究制定了《山东省农村综合性改革试点试验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执行中如有问题,请及时向我们反馈。

山东省财政厅

2017年8月10日

山东省农村综合性改革试点试验

资金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条 为加强和规范农村综合性改革试点试验资金(以下简称“试点资金”)管理,充分发挥资金使用效益,根据《财政部关于印发〈开展农村综合性改革试点试验实施方案〉的通知》(财农〔2017〕53号)、《中央财政农村综合改革转移支付资金管理办法》(财农〔2016〕177号)和《关于印发〈农村综合性改革试点试验实施方案〉的通知》(鲁财农改〔2017〕9号),以及财政资金管理的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制定本暂行办法。

第二条 本暂行办法所称试点资金,是指根据中央农村综合性改革试点试验工作目标和任务,由省级以上财政预算安排,用于扶持地方开展农村综合性改革试点试验的一般性转移支付资金。

第三条 农村综合性改革试点试验工作,责任主体在地方。省级财政统筹考虑中央财政补助情况,给予支持引导。试点市、县财政部门应考虑试点范围、试点内容、工作推进等因素,创新资金投入方式,采取资金整合、以奖代补、政府与社会资本合作等,加大对农村综合性改革试点试验的支持力度。

第四条 试点资金遵循“财政引导、以奖代补,专款专用、注重实效,上下联动、形成合力”的原则,由县级统筹使用。

第五条 试点资金只能用于试点县上报中央和省级备案的试点试验内容。主要包括:

(一)完善乡村治理机制。

(二)健全村级集体经济发展机制。

(三)构建农民持续增收机制。

(四)建立农村生态文明发展机制。

(五)上报备案的其他试点试验内容。

第六条 试点资金不得用于担保、抵押和偿还村级债务,不得弥补企业、合作社等经营组织亏损,不得用于楼堂馆所建设项目,不得用于行业主管部门履职所需的支出事项,不得用于明令禁止的其他支出事项。各试点镇、村级组织严禁违规举债,严控债务风险。

第七条 试点资金的使用要严格执行国家有关财政政策、财务规章制度、招投标管理、政府采购等规定。试点资金的支出按照国库集中支付制度有关规定执行。

第八条 试点县要将省级以上财政奖补资金、市和县级财政资金实行县级报账制。县、镇级财政要将各类试点试验资金纳入专账核算,按行政村明细核算。

第九条 试点市、县财政部门要加强试点资金管理和监督检查,建立资金分配结果公开公示制度,加强基础信息资料和档案管理。

第十条 试点村要建立健全资金使用的村民民主决策机制,实行民主理财和财务公开,定期张榜公布,接受村民监督。

第十一条 试点市要立足试点县实际制定绩效考评办法,对试点县农村综合性改革试点试验工作进行综合评价,及时上报省财政厅。

第十二条 省财政厅按照财政部统一安排部署,适时对试点试验工作情况进行年度考核评价,考评结果作为下一年度分配资金的依据。

第十三条 对弄虚作假、套取、截留、挤占、挪用试点资金等行为,按照《预算法》《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扣回补助资金,并取消其试点资格;情节严重的,依法依规严肃处理。

第十四条 本暂行办法由省财政厅负责解释。各地可根据本暂行办法制定具体实施细则

第十五条 本暂行办法自2017年9月10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19年9月9日。

(2017年8月10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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