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山东省人民政府2017-10-11 09:20:06
山东省财政厅
关于印发山东省农村综合性改革
试点试验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鲁财农改〔2017〕11号
为规范农村综合性改革试点试验资金管理,充分发挥资金使用效益,根据《财政部关于印发〈开展农村综合性改革试点试验实施方案〉的通知》(财农〔2017〕53号)和《中央财政农村综合改革转移支付资金管理办法》(财农〔2016〕177号)等,我们研究制定了《山东省农村综合性改革试点试验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执行中如有问题,请及时向我们反馈。
山东省财政厅
2017年8月10日
山东省农村综合性改革试点试验
资金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条 为加强和规范农村综合性改革试点试验资金(以下简称“试点资金”)管理,充分发挥资金使用效益,根据《财政部关于印发〈开展农村综合性改革试点试验实施方案〉的通知》(财农〔2017〕53号)、《中央财政农村综合改革转移支付资金管理办法》(财农〔2016〕177号)和《关于印发〈农村综合性改革试点试验实施方案〉的通知》(鲁财农改〔2017〕9号),以及财政资金管理的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制定本暂行办法。
第二条 本暂行办法所称试点资金,是指根据中央农村综合性改革试点试验工作目标和任务,由省级以上财政预算安排,用于扶持地方开展农村综合性改革试点试验的一般性转移支付资金。
第三条 农村综合性改革试点试验工作,责任主体在地方。省级财政统筹考虑中央财政补助情况,给予支持引导。试点市、县财政部门应考虑试点范围、试点内容、工作推进等因素,创新资金投入方式,采取资金整合、以奖代补、政府与社会资本合作等,加大对农村综合性改革试点试验的支持力度。
第四条 试点资金遵循“财政引导、以奖代补,专款专用、注重实效,上下联动、形成合力”的原则,由县级统筹使用。
第五条 试点资金只能用于试点县上报中央和省级备案的试点试验内容。主要包括:
(一)完善乡村治理机制。
(二)健全村级集体经济发展机制。
(三)构建农民持续增收机制。
(四)建立农村生态文明发展机制。
(五)上报备案的其他试点试验内容。
第六条 试点资金不得用于担保、抵押和偿还村级债务,不得弥补企业、合作社等经营组织亏损,不得用于楼堂馆所建设项目,不得用于行业主管部门履职所需的支出事项,不得用于明令禁止的其他支出事项。各试点镇、村级组织严禁违规举债,严控债务风险。
第七条 试点资金的使用要严格执行国家有关财政政策、财务规章制度、招投标管理、政府采购等规定。试点资金的支出按照国库集中支付制度有关规定执行。
第八条 试点县要将省级以上财政奖补资金、市和县级财政资金实行县级报账制。县、镇级财政要将各类试点试验资金纳入专账核算,按行政村明细核算。
第九条 试点市、县财政部门要加强试点资金管理和监督检查,建立资金分配结果公开公示制度,加强基础信息资料和档案管理。
第十条 试点村要建立健全资金使用的村民民主决策机制,实行民主理财和财务公开,定期张榜公布,接受村民监督。
第十一条 试点市要立足试点县实际制定绩效考评办法,对试点县农村综合性改革试点试验工作进行综合评价,及时上报省财政厅。
第十二条 省财政厅按照财政部统一安排部署,适时对试点试验工作情况进行年度考核评价,考评结果作为下一年度分配资金的依据。
第十三条 对弄虚作假、套取、截留、挤占、挪用试点资金等行为,按照《预算法》《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扣回补助资金,并取消其试点资格;情节严重的,依法依规严肃处理。
第十四条 本暂行办法由省财政厅负责解释。各地可根据本暂行办法制定具体实施细则。
第十五条 本暂行办法自2017年9月10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19年9月9日。
(2017年8月10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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