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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宁海县土地整治项目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来源:宁海县人民政府2018-03-22 10:41:00

宁海县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宁海县土地整治项目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宁政发〔2018〕4号

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县政府直属各单位:

《宁海县土地整治项目管理暂行办法》已经县政府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宁海县人民政府

2018年2月9日

(此件公开发布)

宁海县土地整治项目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条 为规范土地整治项目实施,提高耕地质量,保障耕地占补平衡,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在本县行政区域内实施的土地整治项目,应遵循本办法。

县政府领导全县土地整治工作,成立县土地整治工作领导小组,协调解决土地整治中的重大事项,并将土地整治所需经费纳入财政预算。

第三条 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和县级农业园区管理机构负责土地整治项目的组织实施工作。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新型农业经营主体按本办法规定组织实施相关土地整治项目。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实施的土地整治项目,项目资金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或新型农业经营主体自筹,县政府采取以奖代补方式补助。

第四条 县国土资源局负责土地整治活动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县政府相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负责土地整治的相关工作。

第五条  土地整治项目,应当符合土地整治规划和年度计划以及水土保持、生态环境保护、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保护等有关规定。

全面推行建设项目占用耕地耕作层剥离和再利用工作。

第六条  土地整治项目由政府主导实施。符合本办法规定条件的,也可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实施。

土地整治项目涉及国有土地的,应当征得土地使用权人的同意;涉及集体所有土地的,应当征求土地承包经营权人的意见,经村经济合作社社员(代表)大会或者村民(代表)会议三分之二以上成员同意。土地整治涉及合法建筑物搬迁或者拆除的,应当征得建筑物所有权人的同意。

第七条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实施土地整治项目,实施的开发垦造耕地项目面积应小于100亩、建设用地复垦项目面积应小于20亩、旱改水项目面积应小于150亩。

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实施旱改水项目,须符合以下条件之一:

(一)涉及集体所有土地的,承包经营权和土地流转协议期限均不少于十年;

(二)涉及国有土地的,与土地使用权人签订的种植承包协议期限不少于十年。

第八条  土地整治项目由乡镇(街道)或县级农业园区管理机构提出立项申请。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实施的土地整治项目,应向乡镇(街道)或县级农业园区管理机构提出申请,并提交相应材料。

县国土资源局接到立项申请后,应按规定进行审查。涉及林地、滩涂、河道等的,须经县农林局、县海洋渔业局、县水利局等部门审核同意。在报县政府审批前,县国土资源局应组织相关部门和专家进行实地踏勘、论证,提出论证意见。

第九条  项目组织实施单位在土地整治项目实施过程中,原则上不得变更土地整治项目的规划设计。确需变更的,按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条  项目组织实施单位应遵循基本建设程序和管理要求组织实施土地整治项目。监理单位对工程做好监管工作。项目组织实施单位对整治工程负责,应落实专人负责项目的实施工作,并对工程的施工进度、工程质量、投资造价进行严格控制。

政府实施的土地整治项目, 乡镇(街道)或县级农业园区管理机构应按相关规定确定规划设计、监理、施工单位。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实施的土地整治项目, 应按照“宁海县村级权力清单36条”相关规定进行。

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实施的旱改水项目应按基本建设程序和管理要求组织实施。

第十一条  土地整治项目由乡镇(街道)或县级农业园区管理机构组织初验,初验合格后向县国土资源局申请验收。验收项目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按照立项批准的实施方案全面完成工程建设任务;

(二)上报项目验收资料;

(三)经评定耕地质量等级达到规划设计预设质量等级;

(四)提供建后管护方案。

第十二条  县国土资源局收到验收申请后,会同县农林局开展耕地质量等级评定,并按相关规定组织县土地整治工作领导小组各成员单位对项目进行验收。

政府实施的土地整治项目验收后,应将工程竣工资料等相关材料报送县财政局进行工程竣工结算审查。

第十三条  土地整治项目验收合格的,由乡镇(街道)或县级农业园区管理机构负责后续管护工作。乡镇(街道)或县级农业园区管理机构应当监督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及承包经营者落实后续管护措施。

土地整治项目的后续管护期限不得少于三年。县农林局应当按照耕地质量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加强对耕地种植和地力提升的指导和支持。

第十四条  项目验收合格后,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向乡镇(街道)或县级农业园区管理机构提出项目补助资金申请,由县国土资源局和县财政局审核后,按下列标准和环节下拨以奖代补资金:

(一)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实施的土地整治项目,按垦造新增水田每亩5万元、垦造新增旱地每亩3万元、旱改水新增水田每亩2万元的标准执行。项目经验收,并报市、省国土资源部门入库后,拨付资金总额的95%;待项目报备入库一年后,经复查无工程质量问题和土地抛荒现象的,可兑付余留的5%资金,否则不予兑付。

(二)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实施的旱改水项目,按旱改水新增水田面积每亩1万元的标准执行,该标准根据同类项目招投标市场价每二年作一次调整。项目经验收,并报市、省国土资源部门入库后,拨付资金总额的95%;待项目报备入库一年后,经复查无工程质量问题和土地抛荒现象的,可兑付余留的5%资金,否则不予兑付。

第十五条  为提高乡镇(街道)和县级农业园区管理机构工作积极性,在完成开发垦造耕地和旱改水项目后,按新增耕地(水田)面积给予一定的资金奖励,奖励标准为:经评定新增耕地质量等级达到9等的每亩5000元,新增耕地质量等级达到10等的每亩4000元,新增耕地质量等级达到11等的每亩3000元。对于实施面积大于1000亩的旱改水项目,按新增水田面积给予乡镇(街道)或县级农业园区管理机构每亩500元奖励。

第十六条  本办法没有规定的,按法律、法规、规章和上级文件规定执行。

第十七条  本办法自2018年3月10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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