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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涟源市农村基础设施建设项目及资金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

来源:涟源市人民政府2018-04-11 11:05:06

涟政办发〔2018〕2号

涟源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涟源市农村基础设施建设项目及资金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

各乡镇人民政府,蓝田街道办事处,娄底高新区及社会事务管理处,市政府各局、各直属机构:

《涟源市农村基础设施建设项目及资金使用管理办法》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涟源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8年1月16日

涟源市农村基础设施建设项目及资金使用管理办法

为切实加强农村基础设施建设项目及资金使用管理,发挥贷款资金在脱贫攻坚中的最大效应,参照《国家以工代赈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令第19号),结合涟源实际,特制定本管理办法。

第一条 项目组织

市人民政府成立农村基础设施建设项目指挥部,下设办公室(以下称指挥部办公室),负责农村基础设施建设项目的建设管理和资金使用工作。办公室工作人员从市政府办、市监察委、审计、发改、财政、国土、住建、规划、水务、交通、扶贫办、城投及项目实施所在地乡镇等单位抽调人员组成。

项目业主单位为涟源市新城镇建设投资开发有限公司(简称市新城镇公司),承担项目融资工作。所有合同签订及相关手续办理,均以涟源市新城镇建设投资开发有限公司的名义进行。

乡镇(村委会)为项目实施单位,承担辖区内项目选址、建设方案、手续报批、工程建设以及档案资料整理等责任。

本办法适用于涟源市农村基础设施建设项目。

第二条 项目资本金

根据贷款要求,本级财政应配套到位相应的资本金(含上级补助资金),以利项目的顺利完成。

第三条 项目前期工作

1.项目审批办理。由指挥部办公室和各乡镇统筹项目建设规划和行政审批工作,审批相关费用列入项目支出(计入乡镇信贷用款额度)。

2.项目用地报批。由指挥部办公室和各乡镇统筹项目用地报批工作,乡镇负责组织报批材料,报批费用由指挥部办公室按程序审核后,市新城镇公司按支付程序将资金支付到国土、林业等职能部门(计入乡镇信贷用款额度)。

3.项目用地征地拆迁。各乡镇统筹项目用地征地拆迁工作,征地拆迁费用由指挥部办公室按照政府相关文件和土地房屋评估机构出具的评估报告确定金额,并提交相应资料给指挥部办公室审核后,市新城镇公司按支付程序将贷款资金支付到乡镇财政所或国土所或拆迁事务所(计入乡镇贷款用款额度),各乡镇负责征地拆迁具体工作。

4.项目图审和财审。由指挥部办公室向住建、交通等行政主管部门进行初步设计审查,并负责项目财评财审工作,相关费用列入项目支出。

5.建立合格供应商资源库。对投资额度未达到国家规定的招投标规模的工程或服务项目,由指挥部办公室按照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建立评估、工程咨询、造价咨询、勘探、设计、招投标代理、建筑施工、项目监理等合格供应商资源库。其中:评估、咨询合格资质单位3家,招投标代理合格资质单位5家,项目监理合格资质单位7家,建筑施工资质合格单位15家。在资格符合要求的报名单位中采取抽签方式确定入库单位。

6.招标代理机构选取。项目投资在3000万元以上(含3000万元),按现行相关法律法规政策通过比选确定;项目投资在3000万元以下且需要公开招投标的项目,由指挥部办公室和乡镇组织,市新城镇公司和行业主管部门参加,监察机关现场监督,从合格供应商资源库中随机抽取招标代理机构。招标代理费用由中标单位负责。

7.项目服务单位选取。勘探、设计、造价咨询、监理等服务性收费在50万元以上(含50万元)的项目,按《招标投标法》等法律法规有关规定由指挥部办公室和各乡镇组织公开招投标;服务性收费在50万元以下的项目,由指挥部办公室和乡镇组织,行业主管部门参加,监察机关现场监督,从合格供应商资源库中随机抽取勘探、设计、造价咨询和监理单位。

由勘探或设计或造价咨询或监理单位、市新城镇公司和乡镇签订三方施工合同。

勘探、设计、造价咨询和监理费用由指挥部办公室按程序报相关银行审核后,将信贷资金支付到地勘和设计单位(计入乡镇信贷用款额度)。

8.项目施工单位选取。建安工程费用在200万元以上(含200万元)的项目,由指挥部办公室和乡镇严格按照招投标法等法律法规进行公开招投标,确定施工单位,项目实施单位不得随意肢解工程化整为零、规避招标;建安工程费用在200万元以下的项目,由指挥部办公室和乡镇组织,行业主管部门参加,监察机关现场监督,从合格供应商资源库中随机抽取施工单位。

由施工单位、市新城镇公司和乡镇签订三方施工合同。

9.村级工程建设项目的发包管理。参照关于印发《涟源市村级工程建设项目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涟办发【2017】33号)执行,且签订四方协议,即由施工单位(监理公司)、市新城镇公司、乡镇和村签订四方施工合同(监理合同)。

第四条 项目实施与管理

1.项目报建。由市新城镇公司和指挥部办公室委托各乡镇统筹项目报建,报建费用列入项目支出。

2.项目工程日常管理。由市新城镇公司和指挥部办公室委托各乡镇实施项目管理。各乡镇和相关村组组织专门班子负责项目工程日常管理;工程竣工后应当及时组织验收,落实后期管护责任,并按照有关规定做好项目档案的管理工作。

第五条 资金支付

由市新城镇公司,在涟源市农村商业银行设立涟源市农村基础设施建设项目指挥部专户,国家开发银行湖南省分行将信贷资金支付至该帐户,项目实施单位提供符合合同(协议)要求的支付凭单及相关审批资料,报国家开发银行湖南省分行审核后,将款项支付至施工(服务)单位。

1.村级工程建设项目。由指挥部办公室、市新城镇公司和乡镇现场查验项目施工进度,根据工程量确定资金拨付金额,并出具联合文件予以确认;各村依据联合文件确认的金额开具《湖南省村级组织内部往来收据》提交乡镇财政所,乡镇财政所汇总后,开具《湖南省行政事业单位内部往来收款收据》,并填制《涟源市城乡基本建设资金结算申请审批表》及银行支付要求的相关表格资料交指挥部办公室、市新城镇公司按支付程序报相关银行审核后,将贷款资金支付到乡镇财政所专用帐户。乡镇人民政府和乡镇财政所应根据村委会提交的项目《实施责任书》或《施工合同书》、联合文件以及合规报账凭据,监督资金支付使用。

2.乡镇负责实施的项目。由乡镇提供相关审批文件、财政评审确定书、中标通知书(成交通知书)、施工合同(三方合同)、合规的发票、工程量清单计价表的原件,并填制《涟源市城乡基本建设资金结算申请审批表》及银行贷款资金支付要求的相关审批资料交指挥部办公室按程序报国家开发银行湖南省分行审核后,将贷款资金支付到施工单位。

3.市新城镇公司必须建立健全财务管理制度,承担项目资金支付、会计核算、资料收集归档等工作。各乡镇(村、居委会)对相应建设项目建立台账,做好相关款项结算和资料收集等工作,并负责项目竣工验收和项目结算送审工作。验收审计完成后,各乡镇(村、居委会)将全部工程资料等移交市新城镇公司。

4.对以下情况,不予报账或拨付资金。未列入农村基础设施建设项目计划的;不按要求提供有效报账文件、资料和凭单的;违反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支出的。

第六条 联合开发土地

为保证贷款的还本付息,各乡镇在项目建设的同时,要做好规划,在中心集镇或交通要道地段为市新城镇公司配置适量的土地资源,按照以下基本原则办理:

1.配置的土地资源原则上位于集镇中心地带,具有开发价值。配置的土地资源由指挥部办公室与乡镇共同确定,面积按信贷资金5000万元、储备土地200—300亩的比例进行配置。

2.配置的土地资源报批,由乡镇国土所、城建办负责提供材料,交指挥部办公室以市新城镇公司名义报批,报批费用由市新城镇公司负责。

3.配置的土地资源的征拆,由市集体土地房屋征拆局依据相关法律法规政策测算土地征收、房屋拆迁安置补偿费,并出具测算报告,指挥部办公室依据测算费用报告将测算金额拨付到乡镇。乡镇负责征拆具体事宜,征拆资金由市新城镇公司负责。

4.配置的土地资源出让,必须经指挥部办公室和各乡镇共同决定,按规定流程出让,出让收益优先归还乡镇已使用的项目贷款本息及配置土地资源的征拆和报批费用,余下部分乡镇和市新城镇公司按5:5比例分成。

5.配置的土地资源必须在2018年6月30日前完成征拆,变为净地,然后设置围档予以圈定。

6.市新城镇公司按规定计提工作经费,用于联合开发地块的报批、征拆工作业务开支。

第七条 监督检查

1.各乡镇(村、居委会)成立项目建设监督小组,负责对乡镇和村级工程项目建设的监督管理,要定期向指挥部办公室报送项目实施情况和资金使用情况。

2.指挥部办公室应每季度将全市脱贫攻坚信贷建设项目及贷款资金使用情况报市人民政府。

3.指挥部办公室和各乡镇要配合人民银行、监察、财政、审计等部门做好贷款资金的检查、审计工作。

4.指挥部办公室、各职能部门、乡镇及村工作人员在项目实施管理过程中故意或过失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职责,违反本办法的规定,造成经济损失、质量安全事故,构成违规违纪的给予党纪政纪处分;涉嫌违法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八条 附则

1.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实施。

2.本办法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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