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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黄石阳新县进一步规范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管理办法

来源:阳新县人民政府2018-01-04 15:24:29

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进一步规范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管理办法的通知

阳政办发〔2017〕15号

各镇人民政府,各管理区,经济开发区,县政府各部门:

《进一步规范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管理办法》已经县政府常务会议研究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阳新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7年11月17日

关于进一步规范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适应市场经济发展的要求,优化土地资源合理配置,维护土地市场秩序,进一步规范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管理,促进土地市场健康发展,加快城乡一体化进程,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促进房地产市场健康发展的若干意见》、国土资源部《节约集约利用土地规定》、《招标拍卖挂牌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规范》等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章  竞买条件

第二条 为有效遏制和避免随意欠缴土地出让金以及“圈地”、“囤地”、“炒地”等不良行为发生,从源头上控制闲置土地和低效用地,对全县经营性用地竞买条件进行适当调整。

第三条  提高竞买保证金比例,将竞买保证金提高到50%;提高出让价款首付款缴纳标准,由原来的50%调整为70%,余款可按国家规定执行,但不得超过一年。及时建立诚信档案,对存在不良行为的用地单位禁止其在一定期限内参加土地竞买活动,同时,对存在的违法违规行为,责成相关部门严肃查处。

第三章   净地收储

第四条  重点解决好房屋征收、拆迁和地面附着物清除补偿问题。明确属地镇(区)为责任单位,必须在规定时间内做好房屋征收、拆迁和地面附着物清除工作。

第五条  建立土地收储资金保障制度。县财政要设立土地收储资金专用帐户,确保土地收储补偿款在《土地收储合同》签订后半个月内足额拨付给被征收单位;

第六条  完善储备土地管护制度。为避免土地收储工作中出现意想不到的矛盾和纠纷,可在收储的土地上建设简易的封闭设施进行管护,并建立土地收储公告牌,确保政府收储的土地不被侵占、抢种和抢建。

第四章  建立诚信体系

第七条  土地市场诚信体系是建立和完善“三公一诚”(即:公开、公平、公正、诚实信用)的土地市场诚信制度的必要手段,深化对土地市场交易行为的监管,规范土地买受人行为,营造崇尚市场诚信的良好风气。建立以信用档案为基础、信用等级为标准,惩戒和激励为手段的土地市场诚信体系及运行机制,对一些违法违规和不讲诚信的土地使用权人要进行惩戒并建立诚信动态管理档案。

第八条  凡在本县行政区域范围内参与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的机关、企事业单位、团体组织和个人,在参加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竞买活动中,经查实,有下列行为之一者,列入不良行为记录。

(一)竞买人在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招标拍卖挂牌出让活动中存在弄虚作假,提供虚假、无效证件,隐瞒真实情况骗取竞买资格,牟取中标、竞买等不良行为的;

(二)竞买人不遵守招标拍卖挂牌出让会场纪律,无理取闹,扰乱出让秩序、有恶意过高过低报价、与出让方工作人员、其他竞买人或者中介机构工作人员恶意串通中标、竞买行为的;

(三)转让、出借、涂改、伪造资质(资格)证书、营业执照或者以其他方式允许其他单位(个人)以本单位(本人)名义参与竞买或采用不正当手段诋毁、排挤其他竞买人;

(四)竞得人竞得土地后不与出让人签订土地出让合同、不按时缴纳全部土地出让价款、擅自改变合同约定土地用途、容积率等规划条件的(特殊情况经县政府批准的除外)、不按期动工开发建设、不按期竣工申请验收、经验收不合格或擅自变更(终止)土地出让合同,中标人(竞得人)放弃中标(竞得)宗地,造成损失的;

(五)其它不良信息。包括变相土地融资、圈占炒卖土地、涉及重大信访举报和社会媒体曝光等扰乱土地市场秩序、影响社会稳定的不良信息或竞买人有行贿受贿行为被有关部门查处的;

(六)经查实,有违法占地行为,且未得到依法处理或有违反《土地管理法》及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或规范性文件明令禁止行为的。

对以上列入不良行为记录的单位和个人,情节较轻,给予通报批评;情节较重,通过县国土资源局网站等媒介予以公布,禁止该企业、企业控股股东及控股股东新设立的企业两年内不得参加土地竞买活动;情节特别严重,将永久取消其在阳新县范围内参与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招标拍卖挂牌出让竞买资格。

第五章  建立联合执法监察机制

第九条  加强部门联动,建立共同责任机制。各成员单位主要负责人是履行监管职责的第一责任人,主办人员是直接责任人。

纪检监察部门纪检监察部门及时受理国土资源部门移送的需要追究党纪政纪责任违纪违法案件,并给予处理。

法院依法及时受理国土资源部门申请的强制执行案件,依法受理涉嫌国土资源犯罪案件,并将执行情况告知国土资源部门。

检察院依法对共同责任机制成员单位的行政执法行为进行监督,对涉嫌职务犯罪的相关人员依法查处;依法对公安机关、法院办理的危害国土资源犯罪案件进行法律监督。

公安部门依法受理国土资源部门移送的涉及国土资源的刑事案件,依法查处妨碍国土资源执法的违法犯罪行为。

发改部门对未经国土资源部门预审的新增建设用地项目,不得办理项目审批(核准)手续。

规划部门在签订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后,才可核发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对未取得合法用地手续的项目,不予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对违规建设项目依法予以查处。

住建部门对未取得合法用地手续的项目,不予办理施工许可证、房屋预售许可证和房屋所有权登记手续。

国资部门按照国土资源部门下达的土地违法违规案件行政处罚决定,对罚没财物及时接收,足额收缴入库。

地税部门与国土部门信息交换,国土部门配合地税部门依法征税;同时,负责对土地违法案件涉及项目的土地税费征缴情况进行检查,并依法征收相关税费。

环保部门负责对未取得合法用地手续的项目,不予办理环评审批手续。

工商部门利用信用监管平台,对违法违规案件和涉及到工商登记情况进行监管。

安监部门对违法用地的单位,在许可范围内不得发放安全生产许可证。

电力部门对未取得合法用地手续的建设项目,不得供电;对已供电的,接到国土资源部门告知后,要及时组织力量对违法用地单位和个人断电,拆除有关设备。

供水、燃气和市政公用企业对违法用地的单位和个人,不得供水、供气、供热,对已供应的,接到国土资源部门告知后,配合国土部门按相关程序停止供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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