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泸州市最新关于进一步规范土地出让和交易管理的通知

来源:泸州市人民政府2016-08-22 17:34:20

为落实省委巡视反馈问题的整改工作,进一步规范泸州市土地出让和交易监管行为,健全土地出让和交易监管的长效机制,从源头上防止非法利益输送和腐败问题,现就进一步规范土地出让和交易管理通知如下。

一、规范新供地的出让

(一)规范规划条件。新出让建设用地前,市、县(区)国土资源部门应将拟出让地块位置函告同级规划部门,规划部门必须严格依据批准的控制性详细规划和节约集约用地等要求,明确拟出让地块规划用地范围、面积、用途、容积率、建筑密度、绿化率及相关规划设计要求等规划条件。宗地内兼容一种以上用途的,必须明确各用途的具体范围或者所占比例。国土资源部门应当将规划条件作为土地出让文件的组成部分。市、县国土资源部门在出让前,必须组织完成拟出让宗地的地籍、权属调查工作,地块周边道路未配套完成的,国土部门在土地出让文件中予以告知。规划设计条件中已明确有其他配套或兼容设施用途的,应当在规划用地性质中予以明确。

(二)规范前置要求设定。商业、娱乐、旅游、商品住宅等经营性用地出让,不得违法违规设定准入许可、竞买人资质等影响公平、公正竞争的限制性条件。对确需附带规划设计方案出让的项目,由规划部门在其规划条件中予以明确。

(三)规范出让程序。中心城区基准地价范围内除工业用地以外的出让土地,按照“谁储备、谁编制方案”的原则,由市、区(园区)国土资源部门编制出让方案,经集体会审研究后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工业用地及中心城区基准地价范围外其他出让土地,由所在区(园区)国土资源分局编制出让方案,由所在区(园区)审查审议,市国土资源局转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各县土地出让方案由县国土资源部门编制,经集体会审研究后报县人民政府批准。市、县人民政府批准土地出让方案后,由负责编制出让方案的市、县(区、园区)国土资源部门组织土地出让公告、编制出让文件、组织招拍挂、收取竞买保证金及土地款、出让结果公示、与受让人签订土地出让合同等工作。

二、规范土地交易监管

(一)规范交易场所。将全市土地出让交易环节全部纳入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实施。中心城区基准地价范围内除工业用地以外的出让土地,由市国土资源局进入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其余出让土地由所在的县、区(园区)国土资源部门进入所在县级公共资源交易中心。

(二)规范地价确定。土地出让方案编制前,市、县(区)土地储备机构应当依据基准地价或土地评估机构的市场评估价,作为出让土地起始(叫)价、底价的参考依据。市、县(区、园区)国土资源部门应当依照有关规定建立土地评估机构库,土地评估机构必须在土地评估机构库中抽取。通过拍卖方式出让土地的,原则上应设置底价。土地出让底价应在招标拍卖挂牌出让活动前1小时内,由具体编制土地出让方案的市、县(区)底价决策小组确定,底价决策小组由政府领导、财政、监察、国土资源、规划、住建等部门组成。底价确定并现场密封后,由监察部门派员径送公共资源交易中心,严禁泄露竞买人信息和出让底价。

(三)规范土地出让合同内容。土地出让合同应严格约定土地交付、开工和竣工时间,土地价款及缴纳方式、违约责任等内容,宗地应在交地后1年内开工,开工后2年内竣工,土地价款缴纳期限不得超过1年。土地价款可一次性付款或分期付款,分期付款的,首次缴纳比例不得低于全部土地出让价款的50%且缴纳期限不得超过签订土地出让合同后1个月。

 

(四)规范交易监管行为。招标拍卖挂牌公告时间、挂牌竞价时间不得少于法定期限,挂牌公告期间同时接受竞买申请并可竞价。在土地交易过程中,存在操纵、垄断、排挤、串通、利益输送等不正当交易行为;违背诚实信用原则,向土地交易承办机构提供虚假文件、隐瞒事实,或者未履行其他交易承诺的;参与土地交易预申请活动时,违反申请文件的相关规定,或不履行相关义务的;阻挠主持人主持、妨碍其他竞买人竞价,影响现场交易秩序,经主持人劝阻无效的等行为的,土地交易经办机构可提前中止或终止交易活动。市、县(区)国土资源部门应在其公众信息网建立土地竞买诚信平台,对竞买人拒不签订土地出让合同、拒不按期接收土地、尚欠土地价款、未按期开工、竣工等违背诚实信用原则的行为,除依照有关规定追究其责任外并进行网上公示,并将纳入不诚信档案。

三、规范二级市场土地出让

(一)规范土地出让审批。因实施城市规划等原因需要改变用途、容积率的,由规划部门按程序报市、县(区)政府常务会审议通过后,由国土资源部门按程序办理土地变更,并依法征收土地出让金,土地使用权在未按程序批准、签订土地出让合同及征收土地出让金前,规划、住建等部门不得为土地使用权人办理任何规划、建设手续。

(二)规范土地出让金缴纳。国有土地使用调整、变更等按以下原则征收土地出让金:

1.划拨土地转为出让的(含改变用途转为出让)。应缴纳土地使用权出让金按下列方式确定:拟出让时的出让土地使用权市场价格—拟出让时的划拨土地使用权益价格。原有偿划拨的土地,其土地使用权权益价格按市场评估价确定,原无偿划拨的土地,其土地使用权权益价格视为零。因历史形成而无法确定划拨方式的土地,可直接按拟出让时宗地所在土地级别的基准地价的40%征收土地出让金。商品房交易土地出让金按下列方式确定:房屋建筑面积×缴纳出让金标准×年期修正系数。

2.已办理出让的土地用途变更。应缴纳的土地出让金按下列方式确定:批准改变时的新土地使用条件下土地使用权市场价格—批准改变时原土地条件下剩余年期土地使用权市场价格。

3.土地使用权增加容积率的。应缴纳的土地出让金按下列方式确定:批准调整时的土地市场楼面地价×增加建筑面积,或者批准调整时的土地市场楼面地价×(调整后容积率—原容积率)×土地面积。批准调整时的土地市场楼面地价应评估测算以下内容后择高确定:评估期日新容积率规划条件下的楼面地价,评估期日原容积率规划条件下的楼面地价,原出让时楼面地价期日修正到评估期日的修正值。工业用地在不改变土地用途的前提下增加容积率的,不再缴纳土地出让金。

四、规范供后监管

(一)规范土地供后监管。市、县(区)两级国土资源、规划、住建部门及县区政府要共同建立供后监管机制,规范土地供后监管。土地依法出让后,具体承担征地(征收)的区(县)政府必须确保土地按期交付;土地交付时,由国土资源部门根据规划红线、出让红线,会同相关部门和土地使用权人共同放线、签字确认;具体承担征地(征收)的区(县)政府必须确保土地使用权人按期进场施工。土地使用权人必须按期接收土地,负责防护、管理、地勘、设计等前期工作。国土资源部门要建立土地出让价款提醒、催缴制度,土地使用权人未严格按照土地出让合同约定缴纳土地价款的,要严格追究其违约责任。出让土地未签订土地出让合同的,规划部门不得办理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未缴清土地价款的,国土资源部门不得办理建设用地批准书;未按出让合同约定缴清土地价款及违约金的,不动产登记机构不得办理不动产权证(市人民政府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未办理不动产权证或建设用地批准书的,规划部门不得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土地使用权人在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或者未按照建设工程规划许可的规定进行建设的,由规划部门依照《城乡规划法》予以监管、查处;土地使用权人未按照土地出让合同约定按期开工而闲置的,由有管辖权的市、县、区国土资源部门依照《闲置土地处置办法》予以处理;对擅自改变经营业态或改变土地用途的,由规划、工商、国土资源等部门依照各自职能依法查处。

(二)规范项目产权办理。房地产开发项目未办理不动产权证的,住建部门不得办理预售许可,并对房地产开发商预售行为进行监管。房地产开发项目分别应由开发企业、建筑企业、购房户个人承担维修基金、税收、交易服务及不动产登记费等的,只能由开发企业、建筑企业、购房户分别自行缴纳,开发企业不得代收代缴。开发企业代收代缴的,由规划、住建、税务、国土资源等职能部门除依照有关规定追究其责任外并进行网上曝光;购房户个人自愿缴付给开发企业造成的后果,由其自行承担责任。

五、本通知自发布之日起执行,凡原规定与本通知不一致的,以本通知为准。

泸州市人民政府

2016年6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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