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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广安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土地利用管理规范土地出让工作的通知

来源:广安市人民政府2016-03-15 14:49:23

各区市县人民政府,广安经开区、枣山园区、协兴园区管委会,市级各部门:

为依法管理土地资源,进一步规范土地出让行为,维护公开、公平、公正的土地市场秩序,根据土地管理法律法规和国务院、国土资源部、省政府、省国土资源厅有关文件规定,经四届广安市人民政府第43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就进一步加强土地利用管理规范土地出让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严格实行差别化供地

一是扩大国有土地有偿使用范围,减少非公益性用地划拨。除中、省规定可以划拨供应土地的项目外,均应有偿使用国有土地。除符合《协议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规范(试行)》规定可以协议出让的情形且列入出让规范的项目用地可以采取协议出让方式供地外,凡属工业、商业、旅游、娱乐等各类营业性用地的,同一宗地有两个以上意向用地者的,以及工业用地变更用途由政府收回重新供应的,必须以招标、拍卖、挂牌出让方式确定土地使用者和土地价格;商品住宅及包含商品住宅的用地,必须以拍卖方式公开出让,严禁以任何理由和名义予以规避。严禁以项目招标规避国有土地使用权招标、拍卖、挂牌出让。严禁旅游、娱乐等项目配套居住用地,严禁工业、教育科研、医疗卫生等项目配套商业服务设施用地、居住用地。二是对符合国土资源部规定的行业目录的工业、加油加气站或其它生产经营周期较短的项目,应逐步采取先出租后出让的方式供应土地。实行新增工业用地弹性出让年期制,可根据产业周期将一般工业用地出让年限分别确定为10、20、30年。

二、严禁违规设置土地出让条件

招标、拍卖或挂牌出让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和诚信的原则。除工业项目用地可以设定产业类型、技术标准、建设要求、投入产出指标等准入条件外,商业、娱乐、旅游、商品住宅等经营性用地在土地出让公告、编制出让文件中,不得设置具有唯一性、排他性、为竞买人量身定做的影响公平公正竞争的准入资格或资质条件(如:要求通过产业规划审查,达到某投资额度,从事某行业建设,提供营业面积、建筑规模、公司上市、行业排名、在报名申请竞买土地使用权截止日期之前提交设计方案等)。法规政策允许设置特定资质条件的,凡符合公告资质条件的,一律不得以任何理由阻碍报名参与公平竞争。严格土地竞买人资格审查,对竞得土地后不及时签订成交确认书或出让合同、用地者欠缴土地出让价款、闲置土地、囤地炒地以及不按土地使用合同约定条件进行建设的,禁止其在一定期限内参加市域内土地竞买活动。对土地使用权招标拍卖挂牌出让的申请人一视同仁,不允许以任何理由阻碍报名。在公告报名有效工作时间内,必须有专人值班受理。

三、坚持实行“净地”出让

要加快实现拟出让地块控制性详细规划全覆盖,在控制性详细规划未覆盖区域,不得出让房地产开发用地。市、县城市规划部门必须严格依据经批准的控制性详细规划和节约集约用地要求,明确拟出让地块的空间范围、用途、容积率、建筑密度、绿地率等规划条件并向社会公开,涉及兼容一种以上用途的,规划部门必须明确各用途范围和比例。拟出让土地应权属清晰并注销原土地使用权证,做到征收(拆迁)补偿安置落实到位、建(构)筑物拆迁完毕、没有经济法律纠纷、规划条件明确、具备动工开发所必须的基本条件,不具备“净地”条件的宗地,一律不得出让。具备条件的,要在完成基础设施配套建设后,实施“熟地”出让。对城市棚户区(危旧房)改造项目,应严格按照国务院《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有关规定组织实施。严格执行收支两条线的财经纪律,凡应由政府投资的基础设施、公用或公益类建设项目,不得与国有土地打捆出让。

四、严格落实地价集体决策制度

除工业用地执行不低于国家现行规定的最低价标准外,其余出让土地的供应价格均应按照“专业评估、集体研究、结果公示”的要求依法依规确定。国土资源部门要根据地块的权属来源、规划建设部门出具的规划条件等,采取公开、竞争的方式,委托具有资质的土地评估机构对拟出让宗地进行土地价格评估,评估机构应独立出具土地估价报告并严格履行电子备案程序。国土资源部门根据评估结果、基准地价、土地市场政策及规划建设部门出具的规划条件等进行集体会审并编制出让方案,出让方案应包括拟出让地块的位置、空间范围、用途、面积、年限、出让方式、出让时间、土地使用条件、出让起始价、起叫价、底价确定原则等内容,出让底价原则上不得低于评估地价。国土资源部门应将出让方案书面征求城市规划等相关部门意见,并将书面意见与出让方案一并报同级人民政府审批。在确定土地价格过程中,起拍(起挂)价、竞买保证金、出让底价由同级人民政府集体会审决策,综合确定。以会议方式集体决策的,主要领导末位表态,以无记名投票方式确定。政府集体决策确定的底价不得低于国家、省规定的土地出让最低价标准,并且不得低于出让地块所在地级别基准地价的70%。招标标底、拍卖挂牌底价应在招标拍卖挂牌出让活动前1个小时内,由当地政府组织专门决策小组,按照土地出让方案确定的原则集体确定,在招标拍卖挂牌出让活动结束之前必须严格保密,严禁泄露竞买人信息和出让底价。拍卖出让可采取无底价方式,其起叫价即为土地出让底价。对底价确定的过程及结果,应纳入集体决策的记录文件,存档备查。

五、坚决遏制非法囤地炒卖

土地出让成交后,必须在10个工作日内签订出让合同,受让人逾期不签订合同的,出让人应终止供地、不退还定金。经营性项目用地未按出让合同约定履行义务的,经营性项目用地未完成开发投资占全部投资25%以上(不含土地出让价款)等法定条件的,一律不予办理土地转让变更登记手续。未按出让合同约定缴清全部土地出让价款及违约金的,不得办理《国有土地使用证》,也不得按出让价款缴纳比例分割办理《国有土地使用证》。禁止“以商招商”分割转让土地使用权,宗地登记原则上不得分割办证,确需分割、合并的,报同级人民政府批准。

六、严格按程序实施供地

(一)划拨用地供应程序。

一是用地预审。用地单位根据规划建设部门提供的项目选址意见书、项目立项文件等资料,向所在地国土资源部门提出用地预审申请,国土资源部门依法按程序进行预审并出具项目用地预审意见,报同级人民政府分管领导批准。

二是申请用地。用地单位持项目预审意见、规划建设条件、项目立项文件、地质灾害评估报告、相关会议纪要及领导批示、土地地形图等资料,向所在地国土资源部门提出用地申请。

三是批前公告。国土资源部门接件后,按程序在中国土地市场网进行公告,公告期限不得少于10日。

四是编制方案。国土资源部门依法依规编制供地方案,经集体会审后报所在地人民政府审批。

五是政府审批。划拨供地方案经同级人民政府分管国土资源工作的领导审核,国土资源管理改革领导小组(或土地供应决策机构)会审,报政府常务会议研究确定,并经同级人民政府主要领导审定后批复。

六是缴款办证。用地单位按照政府批复文件缴纳划拨土地价款后,国土资源部门依法按程序核发划拨土地决定书,实地放线交地,办理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证。

(二)招标拍卖挂牌出让土地供应程序。

一是做好基础。根据供地计划和政府安排,国土资源部门对拟公开招标拍卖挂牌出让的土地进行核查,督促拆迁补偿安置到位,实地勘测定界,确认权属、面积,出具勘测定界图。非房地产项目出让应按规定进行用地预审。国土资源部门将勘测定界图送规划部门确定规划红线,出具规划建设条件。同时,将勘测定界图送请有资质的地质灾害评估机构对拟出让地块进行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价,出具评估报告。

二是确定地价。拟出让宗地须公开抽选有资质的地价评估机构依照规程对地价进行客观公正评估,出具有电子监管号的评估报告。国土资源部门根据土地估价结果、产业政策和土地市场情况集体会审确定出让起拍(起挂)价。

三是编制方案。国土资源管理部门依法依规编制供地方案,经集体会审后书面征求城市规划等部门意见,并将各部门书面意见与出让方案一并报同级人民政府审批。

四是政府审批。出让方案经同级人民政府分管国土资源工作的领导审核,国土资源管理改革领导小组(或土地供应决策机构)集体会审,经同级人民政府主要领导审定后批复。

五是组织出让。公共资源交易中心根据政府批复按规定编制、发布出让公告,组织出让活动,签订成交确认书,公示出让结果。

六是缴款办证。国土资源部门自成交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与竞得人签订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受让人按合同约定缴纳出让价款后,国土资源部门实地放线交地,办理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证。

(三)加强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工作的改革创新。

探索在公共资源交易等平台上进行网上土地招标拍卖挂牌竞买申请、资格审查、报价、竞价、成交确认等环节的信息技术和方法,制定网上交易规范,建立网络运行安全和风险防范机制,从源头上解决围标串标的问题。

七、加强土地供后监管

土地出让后,原则上不允许调整既定规划条件,确需调整土地用途、容积率指标的,必须符合法律法规政策规定并经政府常务会议审议决定。调整前和调整后的内容必须在批准调整后5日内向社会公示,公示时间不得少于20日。建立健全土地利用动态巡查制度,市国土资源局每年应当组织开展不少于2次的全市土地利用情况专项巡查,加强土地出让合同履约监管。对前3年(不含当年)批准征收土地累计征地率或供地率低于60%的地方,予以通报预警,限期整改;整改达不到要求的,暂停该地农地转用审批和新增建设用地转报审批,扣减其下一年度市政府统筹的年度新增建设用地计划指标。加大闲置土地处置力度,对因企业自身原因造成的闲置土地,严格按《闲置土地处置办法》收取土地闲置费直至依法收回土地使用权。加大违法违规违约用地查处力度,国土资源、规划、住建、城管执法、财政、监察等部门要依据职能职责,严肃查处未按合同约定进行开发建设、未及时缴纳土地价款、擅自改变规划设计方案建设、擅自改变土地用途等违法违规违约行为。

八、禁止党政机关、事业单位人员违规参与土地出让、开发等经营性活动

党员领导干部、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以及承担公共管理、服务职能的其他工作人员,禁止利用职务或职权上的影响,违规插手、干预土地出让活动。禁止党政机关、事业单位人员以个人或他人名义,独资或与他人合资、合股参与国有土地使用权竞买、开发活动。禁止党政机关、事业单位人员以承包、租赁、受聘等方式参与房地产项目开发等经营活动。

九、强化违纪违法责任追究

各级政府及有关部门招商引资项目的投资协议或招商协议不得与土地出让的相关内容挂钩;不得通过事前谈判、会议议定、招商协议等形式,在土地出让前确定经营性项目的开发业主、用地面积、土地价格等事项;不得以承诺返还“溢价”土地出让金的行为干扰土地的公正、公平、公开出让;严禁以“旧城改造”“国有企业改制”等各种名义减免土地出让收入,实行“零地价” “负地价”,不得以土地换项目、先征后返、补贴等形式变相减免土地出让收入;禁止直接委托企业出资对出让前的土地进行一级开发,约定土地出让后返还投资及对土地出让收益或溢价进行分成;禁止以优惠地价或低价出让工业用地后,批准项目业主进行转让或改变用途从事经营性房地产开发。加强报名、制定出让底价等环节的保密管理,严防泄露报名信息、出让底价等事件发生。对违反本《通知》或者其他法律法规规定的土地出让事项,国土资源部门一律不得通过编制方案,各级政府一律不得审批,各级公共资源交易中心一律不得上网公告。党员领导干部、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以及承担公共管理、服务职能的其他工作人员违规参与土地出让、开发等经营性活动,或者有其他违反本《通知》规定的,依纪依规追究有关人员的纪律责任;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本通知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广安市人民政府

2014年12月2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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