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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安县农村住房如何规划选址?建设审批流程是怎样的?

来源:江安县人民政府2017-12-22 14:28:02

为规范江安县农村住房建设管理,确保农村住房建设质量安全,提高农村住房抗震设防和抵御自然灾害能力,江安县人民政府于2017年7月印发《江安县农村住房建设管理办法(试行)》,其中包括的内容有江安县农村住房如何规划选址?建设审批流程是怎样的?这里一起来了解下。

一、江安县农村住房如何规划选址?

农村住房建设应当符合城乡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并根据需要合理编制村庄规划;科学选址,充分利用原有宅基地、空闲地和其它未利用地,禁止占用基本农田、饮用水水源保护区,避免占用耕地、天然林地、公益林地。合理避让地震断裂带、地质灾害隐患区、山洪灾害危险区和行洪泄洪通道。

乡(镇)人民政府应当依据乡村规划和地质灾害普查分布图等,对重新选址的农村住房宅基地及其相邻区域的地质、地理环境进行安全性评价。确需进行安全性评估的,由县人民政府组织国土资源、住房城乡规划建设、水务、林业、防震减灾等部门进行安全性评估。

农村住房建设选址应当与公路建设相协调,与公路保持规定的距离。在公路两侧建筑控制区内禁止进行农村住房建设以及堆放砂石、砖瓦等建筑材料。公路建筑控制区划定前已经合法修建的农房,不得进行扩建和危害公路路基基础安全的改建。

在铁路、加油站、储气站、高压、光缆、管线等周边农村住房建设选址的控制范围应当符合相关规定及行业标准要求。

二、建设审批流程是怎样的?

乡(镇)、村规划区内使用原有农村住房宅基地进行农村住房建设的,申请人应当向当地村集体经济组织和村民委员会提出建房申请。经村民会议或村民代表大会讨论通过后,申请人持以下资料向乡(镇)人民政府提出书面申请,由乡(镇)人民政府依据乡(镇)、村规划审查,合格后核发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

(一)原有宅基地批准文件或者宅基地使用证明;

(二)户籍证明;

(三)符合要求的农村住房建设方案或者施工图;

(四)村民委员会的书面意见。

在乡(镇)、村规划区内需占用农用地或者未利用地作为宅基地建设农村住房的,申请人应当向村集体经济组织和村民委员会提出建房申请。经村民会议或者村民代表大会讨论通过后,申请人持以下资料向乡(镇)人民政府提出书面申请,经乡(镇)人民政府依据乡(镇)、村规划初审并签署意见后,报县住房城乡规划建设主管部门审查,合格后委托乡(镇)人民政府核发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

(一)户籍证明;

(二)符合要求的农村住房建设方案或者施工图;

(三)村民委员会的书面意见;

(四)需占用农用地的,提供村集体经济组织或者村民委员会出具的拟占用农用地的情况说明。

核发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后,依法办理用地审批手续。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自核发之日起两年内,建房村民未办理用地审批手续和开工手续的,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自行失效。

在乡(镇)、村规划内需占用农用地或者未利用地和在主要干线公路两侧或者影响农村建筑风貌等重要地段新建、改建、扩建农村住房建设的,申请人向村集体经济组织和村民委员会提出申请,经村民委员会讨论通过后,申请人持以下资料向乡(镇)人民政府提出书面申请,乡(镇)人民政府依据乡(镇)、村规划初审并签署意见后,报县住房城乡规划建设主管部门进行方案图或施工图审定:

(一)乡(镇)签署意见的村民建房申请;

(二)申请人身份证明及户籍证明;

(三)土地使用证明或宅基地证明;

(四)经乡(镇)人民政府初审同意选用的通用图或有资质的设计单位设计或者修改人签字修改的方案图或施工图。

农村住房建设不在第十条之内和使用未修改的通用图进行新建、改建和扩建的,由乡(镇)人民政府审定方案图或施工图。

在乡(镇)、村规划区以外需选址建设村民住宅的,乡(镇)人民政府应当引导在规划的村民聚居点建设。不能在规划聚居点建设的,可以使用原有宅基地进行村民住房建设,按照本办法第九条的规定办理。

链接:《江安县农村住房建设管理办法(试行)》

>>如有农村产权问题,请咨询江安县农村产 权交易长宁县农村产 权交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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