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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汉寿县农村村民住宅建设用地审批流程

来源:汉寿县国土资源局2016-04-28 09:25:06

事项名称

农村村民住宅建设用地审批

办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湖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

受理机构

汉寿县政务中心国土资源局窗口

决定机构

汉寿县人民政府

办理条件

1、符合“一户一宅”等申请条件;2、符合乡、村建设规划;3、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具有土地利用年度计划

申报材料

一、文字资料:

1、国土资源所申请使用土地和农用地转用的报告;

2、分批次农民建房明细表、汇总表;

3、农村村民个人建房用地申请报告(需三分之二以上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签字同意);

4、农村村民建房用地呈报审批表(需完善当地乡(镇)政府、规划、林业、交通、水利、电力等前置审批意见,并完善相应善后手续;附图按宗地图标准绘制,由国土所经办人和负责人共同签字);

5、户籍证明材料(由国土资源所工作人员验明原件后在复印件上签署验证情况并签字盖章);

6、原宅基地可以复垦的,提供复垦申请表及复垦协议;

7、涉及占用耕地又不能履行耕地补充义务的,应当提供委托补充耕地协议书;

8、计划生育证明文件;

9、其他有关资料。

二、图件资料:1:1万土地利用现状图

办理程序     

一、受理
  1、岗位责任人:县政务中心国土资源窗口负责人
  2、岗位职责及权限:对申请人提出的申请,按照受理条件和标准验收申请材料,根据下列情况分别处理:
  ⑴对符合受理条件的,进行受理登记,转入审查程序;

⑵对申报材料不齐全,手续不完善的,即时将要补充的材料及补办的手续一次性告知申请人;

⑶对不符合受理条件的,不予受理,及时告知理由,相关权利、投诉渠道。

3、负责衔接服务对象。
  4、时限:1个工作日。

二、审查
  1、岗位责任人:用地股负责人
  2、岗位职责及权限:
  ⑴对窗口移送的材料进行合法性、真实性审查;
  ⑵对符合条件,申请材料齐全的,可根据窗口的时间安排组织相关股室对材料进行综合审查,拟订拟办意见;
  ⑶对不符合条件的提出退件意见退回窗口告之。
  3、时限:7个工作日。

三、审核
  1、岗位责任人:局分管领导
  2、岗位职责及权限:对拟办意见进行审核;同意的签字后移送局法定代表人审批;不同意的提出意见退回用地股修订;不能办理的退回窗口告之。

3、时限:2个工作日。

四、审批

1、岗位负责人:局法定代表人
  2、岗位职责及权限:
  ⑴对用地股提出的拟办意见进行最终审定;
  ⑵同意的在审查意见上签署意见;
  ⑶不同意的提出退件意见交用地股退回窗口告之。
  ⑷时限:2个工作日。

五、决定                              

1、岗位负责人:县政府分管领导
  2、岗位职责及权限:局长审批后由用地股负责报县人民政府审批。

六、送达

1、岗位责任人:县政务中心国土资源窗口负责人
  2、岗位职责及权限:

⑴对未通过审批的,以书面形式一次性告知申请人理由及相关权利、投诉渠道,并将未通过的申请材料退还申请人;

⑵通过审批的,按要求将文字材料立卷归档并通知申请人领取经批准的建房用地呈报审批表。

3、时限:1个工作日。

办理期限

13个工作日(不含县政府审批时间)

收费情况

1、耕地开垦费水田30元/㎡;旱土18元/㎡;2、自行办理耕地占用税手续

收费依据

湘政办发[2010]47号

监督检查

汉寿县国土资源局  (0736-2880599)

咨询渠道

0736-2897772     13875167567

办公时间及地址

办公时间:周一至周五(法定节假日除外)

上午:9:00-12:00    下午1:00-5:00
  办公地址:县政务中心二楼国土资源局窗口

备  注

农村村民住宅建设用地每月25日由用地股上报县政府审批,遇节假日顺延。涉及农用地转用的,年底由用地股统一报市人民政府审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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