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霍州市人民政府2017-11-28 11:26:24
霍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霍州市畜禽养殖禁养区划定方案的通知
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市直相关单位:
《霍州市畜禽养殖禁养区划定方案》已经市政府研究,现予印发,请认真贯彻执行。
霍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7年11月6日
(此件公开发布)
霍州市畜禽养殖禁养区划定方案
为了从源头上控制畜禽养殖污染,促进全市畜禽养殖业持续健康发展,改善环境质量,保障群众生产生活条件,根据《畜禽规模养殖污染防治条例》、《畜禽禁养区划定技术指南》、《临汾市水污染防治工作方案(2016-2020)》及其他畜禽养殖有关法律法规要求,结合我市实际,特制定本方案。
一、 指导思想
以优化畜禽养殖产业布局、控制农业面源污染、保障生态环境安全为目的,以统筹兼顾、科学可行、依法合规、以人为本为基本原则,综合考虑各区域主体功能定位及生态功能重要性,在与生态保护红线格局相协调前提下,以饮用水源保护区、自然保护区的核心区和缓冲区、风景名胜区、城镇居民区、文化教育科学研究区等区域为重点,兼顾河流源头区、重要河流岸带、重要水库周边等对水环境影响较大的区域,科学合理划定禁养区范围,切实加强环境监管,促进环境保护和畜牧业协调发展。
二、 划定依据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2015年1月1日施行);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畜牧法》(2015年4月24日修订);
(三)《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2018年1月1日施行);
(四)《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2016年1月1日施行);
(五)《畜禽规模养殖污染防治条例》(2014年1月1日);
(六)《畜禽养殖污染防治管理办法》(国家环境保护总局第九号令)(2001年5月8日施行);
(七)《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2013年6月29日修订);
(八)《国务院关于印发水污染防治行动计划的通知》(国发〔2015〕17号,2015年4月2日);
(九)《关于配合做好畜禽养殖禁养区划定工作的通知》(农业部办公厅农牧办〔2015〕21号,2015年8月12日);
(十)《水污染防治行动计划》(国发〔2015〕17号);
(十一)《畜禽养殖场、养殖小区规模标准和备案管理办法》(山西省农业厅)
(十二)《饮用水水源保护区污染防治管理规定》(2010年12月22日修订);
(十三)山西省农业厅、山西省环境保护厅关于印发《山西省畜禽养殖场和养殖(小区)规模标准》的通知(晋农生态畜牧发〔2017〕2号);
(十四)《临汾市水污染防治工作方案(2016-2020年)》。
三、 划分类别
全市行政辖区内畜禽养殖区域划分为1类禁养区、2类禁养区。
1类禁养区:禁止建设畜禽养殖场、养殖小区的禁养区。
2类禁养区:禁止建设有污染物排放的养殖场、养殖小区的禁养区(注:畜禽粪便、养殖废水、沼渣、沼液等经过无害化处理用作肥料还田,符合法律法规要求以及国家和地方相关标准不造成环境污染的,不属于排放污染物)。
四、 划定对象
畜禽养殖场规模标准:生猪出栏量500头及以上;蛋鸡存栏量10000羽及以上;肉鸡出栏量50000羽及以上;奶牛存栏量 100头及以上;肉牛出栏量50头及以上;肉羊出栏量300头及以上。
五、 划定方法
按照《畜禽养殖禁养区划定技术指南》及相关法律法规划定各环境敏感区的1类禁养区和2类禁养区范围。主要包括集中式饮用水水源保护区、自然保护区、风景名胜区、城镇居民区和文化教育科学研究区、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禁止建设养殖场的区域。
(一) 饮用水源地
饮水水源保护一级保护区陆域范围划定为1类禁养区。饮用水水源二级保护区陆域范围划定为2类禁养区。
(二) 自然保护区
自然保护区核心区和缓冲区划定为1类禁养区。
(三)城镇居民区和文化教育科学研究区
城镇规划区内建成区划定为1类禁养区,未建成区划定为2类禁养区。
(四)风景名胜区
风景名胜区的核心景区划定为1类禁养区;其他区域划定为2类禁养区。
(五)其他
主要河流及水库堤岸(有堤防的河道以河堤为界,无堤防的河道以设计洪水位为界)两侧400米陆域范围划定为2类禁养区。
六、 划定范围及结果
(一) 饮用水源地
1、主城区水源地、大张水源地
(1)1类禁养区
主城区水源地1类禁养区划定:以供水井为中心,以200米为半径的圆形区域。主城区水源地1类禁养区总面积为0.126km2。
大张水源地1类禁养区划定: 2#、3#的1类禁养区范围为以2#、3#井外接多边形为边界,向外径距离200.0m的多边形区域,面积为0.25km2;1#、5#井的1类禁养区范围为以1#、5#井为中心R=200m的圆形区域,面积分别为0.126km2。大张水源地1类禁养区总面积为0.502km2。
(2)2类禁养区
主城区水源地2类禁养区划定:以开采井为中心2000m为半径的圆形区域,2类禁养区面积约12.56km2 。
大张水源地2类禁养区划定:大致呈不规则分布,范围主要为大张镇北-勒壁村北-杨枣村东-贾村南-下乐坪村南-霍州市城区一线,由此圈定的2类禁养区总面积约33.68km2。
主城区、大张水源地2类禁养区去重合并后总面积约52.97km2。
2、白龙水源地
(1)1类禁养区
白龙水源地1类禁养区划定:以1#、2#井外接多边形为边界,向外径距离260.0m的多边形区域,面积为0.40km2;3#井的1级禁养区范围为以3#井为中心R=260m的圆形区域,面积为0.21 km2。白龙水源地1类禁养区总面积为0.61 km2。
(2)2类禁养区
由于白龙水源地不设二级保护区,所以,白龙水源地不设定2类禁养区。
3、陶唐峪集中式供水水源地
(1)1类禁养区
陶唐峪集中式供水水源供水井1类禁养区划定:以供水井为中心,R=200m的圆形区域,面积为0.1256 km2。
陶唐峪集中式供水水源截潜流水源1类禁养区划定:取水口上游2000m,宽度取沟谷宽度20m。面积为0.04 km2。
陶唐峪集中式供水水源地1类禁养区总面积为0.1656km2。
(2)2类禁养区
陶唐峪集中式供水水源供水井2类禁养区划定:陶唐峪集中式供水水源供水井不设定2级保护区,所以水源井不设定2类禁养区。
陶唐峪集中式供水水源截潜流水源2类禁养区划定:从1类禁养区的上游边界向上延伸1000m,宽度20m。面积为0.02km2。
陶唐峪集中式供水水源地2类禁养区总面积为0.02km2。
4、李曹镇集中式供水七里峪水源地
(1)1类禁养区
李曹镇集中式供水七里峪水源地1类禁养区划定:以供水井为中心,沿上游200m、下游50m、宽度100m的不规则多边形区域,面积为0.025km2。
(2)2类禁养区
李曹镇集中式供水七里峪水源地2类禁养区划定:以供水井为中心,接1类禁养区上游边界,向上游延伸1800m,下游接1类禁养区边界延伸100m,以供水井为中心左右各50m的不规则多边形区域,面积为0.19km2。
5、三教乡集中式饮用水马刨泉水源地
(1)1类禁养区
三教乡集中式饮用水马刨泉水源地1类禁养区划定:以供水井为中心,R=70m为半径的圆形区域,面积为0.0154km2。
(2)2类禁养区
三教乡集中式饮用水马刨泉水源地2类禁养区划定:以供水井为中心,R=450m为半径的圆形区域,面积为1.5232km2。
(二)自然保护区
霍山自然保护区核心区和缓冲区划定为1类禁养区,具体范围为:
东部边界:苍崖底-安泽沟-横岭山-牛心沟一线;
南部边界:大南坪林场-交山峪-桑林-磨儿沟-葫芦巴一线;
西部边界:红沙岭-王家沟-上安头-下安头-大岳山西麓一线。
北部边界:鬼门关-宽坪一线。
霍州市境内霍山自然保护区1类禁养区总面积约42.251km2。
(三)城镇居民区、文化教育科学研究区
(1)1类禁养区
霍州市中心城区建成区范围划定为1类禁养区,根据霍州市建设现状,北中部向北部适当扩展,具体范围为:
东部边界:东环路。
南部边界:南环路-S70省道。
西部边界:108国道-白龙村西一线。
北部边界:朱杨庄村北部为界。
1类禁养区总面积21.37km2。
(2)2类禁养区
霍州市中心城区中期规划用地范围内的其它区域划定为2类禁养区。具体范围为:西至汾河西侧山体沿线以东部分建设用地,北至工业路以南及什林(退沙)组团,南至沿山体纬六路以北以及辛置组团,东至霍州高铁站李曹组团。
2类禁养区总面积19.67km2。
(四)风景名胜区
七里峪风景名胜区的核心区划定为1类禁养区,总面积为55.8km2。
(五)其他
1、郭庄泉域
郭庄泉域重点保护范围划定为1类禁养区,具体范围为:以汾河河谷为中心,北起什林大桥,南到团柏河口,东部以辛置-邢家泉-三孔窑-朱杨庄-什林镇为界,西部以申村韩家垣-上柏团-滩里-前庄-后白木沟-许村为界。
霍州郭庄泉域1类禁养区总面积60.73km2。
2、河流
(1)汾河
汾河河道边界两侧400米陆域范围划定为2类禁养区,总面积约24.48km2。
(2)南涧河
南涧河河道边界两侧400米陆域范围划定为2类禁养区,总面积约25.6km2。
(3)辛置河
辛置河河道边界两侧400米陆域范围划定为2类禁养区,总面积约13.6km2。
(4)西涧河
西涧河河道边界两侧400米陆域范围划定为2类禁养区,总面积约7.4km2。
七、划定结果
根据分区划定结果,结合边界条件,对重复区域进行合并,按照就高不就低原则,共划定禁养区16个,面积248.7002km2,其中1类禁养区(禁止建设畜禽养殖场和养殖小区的禁养区)7个,面积175.009km2;2类禁养区(禁止建设有污染物排放的畜禽养殖场和养殖小区的禁养区)9个,面积73.6912km2。
八、管理要求
(一)1类禁养区
禁止新建、改建、扩建各类规模畜禽养殖场和养殖小区;
现有的畜禽养殖场和养殖小区由霍州市人民政府在2017年底以前完成搬迁或关停。
(二)2类禁养区
现有的各类畜禽养殖场畜禽养殖废物(畜禽粪便、养殖废水、沼渣、沼液等)必需经过无害化处理用作肥料还田,污染物排放达到《畜禽养殖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18596-2001中的要求;
未实现畜禽养殖废物(畜禽粪便、养殖废水、沼渣、沼液等)无害化处理、污染物未达标排放的畜禽养殖场由霍州市人民政府责令限期治理;
禁止新建、改建、扩建各类规模畜禽养殖场和养殖小区。
(三)禁养区划定
1、禁养区划定后原则上5年内不做调整。
2、各有关部门在规划、立项、审批畜禽养殖项目时,应根据本方案要求严格审批程序。
3、当发生以下情况之一时,应根据《畜禽养殖禁养区划定技术指南》,进行禁养区调整:
新增集中式饮用水源地、自然保护区、风景名胜区(省级及以上);
饮用水源地、自然保护区、风景名胜区(省级及以上)保护区调整;
霍州市中心城区规划范围调整。
4、在本次禁养区划定工作之前划定的禁养区,与本次划定结果不符的,以本次划定结果为准。
5、禁养区划定方案由霍州市人民政府批准并向社会公布。
(四)其它
畜禽养殖场和养殖小区建设除满足禁养区的管理要求外,还应符合其他法律、法规的规定。
九、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为确保全市禁养区划定工作顺利完成,成立由市政府分管副市长为组长,发改、财政、住建、环保、农林、畜牧、水利、文物、旅游、公安、交通、公路、广电等部门主要负责人和各乡(镇)、街道办主要负责人为成员的畜禽养殖禁养区划定工作领导小组,具体协调、监督此次工作开展,确保划定工作合规合法。
(二)加大执法力度。组织协调环保、农林、畜牧、水利、文物、旅游、国土、住建、交通等部门和各乡(镇)、街道办,开展畜禽养殖污染治理联合执法,坚决查处和打击各种污染环境的违法养殖行为,确保畜禽养殖禁养区划定工作顺利实施。
(三)加大宣传力度。充分利用电视、广播、网络、短信、微信等媒介,大力宣传生态环境保护的法律法规和养殖企业建设的有关政策规定,提高对畜禽养殖企业污染治理的认识,进一步增强全社会的环境保护意识,努力营造畜禽养殖区域规划和污染治理的良好社会氛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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