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甘泉县畜禽养殖禁养区及限养区划定方案

来源:甘泉县人民政府2017-12-13 11:17:55

甘政办发〔2017〕98号

甘泉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甘泉县畜禽养殖禁养区及限养区划定方案》的通知

各乡镇人民政府、县美水街道办事处,县政府各有关工作部门、直属机构:

为切实贯彻落实《畜禽规模养殖污染防治条例》和《延安市水污染防治工作方案》,我县结合县域实际制定了《甘泉县畜禽禁养区及限养区划定方案》,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落实。

甘泉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7年9月4日

甘泉县畜禽养殖禁养区限养区划定方案

为了遏制畜禽养殖业污染不断加重的趋势,从源头上治理和防范畜禽养殖污染,合理布局场点,促进我县畜禽养殖业持续健康发展,全面改善环境质量,保障群众生产生活条件。根据国家及地方畜禽养殖相关法律法规,结合我县实际,特制定本方案。

一、指导思想

坚持以十八大精神为指导,以富民强县,实现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构建和谐社会为目标;以国家和地方环境保护法律、法规为依据;以畜禽养殖业可持续发展和改善农村生态环境质量为切入点。结合我县生态保护与建设要求,调整优化全县畜禽养殖业的生产布局,开展畜禽养殖污染综合防治,实现畜禽养殖废弃物减量化、无害化、资源化和生态化,促进畜牧业生产与生态环境全面协调发展。

二、划分原则

1.生态环境保护与畜禽养殖业持续健康协调发展的原则;

2.依法保护生态环境的原则;

3.生态环境保护与农业经济结构调整相一致的原则;

4.维护群众合法权益,改善生态环境质量的原则;

5.符合动物防疫条件的原则;

6.突出重点和可持续性原则。

三、划分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畜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畜禽规模养殖污染防治条例》、《畜禽养殖污染防治管理办法》、《畜禽养殖污染防治技术规范》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政策和技术规范。

四、划分类型

畜禽养殖区划分为禁养区、限养区和适养区。禁养区是指按照法律、法规、行政规章等规定,在指定范围内禁止存在任何畜禽养殖(场)区的区域。限养区是指按照法律、法规、行政规章等规定,在一定区域内限定畜禽养殖数量,限养区内现有的畜禽养殖场需达到排放总量控制的要求。除禁养区、限养区以外区域,原则上可作为畜禽适养区。在适养区内从事畜禽养殖的,应当遵守国家有关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规定,开展环境影响评价,其污染防治措施及畜禽排泄物综合利用措施必须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使用,污染物排放不得超过国家和地方规定的排放标准和总量控制要求。

五、划分区域

(一)畜禽养殖禁养区范围

1.县城规划区、各乡镇(街道办)集镇规划区和各乡镇(街道办)村庄规划区。

2.雨岔水库、岳屯水库、凉台水库等县域主要生活饮用水源保护区500米以内区域。

3.洛河流域两岸500米以内的陆域范围。

4.县域内旅游景区。劳山国家森林公园景区、美水泉、白鹿寺、青州城等甘泉“八景”及文物旅游部门划定的保护区外500米范围区域。

5.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区域。

(二)畜禽养殖限养区范围

禁养区范围外延200米范围内的区域,以及根据城镇发展规划和区域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要求,应当限制养殖的区域。

(三)畜禽养殖适养区范围

县辖行政区域内除禁养区和限养区以外,符合城镇发展规划,可以养殖的区域为适养区。

各乡镇(街道办)、村在规划建立畜禽养殖小区或规模化养殖场时,必须经过科学论证,符合法律和政策要求,不得影响居住环境和生态环境,实行污染物集中治理和废弃物综合利用。

六、工作要求

(一)在禁养区,严禁新建、扩建各类畜禽养殖场、养殖小区。禁养区内现有规模养殖场、养殖小区务必于2017年年底前全部关停、转产或搬迁。

(二)在限养区,严禁新建、扩建各类畜禽养殖场、养殖小区。已有养殖场要按照环境保护的有关规定,控制畜禽养殖规模,并严格落实污染防治措施,实现污染物达标排放。通过污染整治无法实现污染物达标排放的,将依法予以关闭或搬迁。

(三)在适养区内,提倡规模化、小区化养殖,优化养殖布局,实行污染物集中治理,达标排放。不能达标排放的养殖企业,将依法予以关闭。适养区的畜禽养殖场、养殖小区、养殖户,因集镇规划与发展,已处于限养区的,应控制规模;已处于禁养区的,应依法限期关闭或搬迁。

(四)各乡镇(街道办)应严格按照关于划定畜禽养殖禁养区、限养区的实施意见,结合本辖区发展规划,把好畜禽养殖发展关口,实现畜禽养殖业适度发展,严禁“先污染,后治理”现象出现。

(五)畜牧、环保和国土部门要共同指导督促畜禽粪便处理点的选址、建设、运行工作。按照“科学管理、高效便捷、政府主导、市场运作”的原则,根据污染治理工作的需要在养殖相对集中区域建设畜禽粪便集中处理点,提高畜禽粪污综合治理水平。

(六)经发、环保、畜牧、国土等部门在规划、立项、审批畜禽养殖项目时,应根据本实施意见要求严格审批程序,切实推进全县畜禽养殖业可持续健康发展。

七、保障措施

(一)建立健全责任机制。为了确保我县畜禽污染防治工作顺利开展,县政府成立由政府副县长乔栋同志任组长,农业局、环保局、畜牧局局长为副组长,县经发、财政、水务、国土、规划及各乡镇(街道办)乡镇长(主任)为成员的畜禽污染治理领导小组。各乡镇(街道办)人民政府作为畜禽养殖污染防治及综合利用工作的责任主体,要切实加强组织领导,落实资金投入,强化技术指导,加大宣传力度,严格监督检查,确保畜禽养殖污染集中整治任务按时完成,取得实效。县环保部门负责督促各乡镇(街道办)按时完成禁养区养殖场(区)关闭搬迁工作,促进畜禽粪便综合利用;县畜牧部门要督促做好畜禽养殖污染治理配套设施建设。经发、财政部门要在项目、资金等方面给予畜禽养殖污染防治工作大力支持。其它相关部门根据畜禽污染防治工作需要,密切配合,积极参与,共同推动全县畜禽养殖污染防治工作有序开展。

(二)科学编制实施方案。各乡镇(街道办)要全面核查本辖区内畜禽养殖、治污设施建设、农田配套面积、粪污综合利用等状况,精心编制本辖区内《畜禽养殖污染防治及综合利用专项整治实施方案》,明确禁养、限养区范围,列出禁养、限养区需要关闭、整治的养殖场(区)名单,细化关闭、搬迁、整治及配套设施建设的相关措施。县畜牧局要加强畜禽粪便综合利用的指导和服务工作,因地制宜推广畜禽粪便综合利用技术模式,科学编制全县畜禽粪便集中处理规划,鼓励发展畜牧业环保社会化服务组织,探索建立第三方治理机制,形成多路径、多形式、多层次推进畜禽养殖污染治理新格局。

(三)加大执法监管力度。各乡镇(街道办)要定期开展监督检查,加快工作实施进度,保证禁养区养殖场(区)关闭、规模养殖场整治、污染配套设施建设等重点工作任务按期完成。要加强执法监管,规范辖区内养殖行为。县环保局要严格规模畜禽养殖场(小区)环境准入管理,定期对规模化畜禽养殖企业进行检查。动物卫生监督所要对违规、违法建设的“垃圾猪”“泔水猪”等小散畜禽养殖场、养殖户,严格执法、依法取缔;对染疫畜禽及其排泄物、产品和病死畜禽,要确保实现无害化处理。

(四)切实加大宣传力度。各乡镇(街道办)及有关部门要充分利用广播、电视、报刊、网络等新闻媒体的作用,广泛开展宣传活动。对划分工作全程跟踪,全面报道,对违法建设、治污设施不到位,造成严重水质污染以及被强制拆除的规模畜禽养殖场给予公开曝光,对规模化畜禽养殖场、养殖小区、养殖户污染治理达标排放、零排放的生态养殖典型给予正面宣传,营造良好的舆论氛围。

八、本意见自公布之日起施行,国家、省、市对畜禽养殖行业有新规定时,服从上级规定。

甘泉县畜禽污染治理领导小组

组  长:乔  栋     政府副县长

副组长:王冀川     县农业局党委书记

徐  翔     县环保局局长

邱  哲     县畜牧兽医局局长

成  员:韩永生     县行政审批管理中心办公室副主任

苗志敏     县财政局局长

韩树雄     县经发局局长

李新元     县水务局局长

霍勇毅     县国土局局长

杜  平     县规划局局长

白  婷     桥镇乡乡长

党  强     下寺湾镇镇长

陈典军     石门镇镇长

李先锋     劳山乡乡长

杨海军     街道办主任

高  波     道镇镇长

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县畜牧兽医局,由畜牧兽医局局长邱哲同志兼任办公室主任,具体负责畜禽污染防治工作日常事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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