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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东市乐都区畜禽养殖禁养区划定方案》出台,看看你家养殖场在禁养区吗!

来源:乐都区政府2017-09-19 09:27:04

海东市乐都区政府印发关于《海东市乐都区畜禽养殖禁养区划定方案》明确了禁养区具体划定区域范围,此次的方案制定是为合理优化畜禽养殖业布局和结构,突出重点区域、重点流域以及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的环境保护,减少畜禽养殖业污染,加强畜禽养殖业污染防治,保护和改善生态环境,促进畜禽养殖业持续健康科学绿色发展。详情内容请看下文。

海东市乐都区畜禽养殖禁养区划定方案

各乡镇人民政府、区政府有关部门:

现将区农牧局制定的《海东市乐都区畜禽养殖禁养区划定方案》,转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组织实施。

海东市乐都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7年8月8日

为合理优化畜禽养殖业布局和结构,突出重点区域、重点流域以及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的环境保护,减少畜禽养殖业污染,加强畜禽养殖业污染防治,保护和改善生态环境,促进畜禽养殖业持续健康科学绿色发展,结合我区实际,特制定本方案。

一、指导思想

认真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考察青海时“四个扎扎实实”重大要求,严格执行《环境保护法》《水污染防治法》等法律法规,坚持生态环境保护与畜牧业和谐协调发展,推动生态建设与畜禽规模养殖污染防治良性互动,优化畜禽养殖产业布局,控制农业面源污染,保障生态环境安全,以饮用水水源保护区、自然保护区的核心区和缓冲区、风景名胜区、城镇居民区、文化教育科学研究区等区域为工作重点,兼顾重要河流岸带重要湖库周边等对水污染影响较大的区域,科学合理划定禁养区,保护畜牧业生态,推动生态养殖业良性发展。

二、划定原则

以优化畜禽养殖产业布局、控制农业面源污染、保障生态环境安全为目的,以统筹兼顾、科学可行、依法合规、以人为本为基本原则。

三、划定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2014年4月24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2017年6月27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畜牧法》(2005年12月29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2007年8月)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2016年7月2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2015年8月29日)

青海省饮用水水源保护条例》(2012年3月28日)

《动物防疫条件审查办法》(2010年1月)

《畜禽规模养殖污染防治条例》(2013年10月8日)

《畜禽养殖业污染防治技术规范》(2013年10月8日)

《畜禽养殖污染物排放标准》(GB18596-2001)

《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分类管理名录》(2015年4月9日)

《海东市城市总体规划(2016-2030)》《海东市乐都区土地利用总体规划(2006-2020)》等有关法律法规和技术规范。

四、禁养区具体划定区域范围

(一)禁养区

1、乐都区城市规划核心区范围线外扩500米为禁养区;

2、距离城镇居民区、乡镇村规划区、乡镇集镇规划区、乡镇村居民区、文化教育科研等人口集中区域及周边500米范围内。学校、医院等敏感区域及周边500米范围之内。

3、乐都区饮用水调整后水源地保护区、乐都区饮用水地表水水源地(仓家峡)保护区、海东市乐都区芦花乡、马厂乡(加布朗沟)饮用水水源地保护区、海东市乐都区瞿昙镇大石滩水库饮用水水源地保护区、海东市乐都区高店镇饮用水水源地保护区、海东市乐都区瞿昙镇饮用水水源地保护区、海东市乐都区下北山五乡(李家水库)水源地保护区、海东市乐都区蒲台乡新庄湾八村饮用水水源地保护区、海东市乐都区大麦沟水库饮用水水源地保护区、海东市乐都区杨家水库保护区、海东市乐都区芦花乡、马厂乡(马营沟)饮用水水源地保护区、海东市乐都区城台乡九村饮用水水源地保护区、海东市乐都区峰堆乡黄河滩水库饮用水水源地保护区、海东市乐都区共和乡桦林水库水源地保护区、海东市乐都区共和乡扎子寺水库饮用水水源地保护区、海东市乐都区蒲台辛家庄七村饮用水水源地保护区、海东市乐都区下营乡祝家十村饮用水水源地保护区、海东市乐都区中坝蒲台十六村饮用水水源地保护区、海东市乐都区中坝乡水库饮用水水源地保护区、海东市乐都区中岭乡十三村饮用水水源地保护区、海东市乐都区高庙镇饮用水水源地保护区、海东市乐都区洪水镇饮用水水源地保护区等22处生活饮用水水源地一级保护区内。

4、主要河流湟水河、引胜沟、岗子沟、上水磨沟、下水磨沟两岸400米内为禁养区,其余常年流水的和(沟),按照本方案执行。

5、距离动物屠宰场所、动物和动物产品集贸市场500米范围内;距离种畜禽场1000米范围内;距离动物诊疗场所200米范围内;动物饲养场(养殖小区)之间距离不少于500米;距离动物隔离场所、无害化处理场所3000米范围内。

6、京藏高速公路乐都段、乐化一级公路、民小一级公路、扎碾一级公路、109国道乐都段、铁路等我区主要交通干线500米的范围之内;本方案主要以我区的交通主干线为主,区乡和乡村道路两侧未限定禁养区距离,但要遵守《道路交通法》的有关规定。

7、乐都药草台风景名胜区的核心区,上北山林场、杨宗林场、药草台林场、下北山林场四个森林公园内均为禁养区。

8、瞿昙寺、青海柳湾彩陶博物馆文物历史遗址保护区内均为禁养区。

9、大地湾国家湿地公园规划区为禁养区。

10、根据《海东市乐都区土地利用总体规划(2006-2020)》划定的基本农田成果,划定基本农田保护区范围内均为禁养区。

11、国家或地方法律法规规定需要特殊保护的其他区域。

 

(二)适养区

禁养区以外的其他区域为适养区。各乡镇在行镇村规划时可划出一定的生产区域用于建设畜禽养殖小区或规模化养殖场,实行污染物集中治理和废弃物综合利用。

五、管理要求

(一)明确禁养区、适养区要求。

在禁养区严禁新建、扩建各类畜禽养殖场;原则上允许基本用于自给需要而利用宅前屋后零星圈养的农户散养,但必须做好污染防治。禁养区内现有的畜禽养殖场污染物的排放要符合《畜禽养殖场污染排放标准》(GB18596-2001),对未达到要求的实行限期整改,未经整改或整改后仍未达到“零”排放标准的,依法责令限期关停、转产或搬迁。

在饮用水水源一级保护区内为禁养区,禁止建设养殖场。已建成的养殖场,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责令拆除或者关闭。

在饮用水水源二级保护区内禁止新建、改建、扩建有污染物排放的养殖场(畜禽粪便、养殖废水、沼渣、沼液等经过无害化处理用作肥料还田,符合法律法规要求以及国家和地方相关标准不造成环境污染的,不属于排放污染物)。

在适养区,要合理布局,建立养殖小区,提倡规模养殖。推行标准化、生态化养殖,实行种养结合,养殖废弃物实行集中治理、就地消化、资源化利用。适养区内现有的畜禽养殖场的养殖污染物要必须达到排放要求。

(二)严格执行畜禽养殖准入审批制度。新、扩、改建畜禽养殖场选址必须符合城镇总体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畜牧业发展规划、生态环境功能区规划,严格执行排污许可证制度和“三同时”制度(防治污染的措施必须与主体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使用)。

(三)强化属地管理责任。各乡(镇)应严格按照本方案,结合本地实际,会同有关部门负责做好辖区禁养区内现有畜禽养殖场的限期整改和适养区畜禽养殖场的污染治理工作,促进养殖业从禁养区向适养区转移,大力推广生态养殖模式;把好畜禽规模养殖关口,加强畜禽养殖用地监管巡查,坚决遏制“先污染,后治理”现象发生;负责把畜禽禁养、适养和污染防治管理相关规定列入《乡规民约》,开展乡镇自治。

六、保障措施

(一)加强领导,细化措施。成立以区政府主管副区长为组长,区农牧局局长和政府办公室副主任为副组长,各乡镇人民政府、区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财政局、环境保护局、住房和规划建设局、国土资源局、水务局、林业局、旅游局等有关部门主要领导为成员的乐都区规范畜禽养殖工作领导小组,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区农牧局,区农牧局局长兼任办公室主任。领导小组切实把工作重点转移到规划、调控、服务和监督上来,在充分发挥市场机制作用的同时,综合运用经济、政策和法律手段,加强宏观调控,抓好规划的实施,及时了解和掌握规划实施中出现的新情况和新问题,研究相应的措施,在充分尊重生产经营自主权的同时,加强调研,树立典型,抓好示范,做好服务,推进全区畜牧业有序健康发展。区环保部门要进一步加强对现有畜禽规模养殖场的污染治理和达标工作,对新、扩、改建规模养殖场全程监控,严格控制新污染源的产生。区农牧部门要积极做好畜禽养殖规模场粪污生物发酵、有机肥制造和沼气工程的技术指导和设施规划工作。

(二)加强宣传,营造氛围。区广电部门充分发挥新闻媒体的导向作用,对造成严重污染水质的养殖场給予曝光。对规模化畜禽养殖场污染治理达标排放、零排放、生态养殖典型给予宣传,营造良好的舆论氛围,使群众理解、支持畜禽规模养殖禁养区划定工作。

(三)加强执法,形成合力。区农牧部门要明确产业导向,推广畜禽生态养殖模式,并会同环保部门按照区人民政府的统一部署,积极协助有关部门做好禁养区内确需关闭或搬迁的已有养殖场的关闭或搬迁工作;环保部门负责畜禽养殖场“环境影响评价”审批工作。各成员单位各司其职,协同区农牧局和环保局在规划、立项、审批畜禽养殖项目用地备案时,要根据本方案要求严格审批程序,并结合各自职责加强督促检查和管理。按照属地管理的原则,由领导小组组织协调各成员单位,开展畜禽养殖业污染治理联合执法,坚决查处和打击各种污染环境的养殖行为,确保划定方案顺利实施。

七、术语与定义

(一)畜禽

包括猪、牛、羊、鸡等主要畜禽,其他品种动物依据其规模养殖的环境影响确定。

(二)畜禽养殖场、养殖小区

指达到省级人民政府确定的养殖规模标准的畜禽集中饲养场所(以上简称养殖场)。

(三)禁养区

指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依法划定的禁止建设养殖场或禁止建设有污染物排放的养殖场的区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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