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延长县人民政府2017-11-06 10:22:24
延长县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延长县畜禽养殖禁养区及限养区划定方案》的通知
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县政府各工作部门、单位:
《延长县畜禽养殖禁养区及限养区划定方案》已经县政府常务会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抓好贯彻落实。
延长县人民政府
2017年9月18日
延长县畜禽养殖禁养区及限养区划定方案
为保护我县生态环境和饮用水源安全,减少畜牧生产面源污染,促进我县生态文明建设和畜牧产业可持续发展,遵循生态养殖理念,根据《畜禽养殖禁养区划定技术指南》和《延长县水污染防治2017年度工作方案》(长政办发〔2017〕54号)的要求,结合我县实际,制定了《延长县畜禽养殖禁养区及限养区划定方案》,具体内容如下:
一、工作思路
以国家和地方法律、法规为依据,以畜禽养殖业可持续发展和改善农村生态环境质量为目标,突出重点区域、重点水域的生态环境保护,调整优化我县畜禽养殖业的生产布局,开展畜禽养殖污染综合防治,实现畜禽养殖废弃物减量化、无害化、资源化和生态化,促进畜牧业生产与生态环境全面协调发展。
二、划定依据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畜牧法》、《畜禽规模养殖污染防治条例》和《延长县水污染防治2017年度工作方案》(长政办发〔2017〕54号)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政策和技术规范划定我县禁养区。
三、划定区域
(一)禁养区
1.距离延河和刘家河水库、安沟水库等主要生活饮用水水源保护区500米以内区域。
2.距离风景名胜区、自然保护区、文物历史遗迹保护区500米以内区域。
3.距离县城和城镇居民区,包括文教科研区、医疗区、商业区、工业区、游览区等人口集中地区500米以内区域。
4.距离村庄周边、公路主干线、大型公益性场所两侧500米以内区域;
5.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禁止养殖区域。
(二)限养区
限养区范围为禁养区范围以外200米以内区域。
四、工作要求
(一)禁养区内严禁新建各类畜禽养殖场。根据我县划定方案,坚持“严大规模、宽小规模,严猪禽养殖、宽牛羊养殖,严上游顺风、宽下游逆风”的原则,结合我县自然地域特征及经济社会发展规划和畜禽养殖发展规划,进行有效的排查监管。禁养区内严禁审批新建各类畜禽养殖场,对已建成的畜禽规模养殖场(户),在2017年底前完善配套粪污处理设施,并实现粪污综合利用,且达到环保处理要求;2017年底前未配套粪污处理设施,达不到环保要求的畜禽规模养殖场(户)要依法实施关停,适当申请县财政资金补贴,以便顺利推动工作。
(二)限养区内禁止新建规模化畜禽养殖场。限养区内已建成的规模化养殖场、养殖小区实施污染源限期治理,无法完成限期治理任务的依法实施搬迁或关闭。限养区内已有的规模化畜禽养殖场要限期完成治理,污染物处理必须达到排放要求;限期内未治理或治理后仍未达到国家规定治理要求的,依法责令关停、转产或搬迁。
(三)在非禁养区和限养区规划建设规模化畜禽养殖场,必须严格执行环境影响评价制度和“三同时”制度(即粪污处理设施必须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使用),否则不予审批。现有的规模化养殖场按照《畜禽养殖业污染防治技术规范》进行环境污染综合整治,严格落实畜禽废物综合利用措施,保证畜禽粪便、废水综合利用、粪污处理和无害化处理设施正常运转,鼓励、引导畜禽养殖业向标准化、规模化、集约化方向发展。
(四)各镇,街道办应严格按照本划定方案,科学制定土地利用与畜禽养殖规划,合理布局建设规模适度的养殖小区。按照属地管理原则,对现有禁养区范围内未达标的畜禽养殖场实施有序转迁、关停;组织实施限养区现有养殖场的污染治理工作。
(五)建立部门联动机制。此次养殖污染整治行动由县畜牧局牵头,县环保、财政、国土等部门参与,做到各司其职,各负其责,密切配合,加大畜禽养殖业污染整治联合执法力度,打击各种养殖污染环境的违法行为,确保按期完成禁养区内畜禽养殖场限期关停、转产或搬迁和限养区及其他区域畜禽养殖污染治理任务,加快推进我县畜禽养殖业科学协调健康发展。
五、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成立由县畜牧兽医局牵头,县环保局、各镇政府(街道办)配合,农业、财政、经发、国土、规划等部门参与的畜禽污染治理工作领导小组,严格按照划定方案,实施禁养区内养殖场的关停、转产和搬迁及畜禽养殖污染防治其他相关工作。
(二)落实工作责任。畜禽污染治理工作领导小组中的各个部门要严格贯彻执行《畜禽规模养殖污染防治条例》等法律法规,各司其职、各负其责,密切配合,互相合作,形成监管合力。
(三)严格考核。将畜牧产业发展与畜禽污染防治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总体规划,统筹考虑,切实加强对畜禽养殖污染防治工作的组织领导,纳入相关部门年度考核。
(四)加强宣传引导。充分利用电视、报刊、网络等多种媒体向全社会广泛开展多层次、多形式的宣传,特别是要大力加强面向农村的宣传,及时报道畜禽养殖废弃物综合利用的经验做法及先进典型,及时曝光对环境造成污染的违法行为,为推进畜禽养殖污染防治营造良好的舆论氛围。
畜禽规模养殖场参考标准:生猪年出栏500头以上,蛋鸡存栏2000只以上,肉鸡出栏10000只以上,奶牛存栏100头以上,肉牛出栏50头以上,羊子出栏100只以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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