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北关区人民政府2017-09-21 16:51:47
为合理优化畜禽养殖场点规划布局,遏制畜禽养殖业污染不断加重的趋势,促进北关区畜禽养殖业持续健康发展,改善环境质量,保障群众生产生活条件,根据畜禽养殖相关法律法规,结合我区实际,特制定本方案。
一、指导思想
全面贯彻党的十八大精神,坚持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以环境保护法律、法规为依据,以畜禽养殖业可持续发展和改善农村生态环境质量为目标,结合我区生态保护与建设要求,调整优化全区畜禽养殖业的生产布局,开展畜禽养殖污染综合防治,实现畜禽养殖废弃物减量化、无害化、资源化和生态化,促进畜牧业生产与生态环境全面协调发展。
二、划分原则
(一)生态环境保护与畜禽养殖业持续健康协调发展的原则;
(二)依法保护生态环境的原则;
(三)生态环境保护与农业经济结构调整相一致的原则;
(四)维护群众合法权益,改善生态环境质量的原则;
(五)符合动物防疫条件的原则;
三、划分依据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
(三)《中华人民共和国畜牧法》
(四)《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
(五)《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
(六)《畜禽规模养殖污染防治条例》
(七)《畜禽养殖污染防治技术规范》
(八)《河南省畜牧业条例》
(九)《河南省水污染防治条例》
(十)《河南省碧水工程行动计划(水污染防治工作方案)》
(十一)《安阳市水污染防治碧水工程行动计划》
(十二)《安阳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城市家禽家畜饲养管理办法的通知》
(十三) 其他有关法律、法规、规章、政策和技术规范。
四、划定调整类型
畜禽养殖区划分为禁养区和限养区。禁养区是指按照法律、法规、行政规章等规定,在指定范围内禁止存在任何畜禽养殖场的区域。限养区是指按照法律、法规、行政规章等规定,在一定区域内限定畜禽养殖数量,限养区内现有的畜禽养殖场需达到排放总量控制的要求。
五、划定调整区域
(一)畜禽养殖禁养区范围
东以东外环(邺城大道)为界,南以与文峰区划分区划为界,西以殷都区划分区划为界,北以北外环(邺城大道)为界。界内禁止饲养牛、羊、猪、鸡、鸭、兔等家禽家畜,禁养区内现有的畜禽养殖场应搬迁或关闭。
(二)畜禽养殖限养区范围
禁养区以外的区域均为限养区。
六、工作要求
(一)在禁养区,严禁新建、扩建各类畜禽养殖场。禁养区内现有的畜禽养殖场污染物的排放要符合《畜禽养殖污染物排放标准》的要求,并限期实现搬迁或关闭。
(二)在限养区,严禁新建、扩建各类畜禽养殖场。已有养殖场要按照环境保护的有关规定,控制畜禽养殖规模,并严格落实污染防治措施,实现污染物达标排放。
(三)各涉农办事处、中原高新区及柏庄镇应严格按照北关区畜禽养殖禁养区、限养区划定调整方案,结合本辖区发展规划,把好畜禽规模养殖发展关口,实现畜禽养殖业适度发展,严禁“先污染,后治理”现象出现。
(四)发改、环保、畜牧、国土、规划等部门在规划、立项、审批畜禽养殖项目时,应根据本方案要求严格审批程序,切实推进全区畜禽养殖业可持续健康发展。
七、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建立由区政府主导,畜牧、环保、财政、农业、国土资源等多部门参加的领导小组,统筹谋划,协调解决实际问题,合力推动禁养区、限养区调整工作。
(二)明确责任,齐抓共管。在区政府的统一领导下,进一步明确和落实各部门职责,各部门要按照本部门的职能,各司其职、各负其责、密切合作、齐抓共管、严格执法。
各涉农街道办事处、中原高新区:按照属地管理原则,负责对禁养区内畜禽养殖场排查、名单的认定、搬迁、关闭等工作。
财政部门:负责做好政策制定、补助资金的落实工作,为在禁养区成功进行关闭的养殖场户予以补偿。
环保部门:负责全区规模化畜禽养殖污染执法监管,负责对符合条件的规模畜禽养殖场新建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估、审批、环保“三同时”管理工作,依法查处规模化养殖场污染问题。
国土资源部门:负责全区畜禽养殖用地进行严格审批,严厉查处畜禽养殖场违法占地行为,并对畜禽养殖场违法占地行为进行立案查处。
畜牧部门:负责全区畜禽养殖粪污处理技术指导。配合办事处、中原高新区进行禁养区畜禽养殖场排查、名单的认定等工作;加强对新建、改建、扩建畜禽养殖场的管理和备案审核工作。
(三)抓好宣传引导。各涉农办事处、中原高新区及有关部门要充分利用广播、电视、报刊、网络等多种形式,广泛开展宣传活动。要大力加强面向农村的宣传,及时报道对环境造成严重影响的畜禽养殖污染事件和治污典型,营造良好的工作舆论环境。
八、政策依据
(一)《国务院关于印发第一次全国污染源普查方案的通知》(国发办〔2007〕37号)
规模化畜禽养殖场暂定标准:猪≥500头(年出栏),奶牛≥100头(存栏),肉牛≥200头(年出栏)、蛋鸡≥20000羽(存栏)、肉鸡≥50000羽(年存栏)。
畜禽养殖专业户暂定标准:生猪≥50头(年出栏)、奶牛≥5头(存栏)、肉牛≥10头(年出栏)、蛋鸡≥500羽(存栏)、肉鸡≥2000羽(年出栏)。
(二)《国家统计局关于在统计上贯彻城乡划分规定的若干事项的通知》(国统字〔2008〕177号)
城镇居民区、文化教育科学研究区原则上设定为常驻人口3000人(含3000人)以上;常驻人口3000人以下,且学校、医疗、市场等配套齐全的设定为乡村。其他设定为居民集中区和居民集中点,其中50户以下设定为零散居民点,15户以下设定为零散居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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