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清水县畜禽养殖禁养区限养区划定方案

来源:清水县人民政府2017-12-20 09:18:28

清政办发〔2017〕109号

清水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清水县畜禽养殖

禁养区限养区划定方案的通知

各乡镇人民政府、县政府各部门、省市驻县各单位:

《清水县畜禽养殖禁养区限养区划定方案》已经县政府常务会议研究通过,现印发你们,请抓好贯彻落实。

清水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7年8月29日

清水县畜禽养殖禁养区限养区划定方案

为了从源头上控制畜禽养殖污染,推动农业源减排和区域环境质量改善,优化我县畜禽养殖业结构,促进我县畜牧业持续健康发展,保障人民群众身体健康,推动生态文明建设,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畜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畜禽规模养殖污染防治条例》、《甘肃省环境保护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和生态文明县建设要求,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方案。

一、指导思想

全面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三中、四中、五中、六中全会精神和习近平总书记系列讲话精神,牢固树立“创新、协同、绿色、开发、共享”发展理念,以国家和地方环境保护法律、法规为依据,以实现县域经济可持续发展和改善农村生态环境质量为目标,充分结合我县生态建设和生态环境功能区规划要求,进一步调整优化全县畜禽养殖业的生产布局,积极开展畜禽养殖污染综合防治,促进畜牧业生产与生态环境全面协调发展,保障人民群众身体健康。

二、划分原则和依据

(一)划分原则

1.依法保护生态环境的原则

2.生态环境保护与畜禽养殖业持续健康协调发展的原则

3.依法保护城乡饮用水安全的原则

4.维护群众合法权益与改善生态环境质量相统一的原则

5.生态环境保护与农业经济结构调整相一致的原则

6.符合土地利用和城乡建设总体规划的原则

(二)划分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

2.《中华人民共和国畜牧法》

3.《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

4.《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

5.《畜禽规模养殖污染防治条例》(国务院第643号令)

6.《畜禽养殖污染防治管理办法》(国家环保总局第9号令)

7.《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划分技术规范》(HJ/T338-2007)

8.《畜禽养殖业污染治理工程技术规范》(HJ 497-2009)

9.《甘肃省环境保护条例》(2004年修正)

10.《甘肃省水污染防治工作方案(2015-2050年)》(甘政发〔2015〕103号)

11.《甘肃省畜禽养殖场养殖小区建设规范暨备案管理办法》(甘政发〔2007〕111号)

12《关于进一步加强农村环境保护工作意见的通知》(甘政办发〔2008〕165号)

13.《天水市水污染防治工作方案(2015-2050年)》(天政发〔2016〕45号)

14.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和技术规范

三、划分类型

畜禽养殖区划分为禁养区、限养区和适养区。

畜禽养殖禁养区是指按照法律、法规、行政规章等规定,在指定范围和区域内禁止建设畜禽规模养殖场(小区)的区域。

畜禽养殖限养区是指按照法律、法规、行政规章等规定,在一定区域内实现畜禽排泄物的合理利用和综合开发以及畜禽污染物总量控制的区域。是禁养区和适养区过渡区域,是对禁养区的保护。

畜禽养殖适养区是指除禁养区、限养区以外区域,原则上作为畜禽养殖适养区。在适养区内要大力提倡适度规模化养殖,优化养殖小区布局,实行污染物集中治理,总量控制,达标排放。

四、划分区域

(一)地域范围  本方案适用于清水县行政辖区。

(二)畜禽养殖禁养区范围

1. 饮用水源地保护区:全县在用、备用、应急、在建、规划的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一、二级保护区(其中二级保护区禁止建设有污染物排放的养殖场);乡镇和村级集中式生活饮用水水源地和其他分散式饮用水水源地,已经完成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划分的,按照保护区范围执行;未完成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划分的,为取水点周边1000m以内(具体以环保部门公布的范围为准)。

2. 城市建成区、各乡镇政府所在地和村庄建成区、学校、医院(卫生院)科研单位等人口集中区及其周边500m范围内(具体以建设部门规划为准)。

3. 国家2A级以上旅游景区、列为县级以上重点保护的风景名胜区、各类文物、古迹保护区核心区、周边500m范围内(具体以景区景点主管单位公布的范围为准)。

4.其他法律、法规、行政规章规定的区域。

(三)畜禽养殖限养区范围

1. 饮用水源地保护区:全县在用、备用、应急、在建、规划的集中式饮用水二级保护区范围外延500m区域;乡镇和村级集中式生活饮用水水源地和其他分散式饮用水水源地,已经完成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划分的,按照保护区范围外延500m区域执行。

2. 城市建成区、各乡镇政府所在地建成区、学校、医院(卫生院)科研单位等人口集中区及其周边按禁养区范围外延500m内区域。

3. 风景名胜区、旅游景区、文物历史遗迹保护区:温泉度假村周边500m范围陆域;赵充国陵园周边500m范围陆域;小华山景区、三皇谷、花石崖周边500m范围陆域;以及省市县行政区域内批准成立的市(县)级以上文物保护单位周边500m范围陆域。

4. 重要地表水体功能区范围:牛头河及其支流稠泥河、白驼河、后川河、樊河、汤峪河流域河道两侧边缘500m以内。

5.主要交通干线两侧范围:天平铁路、庄天二级公路、桐温公路、清社公路两侧500m范围内。

6.根据城镇发展规划和区域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要求,应当限制养殖的区域。

(四)畜禽养殖适养区范围

县行政区域内除禁养区和限养区以外,符合城镇发展规划可以养殖的区域为适养区。适养区内新建或改扩建养殖场或小区时必须遵守如下原则:

1.合理规划。严格按照本方案,结合我县发展规划,科学谋划、合理布局,把好畜禽规模养殖发展关,并按照属地管理原则,负责做好适养区畜禽养殖场的污染治理工作。

2.综合利用。着力推进“农牧结合、资源循环、健康养殖、集约高效”的现代生态畜牧生产体系,着力推进废物减量化排放、无害化处置、资源化利用。

五、工作要求

(一)在禁养区不得饲养畜禽,禁养区内现有的畜禽养殖场必须于2017年底前完成搬迁或关闭。

(二)在限养区内严格控制畜禽养殖场的数量和规模,不得新建、扩建各类畜禽养殖场,已有的养殖场要按照环境保护的有关规定,控制畜禽养殖规模,并严格落实污染防治措施,实现污染物达标排放,并要符合动物防疫条件。

(三)适养区内可以新建、扩建、改建畜禽养殖场,但必须符合城市城镇规划和环保要求。在适养区,要大力提倡适度规模化养殖,优化养殖小区布局,实行污染物集中治理,质量控制,达标排放。

(四)新、扩、改建畜禽养殖场时必须严格执行环境影响评价制度和“三同时”制度(污染防治措施及畜禽排泄物综合利用措施必须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使用),配套相关环保设施,落实各项环境保护措施,其污染物排放不得超过国家和地方规定的排放标准和总量控制要求,并做好竣工验收相关工作。

六、保障措施

(一)加强领导,健全机制。县上成立以政府分管领导为组长,县政府办、发改、财政、环保、农业、工商、水务、畜牧、旅游、国土、公安等部门和各乡镇负责人为成员的县畜禽规模养殖划定工作领导小组,加强对全县禁养区、限养区、适养区划定工作的协调指导。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县畜牧局,具体负责禁养区划定协调等日常工作。领导小组成员部门要按照各自职责分工,做好畜禽禁养区划定工作的服务和指导。

(二)部门联动,齐抓共管。各乡镇、各部门必须以强烈的责任意识和大局意识,加强协调配合,形成合力,共同推进禁养区规模养殖场关停、搬迁工作的顺利开展。

宣传部门负责做好畜禽养殖禁养区划定、养殖场关闭搬迁等工作的宣传报道,对违法违规排污行为给予曝光。发改部门负责对养殖项目审批或备案。财政部门负责对禁养区搬迁或关闭做好财力保障。畜牧部门负责制定畜禽养殖禁养区划定方案和禁养区畜禽养殖场关闭或搬迁计划,依法关闭或搬迁禁养区内的畜禽养殖场(小区)和养殖专业户。对新建、改建、扩建畜禽养殖场选址及动物防疫条件的审查把关,做好备案登记,服务指导畜禽养殖场(小区)完善粪污处理设施和畜禽养殖废弃物的资源化利用。协助环保部门开展规模化畜禽养殖场(小区)环境污染的预防和治理工作。环保部门负责畜禽养殖污染防治的统一监督管理,对禁养区内的规模化畜禽养殖场依照环保法律法规下达执法文书,对违法行为联合畜牧、国土、工商等部门进行查处;对适养区内新建养殖场环评备案。水务部门对畜禽养殖业禁养、限养区水域保护提出意见及进行备案审核。农业部门负责养殖场畜禽养殖废弃物资源化利用及沼气项目的申报、指导和服务。旅游部门负责提出A级景区名录,景区主管部门配合做好划定。国土资源部门对新建、改建、扩建畜禽养殖场的用地备案手续进行审批,并对基本农田保护区内畜禽养殖场违法占地行为进行立案查处。各乡镇按照属地管理原则,落实禁养区划定各项措施,积极做好本辖区禁养区内养殖小区(场)的关停或搬迁工作,加强对辖区内各类养殖场的管理,落实申报审批制度,杜绝出现未批先建行为。

(三)加大宣传,营造氛围。加大媒体宣传、报道、曝光的力度,营造良好的舆论氛围,让群众理解支持划分畜禽养殖区域工作,并积极主动参与。新闻媒体对畜禽养殖划分工作进行跟踪报道,对不按划分方案要求修建畜禽养殖场的单位要及时予以曝光。

七、名词概念和其它事项

(一)畜禽

包括猪、鸡、牛、羊等主要畜禽,其他品种动物由环保局依据其规模养殖的环境影响决定。

(二)畜禽规模养殖场(养殖小区)畜禽数量标准

1、规模养殖场。养猪场:饲养基础母猪100头以上或年出栏生猪500头以上。奶牛养殖场:存栏奶牛100头以上。肉牛养殖场:饲养繁殖母牛100头以上或年出栏肉牛200头以上。肉羊养殖场:饲养繁殖母羊200只以上或年出栏肉羊500只以上。家禽养殖场:年存栏蛋鸡5000只以上或年出栏肉鸡10000只以上。家兔养殖场:饲养家兔1000只以上。

2、养殖小区规模。养殖小区占地面积、入驻农户数量、养殖规模视具体情况而定。一般川塬区在10亩以上,山区5亩以上。以入驻农户计算,每个养殖小区不少于5户。以养殖数量计算,各畜种最低饲养规模为:养羊小区:饲养繁殖母羊300-500只,或年出栏肉羊1000-1500只。养牛小区:饲养繁殖肉牛(奶牛)100-150头,或年出栏肉牛300-500头。养猪小区:饲养基础母猪200-300头,或年出栏育肥猪(包括提供种猪)1500-3000头。养鸡小区:饲养蛋鸡1-2万只,或年出栏肉鸡3-5万只。

(三)污染防治措施

畜禽规模养殖场水污染物、废渣和恶臭气体排放按照《畜禽养殖污染物排放标准》(GB18596-2001)执行。规定标准下的养殖场参照以上标准和指导意见执行。

(四)附则

本方案适用于全县范围内的规模化畜禽养殖场(小区),对达不到规模的畜禽养殖场,原则上参照本办法。

本方案未尽事宜由县环境保护局和县畜牧兽医局负责补充和解释。自2017年8月29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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