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唐县人民政府2017-12-27 10:57:38
为贯彻深入落实我国相关规定和意见,保定唐县政府印发了关于《唐县畜禽养殖禁养区、限养区和适养区(三区)划定方案》的通知,以优化畜禽养殖产业布局、控制农业面源污染、保障环境敏感区域和重要生态功能区域的环境安全。
唐县人民政府
关于印发《唐县畜禽养殖禁养区、限养区和
适养区(三区)划定方案》的通知
〔2017〕114号
各乡(镇)人民政府,县政府有关部门:
《唐县畜禽养殖禁养区、限养区和适养区(三区)划定方案》,已经县政府第十一次常务会议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抓好贯彻落实。
唐县人民政府
2017年11月24日
唐县畜禽养殖禁养区、限养区和适养区(三区)
划 定 方 案
为贯彻深入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畜禽规模养殖污染防治条例》、《河北省水污染防治工作方案》和《保定市环境保护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关于划定畜禽养殖禁养区的通知》要求,进一步加强畜禽养殖业污染防治,改善我县生态环境,保护饮用水源水质,保障人民群众身体健康,根据河北省环境保护厅办公厅、河北省农业厅办公厅关于转发《畜禽养殖禁养区划定技术指南》的通知(冀环水函〔2016〕1302号),结合我县实际,划定我县畜禽养殖禁养区、限养区和适养区,具体方案如下:
一、指导思想
坚持保护优先、绿色发展、循环发展,以畜禽养殖业可持续发展和全面改善提高环境质量为切入点,以优化畜禽养殖产业布局、控制农业面源污染、保障环境敏感区域和重要生态功能区域的环境安全为目标,以饮用水水源保护区、自然保护区、风景名胜区、城镇居民区、文化教育科学研究区等区域为重点,兼顾重要河流岸带、重要水库周边等对水环境影响较大的区域,依法科学合理划定禁养区、限养区范围,加强环境监管,落实畜禽养殖污染防治工作要求,改善生态环境质量,促进畜牧业生产和生态环境保护全面协调发展。
二、划分原则
坚持畜禽养殖“预防为主、防治结合、统筹规划、合理布局、综合利用”的基本原则,依据指导思想,在划定畜禽养殖禁(限)养区过程中坚持以下原则:
(一)生态环境保护与畜禽养殖业持续健康协调发展的原则;
(二)依法保护生态环境的原则;
(三)生态环境保护与农业经济结构调整相一致的原则;
(四)维护群众合法权益,改善生态环境质量的原则;
(五)符合动物防疫条件的原则;
(六)突出重点和可操作性原则。
三、划分依据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畜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河北省畜禽养殖污染防治畜禽养殖场养殖小区规模标准》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制度和技术规范。
四、划分类型及区域
畜禽养殖区划分为禁养区、限养区和适养区。
(一)禁养区。依照《畜禽规模养殖污染防治条例》有关规定,对照《畜禽养殖禁养区划定技术指南》,充分结合本县的实际情况,划定下列区域为禁养区:
1、饮用水源保护区,包括饮用水水源一级保护区和二级保护区的陆域范围。其中,饮用水水源一级保护区内禁止建设养殖场,饮用水水源二级保护区禁止建设有污染物排放的养殖场。(注:畜禽粪便、养殖废水、沼渣、沼液等经过无害化处理用作肥料还田,符合法律法规要求以及国家和地方相关标准不造成环境污染的,不属于排放污染物)。
1.1 县城饮用水源地的一级、二级保护区(暂无边界)。
1.2 西大洋水库水源地的一级、二级保护区。
1.3 南水北调中线唐县段一、二级水源保护区。(见附件1)
一级保护区:(1)设计桩号318+920至327+300,全长8380米,以渠道两岸边界为起点,向两侧外延50米区域;(2)设计桩号327+300至337+700,全长10400米,以渠道两岸边界为起点,向两侧外延50米区域;(3)设计桩号337+700至343+985,全长6285米,以渠道两岸边界为起点,向两侧外延50米区域。
二级保护区:设计桩号318+920至343+985,全长25065米,以渠道两岸边界为起点,向两侧外延50-250米区域。
2、城镇居民区和文化教育科学研究区。
2.1 城镇居民区。以县城为中心,东到良行线县城段(东二环)、西到恒山大街、南到仁厚路、北到京昆高速,界内区域划为禁养区。边界范围内,禁止建设养殖场。随着新建城区的形成,逐步扩大禁养区范围。
2.2 文化教育科学研究区。以文化教育科学研究区围墙为起点,向外径向距离500米区域。
3、自然保护区核心区、缓冲区及实验区。河北省大茂山省级自然保护区为森林生态系统类型自然保护区,地理坐标为东经114°28′02″-114°31′27″,北纬39°01′03″-39°03′58″。总面积1353.33公顷,其中核心区面积548.25公顷,缓冲区面积457.32公顷,实验区面积347.76公顷。(见附件2)
4、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禁止建设养殖场的区域。
(二)限养区
1、城镇居民区。县城规划范围内,除禁养区以外的区域。
2、“一区三园”(长古城工业园区、白合工业园区、通天河产业园区)规划范围内的区域。
3、旅游景区边界向外径向距离500米范围内;通往旅游景区公路两侧100米范围内。(见附件3)
4、唐河非禁养区河段行洪制导线两侧纵深500米区域。
限养区域内严禁新建规模畜禽养殖场,已有的规模化畜禽养殖场限期整改,达标排放,达不到环保要求的应予以关闭或搬迁。
(三)适养区。禁养区、限养区范围以外的区域为适养区(基本农田除外)。适养区内可以新建、扩建畜禽养殖场或养殖小区,畜禽养殖场(小区)应当按照统一规划、集约生产及种植业与养殖业结合的原则发展适度规模养殖,新建、扩建畜禽养殖场(小区)应符合防疫及环境承载、环保的要求,符合当地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并落实好“三同时”相关要求。
五、养殖规模的界定
根据《河北省畜禽养殖污染防治畜禽养殖场养殖小区规模标准》(冀农业牧发〔2016〕7号),确定河北省畜禽养殖污染防治畜禽养殖场养殖小区规模标准如下:
生猪养殖场、养殖小区年出栏 500 头及以上;肉牛养殖场、养殖小区年出栏100头及以上;肉羊养殖场、养殖小区年出栏1500只及以上;肉鸡养殖场、养殖小区年出栏 50000只及以上;蛋鸡养殖场、养殖小区年存栏10000只及以上;奶牛养殖场、养殖小区年存栏100头及以上;其它畜禽养殖场、养殖小区规模标准以猪当量折算。
畜禽养殖专业户规模标准参照畜禽养殖场、养殖小区执行。
畜禽养殖场、养殖小区规模标准由省农业厅(省农工办)会同省环境保护厅根据畜牧业发展状况及环境管理需要进行调整。
附件:1、南水北调中线一期工程总干渠唐县段饮用水水源保护区畜禽养殖禁养区区域表
唐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7年11月27日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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