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延安子长县畜禽养殖禁养区及限养区划定方案

来源:子长县政府2018-01-11 13:56:01

子长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子长县畜禽养殖禁养区及限养区划定方案的通知

子政办发〔2017〕128号

各镇人民政府,县政府有关工作部门、事企业单位:

《子长县畜禽养殖禁养区及限养区划定方案》已经县政府同意,现印发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子长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7年11月27日

子长县畜禽养殖禁养区及限养区划定方案

为保护我县生态环境和饮用水源安全,减少畜牧生产面源污染,促进我县生态文明建设和畜牧产业可持续发展,遵循生态养殖理念,根据《畜禽养殖禁养区划定技术指南》和《延安市畜禽养殖禁养区及限养区划定方案》,结合我县实际,特制定本方案。

一、工作思路

以国家和地方法律、法规为依据,以畜禽养殖业可持续发展和改善农村生态环境质量为目标,突出重点区域、重点水域的生态环境保护,调整优化全县畜禽养殖业的生产布局,开展畜禽养殖污染综合防治,实现畜禽养殖废弃物减量化、无害化、资源化和生态化,促进畜牧业生产与生态环境全面协调发展。

二、划定意义

通过科学规划畜禽养殖禁养区、限养区和适养区,对现有畜禽养殖场污染进行综合整治,消减敏感区域的饲养总量,促进畜牧业与生态环境全面协调发展。

三、划定原则

坚持区域经济发展和环境保护协调统一的原则,在保护环境的同时,调整和优化畜禽养殖结构,对现有养殖场(小区)、专业户污染进行综合治理,实现环境保护和农民增收“双赢”。

四、划定依据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畜牧法》《畜禽规模养殖污染防治条例》和《延安市水污染防治工作方案》及《延安市农业面源污染综合治理方案》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政策和技术规范划定我县禁养区。

五、规模畜禽养殖场(小区)规模标准

生猪年出栏500头以上,蛋鸡存栏2000只以上,肉鸡出栏10000只以上,奶牛存栏100头以上,肉牛出栏50头以上,羊子出栏100只以上。

畜禽养殖专业户规模标准参照畜禽养殖场、养殖小区执行。

六、禁养区、限养区的划定范围

(一)禁养区

1.距离延河、清涧河、淮宁河、大理河主要河流及主要生活饮用水水源保护区500米以内区域。

2.距离风景名胜区、自然保护区、文物历史遗迹保护区核心区域和缓冲区500米以内区域。

3.距离城市和城镇居民区,包括文教科研区、医疗区、商业区、工业区、游览区等人口集中地区500米范围内区域。

4.根据城镇、产业发展和环境保护等方面新规定的其他禁养区域。

(二)限养区

限养区范围为禁养区范围以外200米以内区域。

七、工作要求

(一)在禁养区内严禁新建各类畜禽养殖场。禁养区内已建成的畜禽规模养殖场(户),必须于2017年底前完成关停、转产或搬迁工作。

(二)限养区内禁止新建规模化畜禽养殖场。限养区内已建成的规模化养殖场、养殖小区实施污染源限期治理,无法完成限期治理任务的依法实施搬迁或关闭。限养区内已有的规模化畜禽养殖场要限期完成治理,污染物处理达到排放要求,限期内未治理或治理后仍未达到国家规定治理要求的,依法责令关停、转产或搬迁。

(三)建立畜禽养殖污染防治长效机制。一是在非禁养区和限养区(可养区)规划建设规模化畜禽养殖场,必须严格执行环境影响评价制度和“三同时”制度(即粪污处理设施必须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使用);现有的规模化养殖场按照《畜禽养殖业污染防治技术规范》进行环境污染综合整治,严格落实畜禽废物综合利用措施,保证畜禽粪便、废水综合利用、粪污处理和无害化处理设施正常运转,鼓励、引导畜禽养殖业向标准化、规模化、集约化方向发展。二是严格按照陕西省农业厅印发的《陕西省畜禽养殖场养殖小区备案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陕农业发〔2015〕50号)要求,对全县符合要求的养殖场区进行备案,将场址、畜禽类别、规模、工艺、主要设施设备、业主简介等基本信息进行登记。

(四)建立部门联动机制。县环保、畜牧等部门要各司其职,各负其责,密切配合,加大畜禽养殖业污染整治联合执法力度,打击各种养殖污染环境的违法行为,确保按期完成禁养区内畜禽养殖场限期关停、转产或搬迁和限养区及其他区域畜禽养殖污染治理任务,加快推进全县畜禽养殖业科学协调健康发展。

八、保障措施

(一)落实工作责任。各相关部门要严格贯彻执行《畜禽规模养殖污染防治条例》等法律法规,各司其职、互相合作,形成监管合力。县畜牧部门要严格执行禁养区、限养区有关规定,严禁在禁养区内建设畜禽养殖场;对限养区、可养区内未取得环境影响评价手续和不符合动物防疫条件的畜禽养殖场不得建设;按照《陕西省畜禽养殖场养殖小区备案管理办法》的要求,做好养殖场养殖备案登记工作;督促、引导规模化畜禽养殖场建设配套的污染物处理设施,做好畜禽养殖废弃物综合利用的指导和服务工作。县环保部门要做好新、改、扩建规模化畜禽养殖场户环境影响评价审批、排污申报登记工作;督促新建畜禽养殖场户严格执行“三同时”制度;加强畜禽养殖场户污染物排放监控,对超过排放标准的,督促其限期进行治理;加强对畜禽养殖污染防治工作的统一监督管理,将其纳入日常执法监管范围,对规模化畜禽养殖企业环保手续履行情况、污染防治设施建设运行情况、污染物达到标准排放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对检查发现的环境违法问题,依法进行处理,推动规模化畜禽养殖企业规范环境治理行为。其他相关部门要根据畜禽养殖污染防治工作需要,积极参与配合,共同推进畜禽养殖污染防治工作的实施。

(二)整合各方力量。各镇(街道)和各有关部门要坚持“谁污染谁治理,谁破坏谁恢复”的方针,拓宽污染治理和生态保护资金筹集渠道,建立完善的财政保障体系。同时,要积极争取中、省、市资金支持,有效整合各方面资金,确保工作的顺利进行。

(三)加强技术指导。加强对畜禽养殖场的培训,积极引导养殖场运用先进的养殖工艺和技术,转变畜禽养殖方式,从源头上减少畜禽养殖过程中污染物排放量。坚持畜牧发展与环境保护并重的原则,普及健康养殖和动物防疫知识,组织做好免疫、消毒、疫病监测及无害化处理等动物疫病防控工作。严格执行病死畜禽“四不一处理”的规定,即:“病死畜禽不准宰杀、不准食用、不准出售、不准转运,必须进行无害化处理”,严禁将病死畜禽随意丢弃。按照“减量化、无害化、资源化”的原则,积极推广各类适合我县发展、符合健康养殖要求的畜禽养殖污染防治工艺和养殖模式,切实提高畜禽养殖场污染防治和资源化利用水平。

(四)加强宣传引导。各镇(街道)和有关部门要充分利用广播、电视等新闻媒体,广泛开展多层次,多形式的宣传。特别是要加强面向农村的宣传,及时报道畜禽养殖污染典型案例,形成强大的舆论监督声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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