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永春县扶贫小额信贷工作实施方案

来源:永春县人民政府2017-11-06 11:00:15

永春县扶贫小额信贷工作实施方案

为贯彻落实《关于印发<福建省扶贫小额信贷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闽财农〔2017〕26号)等文件精神,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方案。

一、总体要求

为了规范扶贫小额信贷资金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防范风险,促进贫困户发展产业、增加收入,发挥县扶贫小额信贷风险担保金杠杆作用,积极开展扶贫小额信贷,确保有发展意愿、有发展资金需求、有还款能力的贫困户获得免抵押、免担保的信用贷款,有效解决贫困户产业发展资金短缺的瓶颈问题。

二、协调机制

永春县扶贫小额信贷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是扶贫小额贷款工作的牵头组织部门,永春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中国农业银行永春县支行和中国邮政储蓄银行永春支行(以下均简称经办银行)是扶贫小额贷款的承办金融机构。

三、扶持对象

扶贫小额信贷资金扶持对象为达到法定贷款年龄、信用良好、有劳动能力、有贷款意愿的国定、省定建档立卡扶贫开发对象和经民政部门核实核准的农村低保对象(以下统称贫困户),对每年新增的建档立卡扶贫对象或返贫的家庭也纳入扶持对象。

四、贷款条件

(一)借款人应到达法定贷款年龄、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身体健康,有生产项目和生产能力,且有发展意愿、有资金需求,具备清偿贷款本息的能力。

(二)借款人遵纪守法、信誉良好,信用观念强,资信状况良好,无未解决的经济纠纷。

(三)借款人在经办银行的服务辖区内。

(四)符合经办银行其他贷款条件。

五、贷款用途

扶贫小额贷款只能用于发展生产和其他增收产业,不得用作购置生活用品、建房、治病、子女上学等非生产、经营性项目,也不得转借给他人使用。

六、贷款额度、期限、利率

(一)贷款额度、期限

贫困户每户可享受额度5万元以内、年限3年以内的无抵押担保贷款。

合作金融机构凭贷款合同、利息单原件,向县农业局(扶贫办)申领贴息,经农业局(扶贫办)审核后,由财政部门按结息周期将贴息资金直接拨付给合作金融机构,再由合作金融机构返还贫困户。

(二)利率

对贫困户的贷款应执行基准利率。合作地方法人金融机构应积极运用人民银行支农再贷款、扶贫再贷款等低成本资金,加大对贫困户的支持力度。

七、信贷扶贫风险金

扶贫小额信贷风险担保金1200万元(其中县级配套400万元),县扶贫小额信贷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将根据信贷规模,存入合作的经办银行并设立专户,实行封闭运行,按人民银行规定的利率计息,利息收入划入扶贫小额信贷风险担保金。除扣划应承担的担保损失外,只进不出。不得向贫困户收取风险金等额外费用。

合作金融机构为区域内发放扶贫小额信贷担保贷款余额在扶贫小额信贷风险担保金3倍以下的,由扶贫小额信贷风险担保金承担风险比例为80%;贷款余额达到扶贫小额信贷风险担保金3倍以上的,由扶贫小额信贷风险担保金承担全部风险损失。扶贫小额信贷风险担保金承担的损失以担保金的规模为限,超过部分由合作金融机构承担。

县在扶贫小额信贷担保贷款呆坏账比例超过贷款余额的5%时,应根据实际情况,及时启动风险防范机制,暂停贷款发放业务,待县财政补足风险担保金、清除风险隐患、规范贷款程序后再重新启动。

八、贷款流程

(一)贫困户贷款需本人提出申请,提供经办银行规定的相关申贷材料并填写《永春县扶贫小额信贷贫困户申请审核表》(一式三份),由挂钩帮扶人和村委会进行推荐。

(二)各乡镇人民政府对贷款对象的精准性、项目合理性、可实施性等方面进行审核把关后,报县扶贫小额信贷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审核。

(三)县合作金融机构在收到县扶贫小额信贷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审批的申请材料后,及时按照经办银行内部规定对申请对象进行审定,对符合贷款要求的对象直接放贷。

(四)申请材料齐全的,原则上村委会、乡镇扶贫机构和县农业局(扶贫办)的审核时限合计不超过10个工作日,合作金融机构审核的时限不超过5个工作日。

九、资金的监督与检查

(一)农业(扶贫)部门负责提供建档立卡扶贫开发对象名单,开展扶贫小额贷款推介担保、贫困户生产项目对接等服务工作;财政部门负责对资金的监督管理,加强对小额信贷资金使用成效的监督检查和总结分析;人行负责政策指导并协调金融机构落实贷款资金,加大支持力度;银监局负责做好相关信贷业务指导,并督促相关金融机构做好风险防控工作;经办银行对小额信贷领导小组办公室认定的贷款申请对象,独立审贷,按照相关贷款操作规程发放扶贫小额贷款。

(二)扶贫小额信贷资金应按规定的用途和范围分配使用,任何部门和单位不得截留、挤占和挪用。扶贫小额信贷资金的支付按照财政国库管理制度有关规定执行。申报扶贫小额信贷资金的贫困户应当主动接受财政、审计、农业等部门的监督检查。

(三)扶贫小额信贷资金使用管理中存在虚报、冒领、截留、挪用、套补或骗补等违法违纪违规行为的,除责令将资金归还原有渠道或收回财政外,应当按照国务院《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等法律法规予以处理。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本方案自2017年7月1日起施行。原《永春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永春县扶贫小额信贷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永政办〔2016〕98号)文件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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