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固镇县深入推进扶贫小额信贷工作实施方案

来源:固镇县人民政府2017-11-06 10:34:56

固镇县深入推进扶贫小额信贷工作实施方案

为贯彻落实省政府办公厅《关于深入推进扶贫小额信贷工作的实施意见》(皖政办〔2017〕36号)文件精神,建立健全我县发展扶贫小额信贷机制,着力解决我县扶贫小额贷款工作中的难点、阻点问题,解决产业发展资金短缺难题,切实加快贫困群众增收脱贫步伐,结合我县实际,特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目标任务

坚持突出重点、扶持到户,政府引导、市场运作,规范程序、防范风险的工作原则,把实施扶贫小额信贷作为解决贫困群众发展生产、促进就业、参股经营、增加收入、稳定脱贫的重要举措,通过直接发放和间接带动等模式、完善风险补偿金、优化贴息流程、发挥保险作用等,使我县农村建档立卡贫困户(以下简称:贫困户)中有发展需求、有贷款意愿、有还款能力或还贷措施的贫困户都能获得免抵押、免担保、5万元以下、3年期内、基准利率、财政贴息的精准扶贫小额贷款,从根本上缓解贫困户贷款难、贷款贵问题,实现符合条件的贫困户“贷得到、用的好、还得上、稳脱贫”的目标。

二、主要措施

(一)落实扶贫小额信贷年度计划。2017年全县新增扶贫小额贷款余额确保6000万元,争取实现1亿元。目标任务分解到各乡镇和县农商行,纳入年度目标考核。各乡镇牵头负责向农商行(或贷款承贷金融机构、下同)推荐享受小额扶贫贷款政策的贫困户,2017年5月底前推荐户数不少于建档立卡贫困户户数的20%(不包括五保户),全县不少于2000户,推荐名单须得到县扶贫办确认。

(二)明确扶持对象和重点。重点支持贫困户从事种植养殖、加工、运输、劳务输出、农家乐乡村旅游、电商等生产经营活动,以及参与新型农业经营主体或其他经营主体的增收创收项目。不得用于子女上学、看病、还债等非生产性支出,严禁用于赌博、放高利贷等违法活动。

(三)适当放宽贷款条件。对因无劳动能力、户主年龄超过60周岁的贫困户,经推荐审核后,可适当放宽条件,可以采取户贷企用、分贷统还等模式,帮助贫困户通过土地等资源和资金在新型农业经营主体中参股。对新型农业经营主体,按其带动的贫困户户数、抗风险能力等因素,由承贷金融机构合理确定贷款额度。

(四)大力推广“新型农业经营主体+贫困户”分贷统还模式。为提高贫困户参与产业发展的组织程度,建立完善新型农业经营主体与贫困户之间紧密型利益联结机制,由贫困户申请贷款,新型农业经营主体负责统一使用、统一经营管理、统一偿还贷款本金,实现收益共享。采取各乡镇推荐和县农商行推荐两种方式,以新型农业经营主体为主要对象,在全县范围培育100家企业,实施分贷统还模式。凡实施分贷统还的项目,要合理确定带动贫困户户数,并由各乡镇政府、县农商行、新型农业经营主体、贫困户共同签订“四方协议”。对带动贫困户增收效益明显的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各乡镇政府在基础设施、项目申报、资金安排、提供服务等方面优先支持。

(五)优化扶贫小额贷款贴息资金支付流程。安排财政专项扶贫资金对获得信用贷款的贫困户给予贴息支持。贴息标准原则为实际贷款额度的5%,且不得超过同期基准利率;贴息期限以贷款实际期限为准。

对“新型农业经营主体+贫困户”分贷统还模式。贫困户可委托县农商行代为申请财政贴息资金,在签订贷款合同时一并签订委托申请扶贫小额信贷贴息资金协议。县农商行代贫困户申请的贴息资金,须经县扶贫办和县财政局审核确认后,由县财政局按年将贴息资金直接拨付给县农商行。

(六)加强风险补偿金使用管理。

县政府建立扶贫小额贷款风险补偿金制度,首批安排200万元存入县农商行,县农商行按1:10比例放大贷款规模,根据贷款投放规模及时按比例追加风险补偿金。扶贫小额信贷不良贷款率控制在3%,超过3%的暂停发放贷款,并启动风险补偿机制。对确实无法收回的贷款要严格审查、及时补偿,由县政府与县农商行按照7:3的比例承担贷款损失。

(七)明确脱贫攻坚继续支持政策。脱贫攻坚期内,对建档立卡贫困户已脱贫的,继续给予扶贫小额信贷支持,享受扶贫小额信贷优惠政策,防止出现边脱贫、边返贫现象。

(八)切实加强风险防控。严格规范操作,加强金融风险防控。县农商行要加强对用款企业的风险识别,完善抵押担保措施。对风险补偿金代偿的扶贫小额信贷不良贷款,县农商行要依法开展追偿贷款本息,县政府协助组织清收。

开展保险,分散贷款风险。安排专项财政扶贫资金为获得扶贫小额信贷的贫困户(即借款人)购买“扶贫小额信贷人身意外伤害保险”(以下简称:“扶贫小额信贷保险”)。“扶贫小额信贷保险”的保险费为每个借款人每年40元。

鼓励和支持贫困户购买贷款保证保险。

支持贫困户在发展种养业时参加政策性农业保险,贫困户承担的保费可从扶贫资金中支出。

三、实施程序

贷款具体操作流程原则按照“五步法——户申请、村初审、乡审核、县复查、银行审定”放贷。

(一)评级授信。根据贫困户的家庭劳动力、家庭收入、社会信用度三项指标,按照村级评议、乡镇审查、农商行审核的程序,对有贷款需求的贫困户进行评级授信,制定“贫困户评级授信表”(一式三份,贫困户、乡镇扶贫工作站和银行业金融机构各执一份)。县农商行根据评级情况进行授信并发放信用贷款,同时推进专业大户、家庭农场、农民专业合作社和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等新型农业经营主体信用档案建设。

乡镇、村抽调人员配合县农商行成立评级授信工作组,负责评级授信具体事务。

(二)贷款申请。

1.直接申请扶贫小额信贷模式:建档立卡贫困户持有效身份证件、申请贷款项目资料等材料向村民委员会提出贷款申请,由村“两委”先期调查,村“两委”负责人、驻村扶贫工作队和扶贫专干把关。

2.用款主体+扶贫小额贷款模式:用款主体向所在地乡镇政府和贷款银行提出申请,并提供建档立卡贫困人员脱贫增收协议,按期偿还资金的抵押担保措施等证明材料。

(三)乡镇推荐和部门审核。贫困户贷款申请由村委会主任、驻村扶贫工作队长签字后推荐到乡镇。乡镇需在3个工作日内,由乡镇长审核签字并加盖公章,将扶贫贷款申请材料及推荐材料报银行业金融机构,并报县扶贫办备案。

用款企业申请由所在地乡镇初审通过后,将申请材料报送农商行各乡镇支行,并报县扶贫办备案。

(四)实地调查。各乡镇支行可根据乡镇提供材料,并参考征信系统信用评级进行实地调查;对于新型农村经营主体或其他中小企业情况,承贷银行在乡镇配合下进行实地调查。

(五)发放贷款。县农商行根据相关信贷政策要求采取“一站式”审批发放流程,审核申贷材料,提出贷款调查评审意见,及时发放贷款。鼓励银行业金融机构通过发放银行卡等形式,实行“一次核定、随用随贷、余额控制、利率优惠”的模式,真正为贫困户提供免抵押、免担保的扶贫小额信用贷款。

四、保障措施

(一)加强领导,明确职责。

全县小额扶贫信贷实行“县负总责、乡镇、村落实”的工作机制,乡镇政府是责任主体,乡镇长是第一责任人,负责组织领导和统筹部署小额信贷工作,确保在2017年9月底前完成各项目标任务。乡镇政府、村“两委”、驻村扶贫工作队、村扶贫专干、贫困户联系人要把推动扶贫小额信贷作为重要的帮扶工作任务,积极配合做好政策宣传、金融培训、项目安排、贷款办理、项目实施、诚信教育、还本付息等各项工作。

县人民银行和县金融办牵头负责推动实施,县人民银行要帮助县农商行积极争取再贷款、再贴现等优惠政策,深入开展全县农村信用体系建设,完善金融服务;督促县农商行做好扶贫小额贷款的发放、资金监控、风险防范和统计分析,做到精准对接、创新模式和应贷尽贷、应收尽收。

县金融办要会同县人民银行加强对扶贫小额贷款的协调指导、督促落实,及时做好实施情况分析、汇总通报等工作。配合银监部门加强对金融机构在实施扶贫小额信贷过程中违规操作、侵害贷款贫困户利益行为的监督检查。

县扶贫办要确保对象精准、需求精准、做到密切配合、通力协作。

县财政局要做好风险补偿金、贷款贴息资金的筹措、拨付和监管等工作。

(二)加强监管,规范操作。

加强对扶贫小额信贷政策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对虚列、虚报、冒领、套取、挪用贫困户贷款和风险补偿金、财政贴息资金的单位和个人,依法依规严肃处理。(责任单位:县人民银行、县金融办、县扶贫办、县财政局);

严格识别贷款对象,严格界定贷款用途。政银双方要信息共享、加强沟通、层层把关,防止冒贷、转贷、防止虚报户数、虚报需求或以贫困户名义骗贷(责任单位:各乡镇、县扶贫办、县农商行、村“两委”、驻村扶贫工作队、贫困户联系人等);

要督促贫困户将贷款用于发展增收富民产业,不得用于非生产性方面支出,不得闲置资金和坐收利息(责任单位:各乡镇、县扶贫办、县农商行、村“两委”、驻村扶贫工作队、贫困户联系人等)。

(三)加强宣传,培育诚信。

要加强政策宣传,积极开展金融知识进村入户活动,使广大贫困户知晓扶贫小额信贷的相关程序和政策。要切实抓好培训工作,培养一批既了解扶贫开发政策又掌握金融知识的业务骨干,确保扶贫小额信贷工作顺利推进。要加强全县农村信用体系建设,引导贫困户树立诚信意识、信用意识,用诚实守信规范贫困户的贷款行为,努力营造贫困群众靠金融谋发展促增收、早日脱贫致富奔小康的良好氛围。

(四)加强督查,严格考核。

县扶贫办、县人民银行等有关部门对各乡镇、县农商行扶贫小额信贷实施情况开展督查指导,实行“旬点评、月通报”制度,并将扶贫小额信贷实施情况作为重要内容纳入考核,强力推进实施。县扶贫办把扶贫小额贷款实施情况纳入各乡镇领导班子和主要负责同志脱贫攻坚工作成效年度考核的重要内容,县人民银行和县金融办把扶贫小额信贷实施情况纳入金融机构支持地方经济年度考核的重要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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