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浙江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2017-07-24 17:31:44
7月13日,浙江农村建房新政策公布,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切实加强农房建设管理的实施意见》浙政办发〔2017〕69号(以下简称《实施意见》)。《实施意见》明确了我省农房建设管理的总体要求,强调加快建立健全农房建设管理体制,切实落实农房建设管理责任,全面加强农房建设规划设计管控和施工质量安全管理,不断提升农房建设质量和管理水平,实现农房科学安全建设和规范有序管理。
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切实加强农房建设管理的实施意见
浙政办发〔2017〕69号
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省政府直属各单位:
为切实规范和加强全省农房建设管理工作,经省政府同意,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总体要求
深入贯彻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历次全会精神、省第十四次党代会精神,坚持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全面落实新发展理念,按照省委、省政府关于治危拆违攻坚战的决策部署,加快建立健全农房建设管理机制,切实落实农房建设管理责任,全面加强农房建设规划设计管控和施工质量安全管理,不断提升农房建设质量和管理水平,实现农房科学安全建设和规范有序管理,为高水平全面建成小康社会、高水平推进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提供强有力的安全和民生保障。
二、重点任务
(一)全面加强规划管理。农房建设依据村庄规划设计实施,严禁违反规划设计安排农房建设。各地要按照先规划、后许可、再建设的要求,强化村庄规划设计对农房建设的基础性指导地位,加快实现村庄规划编制(修编)全覆盖,并积极推进村庄规划与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两规合一”。在编制(修编)村庄规划的同时,对于建设项目较多的村庄和中心村、美丽宜居示范村、历史文化名村、传统村落等,还要全面开展村庄设计。农房建设要严格服从村庄规划设计的统一管理,确保规划的严肃性、整体性、统一性和连续性。对于分散零星建设改造的,老房原址不符合村庄规划的,必须在村庄规划安排的宅基地实施;对于农房改造建设示范村工程,必须在建设区域先行开展村庄设计,按照村庄设计确定的要求实施。
(二)全面落实农房设计。县级以上规划建设部门要切实做好农房设计通用图集的更新、完善和推广工作。农房设计通用图集及落地过程中进行适当修改等所需服务都要免费提供。鼓励农房建设委托有相应资质的设计单位或有执业资格的个人(以下统称设计人)进行设计,其中农房改造建设示范村工程宜委托有相应资质的设计单位进行设计。农房设计要遵循安全、经济、实用、美观的要求,在确保安全性的同时,还要坚持传承创新和彰显特色的设计理念,科学配置功能空间,探索形成具有地域特色的“浙派民居”新范式。各地要积极开展农房设计和建设试点,规范落实设计建设要求,同时大力推广应用绿色节能新技术和装配式建筑,形成一批可借鉴、可复制、可推广的示范村庄、示范项目,以点带面,全面提升全省农房设计和建设水平。
(三)全面规范农房审批。各地要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等法律法规要求,严格规范农房建设规划许可和用地审批管理。要依据村庄规划设计,合理确定农房建设的占地和建筑面积,从严控制建筑层数和高度,大力推进一户一宅、建新拆旧。同时,引导农村居民集约节约用地,鼓励不占或少占耕地,尽可能利用空闲地、荒地荒坡建房。积极推进坡地村庄建设。农房建设要按照规范程序进行规划审批,审批时要提供农房设计图集和有关设计图件。各地要按照“最多跑一次”改革要求,建立健全农房审批联合会审制度,通过联合审批、集中审批等方式,提高审批效率。
(四)全面加强施工管理。农房建设应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建筑施工企业或具备相应建设施工技能的农村建筑工匠(以下统称为承建人)施工。农房建设单位或个人(以下统称建房人)应与承建人签订施工合同,明确质量安全责任、质量保证期限和双方权利义务。承建人必须遵守有关法律法规、施工操作规范和施工技术标准,鼓励购买建筑施工意外伤害保险和工程保险,确保施工质量和安全。农房建设必须使用合格建筑材料,鼓励使用绿色建筑材料。建房人可以委托具备相应资质的监理单位或者相应资格的监理人员对农房建设进行监理。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要组织对农房建设定期开展巡查监督,严格落实农民建房“四到场”制度,做到建筑放样到场、基槽验收到场、施工过程到场、竣工验收到场;指导各村通过制定村规民约等方式,推动农房建设管理各项规定的落实。
(五)全面加强农房验收。农房建设竣工后,建房人应组织承建人、设计人到现场验收,有施工监理的,监理人员也应到场。验收要形成建房质量情况的书面意见,与建房资料一并报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存档。县级规划建设部门和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加强对农房竣工验收的指导和监督。农房竣工验收合格后,建房人持相关审批、验收等资料,依法申请办理不动产登记。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参照相关建设档案管理规定,逐步建立完善农房建设管理档案,形成电子档案数据库。
三、责任体系
(一)落实属地管理责任。各地要高度重视农房建设管理工作,加强村镇规划建设管理队伍建设,普及农房建设基本安全知识,提高农民建房质量安全意识,建设符合质量安全要求的房屋。县级政府要切实强化属地管理责任,督促国土资源、规划建设等部门和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切实履行法定管理职责,运用权力清单和责任清单成果,明确各责任主体的职责边界,防止出现推诿扯皮、监管真空的现象。按照基层治理体系“四个平台”建设要求,建立基层规划建设、国土资源管理站(所、分局)联合办公机制,实行综合管理,联合受理、联合踏勘、联合审批、联合放样、联合监管、联合验收,形成管理合力。
(二)落实部门管理责任。各级规划建设、国土资源、工商(市场监管)、质监、综合行政执法等部门要将农房建设管理工作放到重要位置,各司其职,切实落实管理责任,全面加强对农房用地选址、规划设计、施工质量安全、依法建设等工作的指导和监督。要加大对农村建材市场的检查和监管力度,对钢材、水泥等主要建材进行抽检,有条件的地区要为建房农户提供建材质量检测和咨询服务。各级规划建设部门要指导成立农村建筑工匠自律协会,开展业务培训,建立健全农村建筑工匠质量安全责任追究和公示制度,健全农村建筑工匠责任主体信用档案。
(三)落实建设主体责任。建房人对农房质量安全负总责,承担建设主体责任。农房设计、施工、材料供应等单位或个人分别承担相应的质量和安全责任。
四、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协调。省建设厅要切实发挥牵头作用,统筹做好全省农房建设的监督管理工作。省编办、省农办、省发展改革委、省民政厅、省财政厅、省国土资源厅、省农业厅、省工商局、省质监局、省物价局等要各司其职,密切配合,加大配套政策支持,共同做好全省农房建设的监督指导工作。各地政府要切实加强组织领导,把农房建设管理工作摆在保安全、惠民生的突出位置,加强督查考核,推动工作落实,并结合实际制定农房建设管理实施细则。省建设厅要会同有关部门适时组织开展专项检查。
(二)加强技术服务。各地要组织力量,建立完善农房建设技术标准规范体系,编制农房设计通用图集、质量安全技术手册、建筑工匠教材等并组织培训实施,不断提升管理水平。制定农房建设技术服务工作方案,采取成立农房建设技术服务组织、建立乡村规划师制度等方式,对农房规划建设提供专门的技术服务。鼓励和引导技术单位开展农房建设咨询业务,为农户建房提供专业服务,同时组织高校、科研机构、行业协会、学会等专业力量深入农村,巡回指导,全面提供技术支持。加强与勘察设计单位的深度合作,推动设计单位对农房规划建设全过程跟踪服务。
(三)加强法制保障。深入贯彻落实并广泛宣传农房建设在规划、用地、质量安全监督等方面的法律法规,积极营造良好的法治环境。制定实施农房建设管理办法,推动实现全省农房建设管理的法治化、规范化。各地要加强对农民建房活动的监督管理,依法及时查处各类违法违规建房行为并切实整治到位,确保农房建设规范有序。
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2017年7月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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