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潜江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2017-10-19 11:02:37
为进一步规范潜江市住房公积金个人贷款行为,强化个贷管理,提升个贷效率,根据国务院《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有关规定,以及省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住房公积金管理工作的通知》(鄂政办发〔2014〕57号)文件精神,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操作规程。
第一条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是由潜江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以下简称公积金中心)委托商业银行发放的政策性住房贷款。其资金来源于职工缴存的住房公积金和职工所在单位为职工缴存的住房公积金。公积金贷款用于职工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装修自住住房。
第二条贷款对象和条件
1、借款人按规定连续足额缴存住房公积金满6个月(本地、异地缴交时间合并计算);
2、具有完全的民事行为能力;
3、具有稳定的职业和收入,信用状况良好,有偿还贷款本息的能力;
4、借款人(含配偶)没有尚未还清的数额较大的贷款或其他债务;
5、缴存职工的父母、子女购房,本人可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若属异地购房,可申请住房公积金质押贷款或本地现房抵押贷款);
6、提供公积金中心认可的担保;
7、符合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三条贷款额度
每项公积金贷款金额应当同时符合下列限额标准:
1、贷款额度:质押贷款最高额度30万元;现房(含二手房)抵押贷款最高额度20万元;期房按揭贷款、商转公贷款最高额度40万元。
2、贷款最高额度不超过房屋总价款的80%(建造、翻建、大修、装修房屋的,不超过工程总价款的80%)。
3、可贷额度:按借款人家庭间成员(配偶、父母、子女)计缴公积金的月工资总额之和×职工个人还贷系数×12个月×贷款年限计算。
第四条贷款期限
质押贷款、现房抵押贷款最长期限为20年,期房按揭贷款、商贷转公贷最长期限为30年。
借款人申请贷款期限原则上不得超过其距法定退休年龄的期限。对临近退休年龄的职工,在考虑其有较强偿还能力的基础上可适当放宽贷款年限1-3年。
第五条贷款种类
(一)质押贷款
借款人以本人(或第三人)帐户内的公积金余额提供担保。
质押贷款最高比例为1:2。
办理需提供资料:
1、借款人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
2、购买商品房:提供五年内的购房合同。已取得不动产权证书的,提供权证书、购房税务发票原件及复印件;
3、购买二手房:提供五年内房屋买卖合同、不动产权证书以及交易契税发票原件及复印件;
4、装修:提供一年内完整的装修合同原件及复印件;
5、建造、翻建自住住房,提供建房规划许可证、施工许可证、土地证和施工预算表原件及复印件;大修自住住房,提供不动产权证书、房屋安全鉴定书和大修预算表原件及复印件;
6、申请1:1以上比例的质押贷款,另需提供征信报告。
(二)住房抵押贷款
1、期房按揭贷款
借款人以所购买的期房提供住房抵押担保。
办理需提供资料:
(1)夫妻双方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
(2)婚姻证明原件及复印件;
(3)购房合同;
(4)购房税务发票;
(5)征信报告;
(6)需申请家庭代际间互助的,提供亲属身份证及亲属关系证明。
2、现房抵押贷款
借款人以自有、共有或第三人的拥有不动产权证书的住房提供抵押担保。
办理所需资料:
(1)借款人夫妻双方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
(2)婚姻证明原件及复印件;
(3)征信报告;
(4)购买商品房的,提供五年内的购房合同或购房税务发票原件及复印件;购买二手房的,提供五年内不动产权证书和交易契税发票原件及复印件;装修提供一年内完整的装修合同原件及复印件;建造、翻建自住住房,提供建房规划许可证、施工许可证、土地证和施工预算表原件及复印件;大修自住住房,提供不动产权证书、房屋安全鉴定书和大修预算表原件及复印件;
(5)不动产权证书原件及复印件;
(6)评估报告(购买二手房两年内的,以所购买的二手房提供住房抵押担保,无需评估,直接按照成交价的50%确定贷款额)。
3、商贷转公贷
借款人在商业银行贷款,还款满一年后可转成公积金贷款,可贷额度按住房商业贷款的结清余额确定。
办理所需资料:
(1)夫妻双方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
(2)婚姻证明原件及复印件;
(3)提供原商贷购房合同及购房发票;
(4)商贷结清证明;
(5)不动产权证书注销抵押证明;
(6)征信报告。
第六条贷款办理程序
1、提出申请
借款人向公积金中心服务大厅领取申请表,窗口工作人员一次性告知所需提供资料。
2、签订借款合同
借款人与公积金中心签订借款合同及相关合同。
3、办理抵(质)押手续
申请质押贷款的,办理住房公积金余额担保手续;申请现房抵押、期房抵押、商转公贷款的,到不动产登记中心办理抵押登记手续。
4、发放贷款
借款人到受托银行签订借款借据,开设还款专户,受托银行依照公积金中心的委托通知书发放贷款。
第七条贷后管理
1、贷款偿还
从贷款发放次月起,借款人按照借款合同约定的时间,将每月还款额存入还款账户。逾期归还的,另加收罚息。
2、注销抵押
贷款本息全部还清后,借款人持公积金中心同意注销抵押证明,到不动产登记中心办理产权抵押注销手续。
3、资料归档
公积金中心对受托银行返回的借款合同、抵押合同及相关资料等进行分类、整理后录入电脑系统,进行归档保存。
第八条本《操作规程》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各有关单位:
为进一步提高我市住房公积金使用效率,充分发挥住房公积金支持住房消费的作用,根据国务院《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有关规定,以及省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住房公积金管理工作的通知》(鄂政办〔2014〕57号)和省住建厅《关于进一步提高住房公积金资金使用率的通知》(鄂建文〔2015〕48号)文件精神,结合我市实际,现就调整我市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政策通知如下:
一、调整公积金质押贷款比例。将质押贷款比例由1:1.5调整为1:2。
二、调整住房抵押贷款额度。住房抵押贷款额度由15万元调整为20万元,贷款年限维持1-20年不变。
三、期房转为现房的公积金个人贷款仍按原有期房按揭贷款政策执行。
四、推出二手房抵押贷款。职工购买二手房两年内,在取得不动产权证书后,凭交易契税发票,按成交额50%的比例确定贷款额,不需要第三方评估,贷款最高额度为20万元,贷款年限为1—20年。
五、推出商贷转公贷。职工可将个人住房商业贷款转为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可贷额度按职工住房商业贷款的结清余额确定,最高贷款额度为40万元,贷款年限为1—30年。
本通知自印发之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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