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芜湖市人民政府官网2017-11-02 10:44:42
一、贷款对象:
符合我市住房公积金贷款政策的住房公积金缴存人(夫妻双方均为异地缴存人,需有一方为芜湖户籍)。
二、贷款条件:
1、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自然人;
2、有良好的信用记录;
3、有稳定的经济收入和偿还贷款能力;
4、申请人(含配偶)正常、连续、足额缴存住房公积金6个月(含)以上,且月缴存额达到我市住房公积金贷款要求的最低标准;
5、有规范格式的《商品房买卖合同》,房屋(住房)能办理房产过户、抵押手续;
6、同意以所购住房作全额抵押。
三、贷款流程:
资料受理→贷款初审→贷款审批→签订借款合同→产权过户、抵押办理→贷款发放
四、贷款金额:
最高贷款额度不超过住房公积金账户缴存余额的10倍,且不超过月缴存额对应的贷款最高额度。
目前,我市住房公积金贷款最高额度为:
具体贷款金额还要结合所购房屋情况及申请人还款能力而定。
五、首付款比例:
首次住房公积金贷款:20%;
改善性(二次)住房公积金贷款:30%;
申请住房公积金组合贷款的,首付比例要符合商业银行的相关规定;
购二手住房申请办理住房公积金贷款的首付比例:
六、贷款次数:
目前,我市住房公积金贷款最多可以贷两次,以缴存人家庭为单位计算。
七、贷款期限:
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的最长年限为30年(贷款至退休年龄延长5年),且不超过房屋土地使用年限。
八、贷款利率:
五年及以下:2.75%;
五年以上:3.25%。
九、特别规定:
1、直系亲属间买卖住房不允许办理住房公积金贷款;
2、购买二手住房申请办理住房公积金贷款的,必须在房屋过户之前申请有效;
3、房屋交易价格与实际市场价格不一致时,以价格较低者作为贷款额的计算依据;
4、办理住房公积金贷款后,除国家政策规定调整外,不得停缴或降低缴存额。连续逾期6个月以上未足额缴存或降低缴存住房公积金的,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及相关委托银行有权提前收回已办理的贷款,或按照商业银行住房贷款利率加收利息;
5、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的缴存人,所在单位及个人应当按月足额汇缴住房公积金,2个月(含)以上未汇缴的,不得办理住房公积金贷款;
6、住房公积金贷款申请人自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贷款审批之日起,超过6个月不办理贷款手续的,必须重新向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申请;
7、缴存人申请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后,提取的住房公积金必须首先用于归还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本息;
8、禁止向购买联排别墅、独栋别墅的住房公积金缴存家庭发放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
(此政策不含进城务工农民贷款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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