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安庆市人民政府2017-09-21 08:57:49
宜政秘〔2017〕208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为贯彻落实国家、省住房公积金管理工作要求,按照分类调控、因城施策的原则,结合我市实际,现就调整住房公积金贷款政策提出如下意见:
一、凡在我市行政区域内,首次住房公积金贷款已还清第二次申办公积金贷款,购买新建商品住房的,首付比例调整为40%;首次住房公积金贷款已还清第二次申办公积金贷款,购买二手住房的,首付比例调整为50%。
二、停止异地住房公积金缴存职工在我市购房申办住房公积金贷款。
三、本意见自发布之日起执行。本意见执行前已签订商品房网上备案合同并已支付首付款开具发票的,申办公积金贷款仍按《安庆市人民政府关于调整住房公积金贷款和提取政策的意见》(宜政秘〔2016〕228号)执行。
安庆市人民政府
2017年9月11日
看点:
一、提高二套房首付比例。首次住房公积金贷款已还清第二次申办公积金贷款,买新房首付提高至40%,二手房提高至50%;
二、停止异地公积金申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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