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宜昌市政府2017-10-18 14:17:00
宜府办发〔2017〕66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宜昌市“三救助一兜底”脱贫攻坚三年行动计划》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组织实施。
宜昌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7年9月20日
(此件公开发布)
宜昌市“三救助一兜底”脱贫攻坚三年行动计划
根据《国务院办公厅转发民政部等部门关于做好农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与扶贫开发政策有效衔接指导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16〕70号)和《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转发湖北省农村低保制度与扶贫开发政策有效衔接实施方案的通知》(鄂政办函〔2016〕127号)精神,为切实做好社会救助制度与扶贫开发政策有效衔接工作,确保2020年全市现行扶贫标准下农村贫困人口实现脱贫,制定本计划。
一、总体要求
深入贯彻习近平总书记扶贫开发重要战略思想以及山西太原深度贫困地区脱贫攻坚座谈会议精神,全面落实中央、省委、市委关于打赢深度贫困地区脱贫攻坚战的决策部署,坚持应扶尽扶、应保尽保、应救尽救、精准识别、动态管理、资源统筹的原则,对农村贫困人口统筹实施“三救助一兜底”(医疗救助、临时救助、慈善救助和政策兜底保障)措施,通过三年努力,救助130万人次,实现农村贫困人口“两不愁”(不愁吃、不愁穿)目标,确保2020年全市现行扶贫标准下农村贫困人口全部脱贫。
二、工作任务
(一)医疗救助。
1.全额资助参保。对低保对象、特困供养人员和孤儿参加城乡居民医疗保险的个人缴费资金给予全额资助。
2.加强门诊救助。对建档立卡贫困户中因患慢性病需要长期服药或者患重特大疾病需要长期门诊治疗,导致自负医疗费用较高的对象,按照每人每年500元至1000元的标准给予定额门诊救助。
3.扩大住院救助范围。将所有建档立卡贫困人口纳入住院救助范围,实行“一站式”结算服务。对农村特困人员、孤儿在定点医疗机构住院治疗,经基本医疗保险、城乡居民大病保险及各类补充医疗保险、商业保险等报销后个人负担的合规医疗费用,给予全额救助。对农村低保对象在定点医疗机构住院治疗,经基本医疗保险、城乡居民大病保险及各类补充医疗保险、商业保险等报销后个人负担的合规医疗费用,在年度救助限额内按不低于70%的比例给予基本医疗救助。提高重特大疾病医疗救助分类分段救助比例和年度最高救助限额,重特大疾病医疗救助封顶线不低于3万元。
4.加大严重精神障碍患者集中收治力度。对建档立卡贫困户中的严重精神障碍患者实行免费集中收治,按政策一年可给予两次医疗救助,并免费提供一年的门诊用药。
(二)临时救助。
1.扩大救助范围。将遭遇急难型贫困的所有城乡居民纳入临时救助范围;将遭遇支出型贫困的低保和低收入家庭、建档立卡贫困户纳入临时救助范围;将建档立卡贫困户中丧失劳动能力、身患重病的独居老人,优先纳入临时救助范围。
2.提高救助水平。对遭遇突发事件、意外伤害、重大疾病或其他特殊原因导致基本生活陷入困境,其他社会救助制度暂时无法覆盖或者救助之后基本生活暂时仍存在严重困难的家庭或个人给予应急性、过渡性救助,根据不同的困难类型和困难程度,按照不超过当地当年月城市低保标准的12倍给予临时救助。
3.突出救助重点。将市委、市政府确定的40个深度贫困村中的深度贫困户作为重中之重,兼顾插花贫困户,按照“口粮有保障”(有主粮、有蔬菜、有肉蛋、有安全饮水、有正常生活用电等)和“穿盖有保障”(有四季必需的换洗衣物、有床被、有家具)的标准,实施重点救助、精准救助。
(三)慈善救助。
1.编制慈善项目公募引导书。发挥慈善在脱贫攻坚中的补充作用,分年度编制《深度扶贫慈善项目公募导引书》,引导社会力量通过深度扶贫慈善项目参与扶贫攻坚。
2.加大慈善募捐力度。拓展慈善募捐渠道,组织开展好“精准扶贫慈善一日捐”“爱心企业定向资助”“腾讯99公益日宜昌项目网络募捐”等慈善公募活动。
3.加强慈善救助与深度扶贫的衔接。重点帮扶40个深度贫困村的深度贫困户中因病(灾)致贫返贫对象、留守(独居)老人、留守困境儿童、困难优抚对象。统筹兼顾其他贫困乡村建档立卡贫困户。通过慈善救助,帮助深度贫困户解决最需要、最紧迫的突出困难。
(四)兜底保障。
1.坚持应扶尽扶、应保尽保。精准识别农村贫困人口,将符合条件的农村低保对象全部纳入建档立卡范围,给予政策扶持,帮助其脱贫增收;健全农村低保制度,完善农村低保对象认定办法,加强农村低保家庭经济状况核查,及时将符合条件的建档立卡贫困户全部纳入农村低保范围,保障其基本生活。
2.实施重点保障。对低保困难家庭中的老年人、未成年人、重度残疾人、重病患者等重点救助对象,在其家庭享受低保差额救助的基础上,按照不低于当地月低保标准的30%,按月增发补助金。
3.落实单人户保障政策。对生活困难、靠家庭供养且未单独立户的成年无业重度残疾人,可经本人申请,按程序以单人户纳入保障范围,全额发放低保金。
4.提高保障标准。根据全市经济社会发展水平,按程序及时调整城乡低保、城乡特困人员、孤儿等救助对象的保障标准。
三、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各级政府要认真履行“三救助一兜底”工作主体责任。相关部门要各司其职、各负其责,共同做好“三救助一兜底”工作。民政部门与扶贫部门要协同做好社会救助与扶贫开发相关政策的衔接、落实工作;财政部门负责做好相关资金保障和监管工作;人社、卫计等部门负责做好各类社会救助对象和建档立卡贫困户的医保与医疗救助政策的衔接工作;残联组织负责做好各类社会救助对象与建档立卡贫困户中残疾人的政策衔接和重点帮扶工作。要充分发挥村第一书记和驻村工作队的骨干作用,形成工作合力。
(二)加强资金监管。各县市区政府要落实主体责任,加大做好社会救助制度与扶贫政策的衔接,加大对救助和扶贫资金的监管工作力度。严格按照国务院和省政府有关要求,统筹各类社会救助资金,盘活财政存量资金,增加资金有效供给,坚持在政策范围内整合,强化资金规范运行。民政、财政、审计、监察等部门要加强对资金使用情况的监督检查,确保资金使用安全、管理规范,对检查工作中发现的违纪违法问题,要依纪依法严肃处理。
(三)加强检查督办。市政府将“三救助一兜底”深度脱贫攻坚工作纳入重点督查和考核内容,对工作不落实的进行追责问责。
(四)加强舆论引导。各地要充分利用新闻媒体、基层便民服务窗口和村(居)公示栏等平台,组织开展有针对性的宣传活动,让“三救助一兜底”的相关政策家喻户晓,增强贫困群众的脱贫信心。
本计划自2017年10月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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