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修水县关于进一步做好房地产市场调控工作意见的通知 修府办发〔2017〕25号

来源:修水县委县政府门户网站2017-09-21 09:09:02

修水县关于进一步做好房地产市场调控工作意见的通知

修府办发〔2017〕25号

修水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印发关于

进一步做好房地产市场调控工作意见的通知

各乡镇人民政府,县政府有关部门,县直有关单位:

经2017年8月29日十六届县人民政府第10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将《关于进一步做好房地产市场调控工作的意见》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2017年9月18日       

关于进一步做好房地产市场调控工作意见

为进一步做好房地产市场调控工作,促进我县房地产市场稳定健康发展,根据《江西省关于进一步做好房地产市场调控工作的指导意见》(赣府厅发〔2017〕27号)和《全市房地产市场会商协调小组第一次会议纪要》(九府厅纪要〔2017〕51号)精神,结合我县实际,提出如下意见:

一、基本原则

坚持分类调控、因地制宜的原则。城区房地产市场调控工作重点是控房价、防风险,防止房价和交易量过快增长。对商品房库存较多的乡镇,严格禁止住宅用地投放。加大小产权房与违章建房的打击力度。高度重视非住宅商品房库存去化,保持房地产市场持续健康稳定发展。

二、工作目标

根据省、市要求,我县2017年下半年房地产市场稳控工作目标是:全县商品住房单月均价零增长,同比增长不超过10%,单月商品住房销售面积同比不得超过20%。

三、工作措施

(一)城区控房价、防风险。

1.适时增加城区土地供应。国土部门要合理增加城区住宅用地,特别是普通商品住房用地供应规模,保证住宅用地供应平稳有序,坚决防止出现土地或楼面单价新高等情况,严防高价地扰乱市场预期。

2.加快城区商品住房有效供给。采取切实有效措施,加快城区商品住房宅源供应,满足市场需求。着力盘活存量用地,国土部门要全面清查历年来已出让存量住宅用地的开发建设情况,对已出让的土地要督促开发企业尽快缴清土地出让金并加快开发建设。房管部门要督促已开工建设并达到预售条件的楼盘尽快办理预售许可、上市预售。

3.实行城区商品房上市预报管理制度。2017年9月10日前,城区各房地产开发企业必须将今年下半年拟上市的商品房向县房产管理局预报,以后每年1月、6月底前对半年内拟上市的商品房向县房产管理局预报;未进行预报的,不得办理《商品房预售许可证》。

4.实行城区商品住宅预售价格指导制度。首次申请预售许可的项目,由开发企业聘请有资质的造价咨询单位,在对项目投资成本进行测算的基础上,提出项目销售均价申请,报县房地产市场会商协调小组进行核准,销售均价不得超过经核准的销售均价;已办理过预售许可的项目,其销售均价不得超过该项目2017年度单月最高销售备案均价。

接受价格指导的,按指导价格落实明码标价、“一房一价”;不接受价格指导的,或不按指导价格落实明码标价、“一房一价”的,不予办理《商品房预售许可证》。精装房网签备案时,房地产开发企业要对装修部分的价款予以说明。

5.实行城区商品住宅网签月预报制度,并建立约谈机制。从2017年9月起,城区试行网签预报制度,将价格指导工作前移。城区各房地产开发企业,必须在每月底前报备下月商品住宅网签计划(面积、价格)。未报备商品住宅网签计划的项目,或商品住宅网签价格超过报备价格的项目,或通过订立“阴阳合同”逃避价格监管的项目,由房管部门对开发企业进行约谈,约谈后仍不整改的项目,暂停其商品房买卖合同网签备案及预售许可审批。各房地产开发企业在商品住宅网签时,要合理安排、价格高低搭配报备。

6.加强城区地下车位的租售管理。对开发企业投资建设、未计入公摊面积的地下车位,实行租售并举(人防工程仅租不售)和价格指导制度。城区地下车位租售价格由物价部门拟定最高限价,报经县房地产市场会商协调小组审定后执行。城区地下车位不得只售不租,一次性收取租金最长不得超过12个月,不得收取任何形式的租赁保证金。

7.调整住房公积金信贷政策。城区商品住宅库存消化周期低于6个月时,对已经使用过住房公积金贷款的缴存职工,暂停发放住房公积金贷款。商品住宅库存消化周期大于6个月时,第二套住房公积金贷款首付比例上调为30%,停止第三套及以上使用公积金贷款。防范住房公积金贷款风险,稳步控制住房公积金个贷率。

(二)加大非住宅和乡镇商品房去库存力度。

1.控制非住宅商品房用地供应规模。对非住宅商品房用地供应实行总量控制、分区限制。在出让商住用地时,要从出让条件上控制非住宅商品房面积比例。

2.允许非住宅商品房项目调整转型。允许未开发的非住宅商品房用地按规定调整土地用途、规划条件;允许未开发房地产用地和已建成非住宅商品房按规定转型利用,用于国家支持的新兴产业、养老产业、文化产业、体育产业等项目用途的开发建设。

3.加大非住宅商品房去库存政策支持。在符合消防、环保、安全等有关法律法规、技术标准的前提下,允许将商业办公用房按规定改造成商业用途公寓 (SOHO)。对符合城市燃气铺设有关规范的 SOHO项目,允许铺设燃气管道,按照民用住宅收费标准收取水、电、气费用。

4.加快培育发展租赁市场。加快房屋租赁信息服务和监管系统建设,建立住房租赁合同网上签约和备案制度,积极培育租赁市场。在不影响建筑结构和消防安全、保证房屋基本生活设施配套完善的前提下,允许将商业和办公用房等按规定改建为租赁住房,发展租赁地产。

5.去化时间超36个月的乡镇,严格禁止住宅用地投放。加大小产权房与违章建房的打击力度。完善集镇及楼盘周边基础设施、公共服务设施建设,积极引导易地扶贫搬迁工作中的同步搬迁人口,到符合条件的楼盘中选购商品房进行安置。

(三)加强商品房市场监管。

1.持续打击房地产市场违法违规行为。进一步加大对房地产项目非法集资、虚假广告、违规销售、捆绑销售等违法违规行为的查处和打击力度,并通过对违规企业采取“黑名单”、暂停网签、约谈通报等措施,进一步规范房地产开发和中介等企业的经营行为。房管、建设、国土、物价、工商、金融、税务、公安等部门要建立健全失信联合惩治机制,进一步净化和规范房地产市场。

2.加强对二手房市场管理。将二手房纳入统一的市场监测监管和调控范围,积极推进二手房交易资金托管制度,从严管控交易合同网签价格。

3.加强市场监管监测。房管部门要进一步完善房地产市场信息系统建设,确保网签日报和库存数据及时报送,重点监测商品住宅价格和销售量的变化情况,以及住宅与非住宅商品房库存情况。积极引导新闻媒体单位正面宣传报道房地产市场调控政策,引导居民理性消费,稳定市场预期,营造良好的舆论导向和氛围。

四、组织协调

组建县房地产市场会商协调小组,县人民政府分管副县长为召集人,县房产管理局主要负责人为副召集人,县房产管理局、县国土资源局、县统计局、县城乡建设局、县城乡规划局、县市场和质量监督管理局、县物价局、县国家税务局、县地方税务局、中国人民银行修水县支行、县人民防空办公室、九江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修水办事处等部门负责同志为成员。会商协调小组定期研究和分析房地产市场情况,拟订相关调控政策,部署并落实房地产市场调控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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