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政府办公室2017-08-23 17:22:35
关于进一步规范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的通知
渝北府办发〔2017〕45号
各镇人民政府,区政府有关部门,有关街道办事处,区属有关国有公司,有关单位: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承包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管理办法》和中办、国办印发的《关于引导农村土地经营权有序流转发展农业适度规模经营的意见》(中办〔2014〕61号)等规定,为进一步规范全区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秩序,加快我区农业产业结构调整步伐,推进农业适度规模经营,结合我区实际,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流转原则
(一)平等协商、自愿、有偿,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强迫或者阻碍承包方进行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
(二)不得改变土地所有权的性质和土地的农业用途;
(三)流转的期限不得超过第二轮承包期的剩余期限;
(四)在同等条件下,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享有优先权。
二、流转主体
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的主体是农户;农户也可以书面委托村组集体经济组织流转;受让方将流转的土地实行再流转,必须取得原承包方的同意。
三、流转方式
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可以采取转包、出租、入股、转让、互换、代耕、合作经营等方式。
(一)转包。承包方将土地承包经营权转给同一集体经济组织内的其他农户经营。转包主要是发生在农户之间的流转。转包后原土地承包关系不变。
(二)出租。承包方将所承包的土地出租给本集体经济组织以外的单位或个人经营。出租后原土地承包关系不变。原承包方继续履行原土地承包合同规定的权利和义务。承租方按出租约定的条件对承包方负责。
(三)入股。承包方将土地承包经营权量化为股权,自愿联合或者入股组成股份公司、合作社等,从事农业生产经营。实行股份合作后,原土地承包关系不变。
(四)转让。承包方申请经发包方同意,将土地承包经营权让渡给同一集体经济组织其他农户经营,原土地承包关系自行终止。但纳入国家规划建设范围内承包地,原则上不准转让。
(五)互换。是指承包方之间在同一集体经济组织的承包地块进行交换,同时交换相应的土地承包经营权。但纳入国家规划建设范围内的承包地,原则上不准互换承包经营权。
四、流转程序
(一)自主流转程序
1. 流转双方商定流转方式、流转时间、流转价格以及收益支付方式等。
2. 流转双方协商一致签订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书面合同。(使用统一制定的标准合同范本)。
3. 流转合同签订时,发包方应当依法对合同进行审核并签署意见,按自愿原则报镇农业承包合同管理机构鉴证,鉴证机构发现不符合法律、法规和政策有关规定的,可以要求改正。
农户间土地流转时间在一年之内的,不需重新办理流转手续。
(二)委托流转程序
1. 农户向村组集体经济组织提交经营权共有人签字的委托流转申请书。
2. 村组集体经济组织将流转土地相关情况,报镇土地流转中心,由镇土地流转中心报区土地流转市场对外发布信息。
3. 流转合同签订后,应向农业承包合同管理机构申请合同鉴证备案。
五、流转风险防范管理
(一) 农业产业项目准入 风险防范 管理
1. 准入原则
坚持“产业集群、用地集约、资源节约、生态环保、节能高效”原则,符合城乡总体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农业产业发展规划。
2. 准入条件
(1) 注册登记。拟投资项目的企业原则上在渝北区工商注册。
(2)产业布局。拟投资项目须符合我区现代农业发展规划,其中农业科技园区拓展区只入驻临空都市现代农业和生态旅游业项目。
(3)环保要求。养殖业项目须执行环境影响评价制度,要有资质机构出具的项目环境影响评估报告,畜禽养殖项目应当同时配套相应的种植项目。
(4)产业规模。蔬菜种植流转面积不小于100亩,水果种植流转面积不小于200亩,养殖业流转面积不小于50亩,入驻农业科技园区拓展区项目流转面积不小于1000亩。
(5)投资强度。种植类项目投资不低于2万元/亩、养殖类项目投资不低于4万元/亩。其中:农业科技园区拓展区及两江新区生态涵养区域种植类项目投资不低于3万元/亩,养殖类项目投资不低于5万元/亩。
(6)投资效益。盛产后亩均产值1万元以上。
(7)建设周期。流转土地300亩以内的一年内全面建成,流转土地500亩以内的两年内全面建成,流转土地500亩以上的在三年内全面建成。
3. 优先准入条件
(1)总投资5000万元以上的农业项目(入驻农业科技园区拓展区3亿元以上)。
(2)国家重点支持的高新技术和核心关键技术拥有自主知识产权、高科技成果转化及高科技创业孵化项目。
(3)对提升区域竞争力、影响力、吸引力和开放度明显的项目。
4. 不予准入条件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产业投资项目不予准入:
(1)属于本区产业投资项目负面清单范围的。禁止新建珍稀植物根雕制造项目;禁止在本区范围内规模化养殖生猪、奶牛、山羊等大牲畜;禁止新建湖泊、水库投饵网箱养殖、不利于生态环境保护的开荒性农业开发项目、在林地上从事工业和房地产开发的项目以及开展超过生态承载力的旅游项目;禁止外商投资我国稀有和特有的种植业、畜牧业、水产业优良品种(基因)研发、养殖以及繁殖等相关生产;禁止外商投资转基因生物研发和转基因农作物种子等生产。
(2)选址不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控制性详细规划的。
(3)投资主体或主要投资者存在闲置土地或严重低效利用土地及近两年内有违法用地情况的。
(4)投资主体或主要投资者假出资及严重不良信用记录等行为被查处或警示的。
5. 准入审核
(1)资质审查
审查包括法人资格、注册地址、信誉度、资金实力、技术水平、经营管理能力等。
(2)项目审核
投资者需提供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及项目初步规划, 报告包括 企业基本情况、项目技术分析、投资强度及财务分析、建设期限、经济社会生态效益分析、项目投资风险以及产业业态分析等内容。其中:流转土地300亩(含300亩)以内项目,镇审核后指导流转双方签订土地流转合同,并报镇农业承包合同管理机构鉴证备案。流转土地300亩至500亩以内项目,项目实施所在镇初审,报区农委审定,镇村指导流转双方签订土地流转合同,报区农业承包合同管理机构鉴证备案。流转土地规模500亩至1000亩以内,项目实施所在镇初审,区农委审核,区政府分管领导审定,由镇村指导流转双方签订土地流转合同,报区农业承包合同管理机构鉴证备案。流转土地规模1000亩以上,项目实施所在镇初审,区农委审核,区政府常务会审定,由镇村指导流转双方签订土地流转合同,报区农业承包合同管理机构鉴证备案。
(二) 土地流转保证金管理
1. 履约保证金。合同签订10日内土地流转受让方须向所在镇缴纳合同履约保证金(履约保证金额度为所流转土地的第一年租金),履约保证金实行专户(镇经发办农村集体资产账户)存储管理,履约保证金在合同履行完毕后无息退还。
2. 复耕保证金。修建临时性生产设施的,按相关规定向区国土部门交纳复耕保证金。
(三)农业产业化项目进入管理
凡进入区内的农业产业化项目必须达到投资强度、投资效益、建设周期的要求,否则不给予任何农业项目扶持。
(四)流转土地到期管理
为了减少流转到期后分地矛盾,在土地流转前经实际流转的全体农户讨论同意将土地量化确股。合同到期后,若土地界限未打破,仍按原有地块归还农户。若土地界限被打破,以流转到期后的实际面积,按流转户所占股份份额分地。
六、流转扶持
加大财政扶持和金融信贷支持力度。区财政按照相关文件要求,每年安排一定额度资金,重点扶持专业大户、家庭农场、农民合作社、农业企业等推进农村土地流转,发展规模经营、培育重点产业。金融机构要加强对符合信贷政策的专业大户、家庭农场、农民合作社、农业企业等提供信贷支持。融资担保机构要把专业大户、家庭农场、农民合作社、农业企业纳入“三权”抵押融资担保范围。
七、流转纠纷调解
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发生争议或者纠纷,当事人可协商解决,当事人协商不成的,可以请求村民委员会和镇人民政府调解解决。当事人不愿协商、调解,或者协商、调解不成的,可以向区农村土地承包纠纷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八、流转监督
(一)组织机构。在区政府统一领导下建立由区农委牵头,区林业局、区水利局、区国土分局、区财政局等相关部门 组成的 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 工作联席会议制度。联席会议日常工作由区农委负责。 同时,各镇建立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工作联席会议制度, 负责辖区内土地流转相关工作。
(二) 监督管理。区农委对土地流转合同和流转土地用途进行监管;区国土分局对流转土地生产设施用地及复耕保证金进行监管;区城乡建委对附属设施建设风貌及质量安全进行监管;各镇人民政府对履约保证金进行监管。
九、 加强组织领导
规范农村土地流转,促进农业规模经营工作涉及面广、政策性强,关系到广大农民群众和各经营业主的切身利益以及农村改革、发展、稳定的大局,各级各部门必须高度重视,切实加强对此项工作的领导。各镇街要按照要求,认真调查研究,加大宣传力度,消除基层干部和群众顾虑,正确引导群众和经营业主规范农村土地流转和发展规模经营。各镇街党政主要领导要亲自抓、负总责,抓好典型。各级农村土地流转服务机构要切实加强服务,妥善解决流转中的实际问题,促进农村土地流转工作顺利开展。
>>如有渝北区农村产权交易问题,请咨询渝北区农村产权交易。
附件:重庆市渝北区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合同(样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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