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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在收听长沙县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长沙县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奖励和补助办法》的通知

长沙县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长沙县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奖励和补助办法》的通知

来源:长沙县人民政府2017-09-30 09:11:14

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县直各单位:

《长沙县国有土地房屋征收奖励和补助办法》已经县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长沙县人民政府

2017年7月5日

长沙县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奖励和补助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活动,维护公共利益,保障被征收房屋所有权人的合法权益,根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国务院令第590号)、《湖南省实施<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办法》(湖南省人民政府令第268号)、《长沙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实施办法》(长沙市人民政府令第116号)、《长沙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长沙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奖励和补助办法〉的通知》(长政办发〔2016〕71号)等规定,结合我县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凡在我县国有土地上,为公共利益的需要,征收单位(住宅部分)、私有房屋而实施奖励的和征收私有房屋给予搬迁困难补助的,适用本办法。

第二章奖励办法

第三条在房屋征收补偿方案确定的签约期限内签订补偿协议,长沙县城市房屋征收和补偿管理办公室(以下简称县征收办)可以给予被征收人适当奖励,相关部门应当加强监督管理。

第四条对于私有住宅房屋被征收人选择货币补偿的,县征收办可根据实际情况,对被征收人给予以下奖励:

(一)成新奖励。对被征收房屋按房屋实际成新提高两个成新后计算补偿,如房屋提高两个成新后仍不足六成新的,可以按六成新计算补偿,最高按十成新计算补偿。

(二)上浮奖励。对被征收房屋在提高成新的基础上,可再根据评估报告测算出的征收补偿单价适当上浮,但上浮比例不得超过15%。

(三)提前搬迁奖励。可以根据被征收人的搬迁时间,分阶段、分档次、按被征收房屋的合法建筑面积给予不超过300元/平方米的提前搬迁奖励(行政事业及国有企业单位办公楼不得纳入奖励范围)。具体分段时间和档次在各项目的房屋征收补偿方案中明确。

(四)选择货币补偿奖励。在房屋征收决定公告发布之日起60日内签订补偿协议,并按协议约定期限搬迁的被征收人,可给予每户选择货币补偿奖励20000元。

(五)寻找房源奖励。对被征收人给予寻找房源奖励每户(以房屋所有权证为准,共有产不得分开计算)10000元。

第五条对于私有住宅房屋被征收人选择房屋产权调换的,县征收办可根据实际情况,按本办法第四条第(三)项规定,对被征收人给予提前搬迁奖励。

第六条对于私有非住宅房屋被征收人采取货币补偿的,县征收办可根据实际情况,按本办法第四条第(三)(四)(五)项规定,给予被征收人提前搬迁奖励、选择货币补偿奖励、寻找房源奖励。

第七条对于征收直管公房住宅和征收单位自管产住宅的,县征收办可根据实际情况,按房屋的合法建筑面积,给予产权管理单位(产权单位)300元/平方米的提前搬迁奖励。直管公房住宅的产权管理单位和自管公房住宅的产权单位在获得提前搬迁奖励款项后,应当根据合法承租人的搬迁时间,给予合法承租人提前搬迁奖励;行政事业及国有企业单位办公楼不得纳入奖励范围。

第八条有下列情况之一的,被征收人不得享受本办法规定的奖励:

(一)在房屋征收补偿方案确定的签约期限内未签订补偿协议的;

(二)在房屋征收补偿方案确定的签约期限内签订协议,但未按协议约定期限腾空房屋交付拆除的;

(三)由县人民政府依法作出征收补偿决定的。

第三章补助办法

第九条在房屋征收补偿方案确定的签约期限内,被征收人因重大疾病、突发重大意外事故、丧失劳动能力或家庭生活特别困难等情况确有搬迁困难的,由本人申请,项目指挥部组织房屋所在地的镇(街)、县征收办、民政局等部门核实,对符合条件的,由房屋所在地的镇(街)会同县征收办适当给予房屋搬迁补助。

县征收办应当在征收补偿方案中明确补助的相关事宜。对被征收人患有重大疾病的情形,由县征收办会同房屋所在地的镇(街)及相关部门进行个案复核,并出具复核意见。

房屋所在地的镇(街)应当将补助发放情况在房屋征收范围内予以公布。由县监察部门负责,加强监督。

第十条搬迁补助的操作程序按照申请、公示、个案核实、复核、发放等五个程序进行。

第十一条征收单位自管产住宅和直管公房住宅,其合法承租人符合搬迁补助相关条件的,可以参照本办法第九条、第十条的规定执行。

第十二条各相关职能部门工作人员必须本着实事求是、公正、公开的原则办理补助手续,不得弄虚作假,违者视其情节轻重依法追究责任。

申领搬迁补助的被征收人应当如实提供相关部门的合法证明材料,不得伪造证明材料,不得冒领搬迁补助,违者一经查实,取消其补助资格并追回已发放的补助款项。

第十三条对被征收人实施最低面积保障的,在实行货币补偿时,应计算被征收房屋合法面积和45平方米之差的补偿价格,其面积差值部分的补偿价格统一按4500元/平方米计算。

第四章其他规定

第十四条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在此之前已作出征收决定的征收项目,仍按原政策执行。

抄送:县委各部门,县人武部。

县人大办,县政协办,县人民法院,县人民检察院。

长沙县人民政府办公室2017年7月5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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