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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在收听长沙县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长沙县征地拆迁补偿安置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的通知长县政发〔2017〕8号

长沙县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长沙县征地拆迁补偿安置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的通知长县政发〔2017〕8号

来源:长沙县人民政府2017-10-10 09:35:31

长沙县人民政府

关于印发《长沙县征地拆迁补偿安置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的通知

长县政发〔2017〕8号

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县直各单位:

  《长沙县征地拆迁补偿安置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已经县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长沙县人民政府

2017年3月11日

长沙县征地拆迁补偿安置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

为维护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村民和其他权利人的合法权益,确保征地补偿安置工作顺利进行,根据《长沙市征地补偿安置条例》、《长沙市征地补偿实施办法》(市政府第103号令)、长沙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长沙市被征地农民就业培训和社会保障办法>的通知》(长政发〔2014〕48号)、长沙市人民政府《关于调整望城区长沙县浏阳市宁乡县征收农村集体土地地上附着物及青苗补偿标准的通知》(长政发〔2014〕7号)、长沙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长沙市征地补偿安置有关问题的规定>的通知》(长政发〔2015〕21号)、长沙市国土资源局印发《关于实施<长沙市征地补偿实施办法>有关问题的意见》的通知(长国土资政发〔2014〕77号)等有关法律、法规和文件的规定,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规定。

一、关于职能职责问题

(一)县人民政府是征地补偿安置工作实施主体,负责本辖区内征地补偿安置工作的实施、协调、监督和管理并设立征地办公室。征地办公室主要职责:拟订征地方案;发布征地公告并报市人民政府征地办备案;审批征地补偿安置方案;牵头组织相关部门及单位核准被征地拆迁安置对象的身份、货币安置区被征地农民参保人员名单以及采取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统一安置区实行集中安置的被征地农民生活安置用地指标;负责征地拆迁安置人员的住房货币补贴审核与发放工作;组织有关部门对被拆迁房屋合法建筑面积认定的复查;组织被征地农民的就业培训和社会保障工作;协调处理好遗留问题和征地补偿安置争议等工作;切实维护社会稳定,确保征地补偿安置工作的稳步推进。

(二)县国土局负责发布拟征地告知书;会同有关部门拟定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并发布征求意见公告和实施公告;组织调查登记并到现场核实;按标准编制征地补偿概算;做好征地补偿费用的管理和拨付;在县人民政府领导下,负责对房屋合法建筑面积进行认定,做好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统一安置区实行集中安置和相对集中安置的被征地农民生活安置用地指标审批等工作,并配合相关部门做好货币安置区被征地农民的货币安置工作。

(三)县人社局负责被征地农民的就业培训、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和基本生活补助费等社会保障工作。

(四)县民政局负责做好被征地农民的社会救助和负责指导督促村务公开等工作。

(五)县公安局负责会同有关部门审核被征地人员的户籍信息,参与核准被征地农民参保人员名单;配合有关部门在征地公告发布后暂停除出生、婚嫁、复原退伍、大中专毕业生回原籍、刑满释放五种情形以外所有户口迁入和分户工作。

(六)县住保局负责建立房源信息库,定期发布房源信息,指导被征地拆迁农户购房,负责兑付征地拆迁住房货币补贴工作。

(七)县农林局负责指导全县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认定工作,参与核准被征地农民参保人员名单。

(八)县发改局(物价)负责按照有关规定核定被拆迁电力、电信、广播电视、给排水、燃气等设施的补偿费用。

(九)县卫计局负责对本系统所颁发证件的真实性、有效性进行审查,并负责做好有关政策的宣传解释工作。

(十)经开区财政局、县财政局负责征地拆迁住房货币补贴的资金管理和统筹;负责做好对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征地补偿费分配使用的监督,对集体经济组织建立征地补偿费专户管理制度进行监督,负责监督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征地补偿费使用的公开和民主管理工作,监督其分配方案的公开和公示,对于不公开或假公开的,要组织清查小组对其财务进行清理。

(十一)县监察局、审计局负责对征地补偿费的拨付和使用情况进行监督和审计。

(十二)镇(街)负责做好群众工作,督促被征地农民支持配合有关部门做好征地补偿安置工作;协助国土部门做好征地补偿调查、登记工作;组织辖区内相关部门单位、村(社区)委员会切实履行工作职责,加强对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认定工作的指导、协调、管理和监督,核定被征地拆迁安置人员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身份,参与核准被征地农民参保人员名单;督促、指导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实施征地补偿安置方案的具体事项;监督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对征地补偿费用的管理、使用、分配、公开等情况,并督促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切实维护妇女儿童合法权益;处理征地补偿纠纷及遗留问题。

县人民政府对本辖区内的征地补偿安置工作全面负责,并建立项目负责人制度。各级各部门要严格按照有关法律、法规、政策规定和职责分工,切实履行职责,共同做好征地补偿安置工作,不得违反程序拆迁,不得违反规定安置,确保全县征地补偿安置政策一致。要严格按政策标准实施补偿,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提高或降低补偿标准,严禁任何单位和个人以任何借口向建设用地单位索要费用。要严格征地补偿资金管理,不得在土地行政主管部门之外设立征地补偿资金账户,征地补偿费用应当在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实施公告发布前足额存入土地行政主管部门的专用账户,未足额存入的,不得发布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实施公告,不得实施拆迁腾地。征地补偿安置工作纳入对有关部门和镇(街)绩效考核范畴。凡违反规定实施征地补偿安置的行为,均属违法行为,所涉部门应立即纠正,并实行责任追究制度。对乱开政策口子、弄虚作假、虚报冒领等违法违纪行为,要严肃查处。

二、关于安置方式和标准问题

征收我县星沙街道、湘龙街道、泉塘街道、梨街道、长龙街道、黄花镇行政辖区内以及安沙镇水塘垸社区、三合社区、毛塘社区、梅塘社区、谭坊村、龙华岭村和黄兴镇接驾岭社区、干杉社区、石弓湾社区、沿江山村、仙人市村、蓝田新村、鹿芝岭村、打卦岭村、黄兴新村、金凤村、光达社区、敢胜村、高塘村、大众村、车马村区域内的农民集体所有土地的,实行货币安置。

征收县内其他区域农民集体所有土地的,实行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统一安置。

(一)实行货币安置方式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由县人民政府提供住房货币补贴,自行购买商品房,并由县人社局按长沙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长沙市被征地农民就业培训和社会保障办法>的通知》(长政发〔2014〕48号)等相关文件规定,做好被征地农民的就业培训、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和养老生活保障的纳入,及时足额发放基本生活补助等相关工作。

货币安置人员住房货币补贴标准由县人民政府制定,并可根据社会、经济发展水平适时调整,调整方案由县征地办会同住房保障等有关部门拟定,报县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

(二)实行货币安置的“半边户”和独生子女问题

“半边户”是指夫妻双方有一方是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另一方非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住户。对非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一方,未享受房改房、集资房、经济适用房、公共租赁住房等政府优惠性住房政策和其他住房补贴的,经其户口所在地住房保障部门(房改办)和工作单位证明,由县住保局审核确认后,同意以户为单位,另增加一人购房补助费4万元。

被征地拆迁安置家庭中持有卫计部门发给的《独生子女证》或《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经镇(街)卫计部门审核符合享受征地拆迁补偿优惠政策的,可凭《独生子女证》或《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增加一个人的购房补助费4万元,单方申领的享受标准的50%。

(三)拆除采取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统一安置方式农户的住宅,需要重建的,原则上实行集中安置。线型工程和单独选址项目征地的可实行相对集中安置,安置地必须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城乡规划。

实行集中安置的,村民生活安置用地按需要安置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数人均80㎡(含生活小区的道路、房屋间距及其他配套设施用地)核定用地指标,并另行按规定的标准支付重建用地补助费给被征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用于重建用地的补偿安置、规划设计、用地和报建手续、基础设施建设等。

实行相对集中安置的,村民生活安置用地按省、市、县人民政府及国土部门规定的农村村民集体土地建房用地面积核定,并按重建地土地类别将征地补偿标准、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偿费支付给被征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另按房屋补偿费(不含房屋装饰装修设施补偿费)的20%补偿超深基础费,由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掌握使用。

三、关于住宅房屋合法性认定问题

被征地农民住宅房屋的合法性按以下规定办理:

(一)取得房屋登记部门2006年7月1日之后颁发的房屋权属证书的,其房屋合法建筑面积按权属证书面积予以补偿。

(二)未取得房屋登记部门2006年7月1日以后颁发的房屋权属证书的,其房屋合法建筑面积按下列规定认定:1.1987年1月1日以后兴建的房屋,一律以建设用地批准文件、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为依据;2.1987年1月1日以前兴建的房屋,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和实际情况进行认定。

(三)实行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统一安置区域内的房屋建筑面积坚持按证认定的原则,结合发布征地公告时的户内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数,依据有关规定进行认定。

(四)实行货币安置区域内,确因政府为实施城乡规划,实行规划控制停办了农民建房审批手续,且达到农村村民分户建房条件的农户而未批准建房的,确系他处无房、符合建房条件、有完善的生活设施且一直居住的农户的住宅房屋,经镇(街)和村(居)委会调查,经县国土局认定,报县人民政府征地办复核,在完善相关手续后,根据发布征地公告时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数,以户为单位,对自然户内的1人户型按认定房屋建筑面积不超过140㎡给予补偿,对自然户内的2人户型按认定房屋建筑面积不超过180㎡给予补偿,对是自然户的3人户型按认定房屋建筑面积不超过280㎡给予补偿,4人户型及以上按照人均不超过80㎡的房屋建筑面积给予补偿。

(五)农村以家庭主要成员组成的自然户(包括夫妻双方及子女),只能拥有一处宅基地,拆迁房屋补偿时坚持一户一栋的原则,拆迁一户多栋有证的房屋(政府认定的建制镇集镇范围房屋除外)时,除符合法律规定外,只认定其一栋为合法建筑予以补偿安置;同时对超出认定房屋建筑面积标准外的证内实际建筑面积部分按房屋重置价给予补偿,在规定的期限内按期拆迁腾地的,给予按期拆迁房屋奖励费,其它费用一律不予补偿,但建新应拆旧的房屋,按违章建筑处理。

房屋重置价补助标准为:钢混970元/㎡;砖混一780元/㎡;砖混二710元/㎡;砖木类650元/㎡;土木类520元/㎡。

(六)在集镇购地所建房屋(属一户一基的除外)和继承遗产的房屋,拆迁补偿时,按房屋重置价、装饰装修、搬家补助费、室外设施补偿,在规定的期限内按期拆迁腾地的,给予按期拆迁房屋奖励费,不支付过渡费和购房补助费,但建新应拆旧的继承房屋,按违章建筑处理。

(七)一户多栋有证房屋只有一栋在征地红线内需拆迁的,按以下原则操作:

1.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统一安置区征地红线内的房屋拆迁时只按房屋重置价、室外设施、一次搬迁费补助给予补偿,在规定的期限内按期拆迁腾地的,给予按期拆迁房屋奖励费,其它费用一律不予补偿。该户征地红线外的房屋只认一栋视同于重建地,不参与安置。

2.货币安置区征地红线内的房屋,征得拆迁户同意,如果要求本次安置的,其所有房屋全部拆除,确认其中一栋合法房屋按标准结合本规定给予补偿,另外的房屋按房屋重置价进行补偿,在规定的期限内按期拆迁腾地的,给予按期拆迁房屋奖励费,其它费用一律不予补偿;如果拆迁户要求本次不安置,可保留征地红线外一栋房屋作为安置房,征地红线内的房屋按房屋重置价、室外设施、一次搬迁费补助给予补偿,在规定的期限内按期拆迁腾地的给予按期拆迁房屋奖励费,其它费用一律不予补偿,不参与安置。

(八)房屋基础及土方、护坡等补偿已在房屋补偿费中包干,不再进行补偿;但一层以下确因受地形地貌影响的架空层部分,除按103号令的规定计算加价因素外,另按以下规定给与适当补助:1.层高在2.2米以上,四周有墙体、门窗,可作房屋使用的,只按砖混一类房屋补偿费的60%予以补助,不补偿其他费用;2.只有构造柱,无墙、无门窗的,只按砖混一类房屋补偿费的40%予以补助,不补偿其他费用。

(九)货币安置区已拆迁安置的拆迁户持有证房屋(政府认定的建制镇集镇范围房屋除外)需拆迁的,经县国土局认定,由县征地办复查后,可按一户多栋有证房屋类型进行拆迁补偿,家庭人口不参与安置。

(十)独生子女家庭持卫计部门《独生子女证》或《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的,经镇(街)卫计部门审核符合享受征地拆迁补偿优惠政策,可按增加20㎡的合法建筑面积给予补偿,单方申领的按50%给予补偿。

(十一)拆迁非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原非农户)的房屋按以下规定办理:原属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持证人,转户之前所建合法房屋,如在单位享受了房改房、集资房、经济适用房、公共租赁住房等政府优惠性住房政策和其他住房补贴的,本次拆迁时,不补助购房补助费和过渡费,搬迁费补助一次,其它费用按政策规定补偿;未享受房改房、集资房、经济适用房、公共租赁住房等政府优惠性住房政策和其他住房补贴的,按政策规定补偿。

四、其它有关问题

(一)因正常婚迁、大中专院校学生毕业回原籍、退伍军人、“两劳”人员回原籍四种类型迁入的人员,成为履行村民义务,享受参与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资产分配等权益的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参与拆迁补偿安置。

(二)因星沙开发区建设需要,由县政府统一安排,1992年至1995年购买星沙非农户口且经区财政局核实的非农业户口人员,未招工、招干的按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参与原家庭拆迁安置;已招工、招干的不参与拆迁安置。

(三)在校学生、在服刑的“两劳”人员,可以参与家庭拆迁安置;拆迁家庭成员中的现役义务兵和士官符合《退役士兵安置条例》(2011年11月1日起施行)相关规定的,可以参与家庭拆迁安置。

五、关于只征收部分室外设施的补偿问题

合法房屋不拆迁,需拆除合法房屋室外必备生活设施的,按以下原则处理:一是采取由建设施工单位恢复的原则;二是无法恢复的,按拆除设施量所占该栋设施的比例,以2600元为一个补偿等级进行包干补偿,但每栋最高补偿不超过2.6万元。

六、关于新建高压电杆、拉线影响耕作一次性补助费问题

新建电力线路中的高压电杆、拉线不征地需占用土地的,根据实际情况的影响,作一次性补助,其补助标准为:菜地500元/孔;鱼池400元/孔;水田400元/孔;旱地及其他土地200元/孔。

七、关于“农家乐”和规模化畜禽养殖用房的补偿问题

“农家乐”和规模化畜禽养殖厂等企业,经依法批准的,在规定的使用期限内的临时建筑,按照建筑结构的重置价格结合使用年限剔除残值后包干补偿,补偿比例最高不超过重置价格的80%,实行包干补偿后,其装饰装修及设施、购房补助费、过渡费、搬迁费和抢搭、抢建的建(构)物一概不予补偿补助。

八、关于杆线迁移包干补偿费用管理使用问题

杆线迁移包干补偿费用按长沙市人民政府《关于调整望城区长沙县浏阳市宁乡县征收农村集体土地地上附着物及青苗补偿标准的通知》(长政发〔2014〕7号)文件规定的标准补偿。杆线迁移原则上以村(社区)为补偿主体。实施时组织和委托专业机构及专业技术人员操作,杆线迁移完毕并完成验收后,由拆迁部门按标准将杆线迁移包干补偿费以点对点方式直接拨付至村(社区)。若村(社区)自愿申请由镇(街)为主组织专业部门进行迁移的,须与镇(街)签署协议,并约定可以将费用拨付至镇(街)统筹使用。完成迁移后,拆迁部门按照镇(街)和村(社区)签订的协议所约定比例或全额将费用分别支付到镇(街)和村(社区),并由指挥部进行全程鉴证。

九、关于临时用地补偿问题

经依法批准临时使用农用地的,土地使用者应当根据土地权属与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签订临时使用土地合同,并根据土地类别参照青苗补偿标准结合经批准的使用年限逐年补偿。土地上的青苗和附着物按照规定的标准予以补偿。临时使用土地应当按照批准的用途使用。造成土地破坏的,土地使用者应当负责复垦,或者负责清场并按有关行政部门规定的土地复垦费标准支付土地复垦费;无法复垦的,根据土地类别参照征地补偿标准的60%支付补偿费。

十、附则

本规定中的“农民”、“村民”仅指履行本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义务并享受集体资产收益分配权、农村集体土地承包经营权、宅基地使用权等权益的村组集体经济组织成员。

本规定实施前已发布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实施公告的,按原规定办理。

本规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抄送:县委各部门,县人武部。

县人大办,县政协办,县人民法院,县人民检察院。

长沙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7年3月11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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