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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江山市市区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奖励和补助办法

来源:江山市政府2017-12-18 09:59:21

江山市市国有土地房屋征收奖励和补助办法

为规范市区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活动,保障被征收人的合法权益,根据国务院《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一、适用范围

(一)凡在市区范围内的国有土地上实施房屋征收,并需要对被征收人补偿的,适用本办法。

(二)本办法所称市区,具体范围为:东至46省道,南至江郎山大道,西至浙赣铁路,北至黄衢南高速公路。

(三)市区范围外,由各乡镇(街道)结合实际另行制定奖励和补助办法,但不得高于本办法标准,具体由市房屋征收部门审核把关报市政府批准后执行。

二、房屋征收补偿奖励

房屋征收补偿奖励只适用于征收国有土地上的个人住宅。

(一)征收房屋总层数只有一层的,按其确权建筑面积的1:1.6比例进行补偿;总层数为二层的,按其确权建筑面积的1:1.15比例进行补偿;总层数为三层及以上的,按其确权建筑面积的1:1比例进行补偿。

(二)被征收人选择货币补偿的,再按被征收房屋补偿金额的15%给予其货币补贴

三、房屋征收搬迁奖励

房屋征收搬迁奖励是指在征收决定公告规定签约期限内,对签订补偿协议并腾空交房的被征收人的一次性奖励。超过规定期限的,不享受搬迁奖励。

(一)征收个人住宅房屋的,在征收决定公告之日起30天内签订协议并腾空交房的,给予每户(按房屋合法产权证计户,下同)5万元的奖励;在60天内签订协议并腾空交房的,给予每户3万元的奖励;在90天内签订协议并腾空交房的,给予每户1万元的奖励。

(二)征收工业、仓储和物流等国有土地上房屋的,根据企业经营效益、纳税情况、停产停业时间和房屋、生产设备评估价格等给予适当奖励,具体奖励标准另行制定。

四、房屋征收补助

房屋征收补助是指在房屋征收过程中,根据国家、省、市有关规定,对危重病、残疾、贫困等特殊对象的补助(具体类别和标准详见附件1)。补助发放以户为单位。

(一)补助对象须有房屋征收范围内的常住户籍,且为实际居住该房屋的被征收人。根据补助类别确定相应的补助金额,每户补助金额可累计,但最高不超过5万元。5年内在他处因征收已享受过补助的对象,不再重复享受补助。

(二)被征收人符合条件的,应填写《被征收人补助申请表》(详见附件2),并附身份证、户口簿复印件等有关证明材料,经属地社区(行政村)、街道(乡镇)、房屋征收实施单位签署意见,报市房屋征收部门审核后发放补助。

五、附则

本办法自发文之日起30天后施行。本办法施行前已批准实施的征收项目,按原规定执行。

附件:1.江山市国有土地上房屋被征收人补助类别和标准

2.江山市国有土地上房屋被征收人补助申请表

附件1

江山市国有土地上房屋被征收人补助类别和标准

补助类别 补 助 金 额 备   注
危重病 3 包括:癌症、白血病、尿素症、血友病、系统性红斑狼疮、再生障碍性贫血、器官移植抗排异药物治疗等
残疾(含盲、聋、 1级 3 残疾认定须持有
精神、智力、肢体) 2级 2 残疾证
  3级 1.5  
  4级 1  
贫困 三无、五保户 2 须提供民政部门
(除集中供养) 有效证件
低保家庭  
特困职工 须提供市总工会
有效证件

单位:万元

附件2

江山市国有土地上房屋被征收入补助申请表

征收项目  
户主姓名   家庭人口  
地    址   联系方式  
申请补助  
理  由
补助内容 补助类别 补助金额
   
   
   
合  计  
项目属地社区  
(村)意见
项目属地街道  
(乡镇)意见
房屋征收实施  
单位意见
房屋征收部门        
意  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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