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长沙县人民政府2017-10-16 15:21:55
长沙县人民政府
关于印发《长沙县小型水利工程管理养护实施
办法》的通知
长县政发〔2017〕2号
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县直各单位:
《长沙县小型水利工程管理养护实施办法》已经县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长沙县人民政府
2017年1月5日
长沙县小型水利工程管理养护实施办法
为进一步加强和规范我县小型水利工程管理养护,提高养护水平,建立和完善建后管护长效机制,解决长期以来水利设施管理薄弱的问题,确保水利设施正常运行,持续发挥效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湖南省水利水电工程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县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一、指导思想
贯彻落实水利部、财政部、国家发改委《关于开展农田水利设施产权制度改革和创新运行管护机制试点工作的通知》(水农〔2014〕287号)和水利部、财政部关于印发《关于深化小型水利工程管理体制改革的指导意见》的通知(水建管〔2013〕169号)等有关文件精神,按照“以管定建、以建促管”的要求,进一步建立健全小型水利工程管理养护机制,进一步加大公共财政投入力度,全面提高小型水利工程管理养护水平,巩固小型水利工程建设成果,服务我县城乡一体化和农业现代化建设。
二、实施原则
1.按照“谁投资、谁所有,谁受益、谁负担”的原则,明确管护主体和责任,小型水库、中小河流、千亩垸堤防、非县管重点水闸、100kw(含100kw)以上非县管泵站,四座中型水库及团结水库灌区干支渠、灌溉输水管网等公益性小型水利工程由所在镇(街)负责管护,其它小型水利工程由工程产权所有者负责管护。
2.坚持“公共服务、财政补助”的原则,加大财政补助力度。
3.坚持“服务社会化、管理合同化”的原则,积极推进水利工程维修养护社会化、专业化、市场化。
4.坚持政府主导、行业指导、企业参与、社会监督的原则,加强对水利工程维修养护的监督管理。
三、维修养护标准
小型水利工程的维修养护主要指小型水利工程按照“经常养护,及时维修,养重于修,修重于抢”的原则进行日常维修养护,维修养护标准按有关规定执行。
四、补助政策及标准
各镇(街)承担管护责任的小型水利工程维修养护由县财政按照维修养护定额确定的补助标准给予补助,维修养护定额由县水务局根据前期试点情况制定后,报县财政投资评审中心审定,县级补助标准按维修养护定额的70%确定,其余30%由镇(街)负责筹措。维修养护定额每两年进行一次审核调整。
其他小型水利工程管护经费由工程产权所有者负责筹集,县财政适当给予补助,具体标准另行制定。鼓励和扶持农民用水户协会等专业合作组织发展,成立了农民用水户协会的,按照相关规定进行考核奖励。
五、职责分工
1.县水务局是小型水利工程管理养护的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管理养护的技术指导、日常检查、考核,并及时公布考核信息。
2.县财政局负责补助资金的监督管理。
3.各镇(街)负责担任管护主体的水利工程管理的组织实施,并接受县水务局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负责对村、组、农民用水户协会等承担管护主体的小型水利工程管护工作进行指导和监督。
六、管理要求
1.组织管理。各镇(街)根据管辖的水利工程实际情况,制定水利工程维修养护管理实施方案报县水务局审核,县水务局对实施方案进行审核,方案经审核通过后下达维修养护实施计划及补助资金计划。
2.资金管理。各镇(街)要严格按照县政府相关规定选择维养队伍,并按财政专项资金的要求,落实配套资金,确保专款专用。县财政局根据水务局下达的维修养护实施计划及补助资金计划预拨50%补助资金至各镇(街),各镇(街)应根据维养合同和实施进度下拨到维养作业单位。剩余50%补助资金,由县水务局牵头组织考核验收并形成考核报告,县财政局根据考核结果拨付。县水务局和财政局负责对维养管护补助资金进行监督检查,对不按规定使用资金的,有权终止计划执行并由财政部门将资金收缴。
3.验收考核管理。县水务局负责水务工程维修养护工作监督检查,负责组织季度、年度维修养护考核,并联合县财政局对维修养护资金使用进行监督,考核结果与维养资金的拨付直接挂钩。
各镇(街)应建立水务工程管理养护工作的监督、监管、考核机制,负责监督辖区内纳入社会化管护的水务工程的养护工作,检查工作质量,定期对养护工作进行总结,加强维修养护资金的使用和管理,确保配套资金的足额到位,并将组织实施情况及时报县水务局。
4.企业合同管理。维养企业必须具备与维养作业相适应的技术力量,包括:工程技术人员、维养设备及具有作业资格的工作人员队伍等。各镇(街)应强化与维养企业的合同管理,要签订有效的运行管理合同,明确工程管护主体、管护责任、管护范围以及考核奖惩机制、违约责任等,并在合同中明确一年内连续三个季度考核不合格的,应终止维养合同。各镇(街)应将与维养企业签订的合同报县水务局。
七、其它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由长沙县人民政府负责解释。
抄送:县委各部门,县人武部。
县人大办,县政协办,县人民法院,县人民检察院。
长沙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7年1月5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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