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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在收听长沙县人民政府关于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的实施意见

长沙县人民政府关于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的实施意见

来源:长沙县人民政府2017-09-29 09:39:17

长沙县人民政府

关于国有土地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

的实施意见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活动,维护公共利益,保障被征收房屋所有权人的合法权益,根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国务院令第590号)、《湖南省实施<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办法》(湖南省人民政府令第268号)、《长沙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实施办法》(长沙市人民政府令第116号)等规定,结合本县实际,特制定本意见。

第二条为公共利益需要,在长沙县县域内征收国有土地上单位、个人的房屋,应当对被征收房屋所有权人(以下称被征收人)给予公平补偿。

第三条房屋征收与补偿应当遵循决策民主、程序正当、结果公开的原则。

第四条县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

长沙县城市房屋征收和补偿管理办公室是县政府确定的房屋征收部门(以下称县征收办),负责组织实施本行政区域内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

第五条县征收办委托征收项目所在镇(街)为房屋征收实施单位,承担房屋征收与补偿的具体工作。各镇(街)应当明确专人负责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并建立专业、高素质的征收工作队伍。

县征收办对房屋征收实施单位在委托范围内实施的房屋征收与补偿行为负责监督,并对其行为后果承担法律责任。

第六条县发改局、县规划建设局、县国土局、县住保局、县执法局、县国税局、县地税局、县审计局、县食品药品工商质量监管局、县司法局、县环保局、县财政局、县公安局、县卫计局、县文广局、县法制办等部门以及各镇(街)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分工,互相配合,保障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顺利进行。

第七条从事房屋征收工作的人员应当掌握相关法律政策,具备专业知识,并定期接受业务培训,经征收部门考核合格后方可上岗。

第八条县征收办应当每年公布社会信誉好、综合实力强、具有相应资质的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名单。

第二章职能职责

第九条各部门职能职责

(一)县发改局:

1.出具项目立项批文和项目符合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的证明材料;

2.会同有关部门编制保障性安居工程和旧城区改建项目计划书,经县政府同意后,按相关程序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年度计划;

3.按照有关规定参与征收项目的社会稳定风险评估并签署意见。

(二)县规划建设局:

1.出具项目符合城乡规划和专项规划的证明材料;

2.出具规划依据图并在规划依据图上划定项目规划调查蓝线,签署专业意见;

3.在收到暂停办理相关手续的书面通知后需在文件送达回执单上签字盖章予以确认,并暂停办理房屋征收范围内的相关手续;

4.参与对房屋征收范围内未登记建筑情况的认定;

5.依法对房屋改变使用性质情况提出认定意见;

6.配合查询被征收房屋的相关信息;

7.按照有关规定参与征收项目的社会稳定风险评估并签署意见;

8.负责长沙县范围内的房屋拆除施工安全的监督管理。

(三)县国土局:

1.出具项目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证明材料;

2.在规划依据图上划定土地调查红线,并签署专业意见:

3.在收到暂停办理相关手续书面通知后需在文件送达回执单上签字盖章予以确认,并暂停办理房屋征收范围内的相关手续;

4.参与对征收红线范围内未登记建筑情况的认定;

5.依法对房屋改变使用性质情况提出认定意见;

6.配合查询被征收房屋的相关信息;

7.按照有关规定参与征收项目的社会稳定风险评估并签署意见。

(四)县住保局:

1.参与对房屋征收范围内未登记建筑情况的认定;

2.依法对房屋改变使用性质情况提出认定意见;

3.申报保障性安居工程和旧城区改建项目计划;

4.配合查询被征收房屋的相关信息;

5.按照有关规定组织有关部门对征收项目进行社会稳定风险评估并签署意见。

(六)县审计局:

负责征收补偿的审计工作。

(七)县地税局、县国税局:

1.配合核实征收范围内房屋相关证照情况,并出具专业意见;

2.在收到暂停办理相关手续书面通知后需在文件送达回执单上签字盖章予以确认,并暂停办理房屋征收范围内的相关手续;

3.依法对房屋改变使用性质情况提出认定意见。

(八)县食品药品工商质量监管局:

1.配合核实征收范围内房屋相关证照情况,并出具专业意见;

2.在收到暂停办理相关手续书面通知后需在文件送达回执单上签字盖章予以确认,并暂停办理房屋征收范围内的相关手续。

3、依法对房屋改变使用性质情况提出认定意见。

(九)县司法局:

1.协调县公证处对房地产评估机构选定抽签的过程和结果进行现场公证:

2.协调县公证处对被征收人依法实施强制执行时办理相关证据保全公证;

第十条县征收办组织县财政、信访、维稳、法制、执法等单位和房屋征收项目涉及的镇(街)等进行讨论和论证,对房屋征收项目的社会稳定风险因素进行评估,并提出意见和建议。

第十一条县公安局、县卫计局、县文广局等职能部门积极配合核实征收范围内房屋的相关证照情况,并出具专业意见。

第十二条房屋征收实施单位(项目所在镇街)根据委托负责下列事项:

1.对房屋征收范围内房屋的权属、区位、用途、建筑面积等情况开展调查登记;

2.负责开展房屋征收与补偿政策的宣传、解释工作;协助组织开展征收补偿方案上户征求意见、座谈会、听证等工作;

3.参与对征收红线范围内未登记建筑进行合法性认定;

4.依法对房屋改变使用性质情况提出认定意见;

5.协助编制、报批、公示征收补偿方案;

6.按照县政府发布的房屋征收补偿方案,就征收补偿的具体问题与被征收人协商,并协助县征收办签订征收补偿协议;

7.负责处理因房屋征收补偿工作产生的信访维稳问题;

8.协助编制社会稳定风险评估报告;

9.协助开展征收补偿决定作出前的相关工作;

10.督促被征收人按期腾地,同时负责项目安全管理工作;

11.其他涉及项目范围内房屋征收与补偿的具体工作。

第三章征收工作程序

第十三条申请

因公共利益需要征收房屋的,提出征收房屋的单位(业主单位)应当向县征收办提出申请,并提交以下材料:

1.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和补偿项目申请表;

2.项目立项批文和发展改革部门出具的项目符合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的证明材料;

3.规划部门出具的项目规划调查蓝线和项目符合城乡规划及专项规划的证明材料;

4.国土资源部门出具的土地调查红线、项目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证明材料;

5.保障性安居工程和旧城区改建项目除提交前款规定的材料外,还需提交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年度计划材料;

6.需要提交的其他材料。

第十四条房屋征收决定前程序

(一)征收范围公告:县征收办对经审核认为符合征收法定条件且申请资料齐全的项目,将征收房屋范围报县政府批准后公布。

(二)暂停办理:房屋征收范围确定后,不得在房屋征收范围内实施新建、扩建、改建房屋和改变房屋用途等不当增加补偿费用的行为,违反规定实施的,不予补偿。

县征收办应当将前款所列事项书面通知县规划建设局、县食品药品工商质量监管局、县国税局、县地税局、县国土局等有关部门暂停办理房屋征收范围内的相关手续。暂停办理相关手续的书面通知应当载明暂停期限,暂停期限最长不得超过一年。各相关单位在收到暂停办理通知后需在文件送达回执单上签字盖章予以确认。

(三)征收工作委托:县征收办与房屋征收实施单位(项目所在镇街)签订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和补偿工作委托协议。

(四)摸底调查:房屋征收部门组织对房屋征收范围内的房屋权属、区位、用途、建筑面积等情况进行调查登记,被征收人应当予以配合,房屋征收实施单位根据委托负责调查登记的具体工作。

(五)房屋调查结果公告:房屋征收实施单位(项目所在镇街)将调查的结果书面上报县征收办,县征收办审核后在征收范围内向被征收人公布。被征收人对调查结果有异议的,房屋征收部门和实施单位(项目所在镇街)应当及时调查核实。

(六)征求意见公告:县征收办拟定房屋征收补偿方案报县政府。房屋征收补偿方案的内容应当包括房屋征收范围、实施步骤、补偿方式、补偿和补助及奖励标准、征收签约期限等。

县政府组织相关部门对房屋征收补偿方案进行论证并予以公布,征求公众意见。征求意见期限不得少于三十日。

(七)征求意见修改情况公告:县政府将征求公众意见情况和根据公众意见修改的情况及时公布。

因旧城区改建需要征收房屋,超过50%的被征收人认为征收补偿方案不符合《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规定的,县政府应当组织由被征收人和公众代表参加的听证会,并根据听证会情况修改方案。

(八)实施社会稳定风险评估:

1.县征收办编制社会稳定风险评估初步意见。

2.由县政府组织有关部门召开社会稳定风险评估会,与会部门对初步意见进行讨论和论证并提出意见或建议。县征收办根据意见或建议,形成社会稳定风险评估初步报告,报县政府审查,审查通过后,出具社会稳定风险评估报告,抄送县维稳办备案。

(九)未登记建筑认定:县政府在作出房屋征收决定前,由县政府组织县规划建设局、县国土局、县征收办等有关部门以及房屋征收实施单位(项目所在镇街)对房屋征收范围内未登记的建筑情况进行调查、认定和处理。

(十)编制预算:县征收办根据前期调查情况和拟定的房屋征收补偿方案编制项目补偿资金预算。

(十一)资金到位

作出房屋征收决定前,征收补偿费用应当足额到位、专户存储至长沙县城市房屋征收与补偿管理办公室账户后,县征收办开具资金到位证明。

第十五条房屋征收决定

(一)做出房屋征收决定必须满足以下条件:

1.为公共利益的需要,有下列情形之一,确需征收房屋的,由县政府作出房屋征收决定并公告:

(1)国防和外交的需要;

(2)由政府组织实施的能源、交通、水利等基础设施建设的需要;

(3)由政府组织实施的科技、教育、文化、卫生、体育、环境和资源保护、防灾减灾、文物保护、社会福利、市政公用等公共事业的需要;

(4)由政府组织实施的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的需要;

(5)由政府依照城乡规划法有关规定组织实施的对危房集中、基础设施落后等地段进行旧城区改建的需要;

(6)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公共利益的需要。

2.项目符合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符合城乡规划和专项规划。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和旧城区改建项目还需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年度计划。

3.已按照有关规定对项目进行社会稳定风险评估。

4.房屋征收决定涉及被征收人数量较多的,应当经县政府常务会议讨论决定。

5.征收补偿费用应当足额到位,专户存储至县征收办账户。

(二)房屋征收决定应当在房屋征收范围内予以公告。

公告应当载明征收补偿方案和行政复议、行政诉讼权利等事项。

第十六条房屋征收补偿

(一)补偿方式

被征收人可以选择货币补偿,也可以选择房屋产权调换。鼓励被征收人选择货币补偿。

(二)被征收房屋价值评估

1.评估机构的选定

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由被征收人协商选定;协商不成的,通过多数决定、随机选定等方式确定,并按照下列规定执行:

(1)县征收办在长沙县门户网和长沙县房地产网向社会发布征收评估信息及机构报名公告;

(2)县征收办接受长沙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评估机构备选库中具有相应资质的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报名;

(3)县征收办在征收范围内公布已经报名并符合资质条件的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名单,供被征收人协商选定。被征收人协商选定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的期限应当不少于5个工作日;

(4)供被征收人选择的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不得少于3家;少于3家的,县征收办应当从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备选库中邀请;

(5)被征收人在规定时间内就选定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协商达成一致意见的,将协商结果书面告知县征收办;

(6)协商不成的,由县征收办组织不少于三分之二的被征收人按照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投票决定,或者通过摇号、抽签等随机选定方式确定;

(7)县征收办公布被征收人选定或者确定的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名单。

被征收人协商选定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的,协商过程应当公开。县征收办组织被征收人通过投票决定或者随机选定方式确定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的,应当由公证机构依法公证。

2.签订委托合同:县征收办与被选定的评估机构签订书面房屋征收评估委托合同。

3.被征收房屋价值评估: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依法对被征收房屋价值进行评估,确定被征收房屋的价值,出具房地产评估报告。

4.申请复核评估及鉴定

(1)县征收办和被征收人对评估结果有异议的,应当按国家有关规定向原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书面申请复核评估,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应对评估结果进行复核,并出具复核报告。

(2)县征收办和被征收人对复核结果有异议的,可向长沙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评估专家委员会申请鉴定。

(三)征收补偿协议签订

1.被征收人与房屋征收部门依照房屋征收补偿方案就征收补偿事宜达成一致,并签订协议。被征收人因故不能签订协议的,可依法委托他人代签补偿协议(受托人需提供公证委托书、委托人及受托人身份证复印件等);

2.征收补偿协议签订前县征收办需走合同会签流程,房屋征收实施单位、县征收办需对协议内容进行审核;

3.合同会签后,县征收办正式签订补偿协议。

(四)先补偿后搬迁:县征收办按照征收补偿协议约定或征收补偿决定对被征收人给予补偿。

(五)对建筑物实施拆除

1.房屋征收实施单位(项目所在镇街)和具有施工安全监督管理职能职责的有关部门负责辖区房屋征收范围内的房屋拆除施工安全的监督管理。

2.房屋拆除工程应当由具有拆除等相应资质等级的建筑施工企业承担,应遵守国家有关安全生产管理规定。

3.不属于招标范畴的,由县征收办委托房屋征收实施单位(项目所在镇街)依法确定拆除企业完成房屋拆除工作;属于招标范畴的,由县征收办委托房屋征收实施单位(项目所在镇街)依法负责招标的具体工作。

第十七条被征收人与县征收办达不成补偿协议的处理程序

(一)作出补偿决定:

县征收办与被征收人在征收补偿方案确定的签约期限内达不成补偿协议或者被征收房屋所有权人不明确,需作出补偿决定的,县征收办报请县政府作出补偿决定,并在房屋征收范围内予以公告。

被征收人对补偿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二)申请强制执行:

被征收人对补偿决定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不提起行政诉讼,在补偿决定规定的期限内又不搬迁的,县征收办可以报请县政府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1.房屋征收实施单位(项目所在镇街)在法定期限内负责收集相关材料、证据,并制定强制执行社会稳定风险评估报告、强制执行预案和突发事件应急预案,并拟定房屋征收强制执行申请书报县征收办。

2.县征收办收到上述材料后,提交县政府研究。县政府相关会议通过后,县征收办代县政府向人民法院提交强制执行申请书。

3.人民法院裁定准予执行的,由裁定书明确的实施主体依法组织实施。各相关职能部门、房屋征收实施单位(项目所在镇街)应当各司其职、密切配合,保障房屋征收司法强制执行顺利安全实施。

4.房屋拆除前,县征收办和征收实施单位(项目所在镇街)应当对被征收房屋作出勘察记录,并向公证机关办理公证和证据保全。

第十八条房屋征收信息公开程序

(一)建立房屋征收补偿专项档案:

1.房屋征收项目完成后1个月内,房屋征收实施单位(项目所在镇)街向县征收办报送征收补偿相关文件、资料。

2.县征收办应当将分户补偿情况在房屋征收范围内向被征收人公布,并依法建立房屋征收补偿档案。

(二)审计:

1.县审计局对征收补偿项目的资金管理和使用情况进行定期审计,一般2年审计一次。

2.具体审计程序:县征收办提出审计申请,经县政府同意后由县审计局组织实施,审计结果报县人民政府及相关部门,并在规定范围内进行公告。

第四章其他

第十九条本意见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长沙县人民政府

2017年7月1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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