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石门县人民政府2017-10-18 14:00:53
石门县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石门县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实施办法》的通知
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东山峰管理区,国有农林场,县直各单位:
经研究,现将《石门县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实施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石门县人民政府
2017年9月12日
石门县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实施
办法
为规范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活动,保障被征收房屋所有权人(以下简称被征收人)的合法权益,促进经济社会发展,根据国务院《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湖南省实施〈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办法》和《常德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实施办法》,结合本县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一条县房地产管理局是县人民政府的房屋征收主管部门。县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办公室(以下简称县征收办)是房屋征收部门,代表县人民政府组织实施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
第二条除本办法另有规定外,全县行政区域内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应严格按照国务院、湖南省、常德市相关规定执行。
第三条因公共利益需要征收房屋的,项目建设筹备单位或项目建设业主应向县征收办提出房屋征收申请。申请时提交以下资料:
1.房屋征收申请书;
2.发展改革部门出具的项目立项批文或项目符合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的证明材料;
3.规划部门出具的项目符合城乡规划与专项规划的证明材料和划定的项目规划红线图(或蓝线图);
4.国土资源部门出具的项目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证明材料;
5.需要提交的其他相关资料。
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和旧城区改建项目除提交前款规定的材料外,还需提交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年度计划或调整计划的材料。
第四条县人民政府依法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县国土资源部门应及时报请县人民政府相应作出收回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决定,并送达给被征收人。
第五条房屋征收决定公告发布前,县征收办应组织国土、城管、住建、不动产登记等部门对未经登记建筑物的合法性等内容进行认定并公示。公示无异议的,参照《常德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实施办法》第三十四条相关规定处理。
第六条国有土地上被征收房屋的价值由受委托的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根据被征收房屋的区位、用途、结构、成新、建筑面积等因素,以房地产市场评估价格确定。被征收房屋价值评估时点为征收决定的公告之日。
第七条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由被征收人协商选定;协商不成的,由县征收办组织不少于三分之二的被征收人按照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投票决定,或者通过摇号、抽签等随机方式确定,并由公证机构依法公证。
第八条对国有土地上房屋的征收补偿,被征收房屋为住宅且被征收人选择房屋产权调换的,应根据被征收房屋的市场评估价格和所调换房屋的市场评估价格与被征收人计算、结清产权调换的差价。用于产权调换房屋的价值,除法律有特别规定外,应当由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确定。用于产权调换房屋的价值评估时点,应当与被征收房屋价值评估时点一致。
被征收住宅房屋建筑面积在40平方米(含40平方米)以下的:被征收人选择产权调换的,产权调换时建筑面积补足40平方米;被征收人选择货币补偿的,按建筑面积40平方米计算补偿金额。
被征收人及其配偶、未成年子女在县城范围内另有住房的,建筑面积合并计算超过40平方米的或被征收人已享受住房保障待遇以及在项目征收决定公告发布后分户致使户型建筑面积在40平方米以下的,不适用本条第二款规定。
第九条被征收房屋为非住宅房屋的,原则上采取货币补偿。被征收人选择产权调换的,应与被征收人计算、结清被征收房屋价值与用于产权调换房屋价值的差价。
第十条县人民政府可根据征收项目需要团购部分商品房用作产权调换房源,被征收人可在产权调换房源中选择产权调换房屋,并根据被征收房屋的市场评估价格和所调换房屋的市场评估价格结清产权调换的差价。
第十一条对国有土地上住宅的征收补偿,被征收人选择产权调换且自行解决周转用房的,应当向被征收人支付临时安置费,临时安置费标准为:
(一)被征收房屋建筑面积在40平方米(含40平方米)以下的,临时安置费每月400元;
(二)被征收房屋建筑面积在40平方米以上70平方米(含70平方米)以下的,临时安置费每月500元;
(三)被征收房屋建筑面积在70平方米以上100平方米(含100平方米)以下的,临时安置费每月600元;
(四)被征收房屋建筑面积在100平方米以上的,临时安置费每月700元。
支付临时安置费的期限为实际过渡期限再加上3个月的装修期,实际过渡期限自被征收人腾空交付房屋之日起至产权调换房屋交付之日止。
由房屋征收部门或房屋征收实施单位提供周转用房的,不再向被征收人支付临时安置费。
选择货币补偿的,按照本条第一款第(一)、(二)、(三)、(四)项确定的临时安置费标准,给予3个月临时安置费。
第十二条对国有土地上非住宅的征收补偿,不支付临时安置费。
第十三条采取货币补偿或者现房产权调换方式的,给予被征收人一次搬迁费;采取临时安置产权调换方式的,给予被征收人两次搬迁费。搬迁费标准为2000元/次/套。
第十四条被征收人将住宅改作商业用房,且在房屋征收决定公告发布前已取得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等经营手续,并实际经营、纳税记录在5年以上的(有免税政策规定的除外),按实际经营面积予以一次性补贴,补贴标准为同地段商业用房评估价值与被征收房屋评估价值之差的20%;纳税记录在5年(含5年)以下、2年以上的,按实际经营面积予以一次性补贴,补贴标准为同地段商业用房评估价值与被征收房屋评估价值之差的10%;纳税记录在2年(含2年)以下的或未取得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的,不予补贴。
第十五条被征收人将办公用房、车间、仓库等改作商业用房,在房屋征收决定公告发布前取得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等经营手续,并实际经营,营业执照所载明的营业场所与被征收房屋所有权证一致,且选择货币补偿的,纳税记录在5年以上的(有免税政策规定的除外),按同地段商业用房评估价值与被征收房屋评估价值之差的30%予以补贴(含停产停业损失);纳税记录在5年(含5年)以下、2年以上的,按同地段商业用房评估价值与被征收房屋评估价值之差的20%予以补贴(含停产停业损失);纳税记录在2年(含2年)以下的或未取得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的,不予补贴。
被征收人将办公用房改作生产用房或仓储用房的,按被征收房屋证载用途补偿。
第十六条征收公有房屋,征收人只对公有房屋所有权人或房屋管理单位给予补偿。被征收的公有房屋对外出租的,搬迁时,给予承租人适当的搬迁费、装饰装修和设施补偿。
被征收的公有房屋为住宅的,住宅承租人本人及其配偶和未成年子女在本县城区范围内没有其他居住房屋的,产权调换后的房屋应优先给予其承租权;住宅承租人不再租赁公有房屋的,按照本办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一)、(二)、(三)、(四)项确定的临时安置费标准,结合承租人原租赁公有房屋的建筑面积给予3个月的临时补助。
第十七条对在房屋征收补偿方案确定的签约期限内签订房屋征收补偿协议,并完成搬迁的,按如下项目和标准给予奖励:
1.选择货币补偿方式奖。征收住宅,被征收人选择货币补偿的,按建筑主体评估价值的20%给予奖励;征收非住宅一楼,被征收人选择货币补偿的,按建筑主体评估价值(房地分离评估的,含建筑垂直投影土地价值)的20%给予奖励,其他非住宅按建筑主体评估价值的10%给予奖励。
2.提前搬迁奖。
被征收房屋建筑面积在40平方米(含40平方米)以下的,提前搬迁奖为15000元/户;
被征收房屋建筑面积在40平方米以上70平方米(含70平方米)以下的,提前搬迁奖为20000元/户;
被征收房屋建筑面积在70平方米以上100平方米(含100平方米)以下的,提前搬迁奖为25000元/户;
被征收房屋建筑面积在100平方米以上的,提前搬迁奖为30000元/户。
3.整体配合奖。房屋征收部门或房屋征收实施单位根据实际可将房屋征收范围划分若干片区单位,每个片区单位所有被征收人在规定期限内签订房屋征收补偿协议,并在规定的时限内腾房搬迁的,给予每户10000元的奖励。片区单位划分情况应随房屋征收补偿方案一并公布。
第十八条在房屋征收补偿方案确定的签约期限内签订征收补偿协议,并完成搬迁的,按如下项目和标准给予补助:
1.住房困难补助。选择货币补偿的,被征收房屋建筑面积在40平方米以下(含40平方米),且被征收人及其配偶和未成年子女在征收范围以外本县城区内另无住房的,每户给予25000元住房困难补助。
2.公摊面积补助。征收住宅房屋,被征收房屋权属证书载明无公摊面积,选择多层房屋实行产权调换的,给予被征收房屋产权面积的10%的公摊面积补助;选择高层房屋实行产权调换的,给予被征收房屋产权面积的20%的公摊面积补助。征收住宅房屋,被征收房屋权属证书载明有公摊面积,选择多层房屋实行产权调换的,不给予公摊面积补助;选择高层房屋实行产权调换的,给予被征收房屋产权面积的10%的公摊面积补助。给予的公摊面积补助一律按产权调换房建安成本价实行货币补偿,建安成本价由住建部门核定。
征收住宅房屋,被征收房屋在40平方米以下的,按40平方米计算公摊面积补助。
征收商业用房,被征收房屋权属证书载明无公摊面积,选择多层房屋实行产权调换的,赠送被征收房屋产权面积的3%的公摊面积;选择高层房屋实行产权调换的,赠送被征收房屋产权面积的6%的公摊面积。被征收房屋权属证书载明有公摊面积,选择多层房屋实行产权调换的,不赠送公摊面积;选择高层房屋实行产权调换的,赠送被征收房屋产权面积的3%的公摊面积。
第十九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2014年12月2日石门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发布的《关于贯彻执行〈常德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实施办法〉的通知》(石政办发〔2014〕9号)同时废止。县人民政府及房屋征收部门发布的有关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文件与本办法不一致的,以本办法为准。
本办法所涉及的房屋征收程序,权属的认定,住改非、非改非面积和证照的认定等,由县征收办制定相应操作细则并组织实施。
本办法施行前已经作出征收决定、尚未完成的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项目,继续按原征收决定确定的标准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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