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长沙县人民政府2017-10-12 13:48:32
长沙县人民政府
关于印发《长沙县农田水利综合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
长县政发〔2017〕1号
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县直各单位:
《长沙县农田水利综合改革实施方案》已经县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长沙县人民政府
2017年1月5日
长沙县农田水利综合改革实施方案
根据水利部、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开展农田水利设施产权制度改革和创新运行管护机制试点工作的通知》(水农〔2014〕287号)及水利部《关于深化水利改革的指导意见》(水规计〔2014〕48号)等文件精神,为全面推进我县农田水利综合改革工作,结合我县实际,特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总体要求
(一)指导思想
积极响应2016年中央一号文件、中央水利工作会议精神,深入贯彻新时期治水思路,全面落实“藏粮于地,藏粮于技”战略,坚持“先建机制,后建工程”,按照创新、协调、绿色、开放、共享五大发展理念,继续夯实农村水利,巩固扩大“灌溉网”,补齐农业发展短板。以促进农业节水减排和农田水利工程良性运行为目标,结合长沙县实际,大胆创新,破解改革难题,创新小型农田水利工程建设、运行管理机制,打造农田水利综合改革示范区。
(二)基本原则
1.坚持创新引领。充分发挥政府各部门、基层组织和群众的自主性和创造力,尊重和保护农民和基层的首创精神,鼓励全县各镇(街)依据实际情况大胆创新、先行先试,逐步构建与农村改革发展、政府职能改革相适应的农田水利工程建设和运行管护机制。
2.坚持协调推进。建立政府和市场相结合的机制,协调推进工程规划建设、项目管理方式转变、农村水利工程建设和运行管护机制创新、水利设施产权制度改革、农业水价综合改革,基层水利服务体系建设等各项工作。
3.坚持因地制宜。充分考虑我县实际情况,因地制宜、分类指导。村域范围内小型农田水利项目坚持“民建、民管、民受益”的原则,区分不同类型、不同规模的工程,依法依规界定农田水利设施管理权和使用权,落实工程管护主体和管护责任,逐步实现村域范围内小型农田水利工程“自建、自管”。
4.坚持合心合力。强化政府主导作用,加强部门协调配合,特别是县水务、财政、发改、农林、国土等部门,根据改革措施的不同,配合相关镇(街)做好联动协调工作,形成加快水利综合改革的强大合力。广泛动员,提高全社会对农田水利综合改革的认识和关注度,动员全社会力量支持、参与改革工作。
(三)目标任务
整合我县农田水利设施产权制度改革和创新运行管护机制试点、全国农业水价综合改革、小型水利工程管理体制改革和省级农民用水合作组织试点成果,按照“先建机制、再建工程、长效管理”的要求,力争用2年左右的时间,进一步完善农田水利投入和建设机制,建立“投入稳定多元、建设规范有序、资金补助公开透明、社会全方位监管”的农田水利建设机制;总结经验,建立主体明确、责任到位、标准统一、经费落实、运行长效的工程运行管护体制;建立镇(街)水务站为基础、农民用水户协会和专业服务公司为补充的基层服务体系;建立“谁投资,谁所有,谁受益,谁负担”的使用权、管理权、受益权明确的农田水利工程产权制度;建立水权及水价形成机制,整合各种资源,建成五个各有侧重的示范区,形成易推广可复制的“长沙县经验”,实现农业节水减排和农田水利工程良性运行的改革目标。
通过两年的综合改革,力争在以下指标方面有显著提高:
1.全县农田灌溉水有效利用系数由0.513提高到0.58;
2.全县旱涝保收面积增加5万亩;
3.综合改革示范区内农田水利工程设施维修养护精准补贴率达到75%以上,力争达到85%;
4.综合改革示范区内农田水利工程设施运行管护责任落实率达到75%以上,力争达到85%;
5.综合改革示范区内农民用水户协会覆盖率达到75%以上,力争达到85%。
二、农田水利工程建设管理机制改革
(一)优化建设管理模式
1.优化项目立项“竞争遴选”机制。对于使用财政资金补助的小农水项目(上级专项资金有特殊要求的,按特殊规定执行),在项目立项环节引入竞争机制,鼓励农民用水户协会、农民专业合作社、种粮大户、农业公司等新型主体作为“项目法人”开展项目建设管理,按照专业化施工、社会化建设的要求,采用“自主申报、竞争立项”的方式。探索“项目村遴选”模式,以村、协会为单位开展竞争遴选,选择管理到位、机制健全的村、协会开展示范片建设,重点突破、集中推进。
2.全面落实“民办公助”项目管理办法。突出需求导向,积极引导农民群众参与小型农田水利工程建设,全面落实“民办公助”项目管理办法,将项目建设的确定权、资金安排权下放到各镇(街),项目由受益主体进行计划申报,各镇(街)根据受益主体申报项目的建设必要性、效益评估、建后运行管理等方面情况公开遴选确定。管道灌溉等高效节水项目的建设根据相关文件实施民办公助管理。
3.进一步完善群众自建自管模式。项目建设环节,工艺简单的村民能够自建的小型农田水利工程依法推行自建自管,项目自建可以由受益主体依法组织群众自建,村民无法自建的也可以依法委托施工单位施工。项目建设严格按照相关工程施工设计标准及县级相关规定执行,做好项目日常管理和施工记录。
4.加强技术指导和服务。对小型农田水利项目建设,县水务局要加强技术支持和服务。采取镇(街)水务站工作人员分片包点方式,明确联系责任人,进行一对一的政策宣传、协调管理和技术指导等工作;县、镇(街)两级不定期组织项目实施人员进行专业培训,对项目建设、项目运行管理、项目维修养护等进行全方位指导,确保小型农田水利项目高效良性运行。
(二)完善投入机制
1.完善资金筹措方式。采取“政府主导、整合资金、集中投入、连片推进”的模式,加大政府投入,大力引导农民投资投劳,充分调动政府和农民两个方面的积极性。
(1)加大县级配套投入。一是增加财政预算内投入,把开展小型农田水利建设作为农业基础设施建设重大任务,优先安排县级配套资金,确保小型农田水利工程顺利实施。二是大力推动资金整合,发挥财政资金的引导作用,在不改变资金性质和用途的前提下,积极整合国土、水利、农开等多方农田水利建设投入,集中投入,整片推进。
(2)引导群众投资投劳。发挥村级集体经济组织、农民用水户协会的主导作用,发动群众投资投劳参与小型农田水利工程建设,采取多种措施,保障项目补助资金与农民筹集的资金和劳务紧密结合使用,真正落实到项目,让农民直接受益,充分调动并保护好基层群众的积极性。
2.拓宽融资渠道。通过创新资金筹措方式,拓宽水利工程建设和管理资金渠道。在土地流转区域,积极引导种植大户、农民专业合作社及现代农业企业等社会资本参与小型农田水利工程建设管理。县人民政府支持和鼓励社会资本参与农田水利建设运营。
(三)健全监督管理机制
1.完善公示制度。完善县、镇(街)、村三级公示制度,将公示计划细化到具体建设项目。全县项目由县水务局在《星沙时报》及长沙县阳光三农网上进行公示。镇(街)域内项目以镇(街)为单位在镇级阳光三农网进行公示。村域内项目落实村级公示制度,实行项目“前中后”三阶段公示,村级公示采取在固定的村务公开栏公开,鼓励通过阳光三农网村级网站、微信平台、广播通知等多种形式公开项目建设实施情况,村建立村级公示档案,县水务局监察部门建立问题反馈机制,实现群众对水利工程建设的知晓、决策、参与、监督。
2.强化监督管理。抓好项目建设全过程的监管工作,强化县、镇(街)、村多级监督检查,在群众监督的基础上,严格执行“民办公助”小农水建设管理办法,落实验收程序。畅通群众监督反馈渠道,建立群众诉求及时处理、及时反馈机制。
三、农田水利工程运行和管护体制改革
(一)优化维修养护奖补机制
1.完善维修养护奖补制度。制定出台小型农田水利工程管理养护实施办法、维修养护标准和补助标准,规范小型农田水利工程管理养护工作。制定小型农田水利工程管护绩效考核办法,作为工程管护量化考核依据。
2.推行“以管定建”机制。民办公助小农水项目的建设计划,以耕地面积大小、水源条件为基础,重点依据上年度建设管理情况和建后管护情况确定本年度项目指标。根据小型农田水利工程管护绩效考核办法,组织对小型农田水利工程管护情况进行不定期检查,年底进行综合考核,考核结果与下年度项目建设指标挂钩。
3.维修养护项目奖补。结合产权制度改革,对已确定工程管护主体的小型农田水利工程,探索采用以奖代补、先建后补的形式进行维修养护项目奖补。维修养护项目经县水务局验收合格后拨付年度维修养护补助资金;验收不合格的,不予安排维修养护补助资金。
(二)强化小型水利工程管护社会化
1.推广小型水利工程管护社会化。继续推动财政资金购买公共服务的方式对农田水利工程进行专业化、物业化管护,在全县逐步推广,进一步优化水利工程运行维护管理,提高效能、发挥效益。加强专业管护的能力培养,破解水利工程管护社会化实施中遇到的问题,扩大管理范围,全面提升水利工程的管理水平。
2.提升社会化物业管护管理水平。引入社会化物业管理公司,要制定准入门槛,选择专业化管理水平高的水利工程管护队伍。建立考核奖励或退出机制,实施优胜劣汰,根据合同淘汰管理能力达不到要求的公司。激励物业管理公司进行人员扩充、开展培训、加强专业技术和管理人员培训,鼓励其承揽更多的水利工程运行和管理业务,不断提高其专业化管理水平。
(三)探索高效运行管护形式
在政府主导和财政补贴下,在全县逐步推行农民群众自建自管的小型农田水利建管新模式。依法按“谁受益,谁管理”的原则,进行小型农田水利管护责任划分和管护经费筹措,鼓励村组筹资筹劳、社会资本投入建设小型农田水利工程,通过产权确权发证,明确水利设施使用权、经营权和受益权,充分调动农民群众参与农田水利设施管护的积极性,激活水利工程设施经济效益,同时落实水利工程管护责任。
四、基层水利服务体系改革
(一)基层站所能力建设
各镇(街)水务站是服务地方水利建设的最后一站,也是基层水利服务体系建设的关键。以“抓重点,抓创新”为原则,继续推进水务站规范化、标准化建设,强化基层服务发展职能,提升基层水利单位服务能力。
1.重点推进信息化建设
结合“智慧水务”平台,进一步完善基层站所信息化配套设施建设,加强基层站所信息化系统应用专业培训,实现基层站所水务管理系统办公自动化、公文传递无纸化、工程巡查智能化、管理决策网络化能力,提高工作效率,降低工作成本。
2.强化人才队伍建设
引进和培养一批专业水平高、管理能力突出的水利建设管理队伍。通过公开招考和择优竞聘,各镇(街)基层水务管理单位至少配备2名以上水利专业大学以上学历工作人员,力争专业技术人员占比达到80%以上。实行水务管理人员培训和持证上岗制度,每年组织两次以上专业培训,学习考核合格后发放证书,人员持证情况纳入站所年度考核。在切实加强行业自身建设的基础上,大力开展创先争优活动,不断提高水利队伍思想素质、业务素质。
3.优化基层站所管理
规范基层站所管理,充分发挥基层站所的业务指导能力。采用“先建机制后建工程,不建机制不建工程”的激励措施,纳入年度目标考核,将基层站所能力建设情况作为资金项目安排和评先评优的重要依据。鼓励基层站所积极创新、努力作为。对创新作为取得新成效的单位给予项目扶持和政策倾斜。
(二)农民用水户协会建设
1.加强协会管理
明确协会职能。明确农民用水户协会职能和服务范围,鼓励协会以为用水户提供优质灌排服务,降低灌溉成本,提高用水效率,保证用水工程设施的正常建设与运行等为宗旨,搞好本灌区农田灌溉用水调度、工程管理和维护以及水费计收等基础工作,推广节水灌排技术,结合农业综合开发大力平整土地、改良土壤、优化种植结构,发展高效农业,促进农业增产和农民增收。
规范运行管理。依据“民办、民管、民受益”的原则,加强协会组织机构和内部制度建设,保障协会运作民主、公开、有效、规范。由县水务局组织修订完善农民用水户协会管理办法,强化协会日常管理、工程管理、财务管理、服务能力,促进协会规范化管理,激发用水户参与水利设施建设和管理的积极性,促进用水民主管理,提高水资源利用效率,保障工程良性运行。
积极开展示范协会创建。统筹上级奖补资金和地方配套资金,在安排协会运行经费补助上与示范创建挂钩,增强农民用水户协会的工作积极性,对管理先进、成效突出的农民用水户协会在小农水建设项目和运行管护经费上予以倾斜,鼓励农民用水户协会积极开展国家级农民用水合作组织示范创建。
2.推动协会发展
引导协会建设。引导村、组、农业种植大户、农业合作社、现代农业企业等农业经营主体加入或创办农民用水协会,政府给予政策和技术支持,提升其管理水平和管理效益,发挥带头作用。通过实现农业规模效益,逐步提高农民用水合作组织专业化程度,提升工程管护水平,并带动社会资本投入农田水利工程建设和管理。
加大扶持力度。一是加强资金扶持,重点奖补完成民政登记注册、等级评估达到3A以上的用水户协会,每年在上级资金补助的基础上,县级再按1:1的比例配套资金,安排专项资金投入,补助其运行管理和工程设施维修养护。二是加强对用水户协会的监督管理和业务指导,县水务局、民政局对协会日常管理、工程运行维护等方面进行专项指导和督察,定期组织协会进行学习和培训,提高协会发展能力和管理水平。
五、水利工程产权制度改革
全面开展水利设施确权登记工作,在全县范围内开展农田水利工程的产权摸底调查工作,界定工程权属。
(一)确权范围
本次水利工程确权划界的范围是:县级及以下管理的小型水库、中小河流及堤防、小型水闸、控制灌溉面积1万亩以下的农田水利工程、大中型灌区末级渠系及量测水设施等配套建筑物、微喷灌设施及其输水管道和塘坝、机井、装机功率小于1000千瓦的小型泵站、小型水电站等小型水利工程,单一农户自建自用的小型水利工程,不纳入此次改革范围。
(二)确权原则
按照“谁投资、谁所有、谁受益、谁负担”的原则,依照《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依法确定小型水利工程的所有权、管理权和受益权,落实受益主体和管护主体。
个人投资兴建的工程,产权归个人所有;社会资本投资兴建的工程,产权归投资者所有,或按投资者意愿确定产权归属;受益户共同出资兴建的工程,产权归受益户共同所有;以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投入为主的工程,产权归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所有;以国家投资为主兴建或改造的工程,按照出资比例产权归国家、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或农民用水合作组织共有,其中接受财政补助资金,通过“民办公助”、“一事一议”等方式建设的农村小型农田水利工程,可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归承接项目补助资金农民用水合作组织等所有。
(三)确权步骤
1.宣传发动。各镇(街)水管部门应做好宣传普及工作,引导群众积极参与;县水务局主动配合国土部门,遵循不动产登记程序,按照登记流程的要求,将具体细则发放至各镇(街),为工作有序开展做好准备。
2.权属调查。小型水利工程权属调查坚持“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尊重历史形成的自然受益范围和权属关系。小型水利设施的权属调查,由县水务局在国土部门数据库内依法选择具备测量资质的单位,对各镇(街)辖区内小型水利设施的基本情况、边界范围、占地面积等情况进行调查,绘制水利设施平面图和受益范围区域图,各镇(街)需要对进行不动产登记的小型水利设施拍摄照片,建立登记台账。
3.提交申请。对自愿申请办理不动产权证的水利设施,权利人应在县国土局不动产业务窗口填写《长沙县不动产登记申请书》,并提交水利设施确权图纸,提供权利人的机构代码或法人证书及权利人的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
4.资料审查。提交资料后,由不动产机构受理申请,对资料扫描后进行审核,按照不动产登记规范,审核无误后进行登簿。权利人在不动产业务窗口缴费后领取不动产权证书。
5.公开公示。对于依法需要公告不动产权利的小型水利设施,由不动产登记机构在不动产登记机构门户网站以及不动产所在地等指定场所进行,公告期不少于15个工作日。公告期满无异议或者异议不成立的,应当及时记载于不动产登记簿。
6.资料归档。由国土局牵头,县水务局配合,做好水利设施产权归档工作,分门别类整理资料,形成产权电子档案。
(四)探索产权市场化
在明晰小型水利工程产权的基础上,针对不同类型工程特点,因地制宜,可采取承包、租赁、拍卖、股份合作、用水合作组织管理和委托管理等多种形式进行管理,建立灵活多样的工程运行管理机制。
充分发挥小型水利工程的经济、生态和社会效益,进一步搞活经营权,探索采用灵活多样的市场化手段,通过有偿出让小型水利工程的使用权和经营管理权,使原国家或集体所有和经营的小型水利工程转变为个人经营或股份合作经营。
六、农业水价综合改革
按照“定额供水、计量收费、阶梯计价、节约有奖、超用加价、水权可转让”原则,完善水价形成机制,探索以农业水费收入反哺农田水利设施维修养护经费,推进农业用水精准补贴机制建设。通过水价改革逐步形成“取之于水、用之于水”的工程运行管护体制,为实现农业节水减排和农田水利工程良性运行的目标坚实基础。
(一)水权分配
按照优先保证群众基本生活用水的原则,结合灌区历年平均用水量、灌溉方式、作物种类、渠道水损等因素,综合确定各灌区总量控制指标。引导灌区结余水量用于农村安全饮水的自来水源水补充、河流等生态用水补充、灌溉过程中的超计划水量补充、抗大旱及其他的备用水源等。
(二)水价形成
坚持有利于促进节水、保障工程良性运行和农业生产发展的原则,根据工程类别、灌溉方式、作物种类的不同,实行差别化水价,以供水成本、用水户水费承受能力等为基础,科学合理地测算、制定供水价格,形成既能补偿运行维护费用又不增加农民负担的价格水平。
(三)水费管理
1.水费收取。充分发挥村(社区)、农民用水户协会在用水管理、水费计收等方面的作用,灌溉放水之前,鼓励用水户将水费预交至村(社区)、农民用水户协会等代收单位、供水经营单位,代收单位根据合同再统一预交至供水经营单位。
鼓励农民用水户协会或村(社区)定期公开水费征收依据和标准,定期公示水费征收使用情况。
2.阶梯水价。水费收取实施阶梯水价,阶梯水价是对用水户水权定额内用水实行正常价格,对用水户超额用水实行较高水价,超额用水越多水价越高。
3.节水奖励。设立节水奖励基金,资金来源于上级资金、县级财政配套等方面,制定节水奖励政策,以水权回购、奖励节水等方式建立节水奖励机制。
水权回购。以核定的水权定额为基础,对用水量在定额范围内的协会和农户以水权回购方式进行奖励,节约水权在定额内进行加价回购。
奖励节水。对应用管灌、滴灌等高效节水技术,探索集成发展水肥一体化、水肥药一体化技术,对积极实施种植结构调整将高耗水作物改为耐旱作物的规模化经营者、农民用水合作组织等用水主体给予奖励,根据节水量按核定水价的200%予以奖励,提高用户主动节水的意识和积极性。
4.精准补贴。多渠道筹集资金建立农业用水精准补贴基金,确定精准补贴对象和标准,重点对种粮农民定额内用水给予补贴,试点通过精准补贴落实小型农田水利设施的管护经费。
(四)设施完善
依托“智慧水务”平台建设,应用闸门远程控制、视频监控等先进手段,推进终端用水管理体制建设。进一步完善中、小型灌区渠系配套改造,配套计量设施建设,使灌区具备水费计量收费的硬件条件。
(五)强化农业用水需求侧管理
推广节水技术,重点发展高效节水灌溉,大力推广管灌、滴灌等节水技术,探索集成发展水肥一体化、水肥药一体化技术。优化农业种植结构,结合地方农业发展实际,选育推广需水少的耐旱节水作物,发展“雨养农业”。
(六)探索水利产权市场化运作
在水权明确、水价形成的基础上,建立和完善合理的水价回收机制和水权流转机制,探索建立水权交易平台,使水权可实现交易和流转,创造节水经济效益,强化“水是商品”概念,激发农业用水主体节水意识。
七、创建农田水利综合改革示范区
(一)示范区选择
选择一批镇(街)创建农田水利综合改革示范区,重点完善改革机制建设,探索创新改革方向。由县水务局制定示范区创建实施方案,在改革示范区内按照综合改革措施要求,全面推进农田水利建设管理机制改革、农田水利工程运行和管护体制改革、基层水利服务体系建设、水利工程产权制度改革与农业水价综合改革五大块综合改革工作,按因地制宜、统筹实施的原则,选择基础较好,改革条件成熟的区域先试先行,做出成效,形成亮点。
(二)示范区建设目标
1.完善农田水利设施体系。小型农田水利设施建设推广群众自建自管模式,推广建设管道灌溉等高效节水项目,完善小型水库、山塘、闸坝、田间渠系等水利设施改造和维修养护,配套建设灌溉管控系统和用水计量设施,完善示范区农田水利设施体系。
2.推动工程产权制度改革。加快推进产权制度改革,对新建、改造和维护的水利设施和经调查摸底权属清晰的工程设施,明确工程管理权及使用权,落实管护主体和管护责任,形成产权改革经验,在全县推广实施。
3.落实农业水价综合改革。落实国家、省级有关农业水价综合改革政策,建立水权分配和水价形成机制,探索以农业水费收入反哺农田水利设施维修养护经费,推进农业用水精准补贴机制建设。通过水价改革,逐步形成“取之于水、用之于水”的工程运行管护体制,形成试点经验,在全县推广实施。
4.建立工程运行管护机制。在工程管护主体明确的基础上,结合农业水费管理和维修养护资金安排,落实小型水利工程维修养护补助政策、标准,对工程维修养护进行精准奖补。加强基层水利服务能力建设,健全农田水利设施分级管理体系,推动重点小型农田水利工程管护社会化发展,推行村、协会和农业经营主体自建自管农田水利模式,实现工程运行长效机制。
八、农田水利综合改革实施步骤
改革工作分为三个阶段:组织准备阶段、具体实施阶段和总结验收阶段。
(一)组织准备阶段
2016年4月-2016年9月:长沙县成立农田水利综合改革工作领导小组,组织编制农田水利综合改革实施方案,由县人民政府上报省水利厅备案。
(二)具体实施阶段
2016年9月-2018年3月:统筹安排、分工协作、重点攻关,通过两年的时间,落实农田水利综合改革各项措施,确保各项改革内容取得实质性成果,打造出效益优良、成效显著的农田水利综合改革示范区。
1.第一年度(2016年9月-2017年4月)
(1)编制《农田水利综合改革示范区建设实施方案》,完成第一年度示范区建设任务。(由县水务局负责)
(2)推进水利工程建设规范化管理,落实工程“竞争遴选”和“民办公助”措施,逐步实现自建自管。(由县水务局负责)
(3)出台《小型农田水利工程维修养护管理办法》、《小型农田水利工程维修养护标准》及《小型农田水利工程维修养护补助标准》。(由县水务局、县财政局负责)
(4)修订《小型农田水利工程建设标准图集》、《小型农田水利工程建设补助标准》。(由县水务局、县财政局负责)
(5)建立财政对水利投入的持续稳定机制,明确县级财政每年预算安排水利建设投入和工程运行维护投入,明确中央、省、市资金补助和县级配套资金比例。(由县财政局、县发改局、县水务局负责)
(6)制定推进农业水价综合改革的具体措施和办法,确定农业用水定额、制定合理的农业水价,完善水价改革计量设施配套,建立农业用水奖补机制。(由县水务局、县发改局负责)
(7)制定推进农田水利工程产权制度改革的具体措施和办法,完成全县产权摸底调查和示范区确权发证。(由县水务局、县国土局负责)
(8)出台《长沙县农民用水户协会管理办法》,引导农民用水户协会组建,规范协会运行,推动协会示范创建。(由县水务局、县民政局负责)
(9)完善镇(街)水务站标准化建设,完成“智慧水务”系统上线,强化专业人才队伍建设,提升管理服务能力。(由县水务局、各镇街负责)
2.第二年度(2017年4月-2018年4月)
(1)完成综合改革示范区第二年度建设任务。(由县水务局负责)
(2)探索建设投融资新模式,出台吸引社会资本参与建设农田水利工程的具体措施和相关政策。(由县水务局、县发改局、县财政局负责)
(3)推进农田水利工程产权制度改革,在全县范围开展确权发证工作,明确社会资本投入、农民筹资筹劳建设水利工程的使用权和受益权。(由县水务局、县国土局负责)
(4)推进农业水价综合改革,建立水权流转机制,试点实施农业水费反哺农田水利工程运行维护经费。(由县水务局、县发改局负责)
(5)探索涉水资金整合,政府主导,整合规划国土、农林、财政、水务等各项涉水资金,重点投入,集中连片推进农田水利体系建设。(由县财政局、县发改局、县水务局、县国土局、县农林局负责)
(6)制定完善小型水利工程维修养护相关政策、标准,落实农田水利工程运行和维护补助资金,建立小型农田水利工程良性运行机制。(由县水务局、县财政局负责)
(7)理顺水利工程分级管理体系,加强县、镇(街)、村三级规范管理,制定完善管理考核办法。(由县水务局负责)
(8)引导建立覆盖全县的农民用水户协会,推动农业种植大户、农业合作社、农业企业参与或成立农民用水合作组织,推动协会示范创建。(由县水务局、县民政局负责)
(9)完善镇(街)水务站标准化建设,强化专业人才队伍建设,提升管理服务能力。(第一年开始,第二年基本完成,由县水务局、各镇街负责)
(三)总结验收阶段
2018年4月-2018年6月:完成示范区验收和全县农田水利综合改革验收,做好经验提炼总结及成效评估。
九、保障措施
(一)政策保障
为保障改革工作的顺利实施,我县对前期已出台的《小型农田水利工程建设标准图集》、《补助标准》及《验收细则》等政策文件进行修订完善,制定项目公开公示制度、工程运行管护政府绩效考核办法、产权登记试点办法、水价改革实施指导意见等改革相关的指导文件,出台《长沙县农民用水户协会管理办法》、《长沙县小型水利工程管理养护实施办法》、《长沙县水利工程维修养护标准》、《长沙县水利工程维修养护补助标准》等文件。
(二)组织保障
农田水利综合改革事关广大农民群众切身利益,县人民政府成立以县人民政府分管副县长为组长,县发改(物价)、财政、农林、国土、水务、民政为成员单位的水利改革工作领导小组,及时研究重大事项,协调解决突出问题,加强监督检查,确保水利改革各项任务按期完成。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县水务局,负责农田水利综合改革具体工作。同时,各示范区镇(街)也要成立专门机构负责改革工作,把综合改革工作列入重要工作议程,抓紧抓实。要实行目标管理责任制,确定第一责任人和直接责任人。
(三)资金保障
为确保农田水利综合改革顺利实施、取得实效,需要保障资金投入。一是要加大政府投入,主要是通过争取中央、省、市专项补助资金和增加地方财政配套资金投入;二是积极引导社会资金投入,鼓励群众筹资筹劳。县政府出台与农田水利综合改革相关的政策。
(四)宣传监督
广泛深入开展农田水利综合改革宣传,通过公开改革方案、征求群众意见,宣传水利改革的重要意义和主要内容,促进群众对综合改革工作的关注和参与。建立公开公示制度,增加透明度,及时向社会公布综合改革进程和资金使用情况,畅通反馈渠道,接受社会监督。
抄送:县委各部门,县人武部。
县人大办,县政协办,县人民法院,县人民检察院。
长沙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7年1月5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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