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安庆市国土资源局2017-09-26 09:18:04
怀宁县高河镇皖河路南延伸段道排工程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安置实施方案
为顺利推进怀宁县高河镇皖河路南延伸段道排工程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工作,依法维护被征收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90号)等相关文件规定,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方案适用及征收范围
本实施方案适用于皖河路南延伸段道排工程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征收范围北起高河大道,南至滨河大道(具体详见项目规划红线图)。
二、征收主体、部门、实施单位
怀宁县人民政府为本项目房屋征收主体,怀宁县住建局为本项目房屋征收部门,高河镇人民政府为本项目房屋征收与补偿具体实施单位。
三、征收期限
以房屋征收决定公告确定的期限为准。
四、征收补偿
(一)征收范围内被征收房屋的性质、用途、建筑面积等以房地产权证、土地使用权证等有效权属证明或其它相关建房批准文件记载为准。
附属房、临时搭建部分按照怀宁县人民政府《关于调整征地补偿及征收土地上青苗和房屋等地上附着物补偿标准的通知》(政秘[2015]242号)规定的标准予以拆除补助,未按期自行拆除的,按违法建筑处理。
(二)征收有产权纠纷的房屋,由有关当事人自行协商解决或通过司法途径处理。在征收期限内纠纷仍未解决的,由相关部门、征收实施单位和有关当事人对被征收房屋作勘察记录,并办理证据保全后实施征收,待纠纷解决后再实施补偿。被征收房屋有租赁关系的由产权人负责在规定时间内自行解除租赁关系并负责腾空房屋。
(三)房屋征收补偿
1.征收补偿实行货币化安置或产权调换,由被征收人自主选择其一。
(1)选择货币补偿的。按征收决定公告之日被征收房屋市场评估价格进行补偿(具体以评估机构“一户一评估”的评估报告为准进行补偿)。进行评估的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应当以征收决定公告之日为评估时点,结合市场变化情况,对各类房屋预评估的货币补偿基准价进行修正。
(2)选择产权调换的。
①被征收人选择产权调换的,符合规划要求建设的主房房屋补偿,按实际丈量面积予以产权调换,等面积拆一还一,门面房还门面房,住宅还住宅,还建房应选择面积相近的户型。符合规划要求建设并已装饰的房屋,按实际丈量建筑面积100元/㎡给予装修补偿。
②住宅类房屋安置房以高层房屋(房屋总层数超过7层)安置,按照确认的实际建筑面积给予无偿增加12%比例的面积。被征收人在产权调换建筑面积基础上,每户可增购不超过15㎡的建筑面积,增购价格按建筑安装成本价计算,增购超过15㎡的部分按市场评估价结算。被征收人增购不超过15㎡后房屋面积仍不足50㎡的,可按建筑安装成本价增补至50㎡。
③被征收人选择的还建门面房面积大于被征收的门面房面积部分,被征收人应按还建门面房的市场评估价补缴房款。
④被征收人选择产权调换后,被征收房屋面积大于产权调换面积的部分,被征收人可按被征收房屋的市场评估价结算差价。
⑤附属设施的处理。实行产权调换的,被征收人原有电表、水表、有线电视、固定电话(网络)等附属设施,征收时不补偿,在安置房屋时恢复安装不另收费。新增安装的电表、水表、有线电视、固定电话(网络)等附属设施,由被征收人按国家相关部门的现行收费标准自行缴纳。
2.被征收房屋的搬迁及临时安置补助
(1)选择货币补偿方式的,搬迁费按每户1000元支付;选择产权调换方式进行补偿的,搬迁费按每户2000元支付。
(2) 临时安置费的标准:住宅面积100m2以下(含100m2)的按400元/月的标准进行补助,超出100m2的部分另按4元/m2·月计算。
选择产权调换的,由被征收人自行过渡,以高层房屋安置,临时过渡期限为36个月。超过36个月未交付还建房屋的,自逾期之月起按照相应标准的1.5倍给付临时安置费。
(3)因征收房屋造成门面房停产停业损失的补偿,按被征收门面房面积给予7.00元/m2·月补偿。从第二年起按10%逐年递增。
(4)选择货币补偿的,按标准一次性发放4个月临时安置费和6个月停产停业损失费。
(四)评估机构和评估结果
评估机构由被征收人在房屋征收部门提供的有评估资质的评估机构备选名单中,协商确定。协商不成的,组织被征收人代表采取抽签的方式在备选的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中随机确定。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完成评估工作后,征收实施单位公示各户初步评估结果。公示期满,向被征收人转交各户评估报告。
被征收人对评估结果有异议的,可以自收到评估结果之日起5日内向原评估机构申请复核。对复核结果有异议的,可以向房地产价格评估专家委员会申请鉴定。
(五)被征收人未经规划、国土部门批准,改变房屋用途的,按照原房地产权证、土地使用权证或其它相关建房批准文件记载的房屋用途予以补偿。
五、奖励
(一)房屋征收决定公告发布后,被征收人即可与征收实施单位签订征收补偿协议。在房屋征收决定公告发布15日内签订协议并完成搬迁交房的,经验收合格后,每户奖励4000元;在房屋征收决定公告发布20日内签订协议并完成搬迁交房的,经验收合格后,每户奖3000元;在房屋征收决定公告发布25日内签订协议并完成搬迁交房的,经验收合格后,每户奖2000元。25日以后搬迁的不予奖励。
(二)选择货币化补偿的,另按合法建筑面积给予100元/m2奖励。
六、其他
(一)本次征收提供的产权调换还建房位置安排在皖河路南延伸段与滨河大道交口东北地块,由高河镇人民政府统一建设、统一组织分配。
(二)高河镇人民政府和被征收人签订《征收补偿协议》后,被征收人应当在协议约定的时间内,交出被征收房屋的房屋所有权证、土地使用权证等产权证件,并结清水、电等有关费用,腾空房屋交付拆除,方可领取搬迁证明。被征收房屋及附属物在被征收人搬迁验收前,须保持已列入补偿范围的建筑物及附属物的完好,不得擅自拆除建筑物、构筑物及相关设施。擅自拆除的,由被征收人承担一切安全责任、经济责任和法律责任。高河镇人民政府承担安全、环保属地管理职责,负责统一组织房屋安全拆除工作。
(三)已抵押房屋的处理。对设有抵押权的房屋实行货币补偿,由抵押权人和抵押人设立重新抵押权或抵押人清偿债务后,房屋征收人给予货币补偿。抵押权人和抵押人不能就重新抵押或清偿债务达成一致的,房屋征收补偿金交由相关部门提存。
(四)被征收人在房屋征收决定公告确定的征收期限内达不成补偿协议或者被征收房屋的所有权人不明确的,由房屋征收部门报请县政府按照征收补偿方案做出补偿决定并公告。被征收人对县政府决定不服的,可以申请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在法定期限内不按决定搬迁的,按法定程序申请依法执行。
(五)本实施方案未尽事宜,由县住建局会同高河镇人民政府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省、市、县政府文件精神,结合工作实际依法处理。
(六)本实施方案自房屋征收决定公告之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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