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 厦门市翔安区人民政府2017-10-18 16:36:25
洪钟大道(翔安西路—滨海东大道段)道路工程项目
房屋征收补偿安置实施方案
根据《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厦门市翔安新城洪钟大道(翔安南路-滨海东大道段)建设农用地转用和土地征收的批复》(闽政文〔2012〕353号)、《厦门市人民政府关于洪钟大道(翔安西路—滨海东大道段)道路工程建设用地批复》(厦府地〔2014〕60号)、《厦门市发展改革委关于洪钟大道(翔安西路—滨海东大道段)道路工程可行性研究报告的批复》(厦发改投资〔2014〕29号),需对位于翔安区新店镇彭厝社区范围内集体土地上的房屋及附属物进行征收,用于洪钟大道(翔安西路—滨海东大道段)道路工程项目建设。为维护征收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保证该项目征收工作的顺利进行,现根据《厦门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厦门市集体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管理办法的通知》(厦府办〔2016〕220号)及《厦门市人民政府关于颁布<厦门市征用土地补偿费用标准暂行规定>的通知》(厦府〔1999〕综062号)、《厦门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厦门市征收集体土地房屋拆迁补偿安置规定>的通知》(厦府〔2003〕173号)、《厦门市人民政府关于完善征地拆迁政策的若干意见》(厦府〔2005〕176号)、《厦门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国土房产局<关于制定征地拆迁具体实施细则的指导意见>的通知》(厦府办〔2005〕213号)、《厦门市人民政府关于同意〈翔安区完善征地拆迁政策的实施细则〉的批复》(厦府〔2005〕238号)、《厦门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征收集体土地房屋拆迁有关奖励问题的通知》(厦府办〔2006〕237号)、《厦门市人民政府关于征收拆迁农村住宅补偿安置有关问题的通知》(厦府〔2007〕109号)、《厦门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国土房产局<关于进一步规范我市农村集体土地征地拆迁中人口认定与住宅面积计算有关问题意见>的通知》(厦府办〔2008〕234号)、《厦门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调整我市征地拆迁有关政策意见的通知》(厦府〔2010〕57号)、《厦门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调整我市征收补偿重置价格意见的通知》(厦府〔2016〕310号)、《厦门市人民政府关于征收住宅房屋鼓励选择货币补偿方式的意见》(厦府〔2012〕405号)、《厦门市人民政府批转市国土房产局关于房屋征收过渡安置期限意见的通知》(厦府〔2013〕38号)及其他征收有关规定。结合翔安区的实际情况,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房屋征收部门
厦门市翔安区土地房屋征收办公室。
住址:厦门市翔安区政府综合楼2楼。
联系电话:0592-3785006
二、征收范围
厦门市翔安区新店镇彭厝社区范围内的房屋及附属物(被征收房屋以闽政地〔2012〕353号确定的范围为准)。
三、征收基本情况
(一)洪钟大道(翔安西路—滨海东大道段)道路工程项目涉及征收新店镇彭厝社区范围内集体土地上房屋及附属物,征收涉及6户19人,住宅5栋,征收房屋面积约为1845.72平方米。
(二)征收补偿方式及安置地点。
住宅房屋:产权调换、货币补偿。
产权调换地点:洋唐居住区B17地块。
过渡方式:自行过渡。
四、征收期限
自征收公告发布之日起至2018年6月30日。
最后搬迁期限:2018年5月31日。
五、住宅部分征收补偿安置具体实施办法
(一)产权认定原则
1.在征收范围内依法取得房屋所有权证或土地房产契证的,按载明的建筑面积认定产权。
2.人均合法产权面积不足50平方米的,属2002年12月1日前已建成的,对人均不足50平方米的部分,按人均50平方米认定予以补偿安置。
(二)征收补偿
1.住宅房屋征收补偿实行货币补偿或产权调换形式。
2.被征收户人口的认定原则:
(1)符合计划生育出生、在校大中专生、现役士官和义务兵、婚嫁、劳教释放人员等正常入户,应计入被征收人口。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计入被征收户(人)口:
a、已被征收安置的户(人)口。
b、2003年8月1日全市取消农业户口后迁入的户(人)口。
c、非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
d、翔安区认为不应计入的其他户(人)口。
(2)关于农村大中专业毕业生计入农村被征收户人口的认定条件:
a、必须是被征收房屋所在地的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且是1988年国家取消大中专毕业生统一分配,实行自主择业后毕业的全日制大中专生。
b、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大中专毕业生,不得计入被征收户人口:
①现在党政机关、事业单位工作的在编大中专毕业生。
②已享受政府住房优惠政策(房改房、经济适用房、单位自管房、直管公房、廉租房、限价商品房、住房货币化补贴等)。
③非本集体经济组织户口。
④大中专毕业后户口已迁出原集体经济组织三年(含三年)以上的。
(3)夫妻双方系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被征收人,其未成年子女因读书等原因从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变更为非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该未成年子女计入被征收户人口;夫妻仅一方为本市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其未成年子女出生时落户为城镇户口的,不计入农村被征收户人口。
3.建筑物的建造时间认定原则。
下列情形之一的,征收人可以认定为2002年12月1日以后建造的无合法批建手续的房屋,应一律依法强制拆除,不给予任何补助或奖励:
(1)经行政执法部门巡查发现并开具制止违法建设通知书的。
(2)2003年1月、2003年3月快鸟卫星影像图无影像显示的。
(3)经公示后被举报查实的。
(4)其他可以证明属2002年12月1日以后建造的测绘资料。
4.实行房屋产权调换的,按“拆一补一”、不补差价的原则计算,就近上靠安置房的实际户型及建筑面积进行安置,以超出被征收户应安置面积的最小原则控制,超面积安置,超面积部分按安置房市场评估均价结算差价。
5.被征收人选择货币补偿的,被征收房屋补偿单价为本次房屋征收项目的安置房市场评估均价,评估时点为发布房屋征收公告之日。
6.装修补偿:对具有合法批建手续的集体土地住宅房屋装修补偿采取按评估补偿或按280元/平方米标准包干补偿两种方式,允许被征收人选择。被征收人选择评估补偿的,不论评估结果高低,一律按评估补偿结果补偿;被征收人不选择评估补偿的,按280元/平方米的标准给予装修包干补偿;无合法批建手续的房屋装修不予补偿。
被征收户人均合法批建住宅建筑面积不足50平方米的,对人均50平方米部分已建成无合法批建手续的房屋,按人均50平方米认定给予补偿安置;未建成的按翔安区砖混结构住宅重置价缴款后,按人均50平方米给予补偿安置,不给予装修补偿。
7.人均合法产权面积,以被征收人在本行政村范围内,具有常住户口且实际居住的家庭成员为依据,属“一户多宅”的,已批合法面积合并计算,属“多户一宅”的,其人口合并计算;转让、赠与的集体土地上的住宅,其转让或赠与的建筑面积应计入转让或赠与方的人均合法批建面积;持有合法批建手续,但在房屋征收通告发布之前未建成的,未建成部分,按翔安区砖混结构住宅重置价缴款后,按合法产权给予补偿安置。
8.产权清晰的共有住宅(含祖屋),产权面积应按各自份额合并计算。
9.在计算人均合法批建建筑面积时,宅基地申请表中记载的人口应合并计算。
10.征收无合法批建手续的房屋,不予补偿。但对2002年12月1日之前所建的房屋,凡被征收人在规定的搬迁期限内自行搬迁的,可根据以下情况给予补助、奖励,以下补助标准为上限。
(1)人均合法批建的住宅建筑面积小于50平方米(含50平方米)的,在给予人均50平方米补偿安置的基础上,其无合法批建手续部分,按人均30平方米,已建部分按280元/平方米(含装修)给予补助,未建部分按170元/平方米给予奖励。
(2)人均合法批建的住宅建筑面积大于50平方米小于80平方米的,其无合法批建手续部分,按人均80平方米扣除合法批建面积的剩余部分面积,已建部分按280元/平方米(含装修)给予补助,未建部分按170元/平方米给予奖励。
(3)人均合法批建的住宅建筑面积大于80平方米(含80平方米)的,其无合法批建手续的房屋不予补助,没有违建也不予奖励。
11.住宅红线内空地的补偿,按红线内空地面积结合(厦府〔2003〕292号)文表二的标准进行补偿。
12.被征收房屋主体以外的附属物按市、区有关附属物补偿标准的规定补偿。
13.搬迁补助费:
(1)安置房为期房的,根据产权建筑面积按7元/平方米给予3次搬迁补助费;安置房为现房的,根据产权建筑面积按7元/平方米给予2次搬迁补助费。
(2)实行货币补偿(一次性)安置的,根据产权建筑面积按7元/平方米给予2次搬迁补助费。
14.自行过渡安置补助费:对采取产权调换的,实行自行过渡周转的方式;被征收人按时结算安置房超面积购房款的,可根据安置房建筑面积,按10元/平方米/月给予补助,逾期过渡费按厦府办〔2009〕301号文执行。
在征收范围内安置,安置房为多层建筑的,过渡期限不得超过二年;安置房为高层建筑的,过渡期限不得超过三年。在征收范围外安置,安置房为多层建筑的,过渡期限不得超过一年;安置房为高层建筑的,过渡期限不得超过二年。
六、其他事项
(一)被征收人在征收公告规定的最后搬迁期限内完成搬迁的:1.实行产权调换的,可按被征收房屋的合法建筑面积结合区位房屋补偿价的百份之十给予一次性搬迁奖励,奖励金额最高不超过十万元。2.实行货币补偿的,可按被征收房屋的合法建筑面积结合区位房屋补偿价的百份之十,及不高于两年过渡安置补助费给予一次性搬迁奖励。3.用于产权调换的安置房未进行初装修的,给予300元/平方米的装修补偿。
(二)被征收户凡及时办理《厦门市农村房屋所有权证》或《福建省厦门市乡村房产契证》并能在征收公告规定的最后搬迁期限内完成搬迁的,给予5000元/户的奖励。
(三)产权认定及人口认定依据(厦翔政〔2007〕71号)文规定。房屋调查情况表需被征收人、镇计生办、村委会、村镇建设办、项目所在地国土所、派出所、镇政府部门共同签章确认,张榜公示。
(四)被征收房屋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区房屋征收部门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和程序提出具体的补偿安置方案,经区人民政府同意后实施征收:1.产权不清晰。2.所有人已故且无法定继承人。3.所有人下落不明且无合法代理人。4.建造年代久远、按规定应当办理房屋权属证明而未办理权属证明。5.存在纠纷正在进行法律诉讼的。
具有上述情形的被征收房屋拆除前,区房屋征收部门应当就被征收房屋的有关事项向公证机关办理证据保全,并将相关补偿款项按规定予以公证提存。
(五)对补偿安置达不成协议的,由区人民政府协调;协调不成的,由当事人向市人民政府申请裁决。
市人民政府作出裁决后,被征收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在裁决规定的期限内搬迁的,由作出裁决的人民政府依法申请房屋所在地的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当事人对裁决不服的,可自裁决书送达之日起6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或者自裁决书送达之日起60日内向上一级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
(六)本次征收补偿安置过程中,如有提供不确实证明或作伪证、假证而造成补偿安置工作失误的,一经查出,有关当事人要负相应的法律责任。
(七)在征收过程中,如遇本安置方案未涉及的有关问题,按相关规定的有关条款执行。
七、征收工作实施计划
(一)三轮商谈期限:公告发布之日起至2018年3月31日。
(二)签约期限:公告发布之日起至2018年6月30日。
(三)最后搬迁期限:2018年5月31日。
征收工作点:厦门市翔安区市民商业广场A座3楼
联系电话:0592-788055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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