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桂林市人民政府2017-11-01 16:33:05
因桂林市甲山路铁路涵洞接线工程建设需要,根据国务院《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国务院令第590号)和《桂林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暂行办法》(市政〔2012〕58号)的规定,经研究,市人民政府决定对桂林市甲山路铁路涵洞接线工程项目规划范围内国有土地上房屋实施征收。现将征收决定事项公告如下:
一、项目名称:桂林市甲山路铁路涵洞接线工程
二、房屋征收范围:桂林市甲山路铁路涵洞接线工程项目规划红线范围内国有土地上房屋。具体范围为桂林市信义路129号、135号,甲山路14号。该项目本期征收国有土地上房屋4户,总建筑面积约411.96平方米(具体征收范围详见规划红线图)。房屋被依法征收后,国有土地使用权同时收回。
三、征收主体和实施单位:本项目征收主体为桂林市人民政府,实施单位为桂林市秀峰区人民政府。
四、征收实施期限:自征收决定公告之日起90日内完成
五、征收补偿方案:详见附件
六、被征收人如对本征收决定不服的,可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向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依法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自公告之日起6个月内直接向桂林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七、征收现场办公地点:秀峰区武装部、理想领域骝马山社区居委会。
联系人:叶晓明,联系电话:0773—7599921,13788595176;
傅惠琴,联系电话:0773—7599921,18977328697。监督电话:0773—2824707。
特此公告
附件:1.桂林市甲山路铁路涵洞接线工程项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安置方案
2.桂林市甲山路铁路涵洞接线工程项目规划红线图
桂林市人民政府
2017年9月12日
附件1
桂林市甲山路铁路涵洞接线工程项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安置方案
根据《关于桂林市甲山路铁路涵洞接线工程项目建议书的重新批复》(市发改行审字〔2013〕392号)、《关于桂林市中山路置业建设管理有限责任公司甲山路铁路涵洞接线工程道路规划定点的批复》(市规管〔2014〕154号)、《关于桂林市中山路置业建设管理有限责任公司甲山路铁路涵洞接线工程道路项目用地的预审函》(市国土资函〔2012〕96号),进行桂林市甲山路铁路涵洞接线工程项目建设,并对本项目规划红线范围内国有土地上的房屋实施征收。
为确保本项目征收工作顺利进行,依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国务院令第590号)、《桂林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暂行办法》(市政〔2012〕58号)等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特制定本房屋征收补偿安置方案。
一、征收范围
桂林市甲山路铁路涵洞接线工程项目规划红线范围内国有土地上的房屋。具体范围为桂林市信义路129号、135号,甲山路14号。该项目本期征收国有土地上房屋4户,总建筑面积约411.96平方米。(具体征收范围详见规划红线图)
二、征收人与被征收人
(一)征收人:本项目征收主体为桂林市人民政府,征收实施单位为桂林市秀峰区人民政府。
(二)被征收人:征收范围内国有土地上房屋的权属人。
三、征收补偿的依据及原则
按照《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国务院令第590号)、《桂林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暂行办法》(市政〔2012〕58号),以被征收房屋的《房屋所有权证》或《不动产登记证》、《国有土地使用权证》记载或相关部门文件认定中载明的权属、用途、建筑面积等作为征收补偿依据。
桂林市甲山路铁路涵洞接线工程项目房屋征收范围确定并发布预公告后,不得在房屋征收范围内实施新建、扩建、改建房屋和改变房屋用途、交易、析产等不当增加补偿费用的行为;违反规定实施的,不予补偿。
四、被征收房屋的基本情况
详见《桂林市甲山路铁路涵洞接线工程项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调查综合统计表》。
五、被征收房屋的权属、面积的认定
(一)被征收房屋建筑面积按照国家的规定进行计算,被征收房屋建筑面积以房屋所有权证或不动产登记证上载明的面积为准。
(二)被征收房屋未办理房屋所有权证或不动产登记证的按照相关规定程序进行面积认定,以认定为有效的面积作为征收补偿依据。
六、征收补偿与安置方式
房屋征收补偿实行货币补偿或房屋产权调换方式。
(一)货币补偿方式
对选择货币补偿的被征收人,按房地产评估价格进行补偿。
选择货币补偿的被征收房屋所有人须提出货币补偿书面申请并保证自行解决住房,可实行货币补偿安置。
(二)产权调换方式
对选择房屋产权调换的被征收人,拟用B5、B6地块上的安置房与被征收人的房屋进行产权调换。
1.安置房源地点
B5、B6地块安置房屋
选择安置房屋,以签订征收协议并按约定时间交出被征收房屋的先后排序,优先选择符合其安置条件的安置房屋。
2.安置房价格
住房价格:安置住房的价格以市场评估价为准。
七、征收房屋补偿安置标准
(一)住宅房屋的补偿安置标准
被征收人选择货币补偿的,按合法有效的被征收房屋的房地产市场评估价值予以补偿。评估时点为发布征收公告之日。评估由具有相应资质、并在桂林市备案的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进行。
被征收人选择产权调换的,以被征收房屋合法有效建筑面积为依据进行安置,安置房套内面积应不小于被征收房屋合法有效的套内面积。
同时,对被征收人分别给予:
1.补助
(1)对选择货币补偿的被征收人按被征收房屋评估价值(不含装修和附属设施费用)的10%给予货币补助;
(2)对选择产权调换的被征收人给予被征收房屋建筑面积5%的补助,不列入差价计算。
2.提前搬迁奖励
(1)对选择货币补偿的,在征收补偿方案确定的签约期限15日内签订补偿安置协议并主动完成搬迁的,给予被征收房屋评估价值的15%的搬迁奖励;在征收补偿方案确定的签约期限30日内签订补偿安置协议并主动完成搬迁的,给予被征收房屋评估价值的10%的搬迁奖励;在征收补偿方案确定的签约期限45日内签订补偿安置协议并主动完成搬迁的,给予被征收房屋评估价值的5%的搬迁奖励。超过上述规定签约期限的不予奖励。
(2)对选择产权调换的,在征收补偿方案确定的签约期限15日内签订补偿安置协议并主动完成搬迁的,给予被征收房屋产权面积的15%的搬迁奖励;在征收补偿方案确定的签约期限30日内签订补偿安置协议并主动完成搬迁的,给予被征收房屋产权面积的10%的搬迁奖励;在征收补偿方案确定的签约期限45日内签订补偿安置协议并主动完成搬迁的,给予被征收房屋产权面积的5%的搬迁奖励。超过上述规定签约期限的不予奖励。
3.对选择产权调换的,安置房屋与被征收房屋产权建筑面积相等及获得的房屋征收补助面积、搬迁奖励面积以及安置房屋增加的公摊面积,征收人与被征收人之间互不结算;安置房屋超过被征收房屋原产权建筑面积(扣除征收补助面积、搬迁奖励面积、增加的公摊面积外)10%以内(含10%)的部分,按安置房屋评估价格的80%结算,再超过被征收房屋原产权建筑面积10%以上的部分,按安置房屋评估价格的100%结算。
4.搬迁费:按照被征收房屋产权记载建筑面积每平方米10元/次支付搬迁费,每次搬迁费总计不足500元的,按500元给付;实行产权调换的给予二次搬迁费。
5.临时安置费
(1)选择货币补偿的给予被征收人一次性3个月的临时安置费,临时安置费标准为每月按被征收房屋评估价值的0.4%支付,每套被征收房屋临时安置费总计每月不足500元的,按500元计算。
(2)选择产权调换且自行解决临时安置用房的,在过渡期内,每月按被征收房屋评估价值的0.4%计算支付临时安置费;每套被征收房屋临时安置费总计每月不足500元的,按500元支付。临时过渡期为24个月,从被征收人交付被征收房屋之日开始计时。非被征收人责任延长临时安置期限的,自逾期之月起按150%支付临时安置费。
选择产权调换且房屋征收部门提供临时用房的,不支付临时安置费。但非被征收人责任延长临时安置期限的,自逾期之月起支付50%临时安置费。
(二)非住宅房屋的补偿安置标准
被征收房屋的产权证登记为非住宅的,按照非住宅评估价格予以货币补偿或以被征收非住宅同等的产权面积予以置换。同时分别给予:
1.补助
(1)实行货币补偿的,给予被征收人被征收非住宅房地产评估价值(不含装修和附属设施费用)10%的货币补助;
(2)实行产权调换的,给予被征收人被征收非住宅产权建筑面积5%的补助。
2.提前搬迁奖励
(1)实行货币补偿的,在征收补偿方案确定的签约期限15日内签订补偿安置协议并主动完成搬迁的,给予被征收房屋评估价值15%的搬迁奖励;在征收补偿方案确定的签约期限30日内签订补偿安置协议并主动完成搬迁的,给予被征收房屋评估价值10%的搬迁奖励;在征收补偿方案确定的签约期限45日内签订补偿安置协议并主动完成搬迁的,给予被征收房屋评估价值5%的搬迁奖励。超过上述规定签约期限的不予奖励。
(2)实行产权调换的,在征收补偿方案确定的签约期限15日内签订补偿安置协议并主动完成搬迁的,给予被征收非住宅产权面积15%的搬迁奖励;在征收补偿方案确定的签约期限30日内签订补偿安置协议并主动完成搬迁的,给予被征收非住宅产权面积10%的搬迁奖励;在征收补偿方案确定的签约期限45日内签订补偿安置协议并主动完成搬迁的,给予被征收非住宅产权面积5%的搬迁奖励。超过上述规定签约期限的不予奖励。
3.实行产权调换的,安置的非住宅与被征收的非住宅产权建筑面积相等面积及获得的非住宅补助面积、搬迁奖励面积以及安置非住宅增加的公摊面积,征收人与被征收人之间互不结算;安置的非住宅面积超过被征收非住宅原产权建筑面积(扣除征收补助面积、增加的公摊面积、搬迁奖励面积外)10%以内(含10%)的部分,按安置非住宅评估价格的80%结算,再超过被征收非住宅原产权建筑面积10%以上的部分,按安置非住宅房屋评估价格的100%结算。
4.搬迁费:按实际搬迁的货物和设备拆装、运输的市场价格支付搬迁费。对无法按市场价格确定搬迁费的,房屋征收部门与被征收人又达不成协议的,通过评估确定搬迁费用。每次搬迁费总计不足1000元的,按1000元给付。实行产权调换的,按规定支付二次搬迁费。
5.临时安置费
(1)实行货币补偿的,给予被征收人一次性3个月的临时安置费,每月按被征收房屋评估价值的0.4%支付;
(2)选择产权调换且自行安置临时用房的,在过渡期内,每月按被征收房屋评估价值的0.4%支付临时安置费。临时过渡期为24个月。非被征收人责任延长临时安置期限,自逾期之月起按150%支付临时安置费。
选择产权调换且房屋征收部门提供临时用房的,不支付临时安置费。但非被征收人责任延长临时安置期限的,自逾期之月起支付50%临时安置费。
6.非住宅停产停业损失补偿
(1)依照营业执照登记的从业人数,按桂林市当年的最低工资标准,给予每个从业人员一次性3个月的生活补助费;
(2)对营业性用房一次性给予不超过房屋评估价值3%的货币补偿;对营业配套用房(仓库、厂房等)一次性给予不超过房屋评估价值1%的货币补偿。
房屋征收公告前已停产、停业的以及“住改非”的房屋,不享受本条规定的补偿。
(三)住改非房屋经营性补偿
被征收房屋的产权证登记为住宅用房,经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登记领取工商营业执照,经税务部门进行纳税登记并在房屋征收公告发布之日前持续经营、有持续完税记录的经营性用房(简称“住改非”),可根据其经营情况、经营年限及纳税等实际情况对其附加值及经营效益给予适当货币补偿。
“住改非”房屋的经营性补偿价值,由选定的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通过评估确定。
“住改非”房屋的有关证明材料,由被征收人提供。无法提供完备证明材料的,不予补偿。
“住改非”经营性补偿由被征收人所得。被征收人与承租人在租赁房屋时有约定的,从其约定。
八、其他补偿
(一)被征收房屋的附属物以及被征收房屋装修装饰的价值补偿按评估机构的评估结果给予货币补偿,不做产权调换;
(二)被征收房屋内的电话、信息网络、有线电视网、空调和独立供电、独立供水设施等迁移的,按当年迁移安装费用支付各项迁移费;实行货币补偿或由于搬迁后不再使用的,按当年的安装费用支付。
九、对自建无证房屋(附属物)的处理
(一)被征收人在规定期限内签订协议并自行拆除无证房屋(附属物)的,按以下标准予以自拆补助:
结构
补助标准
原材料补助
配合拆除补助
砖混
250元/平米
200元/平米
砖木
150元/平米
200元/平米
(二)违法建筑和超过规定期限的临时建筑不予补偿。
十、征收期限及办公地点
(一)征收期限:自征收决定公告之日起90日内完成。
(二)办公地点:秀峰区武装部、理想领域骝马山社区居委会。
十一、其他说明
(一)被征收人应持有并出具房屋权属证书或不动产登记证、土地权属证书作为被征收房屋补偿及安置的合法依据。
(二)被征收人应持有并出具户口簿、身份证等相关有效证件。
(三)本征收补偿方案未详之处,按《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国务院令590号)、《桂林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暂行办法》(市政〔2012〕58号)等相关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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