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新宁县人民政府办公室2017-10-16 16:39:38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依法规范集体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安置行为,切实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实施条例》、《湖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邵阳市集体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安置办法》(市政发〔2013〕2号)、《新宁县土地和房屋征收安置工作管理办法》(新政办发〔2015〕21号)、《新宁县城市建设规划区范围内集体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安置暂行办法》(新政办发〔2016〕62号)等法律法规规定和文件精神,结合实际,制定本方案。
第二条 本方案适用金石镇古田片区内集体土地上房屋和其他地上附属物等的补偿安置。
第三条 本方案所称金石镇古田片区包括城北片区建设项目、新宁一中建设项目、思源学校建设项目、中医院建设项目、卫生和计划生育局综合楼建设项目及周边道路建设。
本方案所称家庭成员是指房屋法定所有人户口本上在册家庭成员。该成员应属于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不包括暂住、寄住人员。
家庭人员以征收公告发布当日、公安机关在册登记的家庭人员为准。
被征收拆迁人经相关部门核准为独生子女家庭的,增加一个家庭人员名额。
本方案所称合法正房是指在经依法批准的宅基地上修建的用于居住和生活的房屋。
第四条 县土地房屋征收管理工作领导小组统筹和协调土地和房屋征收安置工作。县国土资源局负责集体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安置具体工作,县人民政府房屋征收管理办公室(以下简称县征收办)受县国土资源局委托负责组织实施,金石镇人民政府以及相关职能部门、社区、村、组按照各自职责做好相关矛盾调处工作。
第二章 征收
第五条 征地报批前,县征收办会同金石镇人民政府、社区、村、组召开房屋征收拆迁告知会,组织开展房屋登记、丈量、评估、确认等工作。
被征收拆迁人拒不配合登记、丈量、评估,拒绝签字确认的,由县人民政府房屋征收管理办公室工作人员会同公证人员对丈量、评估结果予以公证,公证结果作为房屋补偿安置的依据。
房屋结构等级(标准见附表一)由县国土资源局备案的有评估资质的机构评定。房屋建筑面积计算按照住建部门颁布的有关规定核定。
征地公告发布后,县征收办应拟定房屋征收与补偿安置实施方案并征求意见,经县国土资源局审核后,报县人民政府批准。
第六条 房屋面积、结构等级、补偿安置方案等情况应在征收范围内公示并告知被征收拆迁人。被征收拆迁人对公示结果无异议的,应及时签订《房屋征收与补偿安置协议书》。被征收拆迁人对公示结果有异议的,应当在公示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向征收单位提出复核;对复核结果有异议的,由县国土资源局依法确定。
被征收拆迁人应在规定的期限内搬迁腾地。拒不搬迁腾地的,由县国土资源局依法裁决并责令限期交出土地;逾期不执行的,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在规定期限内未领取的房屋征收补偿款项,应当以被征收拆迁人的名义专户储存。
第七条 被征收拆迁人房屋由征收拆迁人组织拆除,房屋残值已包含在补偿费用之内,不再另行补偿。
第八条 征收产权有争议的房屋,争议当事人可以依法申请宅基地及房屋和地上附属物的确权,在确权期间不影响房屋的征收工作。
被征收拆迁人的房屋设置抵押权的,由被征收拆迁人与抵押权人重新订立抵押权合同。
第三章 补偿
第九条 房屋征收补偿标准分别为:
1、货币安置补偿(见附表二);
2、安置房安置补偿(见附表三);
3、集中迁建安置补偿(见附表四)。
第十条 征收非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房屋,按货币安置补偿标准补偿,但不享受家庭人员安置补助费。
第十一条 同一被征收拆迁人有两处(含两处)以上合法房屋被征收的,其中一处房屋可以按照本办法的规定进行补偿安置,其余房屋只支付房屋补偿费和宅基地使用权补偿费。
被征收拆迁人有两处(含两处)以上合法房屋,其中一处被征收的,他处房屋已达到规定用地面积标准的,其房屋只支付房屋补偿费和宅基地使用权补偿费。
第十二条 房屋装修及其他附属设施的补偿按照附表五的规
定执行。
第十三条 迁坟及埋电杆、拉线补偿标准按照附表六的规定执行。
拆迁国家电力、通讯、给排水、燃气、人防等设施,按国家有关规定补偿。
拆除农村排灌、广播通讯、道路等其他设施,需要重建的,按标准恢复;不需要重建的,本办法已规定补偿标准的,按规定补偿,没有规定补偿标准的,按现行定额的直接成本费的60%补偿。
第十四条 搬家费、过渡费补偿标准
实行安置房安置、集中迁建安置计付两次搬家费,实行货币安置的计付一次搬家费。
实行货币安置的,不支付过渡费。安置房安置、集中迁建安置的过渡期限不超过18个月,过渡费应一次性支付。如因征收单位原因,安置地或安置房超过过渡期限后仍未交付的,征收单位应与被征收拆迁人重新约定过渡期限,并按双倍支付过渡费。集中迁建安置地交付之日起,增加6个月的建房期过渡费。安置房从交付之日起,增加3个月装修期过渡费。
搬家费和过渡费的补偿标准按照附表七的规定执行。
第十五条 拆迁下列建(构)筑物不予补偿:
(一)违法违章房屋及非法买卖的房屋;
(二)超过批准使用期限的临时建(构)筑物;
(三)在征地公告发布后抢修抢建的建(构)筑物(含房屋内外装饰装修部分)。
第四章 安 置
第十六条 征收安置办法
根据城市建设规划区范围内集体土地上房屋征收的政策规定,房屋征收采取货币安置和安置房安置两种安置方式。
结合该项目的实际情况,在房屋征收中,对以农业生产为主要生活来源的征收拆迁户,不愿选择货币安置和安置房安置的,可以选择集中迁建点进行集中迁建安置。
补偿安置后,被征收拆迁人及其家庭人员已列入安置补偿的,再申请宅基地的不予批准。
第十七条 货币安置
是指对被征收拆迁人的合法房屋和附属物按本方案进行货币补偿安置标准征收后,由其自行购买商品房。
1、对选择货币安置的被征收拆迁人在规定的期限内征收拆迁到位的,以房屋征收拆除验收合格证发放之日起结算征收补偿款,征收补偿款总额的50%在10个工作日内支付,其中征收补偿款的50%支付现金,另外50%被征收拆迁人可选择房票或全额领取补偿款。房票金额包括房票面值和奖励金额,房票面值为本征收补偿款总额的50%,奖励金额为房票面值的10%,奖励金额不能单独计算,只能与房票面值同时使用。
2、被征收拆迁人凭房票可以任意家庭成员名义在本县范围内购买新建商品房或二手房,以房票金额(房票面值+奖励金额)抵付购房款。未购买商品房或二手房的,凭房票面值结算补偿费。
3、房票使用管理办法另行规定。
第十八条 安置房安置
安置房安置分纯安置房安置和安置房加经营性用房两种方式,供拆迁户选择。安置房由政府负责统一组织建设,或政府统一采购安置房源,由被征收拆迁人按本办法规定购买。安置房和安置房加经营性用房安置地点具体见安置房安置规划设计图。
一、纯安置房安置:
1、安置房源标准
(1)按照被征收拆迁人合法正房建筑面积安排安置房;
(2)安置房人均建筑面积不到50㎡的,按人均50㎡安置。
(3)考虑因规划控规,被征收房屋不到两层的,且被征收拆迁人在规定期限内签订协议,并将征收房屋拆除验收合格的,可按拆迁合法正房底层建筑面积三层标准提供安置房源。
以上(1)(2)(3)三种方式由被收拆迁人自行选择一种方式进行安置房源选择。
二、安置房加经营性用房安置:
1、经营性用房安置房源标准:以合法正房底层占地面积的三分之一加10㎡/人计算经营性用房面积。经营性用房面积包含内外走廊、墙体、楼梯间等公摊面积。
2、安置房加经营性用房安置房源计算公式:
安置房面积+经营性用房面积=安置房源总面积
第十九条 安置房户型按建筑面积90㎡、120㎡、140㎡三种户型设计(建筑面积包括楼梯房公摊面积)、经营性门面按单个门面面积60㎡设计[具体户型以设计图为准,实际面积以具有测绘资质的测绘单位出具的测绘报告为准(含公摊面积)],由被征收拆迁人按规定选购。征收单位负责为被征收拆迁人按规定办理经营性用房和安置房的不动产证手续。
第二十条 经营性用房和安置房选房办法:按征收房屋拆除验收合格证先拆先选房的原则执行,在同一天征收房屋拆除验收合格的,按签订协议的先后顺序抽签选房。在规定的时间内没有选房的,由征收单位指定安置房位置,被征收拆迁人不得提出任何异议。
第二十一条 安置房、经营性用房购买价格标准
一、安置房购买价格标准:
1、安置房为多层与小高层房源。多层(房屋层高为6层以内,含6层),安置房购买均价为1500元/㎡(安置房每层价格为:一、六层1400元/㎡;二、五层1500元/㎡;三、四层1600元/㎡);小高层(房屋层高12层以内,含12层)安置房购买价格第一层2000元/㎡,楼层每增加一层加30元/㎡(顶层按下一层价格确定)。
2、被征收拆迁人在选择安置房总套数建筑面积超出所规定的安置房源总面积20%以内的,按照安置房价格标准购买;超出20%的,超出部分多层楼房按均价2400元/㎡,小高层按照均价2800元/㎡购买。
二、经营性用房购买价格标准:
经营性用房安置在第一层、第二层,购买价格分别为第一层3000元/㎡,第二层1500元/㎡。具体购买办法:
1、安置经营性用房面积不足一个第一层门面面积,但超过一层门面面积一半以上的,并在规定期限内签订协议,并将征收房屋拆除验收合格的,不足面积部分可按4000元/㎡购足一个门面。
2、安置经营性用房面积(安置的第一个门面面积)不足第一层门面面积一半的,在规定期限内签订协议,并将征收房屋拆除验收合格的,差额部分可按4500元/㎡在第一层购足一个门面。
3、安置一个第一层经营性门面后,剩余经营性用房面积不足第一层门面面积一半的,在规定期限内签订协议,并将房屋征收拆除验收合格的,可以按2500元/㎡在第二层购足一个门面。
三、被征收拆迁人在选择安置房和经营性用房时,总面积应尽可能接近安置房源面积,购买房源总面积不能超出安置房源面积的25%。
第二十二条 选择集中迁建安置必须符合以下条件:
1、被征收拆迁人是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或者是本范围内村民(挂靠户、寄搭户除外);
2、被征收拆迁房屋属于有合法权证的住宅,且被征收拆迁人员只有一处住宅;
第二十三条 集中迁建安置办法
采取集中迁建安置的,根据实际情况按以下两种方式安排安置地:
1、拆迁房屋中只有一户的(父母与未成家子女算一户;子女都成家的,父母与其中一个子女算一户;父、母及子女都应属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按被拆除房屋合法正房底层占地面积,就近套经规划部门审批的户型用地计算安置地面积。正房底层占地面积不足90㎡的安置90㎡;正房底层占地面积90㎡(含90㎡)以上、150㎡以下(不含150㎡)的安置120㎡;正房底层占地面积150㎡(含150㎡)以上的最多只安置150㎡。正房底层占地面积超出安置地面积部分,实行货币补偿,其住房补偿费按800元/㎡计付。正房底层占地面积不足安置地面积部分,由安置户按800元/㎡补付安置地成本费用。
2、拆迁房屋中有两户或两户以上的(户数计算同上款),除本征收拆迁房屋外,确无房产,符合分户建房条件,并在规定的征收拆迁期限内将征收房屋拆除验收合格的,在按上款安置用地面积标准安置后,可在本安置区全部安置户安置后剩余的安置地中安排一个120㎡的宅基地,其土地成本(按800元/㎡)和正负零基础及报建手续费用由安置户自行承担。
拆除住宅兼门面,且门面已按非住宅标准给予补偿的,其迁建安置地面积按分割土地使用权的办法确定,分割面积低于90㎡的,按实安置,但放弃非住宅补偿的除外。
第二十四条 集中迁建安置地点
由政府根据城市规划统一安置到城北片区集中安置点(具体见城北片区集中安置点安置规划图)。
征收单位按90㎡、120㎡、150㎡三种户型标准,完成安置地的“三通一平”(三通指通水、通电、通路,一平指场地平整)、基础正负零、串梁,并统一办理用地及报建手续。被征收拆迁人按照被征收房屋合法正房底层占地面积选择相近户型宅基地。
集中迁建安置地,必须由规划、建设部门进行统一规划、统一设计,建筑物的层次、结构、标高、造型和外装饰必须达到规划要求,并在2年内竣工,不按规定期限和规划要求建设的安置地予以收回。安置地不得转让买卖。
第二十五条 集中迁建安置地的选择办法:
1、在规定的征收拆迁期限内将征收房屋拆除验收合格者,按征收房屋拆除验收合格证的先后,可在确定的安置区优先选择对应户型安置地位置。在同一天内房屋征收拆除验收合格的,按签订协议先后顺序抽签选择安置地。在规定的时间内没有选择安置地的,由征收拆迁人指定安置地位置,被征收拆迁人不得提出任何异议。
2、对符合在剩余安置地中安排宅基地的,待安置户选择安置后,按拆迁房屋的先后顺序选址,在同一天内房屋征收拆除验收合格的,采取抽签方式确定选址的顺序。
第二十六条 在签订集中迁建协议后7个工作日内支付房屋征收补偿款的50%,房屋拆除后,由征收拆迁人按标准进行验收,对验收合格的当日发放征收房屋拆除验收合格证,凭验收合格证在10个工作日内按标准结算奖金并结付余款。
第二十七条 拆迁户原有的水、电、气、电视、电话已立户的,在安置房、安置地安置时按原立户免收立户费。
安置房、安置地经建设、规划等部门竣工验收,并通知被征收拆迁人的,视为交付。
第二十八条 选择货币安置、安置房安置方式进行安置的,征收住房兼营业用房、住房兼生产用房、工商企业用房的按下列规定进行补偿和安置:
1、住房兼营业用房:有工商营业执照、税务证、拆迁前3年纳税证明的住房兼营业用房,其营业用房按照同类房屋补偿标准,增加60%的补偿,不再作其他安置。
上述3项必备手续每缺少1项,扣减增加补偿部分1/3的补偿。
商品和营业用具自行处理,不再另行补偿。
2、 住房兼生产用房:有工商营业执照、税务证、拆迁前6个月纳税证明的住房兼生产用房,其生产用房按照同类房屋补偿标准,增加45%的补偿(包括停产停业工资及设备拆除、安装、搬运等所需要拆迁补偿的全部费用),不再作其他安置。
上述3项必备手续每缺少1项,扣减增加补偿部分1/3的补偿。
产品和生产用具自行处理,不再另行补偿。
3、 工商企业用房:经合法批准土地用途为工商企业的房屋,有工商营业执照、税务证、拆迁前6个月纳税证明的,按同类房屋补偿标准进行征收,并按企业生产营业用房补偿总额增加60%的补偿(包括停产停业的工资及设备拆除、安装、搬运等全部费用),不再作其他安置。
征收经合法批准土地用途为学校、医院等公益事业用房,参照前款补偿。
第二十九条 对选择集中迁建安置方式进行安置的,营业、生产性用房不予安置,按下列规定进行认定和补偿。
1、营业、生产性用房必须持有有效营业执照并在征地公告发布前一年正常营业且依法纳税。
2、营业、生产性用房与自住房混合的(简称住宅兼门面),按土地使用证注明的面积认定。无注明的,由征收机构工作人员实地丈量,被拆迁人签字确认。
3、营业、生产性用房不给予住房补助费。
4、营业、生产性用房的补偿标准:
(1)生产性用房按同类等级房屋补偿标准的2倍补偿;造成停产的,按征地公告前3个月实际从业人数和所在县行业平均工资水平核发6个月的停产补助。
(2)营业用房按同类房屋等级补偿标准的2.5倍补偿;经营损失按本办法(附表八)补偿。
第五章 补助和奖励
第三十条 补助
一、选择货币安置的被征收拆迁人,给予以下补助:
1、家庭人员安置补助费,补助费标准为40000元/人;
2、购房补助费按合法正房建筑面积的不同楼层分别进行补助,补助标准第一层补助1200元/㎡、第二层补助900元/㎡、第三层补助500元/㎡,四层以上(含四层)房屋不予补助。因规划控规,被征收拆迁没达到三层的,按合法正房底层建筑面积计算第二层、第三层购房补助费。
3、宅基地使用权补偿费,按合法正房底层占地面积进行补偿,补偿标准为1500元/㎡。
二、选择纯安置房安置的被征收拆迁人,给予以下补助:
1、家庭人员安置补助费,补助标准为20000元/人;
2、购房补助费按合法正房建筑面积的不同楼层分别进行补助,补助标准第一层补助800元/㎡、第二层补助600元/㎡、第三层补助200元/㎡,四层以上(含四层)房屋不予补助。因规划控规,被征收拆迁房屋没达到三层的,按合法正房底层建筑面积计算第二层、第三层购房补助费。
3、宅基地使用权补偿费,按合法正房底层占地面积进行补偿,补偿标准为1500元/㎡。
三、选择安置房加经营性用房的被征收拆迁人,给予以下补助和奖励:
1、家庭人员安置补助费,补助标准为20000元/人;
2、购房补助费按合法正房建筑面积的不同楼层分别进行补助,补助标准第一层补助300元/㎡、第二层补助200元/㎡、第三层补助100元/㎡,四层以上(含四层)房屋不予补助。因规划控规,被征收拆迁房屋没达到三层的,按合法正房底层建筑面积计算第二层、第三层购房补助费。
3、宅基地使用权补偿费,按合法正房底层占地面积进行补偿,补偿标准为1500元/㎡。
第三十一条 奖励
一、对选择货币安置的,给予如下奖励:
1、按被征收房屋的合法正房底层占地面积给予1500元/㎡货币安置鼓励奖。
2、在规定的征收拆迁期限内前5天签订协议并按协议约定期限搬迁腾地的,按被征收房屋的合法正房底层占地面积给予1000元/㎡积极签约奖。
3、在规定的征收拆迁期限内签订协议并按协议约定期限搬迁腾地的,按被征收房屋一至三层实有合法正房建筑面积给予800元/㎡按期搬迁奖。
二、对选择安置房安置的,给予如下奖励:
1、在规定的征收拆迁期限内前5天签订协议并按协议约定期限搬迁腾地的,按被征收房屋的合法正房底层占地面积给予600元/㎡积极签约奖。
2、在规定的征收拆迁期限内签订协议并按协议约定期限搬迁腾地的,按被征收房屋一至三层实有合法正房建筑面积给予300元/㎡按期搬迁奖。
三、对选择集中迁建安置的被征收拆迁人给予以下搬迁奖励:
在规定的征收拆迁期限内签订协议并按协议约定期限搬迁腾地的,按合法正房建筑面积给予200元/㎡的奖励。在规定时间内签订协议,但未按约定期限要求腾地的,不予奖励。
四、为推进拆迁进度,以项目为单位,分别设立个人排名奖、分组完成奖、分组完成排名奖、全部完成奖,奖励标准如下:
1、对率先将征收房屋拆除验收合格的前三名(同时完成,可以并列)进行个人排名奖励:第一名奖励30000元、第二名奖励20000元、第三名奖励10000元。
2、分组完成奖
以项目为单位将拆迁户每5-10户(按国土使用证,一证为一户)设为一个小组,在规定的征收拆迁期限内该组拆迁户全部将征收房屋拆除验收合格的,对每户奖励20000元。
3、分组完成排名奖
对在规定的拆迁期限内完成拆迁任务的小组进行排名并奖励,奖励标准为:第一名每户20000元;第二名每户10000元;第三名每户5000元。
4、全部完成奖
对在规定的征收拆迁期限内,该项目范围内全部拆迁户将征收房屋拆除验收合格的,每户奖励10000元。
第六章 附则
第三十二条 拟征收公告发布后,任何单位和个人对征收范围内的土地和房屋,不得进行下列活动:
1、新建、改建、扩建、装修房屋;
2、改变房屋和土地用途;
3、房屋买卖、交换、继承、析产、赠与、抵押、出租;
4、违章搭建、突击装修等其他不正当增加补偿与安置的行为。
第三十三条 被征收拆迁人搬迁腾空房屋并经验收合格后,不得擅自拆除建筑物、构筑物及相关设施。擅自拆除的,由被征收人承担一切安全责任、经济责任和法律责任。
在征收过程中,对无理取闹,阻扰、干扰征收人员正常工作的,由有关部门依法处理。
第三十四条 本方案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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