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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年宿州市汴河徐庄安置区项目房屋征收补偿安置方案

来源:宿州市住房与城乡建设管理局2017-02-20 14:15:22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国有土地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以及省、市有关政策规定,结合汴河街道实际情况,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征收范围

东至铁路,南至物流园北围墙,西至206国道,北至警察学校南墙(具体征收范围详见征收红线图)

二、征收机关

宿州市埇桥区人民政府

三、征收部门

宿州市埇桥区房屋征收办公室

四、征收实施单位

宿州市埇桥区汴河街道办事处

五、签约期限

自征收决定公告之日起60日,分三个签约时段。

第一时段:2017年2月16日至2017年3月17日。

第二时段:2017年3月18日至2017年4月6日。

第三时段:2017年4月7日至2017年4月16日。

六、征收补偿原则

(一)对征收范围内合法房屋给予被征收人补偿或安置。对认定为违法建筑以及本次征收公告发布后,突击搭建、突击装修的,不予补偿或安置。

违法建筑的时间界定,以 2000年3月6日《关于宿州市城市建设规划区内禁止个人自建住房严格控制零星建设住房的通告》(宿政秘【2000】16号)发布日期为准。《通告》发布以后,未取得《建筑工程规划许可证》及其他合法手续而擅自建造的房屋,视为违法建筑。实物界定依据2000年3月6日安徽省第一次测绘院航拍图片为准。

(二)被征收房屋用途及面积的界定,以《房屋所有权证》为依据,结合实际丈量为准。

(三)征收补偿方式实行货币补偿或房屋产权调换。选择房屋产权调换的就地安置。

七、征收补偿办法

(一)根据征收补偿原则,被征收人选择货币安置的,征收房屋的货币补偿价格由依法选定的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进行评估确定,评估结果在征收范围内公示。

被征收人对评估结果有异议的,可自评估结果公示之日起5日内向原评估机构进行书面申请复核,也可向房地产价格评估专家委员会申请鉴定,逾期视为放弃其权利。

(二)被征收人选择产权调换的,在安置区内实行:“拆一还一,互找差价”安置。安置房面积大于征收面积的部分,按市场价购买。

(三)房屋征收期间,征收范围内的被征收人实行自行过渡的办法,由征收机关发给临时安置补助费。

(四)搬迁补助、临时安置补助,装修及附属物的补偿标准,按照《宿州市埇桥区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装潢及附属物补偿补助标准》规定执行。

(五)被征收人选择产权调换的,在同意征迁补偿方案的前提下,采取三步走:1.先搬迁完毕且交付旧房,2.选安置房源,3.签订征收补偿协议。

(六)选择安置房的办法,一户一套的随意选,一户多套的,按照高低搭配、大小搭配的原则执行。

八、优惠政策

(一)为加快征收补偿进度,鼓励被征收人选择货币补偿。凡选择货币补偿的,被征收人在交付旧房并签订征收补偿协议的,征收机关将按被征收房屋建筑面积160元/平方米给予奖励。

(二)选择产权调换的,凡在安置公告规定的期限内,一次性结清房款的,征收机关给予安置房差价额的5%优惠,超过期限后,不予优惠。

(三)征收范围内被征收人生活困难,因房屋征收补偿无法安居符合住房保障条件的,征收机关优先给予住房保障。

九、违法建设的处置方法

(一)2000年3月安徽省第一测绘院航拍图片载有的建筑物,在规定的期限内签订协议的,可参照合法建筑予以补偿安置。

(二)2008年5月安徽省第一测绘院航拍图片载有的建筑物,在第一时段的签订协议且一户一宅的,可按照认定面积的100%予以补偿安置;在第二时段的签订协议且一户一宅的,可按照认定面积的80%予以补偿安置;在第三时段的签订协议且一户一宅的,可按照认定面积的50%予以补偿安置。

(三)2008年5月的安徽省第一测绘院航拍图片未载有的建筑物,而2010年调绘图载有的建筑物,被征收户积极配合,在第一时段的签订协议且一户一宅的,可按照认定面积的60%予以补助;在第二时段的签订协议且一户一宅的,可按照认定面积的40%予以补助;在第三时段的签订协议且一户一宅的,可按照认定面积的20%予以补助。

(四)2010年调绘图未载有但摸底前已有的建筑物,在房屋征收时积极配合,在第一时段签约的,可按照认定面积的20%予以补助;在第二时段签约的,可按照认定面积的15%予以补助;在第三时段签约的,可按照认定面积的10%予以补助;摸底后建设的房屋,一律不予补偿。

(五)在房屋征收时拒不配合又无合法有效证件的,无论建设时间早晚,按违法建筑依法拆除。

十、结算办法

(一)选择货币补偿的,在交付旧房并签订征收协议起7日内,汴河街道将房屋补偿及补助款全部兑付给被征收人(节假日顺延)。

(二)选择产权调换的,在安置公告规定的期限内结算产权调换的差价。

十一、实施要求

(一)该项目是市政府的重点工程,征收范围内的各单位和个人要积极予以配合,不得违法干扰、阻碍、抵制征收工作。对采取暴力、威胁等方法阻碍依法进行的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

(二)自本方案实施之日起,征收范围内的房屋,有关部门要暂停办理房屋相关手续。

(三)征收机关要加大征收补偿政策的宣传力度,依法办事,坚持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扎实有效开展征收补偿工作。

(四)房屋征收机关及工作人员要严格遵纪守法、秉公办理,规范实施,自觉接受群众监督,凡利用职权营私舞弊、玩忽职守的将严格处理,直至追究法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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