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福州市鼓楼区人民政府2017-05-11 08:56:11
晋安河清淤、清障工程(湖东路-温泉支路段)项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方案(征求意见稿)
因晋安河清淤、清障工程(湖东路-温泉支路段)项目需要,福州市鼓楼区人民政府拟征收六一北路东侧、晋安河西侧用地范围内国有土地上的所有房屋,现根据国务院《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福建省实施<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办法》、《福州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实施意见(试行)》、《福州市房屋征收补偿实施细则》和《福州市房屋征收补偿实施细则补充规定》的相关规定,结合本地块的实际情况,特制定如下房屋征收补偿方案。
一、征收补偿对象及方式
1、凡本征收范围(具体范围见选址工作红线图)内被征收房屋属个人或单位所有的,以房屋所有权证为计户和补偿依据,被征收人应当依据房屋所有权证记载的房屋用途、性质和面积选择产权调换或货币补偿。
2、本地块征收补偿的方式:货币补偿和产权调换相结合方式补偿,以市场评估价作为补偿安置依据,但被征收房屋属于第二条第5款规定的不能实行货币补偿。
二、征收补偿原则
1、货币补偿:具有合法产权的被征收人按确认的房屋合法建筑面积实行货币补偿,由被征收人自行解决安置用房。
2、产权调换:
具有合法产权的被征收人按确认的房屋合法建筑面积实行产权调换,根据被征收房屋确权面积的征收补偿总金额(仅限按实际情况选择确认合法建筑面积的市场评估价、搬迁奖励)除以产权调换房屋市场评估单价所得面积安置。
3、营业性店面的征收补偿:
(1)被征收房屋所有权证记载的性质或用途为营业性店面的,可按营业性店面进行补偿安置;
(2)被征收房屋改作营业性店面未经规划部门批准、产权登记机关确认,持有有效工商营业执照或者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出具的初始营业证明或税务登记证明,在签约期限内签订补偿协议并搬迁的,对沿街底层第一自然间(进深按房屋的结构确认,但最多不超过6米)可依据下列规定进行补偿。在签约期限内未达成补偿协议的,一律按原房用途进行补偿。
①在1984年1月5日《城市规划条例》生效前,将沿街底层第一自然间(进深按房屋的结构确认,但最多不超过6米)非营业性店面改为营业性店面,可按营业性店面给予货币补偿,其它部分的房屋面积按原房用途给予补偿;
②在1984年1月5日至1990年4月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生效前,将沿街底层第一自然间非营业性店面改为营业性店面的,可按底层第一自然间(进深按房屋的结构确认,但最多不超过6米)建筑面积的80%确认营业性店面建筑面积给予货币补偿,其它部分的房屋面积按原房用途给予补偿;
③在1990年4月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生效后至2004年10月26日福州市《关于加强违法占地建设查处工作及责任追究的实施意见(试行)》发布前,将沿街底层第一自然间非营业性店面改为营业性店面的,可按底层第一自然间(进深按房屋的结构确认,但最多不超过6米)建筑面积的60%确认营业性店面建筑面积给予货币补偿,其他部分的房屋面积按原房用途给予补偿。
4、非公益性用房的附属物实行货币补偿,不作产权调换。
5、被征收房屋属于以下情形只作产权调换,不作货币补偿:
①被征收房屋的共有人或被征收公有房屋的各使用人,对补偿方式的选择达不成一致意见的;
②被征收房屋产权有纠纷、权属不清或产权人下落不明的;
③被征收房屋设有抵押权的,抵押权人和抵押人未重新设立抵押权或抵押人未清偿债务的。
6、建筑面积的计算方法
私房、单位房:被征收房屋有合法产权的,建筑面积以所有权证记载的建筑面积为准。
三、宣传期及签约期限
自福州市鼓楼区人民政府发布房屋征收决定之日起至 年 月 日
宣传期:房屋征收决定发布之日起至 年 月 日;
签约期限: 年 月 日至 年 月 日
四、安置地点及过渡期限
1、产权调换房地点(暂定):
期房:台江金融商务区二期T地块
现房:浮村新城二区(琴亭一期)、浮村新城一区(琴亭二期)、磐石新城一区(琴亭七期)
2、安置房源面积最终以市不动产登记和交易中心核定的产权登记面积为准。
五、按协商方式签订协议的计价补偿安置办法和搬迁奖励办法
被征收人与征收实施单位可按以下办法协商确定房屋的各项补偿安置及奖励金额并签订房屋补偿协议书:
(一)计价补偿办法
1、货币补偿计价方式:被征收房屋货币补偿价格按市场评估价确定,由房屋征收部门委托依法选定的评估机构对被征收房屋进行分户市场评估。
2、产权调换计价方式:被征收房屋和产权调换房屋价格按市场评估价确定,由房屋征收部门委托依法选定的评估机构对被征收房屋和产权调换房屋进行分户市场评估。产权调换差价=产权调换房屋市场评估价-被征收房屋市场评估价。
(二)搬迁奖励办法
被征收人在签约期限内签订房屋补偿协议书并搬迁的,可按以下方式给予奖励。
1、按分户市场评估价签约搬迁的,可给予被征收房屋分户评估价5%的搬迁奖励。
2、选择货币补偿的,另给予被征收房屋分户评估价5%的货币奖励。
(三)被征收房屋二次装修项目补偿计价标准按照榕政办[2013]100号文的有关规定执行或以市场评估价作为补偿依据。
六、搬迁补助办法
非住宅搬迁补助费按确权建筑面积20元/㎡(搬迁补助费不足1000元的按1000元计算)计算。
七、停产停业损失补偿办法
因征收非住宅房屋造成停产停业损失的补助标准,根据经营者近3年平均净利润确定,不足3年的以全部生产经营期间平均净利润确定。净利润根据税务部门出具的税后利润额证明材料确定;税务部门无法出具证明的,根据具备相应资质的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企业年度审计报告确定。实行产权调换的,被征收人停产停业损失补偿期限按照实际停产停业期限计算;实行货币补偿的,被征收人停产停业补偿期限按照6个月计算。若无法确定净利润的,经营性店面可按确认的合法店面建筑面积给予一次性100元/㎡的停产停业损失补助。其它非住宅房屋可按确认的合法建筑面积给予一次性50元/㎡的停产停业损失补助。生产经营者承租房屋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依照其与被征收人的约定分配停产停业损失补助。
八、无产权房屋认定补偿办法
对无产权房屋的征收补偿原则上以福州市勘测院历年的航拍图(矢量图)为依据,经权利人具结并经村(社区)、街道确认并公示无异议后,根据建设年限区分处理:
1、属1984年1月5日国务院《城市规划条例》生效前个人建设的无产权房屋,按原房屋建筑面积给予补偿安置。村(社区)、镇(街道)出资建设的无产权公建用房,经所在区人民政府确认后按原房屋建筑面积给予货币补偿;国有企事业单位出资建设的无产权公建用房,经主管部门确认后按原房屋建筑面积给予货币补偿。
2、属1984年1月5日国务院《城市规划条例》生效后至2004年10月26日福州市《关于加强违法占地建设查处工作及责任追究的实施意见(试行)》发布前建设的无产权房屋,房屋建造人及其配偶和未成年子女在本市无他处房屋的(商品房、二手房除外),原房屋总建筑面积在180平方米以内的房屋建筑面积按70%给予补偿安置,属同结构同步建设、总超建面积60平方米以内部分的建筑面积按50%给予补偿安置;超过以上部分的建筑面积按20%给予补偿安置,但确权安置面积不得超过20平方米,超出部分实行货币补偿。无产权房屋的建造人其户籍必须在征收范围所在村(社区),无产权房屋的认定以户为单位,被征收人有多幢房屋(含产权房屋)的应合并计算,配偶及未成年子女禁止分户进行补偿安置。
村(社区)、镇(街道)1984年1月5日至2004年10月26日前出资建设的无产权公建用房,经所在区人民政府确认后按原房屋建筑面积的70%给予货币补偿;国有企事业单位出资建设的无产权公建用房,经上级主管部门确认后按原房屋建筑面积的70%给予货币补偿。
3、属2004年10月26日至2006年8月26日《福州市人民政府关于清理整治违法建设的通告》发布前建设的无产权房屋,在签约期限内签订协议并搬迁的,可根据不同结构房屋的重置价结合成新率给予补助,另给予600元/平方米的搬迁奖励。
4、属2006年8月26日至2012年12月31日前建设的无产权房屋,在签约期限内签订协议并搬迁的,可给予不超过150元/平方米自行搬迁补助。
5、私营企业或外地人在1984年1月5日至2006年8月26日前向村(社区)、镇(街道)租地建设的无产权房屋,按不同结构的房屋重置价结合成新率给予补助,在签约期限内签订协议并搬迁的,另给予600元/平方米的搬迁奖励。
6、猪舍、牛栏及简易搭盖的房屋或构筑物,在签约期限内搬迁的按30-70元/平方米给予补助,在征收期间仍饲养禽畜的,另给予30元/平方米的搬迁补贴。
九、超出签约期限内搬迁的处理办法
1、征收部门与征收实施单位对被征收人严格执行本补偿方案中的奖惩办法,凡超过签约期限搬迁的,不享受以上规定的一切奖励及优惠政策,坚决杜绝超期限搬迁反而多得利的现象发生。
2、征收部门与被征收人应在规定的搬迁签约期限内达成搬迁补偿协议,若在签约期内达不成补偿协议的,报请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人民政府按相关规定作出补偿决定,在补偿决定确定的搬迁期限内仍不搬迁的,由作出补偿决定的人民政府依法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3、故意扰乱征收工作程序、煽动闹事、妨碍征收工作人员正常工作的,由公安机关按照《治安管理处罚法》规定处罚,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十、房屋搬迁程序
1、由征收实施单位将实地丈量的房屋面积等交由被征收人核对,在核对无误情况下按规定时间及时回执。
2、被征收人在搬迁时应向水电部门交清费用,属相关部门安装总表的,不得私自拆除、更换,应由相关部门统一拆除,否则将追究当事人责任。
3、为确保产权调换用房设计及本项目建设如期完成,被征收人应当按规定的期限签订协议并搬迁完毕,办好封房移交手续。被征收人回迁选房顺序号抽签办法及时间、地点将另行通知。
4、凡属货币补偿的被征收人,于签订货币征收补偿协议且搬迁完毕后十五个工作日内付清货币款项。
5、被征收人在签订协议时,应提交房屋产权证件、建筑许可证、土地使用证、工商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明等原件,并随带身份证及身份证复印件2份、户口簿复印件1份和印章。
十一、该方案未提及的事项均按国务院及省、市的有关法规规定实施。
十二、投诉监督
为确保整个征收补偿工作顺利进行,将做到“公正、公平、公开”,坚持“六个公开”,被征收人的补偿情况及时张榜公布,并接受区纪委、监察局监督,也欢迎被征收人参与监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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