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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年南安市石井镇征收集体土地及集体土地上房屋补偿安置工作实施方案

来源:南安市政府网站2017-10-17 16:33:28

石井镇征收集体土地及集体土地上房屋补偿安置工作实施方案》已经南安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为加快石井镇重点项目征迁安工作,确保项目顺利推进,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及市政府出台的专项补偿方案,并参照我市当前实施中重点项目征收补偿标准,结合石井镇实际情况,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土地、房屋征收主要原则

(一)土地面积、地上物确认办法。

1.按照属地管理原则,以项目为单位负责征迁安工作。

2.征地红线图内,土地面积、地上物现场清点由各项目组、镇驻村党政领导、工作队及所在村两委、现场丈量人员及权属单位共同认定,签字确认(一式三份)。

(二)有关果树数量的确认办法。

1.果树数量的确认,以实际征收果园地清点的果树数量,但果树数量应控制在相对合理株数以内(龙眼、荔枝每亩25株以内,芦柑、橄榄、杨梅、杂果等每亩100株以内)。

2.考虑到农村居民房前屋后确实存在零星果树的实际情况,同意参照地上物补偿标准给予清点补偿。

(三)房屋征收的补偿安置原则上采取货币安置和集中安置的方式。

(四)被征收土地、房屋手续认定以上级规定和指导意见为准。

(五)被征收房屋面积的计算方法。

被征收人对本方案所列价格无异议,按期签订协议并搬迁腾空的,其被征收房屋除按国家现行的房地产测量规范计算建筑面积外,有下列情况的可按下述优惠办法计算被征收建筑面积:

1.被征收房屋层数为总一层的按被征收合法建筑主体面积的140%结算,被征收房屋层数为总二层的按被征收合法建筑主体面积的120%结算,被征收房屋层数为总三层以上(含)的按被征收合法建筑主体面积的100%结算。对平房屋顶增设房屋但屋顶采用铁皮或石棉瓦结构,均认定为简易搭盖,按相应标准补偿,不享受1:1.2补偿标准。

2.建筑面积的计算以建筑物的外墙算起,阳台半封闭按50%计算征收面积,全封闭按100%计算征收面积。

3.平屋外墙至滴水线的面积按50%计算征收面积。多层房屋一层无廊道按水平投影面积的一半给予计算补偿,但不列入征迁安置面积。

4.平屋、古大厝的天井按50%计算征收面积。

5.通往屋顶的风楼,其层高低于2.2米(不含2.2米)的,按50%计算征收面积;层高超过2.2米(含2.2米)的,按100%计算征收面积,风楼不计入层数。

6.利用坡屋顶空间做阁楼(与主体房屋同时建的)、利用民房顶层斜屋面和楼中楼架空层部分的面积计算:阁楼层高、楼房顶层斜板高度低于1.6米的,按其面积的50%计算征收面积;阁楼层高、楼房顶层斜板高度超过1.6米(含1.6米)及楼中楼挑空部分,按其面积的100%计算征收面积。

7.对于民房高度超过3.5米(不包括祖祠堂、古大厝)的,每增加1米按相应结构增加补偿5%,未达1米的按超过的高度折算增加补偿。

8.寺庙、骨灰堂、祠堂、公妈厅等特殊建筑物,其层高(至屋脊顶,下同)低于3米的,面积按相应结构2倍计算;超过3米,但不足6米的,面积按相应结构的3倍计算;层高6米以上(含6米)的,面积按相应结构的4倍计算。

9.阴宫(亭)高度超过1.5米不足3米的,面积按相应结构的3倍计算;高度在1.5米以下的,面积按相应结构的2倍计算。

10.构筑及装饰标准较高的古大厝建筑,经项目指挥部根据专业机构意见认定后,房屋补偿标准按照其相对应结构标准的2倍计算。

(六)征收房屋以“需征收的尽可能整栋征收”为原则,确保道路两侧景观整齐规范,避免造成安全隐患。房屋整栋征收后原房屋占地面积(红线外部分)由石井镇政府纳入统一管理。

二、征收土地及地上物补偿

征收土地(养殖水面、养殖滩涂、盐田除外)原则上根据有关规定实行征地区片综合地价标准进行补偿,石井镇现行耕地区片综合地价为41600元/亩,果园及其他经济林地、非经济林地、其他农用地、养殖生产的水面及滩涂、建设用地、未利用地的修正系数分别为0.6、0.4、0.4、0.6、0.16、0.16。具体执行上,不分地类(包括青苗、果树、苗木、苗圃茶园、速生林等一般农作物)以每亩41600元包干给石井镇人民政府进行发放补偿款,并签订包干合同,确保土地补偿款足额全部发放到被征收户手中。在耕地上种植果树,实际利用现状为果园的,原则上可以按耕地(原地类)征收标准给予补偿,也可选择按园地(现状地类)征收标准加果树补偿标准一并计算进行补偿。

征收地上物补偿标准详见附件1,征收林地地上物补偿标准详见附件2。

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按市政府相关标准执行。

三、房屋征收补偿安置

(一)住宅房屋征收补偿

1.房屋征收户临时安置主要采取发放过渡安置补助费自行解决,临时安置期间按有关规定发给过渡安置补助费。临时安置确有困难的被征收人由石井镇政府和所在村(居)委会负责临时过渡安置。

2.征收住宅房屋实行地上建筑物与住宅用地分开计算,合并补偿。固定搭盖、简易搭盖、房屋周边空地等附属物不列入安置,搭盖用地、房屋周边空地的补偿按照41600元/亩给予补偿。征收住宅房屋补偿标准参照附件3。房屋附属物包括风楼、水井、围墙、猪舍、地面附属物等以及房屋结构外的浴室、厕所等,附属物和简易搭盖的补偿标准详见附件4。

征收合法国有出让住宅用地按相应区域现行基准地价进行补偿(不作任何系数修正,地价级别由项目指挥部审核确定),合法的国有划拨住宅用地补偿标准按国有出让住宅用地的70%进行补偿。合法的集体性质住宅用地补偿标准按国有划拨住宅用地补偿标准,扣除失地农民社会保障费用(每亩35000元)、耕地开垦费(每亩9000元)、新增建设用地使用费(每亩18600元)进行补偿。空闲宅基地以土地使用权证、住宅建筑申请表、住宅用地与建设申请表或准建证等有效资料为依据。

3.征收住宅房屋原则上实行货币补偿,征收房屋确需安置又具备条件的,原则上采取集中安置方式,特殊情况可采取零星安置方式。鼓励货币补偿,除其他奖励外,对于按时间按要求搬迁、腾空、交房的且选择货币补偿的,最高可给予20%的货币补偿奖励金。

集中安置房建设由石井镇政府和所在村(居)委会选址,市国土、规划、林业部门按规定给予办理安置用地审批手续。南安市高新技术产业园区、石井镇区规划区采取安置小区的形式进行安置。南安市高新技术产业园区、石井镇区规划区外的,集中安置宅基地根据“一户一宅”的要求和法律规定的面积限额标准,但每户最高不得超过120平方米。根据被征收人宅基地的面积,按照“征一还一、互补差价”的原则。住宅用地补偿直接拨到负责安置的石井镇政府和所在村(居)委会。

特殊情况的零星安置根据“一户一宅”的要求和法律规定的面积限额标准,但每户最高不得超过120平方米,由被征收户自行安置。安置地由石井镇政府和所在村(居)委会(包括国土资源管理所、村镇站)会同被征收人选址定点,逐级上报,办理安置用地审批手续。

选择货币补偿,不需安置地的个人住宅,其货币补偿金额包括住宅用地补偿费;地上建筑物补偿费(参照附件3);室外附属建筑物补偿费(参照附件4),被征收宅基地补偿费直接补偿给被征收人。

4.安置地面积确定。

采取安置小区形式安置的,安置地面积指标按拆迁总面积根据上级有关规定进行确定。采取集中安置形式的,10户以上(含10户)集中安置的安置地指标按被征收宅基地1:2的比例,并严格控制每亩规划3户安置户进行确定面积;特殊情况零星安置用地按被征收宅基地1:1.5的比例确定面积,但安置宅基地面积不得大于120平方米。

5.对装修豪华的房屋,如若存在争议的部分可送具备资质的第三方审核机构进行审核(评估),审核(评估)费用由提出方支付。

6.安置地报批税费列入征地拆迁补偿安置费项目。

(二)经营性房屋征收补偿

1.房屋底层涉及到经营性店面征收补偿的认定,应同时具备如下三个条件:一是连续经营三年以上;二是持有效工商营业执照;三是持有效税务登记证并依法纳税。

2.店面进深认定:以原房屋建筑结构临街(路)第一层第一自然间计算,但最大进深不超过12米。

3.对于同一自然开间,同时有二面以上店面门面的只能按一面计为店面。

4.经营性店面采取货币补偿,不进行安置。临街(路)两侧房屋底层涉及到经营性店面征收补偿的,其征收补偿费按被征收房屋的临街(路)第一层第一自然间的建筑结构补偿标准的4倍给予补偿(但最大进深不超过12米),超过12米部分按住宅类房屋建筑面积认定。

5.准店面(指以店面的结构形式建设,有实际经营,手续不完整的店面),其征收补偿费按被征收房屋的临街(路)第一层第一自然间的建筑结构补偿标准的3倍给予补偿(但最大进深不超过12米),超过12米部分按住宅类房屋建筑面积认定。

6.经营性店面搬迁补助费按被征收房屋建筑面积一次性发给5元/m2;经营性店面的停产停业补偿费根据被征收建筑面积按30元/m2?月计算,一次性给予6个月的补偿。

四、企业厂房、专业养殖场及仓储用房的征收补偿

征收企业用地实行货币补偿,经批准合法使用的国有出让土地,且已缴清全部土地规费,收回国有出让土地使用权(注销土地使用证),其土地按批准用途的现行基准地价给予补偿;经批准使用集体土地,且已缴清全部土地规费,收回集体土地使用权(注销土地使用证),其土地按批准用途的现行基准地价的70%扣除失地农民社会保障费用(每亩35000元)、耕地开垦费(每亩9000元)、新增建设用地使用费(每亩18600元)进行补偿。未经批准占用的土地,按现行耕地补偿标准给予补偿。

企业厂房、专业养殖场及仓储用房的征收补偿标准按附件5执行。

征收机关、部队以及企事业单位的建筑物,原则上按本方案实行货币补偿,确需另行安置的,呈报上级政府研究。

五、“三杆”迁移补偿标准

(一)电力杆线及配变迁移工程:按《福建省重点项目建设领导小组办公室关于铁路、高速公路在建项目涉及电力有关问题协调会议记录》(〔2009〕18号)精神执行,原则上原拆原迁并结合电力标准规范执行,鉴于南安市石井镇行政区域属福建省公布的大风速区,风速区分类D1类,(风速为35米/秒

(二)国防光缆:按《福建省重点项目建设领导小组办公室关于印发〈福建省重点工程建设征地拆迁军用通信管线补偿标准〉的通知》(闽重办〔2009〕28号)执行。

(三)通讯杆线:60000元/公里

(四)有线电视杆线:50000元/公里

(五)地下光(电)通信电缆:150000元/公里

(六)独立的变压器台(包括接入杆线)迁移费补偿标准(主要是对业主赔偿):30000元~60000元/台(其中,250KVA补偿标准为46000元/台、315KVA补偿标准为60000元/台,其它功率大小参照电力部门核价报项目指挥部审定)。

(七)自来水(污水)管道、雨水管道、成品油输送管道、天然气管道、水闸、水坝、广告牌(交通标志),市政路灯,通信基站、通信机房(包括综合机房和接入网机房)、光缆交接箱、光缆AP箱等项目:按各自行业、部门套用相关定额进行补偿,如若存在争议的部分可送具备资质的第三方审核机构进行审核(评估),审核(评估)费用由提出方支付。

(八)企业自行投资的1万伏电力线路补偿标准:80000元/公里。

(九)企业的低压电力引线迁移补偿:50000元/公里。

(十)个人自架的低压电力线路迁移(含线杆、电线等)的上限补偿标准:30000元/公里(按下列标准以实计算:10米水泥杆600元/支,水泥杆每公里最高不超过30支。线路每公里以4回裸铝线计算8000元,人工费用每公里不超过5000元);用于灌溉生产普通电缆(埋地下)的上限补偿标准30000元/公里(按下列标准以实计算:25平、35平铝芯线25~30元/米,人工费用每公里不超过5000元)。

六、其他事项

本方案未明确标准的或标准低于上级新的实施方案的,以最新的补偿标准作为执行依据。本方案涉及其他规定不明确的,按相关规定作个案处理,呈报项目指挥部批复,纳入征迁安费用核算。

本方案授权石井镇人民政府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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