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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江市关于进一步加强房地产市场监督管理的通知 内府办发[2017]87号

来源:内江市人民政府门户网站2017-09-20 09:07:16

内江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加强房地产市场监督管理的通知

内府办发[2017]87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内江经开区、内江高新区管委会,市级有关部门:

为进一步规范房地产市场秩序,切实维护消费者合法权益,促进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现就进一步加强房地产市场监督管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加强商品房预售行为监管

(一)房地产开发项目在未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之前,不得对外销售,或以采取发放VIP卡、内部认购、缴纳诚意金等形式变相预售,由房地产管理部门负责对无证预售等违规违法销售行为进行严肃查处。

(二)商品房预售必须具备相关证书,并在预售现场公示《国有土地使用证》《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施工许可证》《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证书》、四川省《商品房买卖合同(预售)示范文本》、预售资金监管账户、详规总平图等。

(三)取得预售许可的项目,房地产开发企业要在10日内一次性公开全部准售房源及每套房屋价格,并将商品房预售信息在内江房地产信息网(www.njfdc.net/index.html)和销售现场进行公示。

(四)已抵押的在建工程项目不得以任何形式进行预售。

(五)未取得预售许可证,不得发布预售广告。取得预售许可证后发布的广告,不得承诺售后包租、返本销售,广告中有关房地产项目名称、面积、价格、用途、位置、周边环境、配套设施等不得包含虚假内容。

(六)对取得预售许可的商品房,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与购买人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预售),并于合同签订之日起30日内向房地产管理部门申请办理商品房预售合同网上备案手续。对30日内未向房地产管理部门申请办理预售合同网上备案手续的,网签系统将自动关闭。

(七)严禁房地产开发企业以捆绑搭售或者附加条件等限定方式,迫使购房人接受预售商品房。凡以购买商品房赠送附加产品(如车位、面积等)涉及的税费等一律由房地产开发企业承担。

二、加强房产销售代理和房产经纪机构监管

(一)对实行代理销售商品房的经纪机构应当到当地房地产管理部门备案,并将服务项目、服务内容和收费标准在显著位置予以公示。

(二)严禁房地产开发企业委托不具有工商部门许可经营范围的房地产经纪公司代理销售商品房,并强制收取购房人服务费。

三、加强预售资金监管

(一)购房人交付的商品房预售资金(含定金、首付款、按揭贷款、一次性付款、分期付款等)要全部纳入监管账户,由房地产管理部门负责监管,确保预售资金用于商品房项目工程建设、办理产权登记、缴纳相关税费。预售资金可按建设进度进行核拨,但必须留足资金保证建设工程竣工交付,直至完成分户产权登记。

(二)房地产开发企业若未按规定将预售资金全额存入监管账户,提供虚假资料套取监管资金,或其它违反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的行为,房地产管理部门将暂停拨付预售资金,对情节严重的房管部门将关闭网签系统,暂停销售。

(三)各商业银行发放的按揭贷款资金必须按预售资金监管协议约定,将按揭贷款资金全部拨付到监管账户。

(四)对不按市住房公积金中心要求将按揭贷款发放到指定账号的受托银行,市住房公积金中心将依据双方签订的金融委托协议规定扣减委托手续费,对拒不合作整改的受托银行,市住房公积金中心有权终止双方委托关系。

四、规范企业代收代缴资金行为

房地产开发企业不得以任何形式代收代缴各种费用。

(一)严格执行现场收取款项开具零税率增值税发票规定,对房地产开发企业销售自行开发的房地产项目,应在收到购房者现场缴纳的购房款时,使用增值税防伪税控系统开具零税率增值税普通发票。购房者缴纳契税和产权登记时,房地产开发企业还应为其开具适用税率的增值税发票,将其作为征收契税和办理产权登记的必要要件。对未按照规定开具发票的,由税务机关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进行处理。

(二)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契税暂行条例》等有关税收政策规定,严禁房地产开发企业以地税机关名义向购房人代收代缴契税税款。购房人缴纳契税应向地税征收机关办理纳税申报,并在地税征收机关核定的期限内缴纳税款。

(三)房地产开发企业不得以任何名义向购房人代收代缴维修资金,由购房人在办理房屋产权初始登记前自行前往房地产管理部门指定的监管银行进行缴纳,房屋维修资金属于缴存的业主所有。尚未出售房屋的维修资金由房地产开发企业在办理房屋产权初始登记前缴存,房屋出售时,房地产开发企业缴存的维修资金转由购房人承担。未接房屋的维修资金由房地产开发企业在办理房屋产权初始登记前缴存,在办理接房时,房地产开发企业缴存的维修资金转由购房人承担。购房人凭监管银行出具的《四川省住宅专项维修资金专用收据》作为接房的必要条件。房地产开发企业在办理房屋所有权登记时,需向不动产登记中心提供房地产管理部门出具的《房屋所有权首次登记前维修资金按幢缴存证明》。

五、严格建筑规范设计及房产抵押登记

(一)严格落实《建筑工程建筑面积计算规范》(GB/T50353-2013)、《关于进一步明确民用建筑阳台、飘窗等空间面积计算规则的通知》(内规发〔2016〕56号)等规定,从严编制、审查规划建筑设计方案。

(二)房地产开发企业依法申请办理商品房预售许可的,申请预售楼栋及所占土地和公共土地使用权不得抵押。拟预售商品房所对应的土地使用权已抵押的,办理商品房预售许可前应注销抵押权登记,注销抵押权的土地面积包括预售楼栋所占的土地面积及公用土地面积。

(三)房地产开发企业在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后应按照预售许可内容对外进行销售,不得将已办理商品房预售许可的房屋用于抵押融资。金融机构不得接受开发企业已办理预售许可的房屋作为抵押物。

以上规定自发文之日起正式施行。若国家和省有新规定,按新规定执行。

内江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7年9月1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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