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兰州市人民政府2017-08-30 11:25:00
各区、县人民政府,市政府有关部门,兰州新区、高新区、经济区管委会,中央、省属在兰有关单位:
为进一步加大兰州市房地产市场调控力度,促进房地产市场健康发展,市房产部门结合我市房地产市场实际情况,研究提出了进一步加强房地产市场调控的意见,并经2017年8月21日市政府第20次常务会议研究通过,现就我市《关于进一步加强房地产市场调控强化房地产市场监管的意见》(兰政发〔2017〕19号)相关调整和补充事项通知如下:
一、严格执行商品房价格备案制度
实行全市新建商品住房“一房一价”备案制度,明确商品住房交易网签价格不高于备案价格,商品住房在完成价格备案后15天内房地产开发企业需到市县房管部门申请预售许可。
二、扩大限购区域
在城关区、安宁区、七里河区原有限购区域基础上,将西固区纳入限购区域。
三、严格限购措施
自本通知下发之日起,在限购区域内购买商品住房或二手住房的非兰州市户籍居民家庭,在办理网签手续前,须提供在兰州市连续不间断缴纳3年以上(含3年)的社会保险(养老保险)证明,或连续不间断申报1年以上(含1年)的个人所得税证明。补缴的个人所得税或社会保险(养老保险)证明不得作为购房的有效凭证。为保证缴纳证明的真实性,市房产局、市人社局、市地税局应建立信息查询共享机制。
四、进一步调整区域差别化住房信贷政策
按照中国人民银行有关规定,经甘肃省市场利率定价自律机制商定,在限购区域相应调整执行差别化的贷款首付比例。对申请商业性个人住房贷款购买首套住房的居民家庭,首付款比例仍按照不低于30%执行;对已拥有1套住房且无购房贷款记录或相应购房贷款已结清的兰州市户籍居民家庭,为改善居住条件申请商业性个人住房贷款购买住房,首付款比例调整为不低于50%;对已拥有1套住房且相应购房贷款未结清的兰州市户籍居民家庭,为改善居住条件再次申请商业性个人住房贷款购买住房,首付款比例调整为不低于60%;对申请购买非住宅的个人或单位,贷款首付款比例调整为不低于70%。
公积金贷款政策参照以上政策执行。
五、限制商品房网签变更
在全市范围内,预售商品房自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后,不得办理商品房网签更名手续;但如需办理网签退房手续的,须本人提出申请,买卖双方签订退房协议后办理。
本补充通知自下发之日起执行,有效期五年。
兰州市人民政府
2017年8月2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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据了解,《通知》明确,实行全市新建商品住房“一房一价”备案制度,明确商品住房交易网签价格不高于备案价格,商品住房在完成价格备案后15天内房地产开发企业需到市县房管部门申请预售许可。
二是扩大限购区域,在城关区、安宁区、七里河区原有限购区域基础上,将西固区纳入限购区域。
三是严格限购措施,自本通知下发之日起,在限购区域内购买商品住房或二手住房的非兰州市户籍居民家庭,在办理网签手续前,须提供在兰州市连续不间断缴纳3年以上(含3年)的社会保险(养老保险)证明,或连续不间断申报1年以上(含1年)的个人所得税证明。
补缴的个人所得税或社会保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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