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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进一步加强清远市房地产市场监管工作的通知 清建〔2017〕143号

来源:清远市住房和城乡建设管理局2017-06-13 08:57:03

关于进一步加强清市房地产市场监管工作的通知

清建〔2017〕143号

清城区清新区人民政府,高新区管委会,市各有关单位:

为进一步完善我市房地产市场政策,坚持“房子是用来住的,不是用来炒的”原则,维护房地产市场秩序,规范商品房销售价格行为,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让居民住有所居,现就进一步加强我市房地产市场监管工作通知如下:

一、实施新建商品住房价格备案制度

(一)由价格主管部门(发展改革局)、住建部门对房地产开发企业销售的商品住房价格实行联动监管,对清远市区(含清城区、清新区、高新区)范围内新建商品住房项目实施商品住房销售价格备案及信息公开制度。

(二)房地产开发企业办理预售许可证(或现售备案证书)前,需先到价格主管部门(发展改革局)办理销售价格备案。备案价格允许在适当区间浮动,但增幅不得高于本项目同类型新建商品住房前1个月实际成交均价的5%;没有前期价格的,备案价增幅不得高于周边地块同类型新建商品住房近1个月实际成交均价的5%。实际销售价格相比备案价格出现下浮的,下浮幅度不得超过15%。对不接受有关备案价格指导的项目以及以虚假装修、虚高装修等方式变相提高房价的,价格主管部门(发展改革局)不予办理价格备案。

(三)当商品住房实际销售价格高于备案价格及低于下浮幅度时,暂停该项目商品住房网签。

(四)房价一经备案60天后方可申请提高备案价格,且提高幅度不超过前一次备案价格的5%;如需调低备案价格的,调整的间隔期为30天。

(五)新建商品住房销售价格备案及信息公开的办事指南另文通知。

二、加强房地产市场秩序监管

(一)建立健全房地产市场监管联动工作机制。建立由市住建、发改、工商、国土、土地储备、城乡规划、金融、人民银行、银监等部门组成的房地产市场监管工作协调小组,旨在降低市场风险,确保房地产平稳健康运行。

(二)加强房地产市场的监管力度,重点查处企业未取得预售许可证提前销售、捂盘惜售、不明码标价、虚假宣传、哄抬房价、中介恶意炒作房源等违法违规行为,进一步规范企业经营行为。

(三)对违反明码标价和收费公示规定,或者利用标价形式和价格手段进行价格欺诈的行为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关于商品和服务实行明码标价的规定》、《禁止价格欺诈行为的规定》等法律、法规和规章实施行政处罚。

(四)充分发挥新闻媒体的监督作用,对情节严重、行为恶劣、造成较大影响的违法违规案件将予以公开曝光,促进房地产市场健康有序发展。

三、加大民生性保障住房建设供给力度

(一)加大保障性住房的建设力度,让市民住有所居。在近两年保障性住房开工建设的基础上,2017年再建设不少于8100套保障性住房(包括农村危房改造7000户、新增保障性住房不少于1000套、棚户区新开工128套)。(市住房和城乡建设管理局牵头负责)

(二)推动“建鑫”租赁平台建设。加快我市与省建工集团共同组建的“建鑫”专业化住房租赁平台建设和实质运作,按照2017年年度计划,年底前完成收购人才公寓不少于200套,一般性租赁住房数不少于500套。(市德晟集团公司牵头负责)

(三)加快规划建设省职教基地教师公寓。2017年上半年做好基地规划工作,下半年适时出让土地,吸收社会资本,建设1000套左右公寓,为基地教师提供居住服务。(市土地储备局牵头)

(四)加快凤凰、沥头、青榄海三个城市安置区收尾工作,确保5423套已经建好的棚户区改造安置用房于6月底前交钥匙,年底前实现基本入住。(市住房和城乡建设管理局牵头负责)

四、本通知自印发之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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清远市住房和城乡建设管理局   清远市发展和改革局

2017年6月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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