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定远县人民政府2017-07-20 08:49:31
根据国务院《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十三条规定,现将滁州市《定远县人民政府关于2017年县西外环改造工程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决定》(定政[2017]57号)公告如下:
为稳步推进棚户区改造,不断完善城区居民的居住条件和生活环境,促进路网、绿化建设,经县政府研究决定对定城西外环区域居民房屋进行征收改造。为使此项工作依法、有序地进行,依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国务院第590号令)、国务院《关于加快棚户区改造工作的意见》(国发[2015]37号、安徽省省政府《关于加快棚户区改造工作的通知》(皖政办[2013]44号)等规定和县城市总体规划要求,经县政府研究决定,对县西外环改造工程项目国有土地上房屋实施征收。
一、征收目的:棚户区改造。
二、征收范围: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范围(以被征收人持有的国有土地使用权证为依据):自城北水库西灌渠以西至西外环以东段,沿长征西路两侧、阴陵西路两侧、定炉路东段两侧,部分和邻近地块。(具体征收范围详见地块房屋征收界线图)。
三、房屋征收部门:县城乡规划建设局。
四、征收签约期限:征收补偿签约期限自2017年7月30日起至2017年9月20日止。
五、被征收人权利和义务:被征收人应当积极配合房屋征收工作,在规定的期限内,严格按照补偿方案规定的标准,与房屋征收部门签订征收补偿安置协议,完成搬迁。被征收人对房屋征收决定不服的,可在房屋征收决定公布之日起60日内依法向滁州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6个月内向滁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六、其他事项:
(一)本决定自公布之日起,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在房屋征收范围内实施新建、扩建、改建或改变房屋用途等行为,违者,不予补偿。
(二)房屋被征收的,国有土地使用权同时收回。
(三)房屋征收部门与被征收人在确定的签约期限内达不成补偿协议、或者被征收房屋所有权人不明确的,由房屋征收部门报请县政府按照征收补偿方案作出补偿决定。被征收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不提起行政诉讼,在补偿决定规定的期限内又不搬迁的,县政府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四)监督电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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