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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在收听关于鸡东县2017年铁路棚户区改造房屋征收补偿方案(附征收范围和补偿标准)

关于鸡东县2017年铁路棚户区改造房屋征收补偿方案(附征收范围和补偿标准)

来源:鸡东县政府2017-11-07 10:06:48

黑龙江鸡西市鸡东县政府日前印发了关于2017年铁路棚户区改造房屋征收补偿方案的通知,征收范围为西起德胜路铁路道口、南至中心大街、北至林密线、东至老消防队铁道口;西起站前路、南至中心大街、北至林密线、东至鸡古路铁道口。

印发鸡东县2017年铁路棚户区改造房屋征收补偿方案的通知

根据鸡东县人民政府2017年工作部署,依据鸡东县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鸡东县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鸡东县中心城区总体规划,鸡东县人民政府委托鸡东县房屋征收管理中心,在林密铁路沿线范围内进行房屋征收工作,依据国务院《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和《鸡西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办法》(以下简称办法)的规定,结合实际情况,制定本方案。

一、房屋征收实施单位:鸡东县房屋征收管理中心

二、征收范围:西起德胜路铁路道口、南至中心大街、北至林密线、东至老消防队铁道口;西起站前路、南至中心大街、北至林密线、东至鸡古路铁道口。

三、征收对象:征收范围内所有权人的房屋及附属物

四、征收补偿方式及标准:

征收补偿包括:被征收房屋价值的补偿;因征收房屋造成的搬迁、临时安置的补偿;因征收房屋造成的停产停业损失的补偿。

在征收范围内,具有合法有效产权证照的住宅房屋,被征收人可以选择货币补偿,也可以选择房屋产权调换。

(一)被征收人选择货币补偿。被征收人需出具货币补偿安置申请书、不再向政府提出其他安置要求的承诺书和搬离棚户区后的新住所证明。

被征收人房屋价值的补偿,由具有相应资质的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按照不低于房屋征收决定公告发布之日被征收房屋类似房地产的市场价格评估确定;被征收人对评估确定的被征收房屋价值有异议的,可以向有资质的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申请复核评估,对复核结果有异议的,可以向房地产价格评估专家委员会申请鉴定。

(二)被征收人选择产权调换。政府提供用于产权调换的房屋,按房屋权属证书载明的房屋设计用途,有效面积实行拆一还一。

按照被征收房屋建筑面积就近上靠标准户型的原则,以房屋建筑面积45平方米为基准户型,被征收房屋面积45平方米以下的,一律无偿上靠到45平方米;超出上靠户型面积部分按照产权调换楼房市场评估价格执行。被征收人有多处不足45平方米的房屋,只享受一处无偿上靠政策。

(三)在本方案征收范围内,被征收人拥有多处、产权证照为同一被征收人的被征收房屋,在不增加安置户数的情况下可以互相冲抵面积签订房屋征收协议。

(四)被征收房屋权属证书载明面积大于被征收房屋实测面积的,在经规划、乡建、房产、社区等部门联合确认该被征收房屋即为权属证书所标示房屋后,按被征收房屋实测面积执行;被征收房屋权属证书载明面积小于被征收房屋实测面积的,在经规划、乡建、房产、社区等部门联合确认该被征收房屋即为房屋权属证书所标示房屋后,按权属证书载明面积执行。

(五)被征收人选择货币补偿的,每户以权属证书为单位补偿搬家费1000元;选择产权调换的每户以权属证书为单位补偿2000元。

选择产权调换的被征收人自行选择临迁过渡的,每户以权属证书为单位每月补助500元租房补助费,临迁过渡期多层超过18个月、高层建筑17层以下超过26个月,临时安置补助费上调25%;在临迁过渡期内由征收人提供周转房的不予支付临时安置补助费。选择货币补偿的不予补偿租房补助费。过渡期限自搬迁之日起计算。

(六)被征收人房屋附属物补偿标准及价格由评估机构按照《房地产估价规范》确定。

(七)因征收房屋造成停产停业损失的补偿,征收非住宅房屋(含正在营业且经营手续齐全,设计用途为住宅),被征收人选择产权调换的按下列方法补偿:

1.营业损失按照被征收人上年度向税务机关平均已缴应纳税所得额和过渡期限予以补偿。

补偿金额=上年度应纳税所得额÷12个月×过渡期限

对达不到起征点的经营者,按照税务机关确定的最低起征点为标准计算。

2.过渡期间的从业人员工资,按照被征收人向社会保险部门缴纳的医疗保险、养老保险、失业保险确定的职工人数和其平均工资予以补偿。

补偿金额=缴费职工人数×月平均工资×过渡期限

征收非住宅房屋(含正在营业且经营手续齐全,设计用途为住宅),被征收人选择货币补偿的给予6个月停产停业损失补偿和从业人员工资。

(八)被征收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给予补助

1.被征收人持有低保证的给予5000元补助。

2.被征收人持有一级、二级残疾证的补助5000元,三级、四级残疾证的补助3000元。

3.被征收人持有一至五级(含原特等、一等、二等甲级)《伤残军人证》补助5000元;六至十级(含原二等乙级、三等甲级、三等乙级)《伤残军人证》补助3000元。

4.被征收人共同居住的直系亲属持有低保证、残疾证、伤残军人证的,且该直系亲属与被征收人在同一户口簿,按照低保、残疾、伤残的级别给予补助;被征收人与配偶不在同一户口簿上(婚姻存续期内),其中一方为残疾或低保(有残疾证、低保证)的给予残疾或低保补助。

5.被征收人共同居住的家庭成员中,持有低保证、残疾证、伤残军人证,在发布封闭通知后迁入或者因各种原因户口临时迁出、不在本地区的,不予补助。低保户、残疾人和伤残军人已获得相应补助的,由房屋征收管理中心注明并登记备案,异地再次进行房屋征收时,不予重复补助。低保证、残疾证、伤残军人证由发证机关核实真伪和有效期性。

(九)产权调换安置房源及选择方式

本方案征收范围内被征收人选择产权调换的,可以选择新建棚改安置房和政府采购的存量商品房

选择产权调换的被征收人根据各自安置意愿以公开抓阄方式确定安置房源。

(十)征收范围内未经登记的建筑认定,经县政府组织城乡规划、国土资源、城管执法、房产等有关部门在监察部门的监督下进行调查、认定。对认定为违法建筑和超过批准期限的临时建筑,不予补偿。城管执法部门应当根据相关法律、法规作出限期拆除决定,或者报县政府批准实施强制拆除。

五、相关政策及事项

(一)房屋征收范围确定公告后,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在房屋征收范围内进行下列行为:

1.新建、改建、扩建、装修房屋。

2.改变房屋和土地用途。

3.户口簿迁入、分户。

4.工商注册、税务登记。

5.根据《房屋登记办法》第二十三条规定:房屋已被依法征收,原产权人申请登记的,房屋机构应当不予登记。

凡违规实施上述行为提出增加补偿的,不予支持,由此产生的损失由行为人自行承担。对认定为违法建筑、超过批准期限的临时建筑和征收公告发布后突击抢建的违法建筑,一律无条件拆除,不予补偿。

(二)自本《方案》发布之日起,被征收房屋原有租赁关系由租赁双方自行解除。存在产权纠纷的,由当事人双方自行解决。征收人不承担房屋租赁、抵押及产权纠纷所产生的任何经济和法律责任。

(三)为保证征收工作如期完成,被征收人要积极配合,按期搬迁。被征收人应当在补偿协议约定或者补偿决定确定的搬迁期限内完成搬迁。被征收人不能在协议约定的期限内完成搬迁,由被征收人承担相关法律规定的违约责任。被征收人对征收补偿决定书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依法提起行政诉讼。

(四)被征收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不提起行政诉讼,在补偿决定规定的期限内又不搬迁的,由县人民政府依法申请人民法院裁定后强制执行。

(五)在征收过程中,对无理取闹,阻挠、干扰征收工作人员正常工作的,将移交有关部门,依据相关法律规定惩处。

(六)强化监督,确保公正。为确保棚户区改造房屋征收工作顺利进行,各相关部门要按职能各司其位,各尽其责,实施征收过程的“五公开”,即:政策公开、补偿标准公开、办事程序公开、工作人员公开、咨询投诉渠道公开,确保全过程的征收工作公开、公正、公平进行。

县棚户区建设工程指挥部对本方案未涉及的特殊问题,有权确定具体解决方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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