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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年北京通州东方厂周边棚户区改造项目国有土地上住宅房屋征收与补偿方案(征求意见版)

来源:北京市住房和建设委员会2017-11-24 17:15:40

11月21日,北京市住建委官网公布了《东方厂周边棚户区改造项目国有土地上住宅房屋(北京市特种水泥厂及北京造纸七厂)征收与补偿方案(征求意见版)》。征求意见期限为2017年11月10日至2017年 12月9日,共计30日。

附原文内容:

东方厂周边棚户区改造项目国有土地上住宅房屋(北京市特种水泥厂及北京造纸七厂)征收与补偿方案(征求意见版)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保障东方厂周边棚户区改造项目(北京市特种水泥厂及北京造纸七厂)国有土地上住宅房屋征收工作顺利实施,确保项目征收依法有序进行,依照《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国务院令第590号)(以下简称《征收补偿条例》)、《北京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实施意见》(京政发[2011]27号)(以下简称《北京市实施意见》)、《北京市旧城区改建房屋征收实施意见》(京建发[2013]450号)等相关文件精神,特制定本方案(以下简称“本方案”)。

第二条 通州区人民政府房屋征收办公室(以下简称“区征收办”)为我区房屋征收部门,依据审批后的本方案签订征收补偿协议;对未达成协议的被征收人或被征收房屋所有权人不明确的,由区征收办报请区政府按本方案作出补偿决定。

通州区房屋征收事务中心(以下简称“区征收事务中心”)为我区房屋征收实施单位。区征收办委托区征收事务中心负责房屋征收与补偿的具体工作。玉桥街道办事处、区国资委及北京造纸七厂对征收工作给予积极配合。

第三条 征收申请单位为北京新奥集团有限公司,负责办理各项手续、筹措征收补偿资金并足额到位、筹集产权调换房屋等工作。产权调换房屋规划选址为梨园南街南侧地块,主要集中在安置房西区

第四条 征收范围为东方厂周边棚户区改造项目(北京市特种水泥厂及北京造纸七厂)国有土地上住宅房屋及附属物,具体为特种水泥厂平房宿舍及北京造纸七厂平房宿舍。

第五条 签约期限以公布的征收决定上标明的时间为准。

第六条 六方工作小组由玉桥街道办事处牵头组织,具体成员为玉桥街道办事处、房屋产权单位、拆迁服务机构、评估服务机构、测绘服务机构及被征收居民代表工作组。净水园社区居委会负责组建水泥厂征收片区和造纸七厂征收片区被征收居民代表工作组。六方工作小组依照本方案及《六方工作小组议事规则》对房屋产权不明确或承租关系不明确的被征收人认定、被征收房屋建筑面积认定、未登记房屋面积认定、停产停业综合补助面积认定等问题研究确定,并出具六方工作小组共同签署的认定单,认定单中应详细记录复杂问题的认定事实、依据及结果。此认定结果作为征收补偿认定的依据。

第七条 区征收办牵头成立综合问题处理组,成员单位包括区征收办、区法制办、区国资委、区征收事务中心、区国土分局、区规划分局、玉桥街道办事处及北京新奥集团有限公司。综合问题处理组的职责是依照《综合问题处理组议事规则》对本方案执行过程中出现的特殊情况及六方工作小组上报问题予以研究,并形成区征收办专题会议纪要,专题会议纪要是本方案实施过程中的补充性文件。

第八条 被征收人是指被征收房屋的所有权人。

被征收人已故的,第一顺序全部继承人达成一致意见的,可指定其中一人签约;第一顺序全部继承人无法达成一致意见的,房屋征收决定作出前可由公房租金实际缴纳人签约。

除以上规定的情形外,经综合问题处理组认定的房屋所有权人也可认定为被征收人。

第九条 被征收人的公房承租面积是指公房承租人与北京市特种水泥厂或北京造纸七厂所签订的房屋租赁合同上标明的房屋坐落结合实测所得的房屋面积;或通过水费、物业费等其他缴费形式能够证实公房承租人所承租房屋状况并结合实测所得的房屋面积。

公房承租人可依据本条第一款公房承租面积签订《房改售房合同》。被征收房屋建筑面积是指《房改售房合同》上标明的建筑面积与经综合问题处理组认定的未登记房屋建筑面积之和;或公房承租面积与经综合问题处理组认定的未登记房屋建筑面积之和。被征收人承租多套房屋的,承租面积应合并计算。

第十条 未登记房屋是指承租人合法承租房屋所有权单位的房屋以外,承租人于2005年12月31日前自行建设符合《北京市房屋重置成新价评估技术标准》(北估秘[2016]001号)认定标准的建筑物。

未登记房屋实测建筑面积小于15平方米(含)的,按实测面积认定;大于15平方米的,大于部分按照实测面积的50%认定(被征收人能够提供合法有效建设或承租房屋手续的除外)。

违法建筑和超过批准期限的临时建筑不认定为未登记房屋。

第十一条 征收范围内房屋的权属、区位、用途、面积等调查结果应在征收范围内公布,公布期限为5日。如对公布结果有异议,自公布之日起10日内可持房屋所有权证明、公房承租证明、个人身份证明等相关材料,向区征收事务中心提出书面复核申请,复核结果以综合问题处理组认定及公示为准。

被征收人应当配合调查工作,经通知不予配合的,以公布的调查结果为准。

第十二条 征收劳务、房产测绘、房屋拆除及法律服务中介服务机构通过公开招标方式确定如下:

(一)征收劳务服务机构:北京市通州区城市房屋拆迁服务所

(二)房产测绘机构:北京市通州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测绘所

(三)房屋拆除机构:北京东方绿奥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四)法律服务机构:******

第十三条 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经被征收人通过投票方式选定,确定为北京仁达房地产评估有限公司,为本项目提供房屋征收评估服务。

第十四条 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统一按货币补偿方式出具被征收房屋的初步评估结果,并在征收范围内公示5日。

第十五条 房屋被征收人既可选择货币补偿方式,也可选择房屋产权调换方式。

第十六条 被征收人选择货币补偿的,携《住宅房屋征收补偿与安置协议》、房屋腾空证明、本人身份证明等材料到指定银行办理补偿款划转业务。

被征收人选择房屋产权调换的,携《住宅房屋征收补偿与安置协议》、房屋腾空证明、本人身份证明等材料到指定银行办理剩余补偿款划转业务。

北京市特种水泥厂及北京造纸七厂未进行房改售房的,携《住宅房屋征收补偿与安置协议》、房屋腾空证明、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授权委托书等材料到指定银行办理补偿款划转业务。

第十七条 凡参与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的人员应自觉接受社会监督,当工作人员有违反《征收补偿条例》和本方案规定的行为时,被征收人可向行政监察或检察机关举报。

现场设立群众信访接待室及政策咨询室。

第二章 货币补偿

第十八条 标准房屋市场价格、标准房屋重置成新价及被征收房屋重置成新价由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根据估价规范的相关规定确定。本项目目前标准房屋市场价格为*****元/平方米测算,最终价格以征收决定发布之日的价格为准。

被征收房屋总补偿款=被征收房屋价值+未登记房屋50%以外重置成新价+被征收房屋装修及附属物限额补偿+移机费+合法利用土地补助+停产停业损失补偿+搬迁费+临时安置费+提前搬迁奖励费。

第十九条 自房屋征收决定发布之日起,房屋所有权人与公房承租人的公房租赁关系自动终止。

1.公房承租人愿意按照房改政策购买所承租公房的,应当在房屋征收决定公告发布之日起20日内购买,房屋所有权人应当配合做好售房工作。购房后公房承租人作为被征收人与区征收办签订补偿协议。

2.公房承租人在规定期限内不愿意按照房改政策购房的,北京市特种水泥厂及北京造纸七厂可以在规定期限内与公房承租人协商达成书面一致意见,通过货币补偿或者用其它房屋安置公房承租人。达成书面协议的,由区征收办对北京市特种水泥厂及北京造纸七厂进行补偿。

3.在房屋征收决定公告发布之日起20日内未能完成房改售房工作,区征收办对北京市特种水泥厂及北京造纸七厂按照重置成新价款进行补偿,对公房承租人按照本方案确定的房屋价值补偿总额扣除房屋重置成新价款后的部分进行补偿,区征收办与北京市特种水泥厂、北京造纸七厂和公房承租人分别签订补偿协议。

第二十条 被征收房屋装修及附属物限额补偿按认定的房屋建筑面积1000元/平方米计算;被征收人有异议的,可向征收人提出书面申请,经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据实评估后报综合问题处理组议定后补偿。室外太阳能热水器作价在装修及附属物限额补偿中。

第二十一条 移机费标准参照相关区域补偿水平结合市场价格详见下表:

第二十二条 被征收人自行拆除被征收房屋以外附属设施的,给予合法利用土地补助20万元;不自行拆除被征收房屋以外附属设施的,不给予合法利用土地补助,附属设施由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评估补偿。

第二十三条 利用住宅房屋从事生产经营活动,工商营业执照等合法经营批准文件在有效期内,且批准经营场所与被征收房屋坐落一致,按被征收房屋建筑面积的70%给予800元/平方米的停产停业损失补偿。

如被征收人对经营面积有异议,应向区征收事务中心提出书面申请,并提供入户时点前三年(2014至2016年度)的纳税凭证、用于经营的商品进出货票据和入户时经营状况照片。经综合问题处理组认定后可给予停产停业损失补偿。

第二十四条 搬迁费标准为被征收房屋建筑面积40元/平方米。由区征收事务中心负责搬迁的不予补偿。

第二十五条 临时安置费按认定的被征收房屋建筑面积给予100元/平方米/月补偿,低于2500元/月的补足到2500元/月。选择货币补偿的发放期限为4个月;选择期房产权调换房屋的,发放期限自搬家腾空交房之日起至实际交房日期后的第4个月,首次临时安置费支付一年。

由于被征收人不按时办理收房手续造成逾期办理入住的,临时安置费不再顺延发放。

第二十六条 提前搬迁奖励费标准为被征收房屋建筑面积2500元/平方米,奖励费不足10万元补足10万元,每户最高给予10万提前搬迁奖励费。

自全额奖励期限结束之日起,每逾期一天签约均扣减提前搬迁奖励费总额的10%。

被征收人因特殊原因无法在公告期限内签约的,需提交书面申请,由综合问题处理组确认审定。

第三章 房屋产权调换

第二十七条 被征收房屋容积率按照被征收房屋建筑面积除以土地面积计算。对比成片住宅容积率修正系数参考表,当实际容积率大于0.7(含)时容积率修正系数按照1.3计算,当实际容积率小于0.7时按照实际容积率修正系数计算。未登记房屋在计算被征收房屋价值时不享受此项修正。

第二十八条 选择产权调换方式的,被征收人最多可选择两套产权调换房屋。产权调换房屋面积应不超过被征收房屋建筑面积的1.5倍,但因户型选择原因最多不得超过1.5倍面积以外30平方米(含)。

产权调换房屋建筑面积在被征收房屋建筑面积(只含承租房屋建筑面积)1.2倍(含)以内部分房屋价格为20000元/平方米;1.2-1.5倍(含)以内部分(只含承租房屋建筑面积)房屋价格为*****的70%元/平方米;超出1.5倍部分(含未登记经认定房屋建筑面积)房屋价格为*****元/平方米。

第二十九条 选择产权调换方式的,区征收办应与被征收人计算、结清被征收房屋价值与用于产权调换房屋价值的差价。

第三十条 被征收人在收到入住手续办理通知后,与北京新奥集团有限公司签订购房合同,按实测面积与北京新奥集团有限公司结算购房款并结清差价,并按有关政策规定缴纳各项费用。

第四章 协议履行及未达成协议的处理

第三十一条 被征收人应在签订征收补偿协议时填写房屋注销登记申请。在协议约定期限完成搬迁腾房,并结清水、电费等全部应支付的费用。逾期腾房按征收补偿协议约定执行。

被征收人腾房后需交出房屋钥匙,由区征收事务中心组织验收,验收合格后向被征收人出具房屋腾空证明。

第三十二条 区征收办与被征收人在规定的签约期限内达不成补偿协议,或者被征收房屋所有权人不明确的,由区征收办报请区政府依据《征收与补偿条例》、《北京市实施意见》等相关规定,按照本方案作出补偿决定,并在房屋征收范围内予以公告。

被征收人对征收补偿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依法提起行政诉讼。

第三十三条 被征收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不提起行政诉讼,在征收补偿决定规定的期限内又不搬迁的,由区政府依法申请区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第五章 附则

第三十四条 本方案中的所指时间均为自然日。

第三十五条 本方案最终以区征收办解释为准。

北京市通州区人民政府房屋征收办公室

2017年11月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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