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梧州市万秀区人民政府2017-07-03 09:11:22
改造项目范围内房屋实施征收拆除改造决定的公告
梧州市万秀区工厂一路片区棚户区改造项目房屋征收范围东起工厂一路,南至西堤二路,西至奥奇丽路,北至新兴一路(范围详见征收红线图),这里的房屋多数是上世纪70年代、80年代建设的房子,人口居住密度大、房屋建设使用年限长、房屋抗震等级低,治安和消防隐患大、环境卫生脏乱差。近年来,虽然政府和有关部门对部分隐患点进行应急整治,但人居环境没有得到明显改善。根据国务院《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关于加快棚户区改造工作意见》《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棚户区改造工作的通知》,以及《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贯彻<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的通知》,梧州市万秀区人民政府决定从公告之日起将工厂一路片区红线区域范围内列入棚户区改造工程,由万秀区政府对位于工厂一路片区的工厂一路、工厂一路山地里东巷、西巷和新兴一路等规划红线范围内的房屋和附属(着)物实施改造征收拆除搬迁措施,目的是彻底改变和提高居民的居住环境及生活质量。现就有关问题公告如下:
二、从公告之日起,任何单位和个人一律不得在棚户区改造工程规划红线范围内进行新建、扩建、改建房屋;不得改变房屋和土地用途;不得进行转让、出租、抵押、质押房屋等活动。
三、根据《梧州市万秀区工厂一路片区棚户区改造项目房屋征收与补偿安置方案》,依法收回列入棚户区改造工程规划红线范围内的单位和个人的国有土地使用权,并给予适当补偿。
四、列入棚户区改造工程规划红线范围内的征收拆除搬迁改造房屋和土地使用权的补偿标准,按《梧州市万秀区工厂一路片区棚户区改造项目房屋征收与补偿安置方案》执行。
五、列入棚户区改造工程规划红线范围内的被征收拆除搬迁改造房屋所有人(以下简称被征收人)或其他当事人应当在本公告发布之日起7日内到工厂一路片区棚户区改造工程指挥部派出的相关工作组办理征收补偿登记,如对被征收拆除搬迁改造房屋所有权和被收回国有土地使用权有异议,应在本公告之日起7日内书面向梧州市万秀区人民政府提出异议申请,逾期不提出的视为无异议。
六、列入棚户区改造工程规划红线范围内的被征收拆除搬迁改造房屋所有权人、承租人以及企事业单位等应对棚户区改造工程的实施单位、房屋测绘、评估机构及其工作人员给予必要的协助:
(一)提供房屋所有权证(共有产权证、他项权证);
(二)房屋租赁合同;
(三)有关房屋的建设批准文件(含行政处理文件);
(四)国有土地使用权证;
(五)在评估、测绘机构实地查勘记录上签字确认;
(六)其他需要提供的资料。
七、棚户区改造工程的项目实施单位(或其委托单位)与被征收拆除搬迁产权人应在万秀区人民政府发布房屋征收拆除签约通知之日起90日内签订房屋征收补偿安置协议,并按房屋征收补偿安置协议约定时间实施搬迁。
八、棚户区改造工程规划红线范围内被征收人在征收补偿方案确定的签约期限内(房屋征收实施单位发出房屋征收签约通知后90天内)不签订房屋征收补偿安置协议的,或被征收房屋所有权不明确的,由房屋征收部门报请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万秀区人民政府按照征收补偿方案作出补偿决定,并在房屋征收范围内予以公告。被征收人对万秀区政府作出房屋征收补偿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向上级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依法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被征收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不提起行政诉讼,在补偿决定规定的期限内又不搬迁,由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万秀区人民政府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九、《梧州市万秀区工厂一路片区棚户区改造项目房屋征收与补偿安置方案》在本项目范围内同时予以公告。
十、被征收房屋的所有权人,对本征收决定不服的,在本决定公告之日起60日内可以依法向上级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6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梧州市万秀区工厂一路片区棚户区改造项目房屋征收拆除规划红线范围内的具体房屋(含土地)门牌号
工厂一路10、10号1单元、10号2单元、12、12号1单元、12号2单元、14、14-1、14-2、15、15-1、15-2、15-3、15-4、15-5、15-6、15-7、15-8、15-9、16、16-1、16-2、16-3、16-4、16-5、17、17-1、18、18-1、18-2、19、19-1、19-2、24、26、27、28、29、30、30-1、31、32、33、34、35、36、36-1、37号东侧(公厕)、37、37-1、37-2、39、39-1、40、41、41-1、42、42-1、42-2、43、43-1、43-2、43-3、44、44号1单元、44号2单元、44号3单元、44号4单元、45、51、52(平房)、52-1、52-2、52-3、52-4、54、55、56、57、57-1、57-2、58、58-1、59、59号东南侧房屋、59-1、60、61、62、63、64、65、66、67、68、70、71、72、72-1、73、74、75、76、77、77-3、77-4、80、80-1、80-2、80-3、82、工厂一路54-59与82-88号(土地证标注地址)、70-72号南侧房屋、84号东侧搭盖物、90、90-1、91、91号第一幢、91号第二幢、92、93、94、95、96、97号、65-67号东侧搭盖物。
工厂一路山地里东巷31、32、33、34、80、81、82、83、84、84-1、85(2户购房合同地址为新兴一路27号后座)、86号(2户购房合同地址为新兴一路27号后座)、85与86号南侧搭盖物。
工厂一路山地里西巷1-1、1号第1幢、1号第2幢、1号第4幢、1号北面、1号第7幢、1号第8幢、2、4、5、5-1、6、6-1、6-2、7、7-1、8、9、9号第2幢、10、11、12、13、13-1、13-2、13-3、14、15、16、17、18、18-1、18-2、19、19-1、19-2、20、20-1、21、21-1、22、23、23-1、24、25、26号第1幢、26号第2幢、26号第3幢、26号第4幢、26号第5幢、26号第6幢、26号第7幢、26号第8幢、27号1幢、27号2幢、27号3幢、29、30、31、32、33、34、35、36、37、37-1、38、38-1、39、40、41、42、43、44、45、46、47、48、49、50、51、52、53、54、58号地层(梧州市富民投资有限公司)、58号(梧州市城市废弃物处理有限责任公司)、58-2、63、64、65号、31号南侧平房、32号东侧搭盖物、36与65号之间东侧搭盖物、39与40号北侧搭盖物、41号西南侧平房、43号东南侧平房。
新兴一路5号后座、7号第1幢(东座)、7号第2幢(西座)、7号第3幢(综合楼)、8、9、10、11、12号(商铺)、13号(商铺)、14、15、19、20、21、22、23号东、23号西、24、25、28、29、30、30-1、30-2、30-3、31、31号南侧地层、37号1栋、37号2栋、38号东单元、38号西单元、38号一层,38号A座、38号后座、38号B幢、39号第1幢、39号2号楼、39号第3幢、40号1单元、40号2单元、40号地层、40-1、40-1第2幢、46、47、48、49、50、51、52、53、54、55、56、57、58号第壹栋、58号第贰栋、19-22号东南侧搭盖物、23号东座与23号西座南侧搭盖物、24-25号南侧搭盖物、30号南侧搭盖物、30号东南侧搭盖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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